
1.利益相关者
在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和皇室掌控着所有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在服从联邦立法的前提下,各州和地区有权制定自己的矿业法。同时,澳大利亚目前实行州有租赁土地、保留土地、私有土地并存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结构,土地分为皇室领地政府所有、私人所有、土著人领地、军事用地以及自然保护区等几种形式。在这种资源所有权结构下,矿产资源利益相关者涉及了负责矿业管理的联邦政府和州政府,进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矿业企业以及矿区社会。矿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框架要求,矿产资源要向矿区社会提供适当的回报,矿产资源收益需要在利益相关主体之间进行分配,保证矿群关系和谐。澳大利亚的土地分为皇室领地政府所有、私人所有、土著人领地、军事用地以及自然保护区等几种形式。政府在批准授予矿业权之前,要就土地准入进行审查。
(1)土著土地。根据联邦《土著权法》的规定,土著权可包括拥有和占用某一特殊地区,以排除所有其他人占有、使用等。同时,《土著人土地权法》规定,土地权的要求人和拥有人有协商权。在勘探和开采中都要达成协议。在进入土著人领地进行矿业活动,必须征得土著人的同意,而不是政府同意,再进行土地赔偿的商议,达成共识的,可提交勘查许可证申请;未达成一致的,可通过协议根据条款进行延期;部分达成共识的,在提议的勘探区域上设立禁止勘探区。未经协商一致、擅自开展矿业活动,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据介绍,土著人较多的北方各州从1976年至今,申请的勘探项目只有5%被批准(明晓寰,1995)。
(2)公共保留地。根据《土地法》对土地类别的划分,在A类土地或国家公园等范围内进行采矿活动,需要国会两院以决议的方式通过,授予采矿租约。矿业活动对土地资源造成损害的,作业方应该将损害消除。如果没有履行义务,管理和经营该地的人可以先进行损害消除,然后向法院起诉,索回其支付的费用。
(3)私人土地。西澳矿业法规定,没有私人土地使用者和占用者的书面同意,则不能授予私人土地上的矿权。若在没有获得私人土地使用者和占用者同意的情况下,所进行的作业只限于从地表至地面以下30米深度范围内。
2.利益分配规则
澳大利亚的矿业企业、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都能够从矿业发展中分配到利益。澳大利亚的矿产资源管理主要由州政府负责,州政府的收益主要来源于其管辖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税。联邦政府负责3海里以外海上石油资源及北部地方几座大铀矿(主要是兰杰铀矿和纳巴勒克铀矿)的税费征收管理。其收益来自企业税、海岸线三海里外的矿产资源税和石油收入税。澳大利亚对权利金收入的分配实行60%的权利金支付给邻近地区的州或领地政府,其余40%上缴联邦政府。资源租赁税只适用于由澳大利亚联邦政府行使管辖权的3海里以外海上石油资源以和Roxby Downs工作合同与西澳州的巴罗岛石油资源两个项目,由联邦政府负责征收。
矿区居民的利益则从四个方面获得保证: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通过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实现对矿区居民的支付转移,作为土地所有者获得的所有权权益,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对矿区的生态补偿,如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以及矿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获得的利益保证,主要体现在当地居民的就业、企业建设的基础设施、企地共建的服务设施等,如澳大利亚政府准备建立公共设施建设基金,向国内的公路、铁路及港口设施建设提供持续性资金支持。
