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很多保险公司营销主管每天都在思考,通过哪种途径才能让客户相信和购买保险,保险销售的困境应该如何突破。保险营销的突破口就是如何化解或彻底解决客户信任问题、如何让客户有保险意识并愿意消费,如何解决后续服务问题。
保险营销创新,目前国内存在多种不同模式,比较有名的有两种:
一种是保险超市,如大童保险在主要中心城市开展保险超市销售理念,让代理的各家保险公司产品像超市物品一样,任由客户选购。当然也会配备理财经理帮助挑选,通过对比各家保险公司产品责任和价格,选出符合自己的保险产品组合,但会给后期保全和理赔带来较大不便。
另一种是保险加盟店,也是“肯德基”或“麦当劳”模式,在居民小区或主要街道开门面店,雇佣代理人驻点经营,一个加盟店可以为整个小区服务。而加盟店的代理人因为营业点的固定,会放弃短利行为,维护保险公司品牌和自己形象。同样,小区居民天天看到这个门面店,比起巧舌如簧、衣冠楚楚的跑街代理人,更愿意相信加盟店,这也符合中国传统文化的理念,同时也可以做到保险销售标准化、简捷化。
但保险毕竟不是日常用品,不需要每日消耗,很多保险产品都是从生保到死,加上很多人虽然认可保险但还不能充分了解保险,通过亲戚或朋友购买一份后就认为足够,不再购买。而加盟门面店一开,房租、水费、电费、卫生费外加人员工资,获取的佣金收入远不够各种费用开支,最后只有关门大吉或“打肿脸充胖子”进行勉强维持。
保险营销的变革之根本就是创新出可持续的销售模式。据报道,太平洋、平安和新华人寿保险代理人自己在小区内开设了永久性服务门面店。调研发现,如果某小区的代理人为另外一家公司服务,这个门面店也就改换成这家公司的装饰,很多小区保险销售点是“城头变幻大王旗”。中国人寿和泰康人寿乡村服务点经营模式也取得成效,由公司提供整套销售和管理方案,包括人员管理、广告宣传、经营场地、运作流程和资金成本,但乡村服务点较高的费用支出让这两家公司对于乡村服务点准入门槛也不断提高。考虑到保险消费意识和服务问题,我们就会发现,保险销售远非简单的去开店经营就可以的。
保险销售第一个要解决的是需求问题,解决需求问题就是创新销售模式,建立一种新型门面店模式。
第一,要求创新加盟店要借势发力增加保险销售信任。借势发力要求保险门面店不能单靠自己建或依赖保险代理人去建,而是要借势。现在我国在乡镇或社区的机关单位很多,如乡镇政府、区、村委会、文化站、电力单位、农村银行等等。通过与乡镇的机关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业务开展后利润分成,同时也可以把部分原单位人员辅导成为保险代理人。如果与机关单位难以合作,可以尝试与小型商场或超市联系合作。通过成熟的网络可以迅速在各乡村机构设立保险销售点,借势形成全面覆盖,还可以借机扩大保险销售队伍。
第二,要求创新管理模式提高保险认可度。就是有固定区域、固定地点、固定人员、固定培训、固定产品搭配。
我国保险业的特点及面临的特殊风险
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仅二十多年,尚处于不成熟阶段,各类基础性的制度正处于不断改进完善的过程中,因而除了面临上述风险之外,有必要结合我国保险业的法规建设、保险机构的业务流程管理和保险公司的特殊情况分析我国保险业面临的洗钱风险。
(一)保险业法规制度存在缺陷
目前,各保险公司根据《反洗钱法》的要求,已经开始相应地制订框架性的反洗钱制度,指导分支机构逐步开展反洗钱工作,但是由于保险法规是以保险业最大诚信原则和保险利益原则作为控制风险的准则,即各保险公司主要从控制经营成本和风险角度出发,围绕保险风险标的,按照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标的、理赔案件等方面的不同风险,由相关部门控制业务风险。[2]而反洗钱风险的控制重点在于客户身份识别和资金交易监测,以防止客户身份和资金异常,这与保险公司控制业务风险有明显不同,因此开展反洗钱内部控制存在制度缺陷。
(二)保险公司在业务流程管理上存在漏洞
保险公司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保险展业、业务承保和理赔等。由于我国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和市场发展的不健全,保险公司在一些业务流程上存在管理上的漏洞,给洗钱分子留下不小的空间。
1.保险展业阶段。保险展业就是保险公司进行市场营销的过程,即向客户提供保险商品和服务。保险展业的方式包括直接展业、保险代理人展业和保险经纪人展业。我国还处于经济转型期,且年轻的保险市场在局部和个别地方由于信用和市场规则的缺失,在展业中不可避免地存在恶性竞争等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一些新成立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为抢占市场,克服其本身无品牌和实力的缺陷,主动采取“二高一低一扩大”(即高手续费、高返还、低费率、扩大保险责任)的手段拉拢客户;面对这些分支机构的恶性行为,成立较久的保险公司为了保持业务规模以抑制过快的市场份额下降,以免影响公司的市场地位和形象,同时为完成上级公司下达的保费收入必成指标,不得不非理性的被迫参与市场的恶性竞争,也采取“二高一低一扩大”的手段,甚至有的业务人员为了拉拢客户公开声明可以帮助客户洗钱,这种恶性竞争的环境导致保险公司在展业方面的管理较混乱,也极大地方便了洗钱分子将其“黑钱”放置到保险系统,完成洗钱过程的处置阶段。[3]
2.业务承保和理赔阶段。业务承保是指保险人对投保人提出的保险申请经审核同意接受的行为。理赔是保险业务流程的最后一个阶段。保险公司应该在核保、合同变更和理赔环节对投保财产价值、投保财产风险状况等信息,以及合同关系人之间的利益方面加以专业控制,进行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但是由于我国保险市场规则的缺失,一些保险中介机构为了拿到佣金和手续费,甚至指导那些达不到资格的投保人如何提供虚假资料以顺利通过审查,这与反洗钱相关规定中要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相差甚远;理赔时,保险公司为了稳定自己的市场份额,对投保人提出的无理要求有姑息的成分,为洗钱分子“甩干”进入洗钱过程的“黑钱”创造了机会。
(三)保险公司的组织架构、治理结构不完善
从组织架构看,我国保险公司多数实行总、分、支公司管理模式,总分支机构之间通过授权而开展经营活动,这种组织架构本来应该会强化高层管理人员对组织的控制能力,但由于公司治理结构和体制机制的不完善以及公司内部现代化管控手段的不到位,还没有形成规范明晰的责、权、利的体系和机制,更没有预警机制和现代化的手段约束基层机构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内部上下级机构以及他们的负责人之间存在严重的博弈。[4]从治理结构来看,2006年1月,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为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指明了方向,但由于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的因素非常多,既包括资本、职业经理人、监管机构,又包括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现状和与保险公司治理机构建设相关的基础设施等,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优化进程相对缓慢,部分保险公司还是存在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和关键人模式。[5]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并有效实施反洗钱内控体系面临着很大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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