3.利益调配
(1)矿业管理制度对利益调配的规定。矿产勘查和开发,既涉及矿产资源、土地使用的问题,又会给当地造成一系列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影响,加上澳大利亚特殊的国情,西澳大利亚有近3.8万的土著居民,12.1%的西澳大利亚作为原始土著土地保留,所以,矿产资源使用权的运作,会同当地政府群众发生复杂的利害关系。一方面,矿产勘查和开采,会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进而带来相应的就业效应、财政效应、城镇化效应等。布罗肯希尔、Mf.Isa、怀阿拉、Newcasefle、伍伦贡、卡尔古利和其他大城市都是因采矿而兴起。人们直接或间接地获得矿业收益,使布罗肯希尔这个原本几乎无人居住的地区迅速成为拥有3.2万人口的城市。另一方面,矿产勘查和开采,也会给当地生态环境造成多方面的危害,甚至影响一部分人的生存条件。这些影响,不管是正效益还是负效益,大多属于经济的外部性,不能通过矿产勘查和开采本身的经济核算加以调整,但又必须给予解决。
为了处理好矿业发展与矿地居民之间的利益关系,澳大利亚做了详细的规定。
在勘探阶段:一些地方,如南威尔士,规定在持许可证开始勘探前需要先与土地所有人达成准入协议。同时申请人要向土地所有人/占用人支付一笔补偿费,以赔偿地上物品的损坏费用和其他因土地契约终止、通行权限制、损害环境的改善及合理控制损害的费用。在西澳、维多利亚、南澳和新南威尔士,需要对土地侵占、收入减少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在昆士兰、维多利亚、塔斯马尼亚和北领地,要求提供押金或私人财产抵押以确保申请人很好履行其因勘探活动造成的损坏进行赔偿的义务。若双方在赔偿问题上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将由仲裁或区法庭来确定数额。
开采阶段:和勘探许可证类似,通常也需要对开采活动给予补偿。当双方对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时,赔偿额度通常由区法庭确定。在昆士兰州以及塔斯马尼亚州,赔偿协议必须在授予采矿租约前提出。
在这种管理制度下,矿产资源的收益分配中,较多的考虑到开采矿山所造成的环境损害,把一部分收益用于矿山环境治理和改善,矿山治理保证金也主要由企业承担。同时在企业进入矿区开采之初,会与当地居民协调好,并给予居民补偿。政府也明确这些可以作为企业的成本予以抵扣。
(2)公众参与,自由谈判。公众参与是澳大利亚矿业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在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充分表达各个利益主体的意愿。例如,在矿业权的申请过程中,申请的细节将会发布在当地的报纸上,并根据需要通知土地所有人、占有人、土著人土地委员会、政府机构、公共事业和当地政府机构。如果有人提出反对意见,资源部将出面解决,若利益冲突得到解决,申请的办理可以继续;若问题得不到解决,申请将有可能被转交给土地、规划和矿业仲裁庭,并进行听证会。
澳大利亚矿业管理强调企业与社区之间的磋商。开发商与那些可能会受采矿影响的人讨论,制订策略以尽可能减小或避免这些不良影响,使矿区的建设更全面、和谐。矿产资源勘探者与矿区内的人们讨论有关开发项目的各个方面,并听取他们的忧虑、需要和建议,采取的开发方法以整个矿区为中心,而不是以项目为中心,让矿区内的公众共同参与。例如关于反对租约,在新南威尔士、西澳大利亚州、昆士兰州、塔斯马尼亚州和北部领地等地区,规定在公众反对时举行听证会,在相关的土地上有利益关系的人可以出庭。又如,在大多数地区,对于距离居民和其他私人土地设施100~200米(南澳为400米)的范围内从事开采活动,必须首先取得私有土地的所有者或居住者同意。
(3)企业与社区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很多澳大利亚的矿业公司都制定了支持当地经济发展的计划或者社区建设计划等。如支持小企业建设,优先向当地企业采购。Hamerslety铁矿公司在西澳大利亚开发Yandicoogina时,与当地社区利益的代表Gumala土著公司,经过18个月的谈判,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规定,Hamerslety将通过社区发展、培训、雇用和商业机会等形式,在20年内,向本地的土著居民提供6000万澳元的利益;力拓集团将当地矿山企业的税前百分之一利润用来维持和发展矿区当地的社区建设项目,其项目包括用于当地员工的安全防护和健康改善,并建立了社区指导协议,赋予土著居民的自由事先知情权,矿区与土著民族共同发展,建立检查清单,用于定期掌握社区管理和治理情况和协议所建立的利益分配状况。
(4)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在矿业与地方发展的关系中,澳大利亚矿业企业除了遵守法律法规,保护矿山环境,还要承担社会责任。澳大利亚的许多矿产资源位于土著人居住地区,为了维护土著人的权利和国家利益,矿业公司与越来越多的土著社区签订协议,通过在社会和经济上改善土著人的地位,为当地土著人提供教育、培训和就业机会,以及建设和管理社区等多个方面对土著地区居民提供援助,以实现企业与社区的长期发展。
一、非燃料固体矿产矿业权申请登记程序及规定
在美国联邦所有的土地上进行探矿、采矿活动都要进行申请和登记。美国内政部土地管理局矿业权登记处负责矿业权申请、矿业权批准和确认、矿业权转让等申请登记活动。此外,土地管理局矿权登记处还负责记录每年税费的收取、每年评估工作文件的归档、评估工作的延期、所要求文件、税费、转让的裁定以及违反规定和要求取消矿业权决定的通知等。
在公共土地上勘探除煤以外的固体矿产,应向土地管理局申请勘探许可证。有两种类型的许可证:①勘查许可证(ExplorationLicense):即使发现矿床,不享有获得矿产租约的权利;②勘探许可证(ProspectingPermit):如果发现矿床,享有获得矿产租约(即采矿权)的优先权。
经勘探程序,在联邦所有土地(包括土地管理局管理的公共土地和农业部森林局管理的林地)上发现的矿产如磷酸盐、钠、钾等,由土地管理局签发租约。地表归私人但矿权归联邦政府的土地,也由土地管理局签发矿产租约。
除煤炭和油页岩以外,对可租借的固体矿产,土地管理局以两种方式签订租约:一是在已知有矿床的地区,竞争性签发;二是通过投标活动竞争性签发。前文已述,在未知是否有矿床的地区,土地管理局可根据私人申请先发放勘查许可证。如发现矿床,对勘探许可证持有者来说,土地管理局也可以不通过竞争方式与其签订租约。
前面已述,1872年签署生效的《通用采矿法》及以后的各次修正案建立了矿产专属权概念或制度(MineralPatents)。所谓矿产专属权,是指采矿权要求者(MiningClaimant)对所要求的土地有专属的、排他性的权利。成功的矿产专属权(MineralPatents)获得者必须要满足以下条件:
1)对采矿权申请者(即要求者)来说,必须说明有商业开采价值的矿床的自然出现。
2)对处理(选冶)场地,必须要表明有适当的利用和占有利用期限,以支持采矿运作,并要求坐落在非矿产地上。
3)对采矿权或处理工厂有清楚明白的所有权凭证。
4)使评估工作和/或维持费保持在现行状态,并对每一矿权要求完成了至少价值500美元的完善工作。
5)达到内政部矿产专属权获得的规章要求(联邦规章法典43CFR3861、3862、3863和3864)。
6)支付了所规定的处理费和所申请土地面积的购买价。
土地管理局通过其12个州办公室和位于华盛顿市的总部办公室管理这一矿产专属权审批项目。审批项目有两个实质要素,一为审查评估(adjudi-cation),另一为矿产检查。首先,在每个州办公室的土地法检查员先就申请是否完整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评估,一旦申请通过审查评判程序,则转到土地管理局野外办公室进行正式的矿产检查,以验证在矿权申请地是否真正发现有价值(商业上可行)的矿床以及处理厂(选矿场)是否合适地利用或占用土地。矿产检查员是土地管理局的地质科学家和采矿工程师,他们由土地管理局局长签发证件进行矿产检查,并编撰相关的矿床调查报告以表明申请者是否符合《通用采矿法》的相关规定。没有表明发现或适当使用或占用土地的申请者将要面临矿产专属权竞争程序,并可能失去相关的采矿权和选场场地。如果矿产报告证实了一个有价值的矿床的发现,和/或合适使用和占用了相关的处理厂(选冶厂),则土地管理局将把申请书送到内政部部长手中作最后的审查和行动。如果申请者通过了最后的审查,则土地管理局签发所申请土地上的矿产专属权(MineralPatent)证。
在矿业权许可证申请过程中,土地管理局地表管理项目(SurfaceMan-agementProgram)负责在公共土地上进行矿产勘查、采矿和复垦行动的授权工作,并颁发许可证。根据土地管理与政策法第302b条款,任何扰动地表的采矿或加工活动都需要得到授权。相关授权和许可证一般可通过野外办公室(FieldOffice)获得。根据土地管理局相关规定,使用土地,一般有三种类型的授权:①偶尔使用;②通告;③生产计划。偶尔使用授权涉及用手工工具的简单活动,不需要用炸药和机械设备,不需要许可证。通告层次授权涉及使用炸药和机械设备,每年总的未复垦地表面积不得超过5英亩。对所有其他扰动地表的活动,都需要编制生产计划,且需要提交完整的环境评估报告和交纳复垦保证金。
以后将被收回矿产准入权的采矿权持有者必须要证明,为了达到采矿的目的,他们有权继续占用和使用土地。到收回日期为止和截至矿产检查日期为止,持有者必须要表明他们发现了有价值的矿床,并根据《通用采矿法》的规定适当地使用和占用了土地。否则采矿权持有者将没有有效的持有权,采矿权将被内政部收回。
在公共土地上和国家森林系统土地(由农业部森林局负责管理)上的矿业权,由土地管理局负责发放许可证和签订租约,但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除外,即在联邦森林局负责管理的林地上的砂、石、粘土,由森林局发放许可证或签订合同。在印第安事务局管理的印第安部落土地和托管的单独印第安人区土地上的矿业权,由印第安事务局负责发放许可证和签订租约。
二、陆上石油天然气租约程序及规定
联邦土地管理局的石油和天然气租约项目都是以竞争为基础的。任何人或其代表可通过投标方式获得石油和天然气项目的租约权。通常在拍卖举行的至少45天前,列有欲拍卖区块的(竞争性租约出售)通知将由内政部土地管理局各个州办公室公布,同时,适用于每个区块租约的具体规定和要求也将在出售通知中一并公布。在口头拍卖中没有收到投标的油气区块可在从销售拍卖日期的两年内根据先来者先服务的原则进行谈判签约。然而,在销售日期后,所有对未出售区块所提出或给出的租约条件都被认为是同时的,当对某一区块的申请者超过一人时,则举行公开抽签,确定获胜者。无论是通过竞争性活动还是通过非竞争性活动获得的租约,石油和天然气租约都将采用标准形式。
非竞争性租约的申请者须向土地管理局州办公室提出申请,目标土地必须是在最近2年内进行了竞争性销售的。申请者必须要支付非退还性申请费75美元,并预交第一年每英亩1.5美元的年租金。如果土地管理局拒绝了你的申请和条件,仅退还年土地租金。
投标每英亩2美元起价。在每个租约年的开始时必须要偿付每英亩1.5美元的年租金,高投标者必须要支付每区块(eachparcel)75美元的管理费。
任何人或实体在美国本土任何州不能拥有超过246080英亩的联邦油气租约面积,其中不超过200000英亩享有买卖特权。联邦政府购买的土地,面积限制和以上相同。在阿拉斯加州北坡油气租约区面积数不超过300000英亩,在阿拉斯加南坡油气租约区面积也不得超过300000英亩,其中享有买卖特权的面积不超过200000英亩。违反这些规定,租约或利益将可能被取消或没收,直到数量达到相关规定限制。多余的土地部分将在相反的征购次序下被取消。
由于单元或合作计划终止或缩减的结果,在租约从运作、钻探或开发合同中被取消的情况下,导致一方拥有的面积数超过规定标准,则该方可有90天的时间减少所持有的面积以达到规定标准,并向主管的土地管理局办公室提交面积减少的证据。如果由于并购或购买某一公司控制的土地而导致面积超过规定标准时,则该方应在并购或购买日期的180天内剥离所超过的面积部分。如果为剥离所超过的面积而需要额外的时间,则应在180天日期终止前向授权官员提交要求额外延长时间及其理由的申请书。
土地管理局签发的油气租约时间期限为10年。每年必须要准时支付年租金,直到生产出油气产品需要支付权利金时为止。油气租约一般不能续签,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续签:①超过终止日期的钻探;②为了租约的利益,生产盈利数量的石油或天然气;③从合作或单元计划中排除;④租约中的所有利益已卖给了另一方。
租约可以进行转让或分租。转让协议必须在转让协议执行日期的90天内提交土地管理局进行批准。只有在转让协议得到了土地管理局批准后,受让人的权利才能得到政府承认,否则租约的权利义务仍由转让人承担。单独区(separatezone)或矿床或法律上的细分块的一部分不得转让。阿拉斯加境外不到640英亩或阿拉斯加境内不到2560英亩的租约转让,只有当转让构成了完整租约协议或表明有助于进一步的油气开发时才能被批准。
租约所有者可以通过向土地管理局有管辖权的州办公室提交一份书面声明而部分或全部地放弃租约,租约放弃自放弃声明所提交的日期起开始生效。但承租人必须要封闭好所有废弃的钻孔,完成好土地管理局所要求的其他工作,并使其账户清楚可查。如果承租人没有很好地完成这些所必需的工作,则承租人的保证金将用于做此项工作的费用,同时,承租人以后将被禁止租用任何联邦土地。
三、煤炭租约程序和规定
根据1977年的《联邦煤炭租约修正法》,内政部土地管理局负责570百万英亩联邦政府拥有煤资产所有权的煤炭土地的租约签订活动,这些土地的地表资产可能为土地管理局、农业部森林局、私人、州政府或联邦政府其他机构所控制。在煤炭租约发放前,必须要通过严格的土地利用规划程序,包括土地的多种用途、土地的持续性生产、保护重要的环境(生态)区、应用具体的不适合性标准、与其他联邦机构的协作等。对含有(丰富)煤炭资源(矿床)的联邦土地而言,制定土地利用规划的方式和程序是独特的,一般有4个具体的筛选步骤:①鉴别煤开发潜力;②确定该土地是否适合煤炭开发;③考虑多种利益冲突;④与地表权所有者协商等。
1977年颁布的《联邦煤炭租约修正法》规定,所有在公共土地上可进行煤炭租借签约的地方都必须要以竞争的方式取得。任何利益方(兴趣方)进行竞争性投标联邦煤炭租约的机会平等。竞争性签署租约有以下要求:①露天开采的煤炭权利金税率为12.5%,井下开采的煤炭权利金税率为8%;②在租约签订的10年内,必须要开采出商业数量的煤炭,否则将终止租约;③竞争性的租约投标必须要达到或超过土地管理局的公平市场价格的评估值,方可签订租约;④保护其他资源。
煤炭租约的竞标者必须要满足以下条件:必须是美国公民或根据美国或州法律成立的公民组织,或根据美国或州法律成立的公司(包括经营铁路运输的公司),或是公共团体(包括市政府)。
此外,还必须遵守(或满足)以下条件:在任何一个州,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累计租约面积不能超过75000英亩;在全美国累计租约面积不能超过150000英亩。持有联邦煤炭租约10年以上,但未生产出商业数量煤炭的租约持有者,不能要求其他矿产租约。根据1920《矿产租约法》,此处其他矿产包括石油、天然气、钠、钾、磷酸盐、硫和硬沥青。新的煤炭租约申请者,如要进行煤炭租约申请,还必须提供自我证明的声明,表明你遵守了所有现行法律和法规。
土地管理局收取煤炭租约收益,包括以下方面:①在土地管理局签发租约时所付的红利(bonus);②每年每英亩土地3美元的租地费;③煤炭采出后,根据煤炭价值所偿付的权利金。对这些收益,内政部和州进行分成。
四、砂、石材料利用程序和规定
联邦土地管理局关于砂石材料的政策是:只要在可能的情况下和可能的地方,特别是在环境可接受的地方,尽可能使这些物质材料能为公众和地方政府机构所利用。土地管理局原则上以公平的市场价格出售这些矿物材料,但因公共项目可免费向州、县和其他政府实体提供这些石料,也可以向非赢利性组织免费提供一定数量的矿物石料。州、县、其他政府实体和非赢利性组织等免费获得的石料不能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和出售。土地管理局出售石料所获得的收入将与石料产地州政府进行分成。
从公共土地上开采矿物石料,原则上不要求填写具体的申请表,但要有授权和许可证。要求购买矿物石料的个人必须要同石料需求地或石料生产地最近的土地管理局在地方上的办公室进行联系并办理相关事宜。
土地管理局接受和处理矿物石料开采的申请,将严格遵守土地管理局的土地利用规划。开采矿物石料的任何人和团体都必须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包括环境保护法上的规定。土地管理局将定期进行检查和产量核查,以确保开采者遵守合同和许可证要求,防止和减少未授权的利用。
开采石料前,必须要先提交复垦计划。复垦计划必须要符合州机构的相关要求,并必须要得到土地管理局的批准。内容包括去除所有地表上的碎屑、重塑地表轮廓、减缓坡度、种植植被等。
五、海上油气租约签署程序和规定
美国海上(外大陆架)石油天然气租约由内政部矿产管理局签署、发布。内政部矿产管理局油气租约从信息发布到最后签署的基本程序或步骤是:①信息和提名邀约,准备一份环境影响报告意向的通知;②地区鉴别;③环境影响报告草案;④公众听证;⑤最后的环境影响报告;⑥计划出售通告;⑦州长意见;⑧最后的出售通告;⑨出售;⑩发放租约。整个程序一般需2年或2年多的时间完成。
开展外大陆架油气租约活动或程序的第一步是,矿产管理局在联邦注册网(FederalRegister)中公布一个信息和提名邀约(CallforInformationand Nomination)和一个准备环境影响报告的意向通知(NoticeofIntent)。公布期一般为45天。
第二步,在邀约公布期结束后,矿产管理局为租约制定、评估和推荐进一步的环境分析和考虑方案。
第三步,在主要的联邦行动采取前,按国家环境政策法(NEPA)要求,制定一份“环境影响报告草案”。
第四步,在“环境影响报告草案”公布的30天后、60天内,举行一次或数次公众听证会。
第五步,对听证会上所提出的意见进行分析、评估,并整合进“最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中。
第六步,州长评议,可能会受到油气勘查、开发影响的州的州长对“最后的环境影响报告”提出意见。
第七步,公开宣布计划的出售方案,发布 “计划的出售通知”(PNOS)。
第八步,在每个可能受到影响州的州长对“计划的出售通知”评议期结束后,矿产管理局为内政部长准备好最后的决定备忘录。如果部长考虑了州长的意见和新的相关数据后,决定继续租约出售,则部长发布“最后的出售通知”。
第九步,在联邦注册网中公布“最后的出售通知”后30天,够资格的投标者所提交的标书被公开打开和宣读,每份标书需支付相当于现金红利投标价额的1/5作为预先支付定金。在标书被公开宣读后,矿产管理局决定是接收投标、发放租约还是拒绝投标。
第十步,当出标高的投标者被矿产管理局认为是可接收时,投标者将立刻被通知相关决定,并被提供一套正式的租约表。投标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完剩下的4/5的红利投标和第一年的全部租金。矿产管理局在收到所要求的付款和适当填写的租约表后,将签发租约。租约在主管官员签署日期的下个月的第一天生效。
《外大陆架土地法》规定,除非证明更大面积的区块是必要的,否则海上租约区块面积一般不得超过5760英亩。如果油气生产暂停申请被批准,租约期也可以延长。
(海上油气)租约全部或部分利益可以被转让,但需要主管地区主任(RegionalDirector)批准。通常,在租约转让批准前,矿产管理局可能就反托拉斯状况与总检查长进行商量和交换意见。
《外大陆架土地法》规定,在签署海上油气租约时,联邦政府保留以下权利:
◇授予其他矿产的租约;
◇发放地质和地球物理勘查许可证;
◇批准管线和其他通行权;
◇收取石油天然气生产权利金;
◇从所生产的天然气中提取氦;
◇获得一个单元以下的运作、开孔眼(Pooling)或钻探协议;
◇取消协议。
因此,海上油气租约签订后,不影响该区块其他矿产资源租约的签订。其他非油气矿产资源租约的签订按矿产管理局规定程序进行。
六、勘探或采矿活动开工前程序
《露天矿山复垦与执行法》、《国家环境政策法》等法律规定,除偶尔使用外,在联邦拥有或控制的土地上进行任何扰动(破坏)地表的活动开始前,都必须要提交开工通知或计划,完成勘探或采矿活动后必须要对被扰动的土地进行复垦。
1.联邦土地管理局管理的土地
对在联邦土地管理局管理的土地上拥有矿权所进行的勘探和采矿活动,受内政部长规章(43CFR3809)和荒野研究区规章(43CFR3802)的制约。规章要求,运作者必须要防止不必要或不适当的土地退化,在运作开始前,必须要提交开工通知或运作计划及复垦计划。
2.联邦森林管理局管理的土地
对在联邦森林管理局管理的土地上所进行的勘探和采矿活动,受农业部长规章(36CFR228A)的制约。规章规定,任何可能引起地表资源有意义扰动(破坏)的行动,在开工前都必须要提交运作计划。
七、环境评价报告
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规定,“对人类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每一项建议或立法报告和其他重大联邦行动,都需要提交环境评价报告”。它们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联邦政府资助的、协助从事的、管理的或批准的工程或项目。”
评价内容是《环评报告书》所应载明的事项。美国环境政策法规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建议行动下总的环境影响;②建议实施时不可避免的不良影响;③建议行动的替代方案;④地方上对环境的短期利用、维护与提高长期生产力之间的关系的了解和认识;⑤建议实施时任何可能引起的对资源的不可扭转的和不可恢复的消耗。
美国环评程序的步骤一般分为以下四个阶段:①决定是否编制报告书;②确定评价范围;③编制报告书初稿;④报告书的评论和定稿。
对具体矿业项目而言,要求是:项目开始考虑时,就要开展项目环境影响的一系列研究,研究工作具体由机构的咨询人士承担,费用则由项目人承担。研究过程中,一旦获取有价值的信息后,应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替代方案(包括否决项目)。进而由该机构再深入研究分析各种替代方案的环境保护效能和工程效益问题,以从中优选出一个协调两个目标的最佳方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草案)阐明并论述对环境影响的分析、对替代方案的评价,及选择该方案的理由。在此基础上,通过公布报告(草案)、举办听证会、吸收公众意见,发布最后的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修改后的项目(或拒绝)。整个环境影响报告的程序一般要花费一年以上时间,每个项目的评价费用大概要超过10万美元。
八、天然气进出口许可程序
1938年的天然气法规定,任何人要出口或进口天然气,必须要获得能源部的授权。天然气和石油进出口活动办公室是在能源部获得这些授权的一站式办事地点。任何人要进行天然气贸易或营销,都需要得到授权。有两种类型的授权书,一为通用授权书,另一为长期授权书。通用授权书可在短期或点市场基础上进出口天然气,有效期2年。依据这种授权书,任何人可以自己进口或出口天然气,也可以充当第三方的销售代理商,该授权书持有者自己不是必须进口或出口天然气,合同也不要求提交申请。长期授权书用于超过2年期的天然气购买或销售合同。地方分销公司、市政府、供应端元用户、电力公用事业公司、管线运输公司、销售天然气的公司和个人都可以提出申请。
通用授权书申请者可要求在2年的期间内进口或出口20亿~9000亿立方英尺的天然气;长期授权书申请者可要求在9~20年的时间内每日进口或出口1百万~600百万立方英尺的天然气。通用授权书申请批复时间一般要2周,长期授权书申请批复时间一般要超过2周,申请费是每份50美元。
九、战略石油储备库中石油的动用程序和石油出售程序
根据《能源政策和保护法》(1975),对从战略石油储备库中提取石油,没有预定的“扳机”,相反,在严重的能源供应中断情况下或由于美国在国际能源机构框架内的义务,总统可决定从战略石油储备库中提取石油。在《能源政策和保护法》中,定义“严重的能源供应中断”为:①“具有或很可能具有相当的范围和持续性,并具有紧急性质;”②“对国家安全或国家经济可能造成不利的影响(包括石油价格的暴涨)”;③“导致或可能导致石油进口产品供应的中断,或破坏”。只要出现了上述情况,总统就有权动用战略石油储备库中的石油。如果总统决定订购战略石油储备库中的紧急石油,则该石油一般须通过竞争销售的方式分配给出价最高的投标者。根据能源部1983年公布的管理战略石油储备库中石油价格竞争性出售的最后裁定,出售战略石油储备库中石油的通用出售程序(GeneralSalesProcedures)如下:第一步,能源部发布出售通知(NoticeofSale),内容包括数量、特征、石油出售的位置、提交日期、提交报价的程序、确保履行和金融责任的措施等。在出售通知中,也将规定详细的合同条款。在出售过程中,也可能发布数个出售通知,每个含有1至2个月的出售期。第二步,潜在的购买者提交报价书,购买者必须要无条件地接受“出售通知”中的条款和条件,并根据潜在的合同价值提交报价保证金。第三步,能源部评估所有的报价条件,选出明显的成功报价者(Offerors)。第四步,所有明显成功的报价者必须在收到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信用信作为履行和支付依据合同应付钱款数额的保证书。第五步,一旦及时收到信用信和缔结合同官的最后决定,能源部将向成功报价者(购买者)发给授予通知书(NoticeofAward)。然后石油将开始提供给购买者(依商业管线安排或海上船只运输而定)。一旦石油开始供给购买者后,将开出清单发票给购买者。
美国战略石油储备有每天430万桶的最大供应能力,可连续达90天,在总统命令的15天后就可到达市场。在启动战略石油供应的第91~120天里,战略石油供应能力可下降到每天320万桶;在第121~150天里,可下降到每天220万桶;在第151~180天里,可下降到每天130万桶。
十、国家合作地质填图计划的申请程序
近10年中美国地质调查局每年都要发布《国家合作地质填图计划中的州地质填图子计划》通告(相当于中国的项目指南),规定提交申请的时限、申请书的格式以及相关的其他注意事项。
州地质调查局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内提交立项申请。通常,立项申请书中可以包含若干个地质填图项目,并可以包含一个编图和(或)数字化项目。项目可以包含某一地区内的一个或多个图幅。每个项目均应:①明确界定并提出充分理由;②围绕一个令人信服的问题或填图区组织工作;③表明联邦/州按1:1比例出资的意向。在提交立项申请时,州填图咨询委员会主席表示赞成的函件必须要与立项申请书一并呈交。STATEMAP评审小组将就整个立项申请书的内容和资助水平提出意见和建议。如果未能获得全额资助,申请者可以选择向STATEMAP计划协调人呈交一份经过修订的工作计划和预算,其涉及范围仅限于所建议的给予资助的项目。如其不然,申请者可以拒绝参加本计划或项目。
依据《国家地质填图法案》(公法106-148),只有州地质调查局有资格申请“国家合作地质填图计划STATEMAP”计划的项目。由于许多州地质调查局的组成是依赖州的大学系统,因此,相关大学可以代表州地质调查局呈交立项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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