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名签约主播演艺合作协议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z号:
住所地:
联系方式:
甲方系依法注册登记并合法存续的以网络直播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具有歌舞、说唱、脱口秀等形式的才艺和表演经验。
双方为各展其长,互利共赢,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一、合作内容
1、乙方自愿接受甲方工作安排,并承诺将甲方指定的网络直播平台作为乙方从事互联网演艺工作的独家平台(包括固定客户端和手机移动客户端等)。
2、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出席或参与各项活动的机会(网络或线下),乙方应服从甲方提出的活动安排,并投入精力完成各项活动以达到预期效果。
3、甲方将乙方加入“实名签约主播”名录,享受“实名签约主播”待遇,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非“实名签约主播”享受甲方提供的宣传资源、人气提升资源等。
4、在甲方未来开拓的新型业务模式中,优先启用“实名签约主播”。
5、乙方保证每月有效直播时间不少于120小时,每月开播天数不少于28天(如遇特殊事由无法开播,需事前向甲方申请并征得甲方同意。),若当月直播时间少于以上约定,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并解约。
5、在合作期内,乙方不得单方面解约,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
6、合作期间甲方应积极为乙方寻找直播表演机会,并将表演信息通知乙方。
7、甲方对于直播账户享有所有权、管理权,但应为乙方表演及时设立进入视频直播的账户及后台权限,乙方只能通过甲方提供的方式登入平台进行表演,不得自行注册账户。
8、甲方应视乙方的个人才艺及表演获利能力根据市场的需要对乙方进行包装和推广宣传。
二、合作期限
1、合作期限为叁年,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止。
2、除一方在本协议届满前三个月通知对方不再续约外,本协议届满后自动续约三年。
三、收入管理、分配和支付
1、在合作期间,乙方在甲方指定网络平台进行直播获赠的虚拟礼物等收益由甲方管理,按月结算和分配。
2、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当月收益,甲乙双方对于收益分配遵循以下约定:
签约之日起12个月:甲方70%,乙方30%
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甲方60%,乙方40%
第25个月至合同期满:甲方50%,乙方50%
本协议期满后双方续约的,收益分配按双方五五分成继续执行。
四、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在甲方指定的直播平台开展表演分享,有权申请使用甲方提供给“实名签约主播”的各项资源。
2、除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在甲方指定直播平台以外的其他互联网平台(包括固定端及移动端)从事表演分享,不论有偿或无偿的。
3、在合作期间,乙方累计三月获赠的礼物收益小于甲方宣传、运营成本的,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解约。
4、乙方授权甲方在甲方指定平台或其他合作平台中为宣传推广而使用乙方的姓名(包括真实姓名及网络用名、艺名等)、肖像、视听影像资料等。
5、本协议终止后,已经保存于相关平台上的与乙方有关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肖像、视听影像资料等)之权利继续归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得自行或要求甲方删除,如乙方擅自处分上述内容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赔偿责任。
6、合作期间,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演艺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查,一旦发现一方不符合视频主播条件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解除本协议。
五、违约责任
1、合作期间,乙方视甲方为唯一合作伙伴。乙方非经甲方同意擅自在除甲方指定平台以外的任何互联网平台以任何形式进行演出的,构成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或已履行合约期内乙方月收入的10倍(择高支付)。
2、乙方单方面提前解约的,构成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或已履行合约期内乙方月收入的10倍(择高支付)。
3、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除上述两款外其他义务的,甲方可扣发乙方收益,并可视情况决定是否与乙方解约。
4、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乙方实际损失。
六、保密义务
1、甲乙双方均不得对方透露本协议及相关往来文件的内容,但为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所需进行的正当披露除外。
2、未履行本协议涉及的商业活动计划、策划方案以及其他商业信息均为保密信息。
3、本协议下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两年内仍有效。
七、争议解决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之规定履行,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解决争议,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八、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
签订日期:
《办法》的上位法依据《办法》的上位法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当《办法》的适用遇到困难时,可以回到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来寻找合适的路径。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或利用平台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或“平台内经营者”定义的市场主体的,还应当履行《电子商务法》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part II
《办法》管理的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为媒介,以视频直播、音频直播、图文直播或多种直播方式相结合的形式开展营销的商业活动,适用《办法》管理。
《办法》规范的主体可以分为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囿于篇幅有限,本文先就《办法》对平台管理进行解读,在今后的推文中,再对其他主体的合规要点进行介绍。
part III
直播营销平台
平台指在网络直播营销中提供直播服务的各类平台,包括互联网直播服务平台、互联网音视频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等。笔者仔细研读了《办法》,认为平台可以从自身建设和对营销行为管理2个方面来梳理并规范自身行为。
平台自身建设
3.1
平台设立时应依法依规履行备案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平台从事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平台还应制定并公开网络直播营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重点关注账号注册注销、信息安全管理、营销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平台还应制定直播营销商品和服务负面目录,列明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生产销售、禁止网络交易、禁止商业推销宣传以及不适宜以直播形式营销的商品和服务类别,尽到对使用者的告知义务。
3.1.1信息安全管理
在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机制方面,平台应具备维护互联网直播内容安全的技术能力,并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直播内容管理专业人员,技术方案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1.2规范营销行为
平台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明确处理流程和反馈期限,及时处理公众对于违法违规信息内容、营销行为投诉举报。
消费者通过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方式跳转到其他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争议时,初始平台也应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证据等支持。
平台提供付费导流等服务,对网络直播营销进行宣传、推广,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履行广告发布者或者广告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具体参见:电商直播合规:警惕网络直播带货中的各种坑(一)——浅析直播带货各主体可能被认定为虚假宣传的行为)特别是对利用人工智能、数字视觉、虚拟现实、语音合成等技术展示的虚拟形象从事网络直播营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并以显著方式予以标识。直播营销平台不得为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提供帮助、便利条件。
3.1.3未成年人保护
平台应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特别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直播营销中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平台应当在信息展示前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
平台对营销行为的管理
3.2
3.2.1身份管理
平台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进行基于身份z件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真实身份信息的认证。《办法》特别强调,认证应当进行动态管理——在每次直播开始前都要核验所有参与直播营销人员(运营者)的身份信息。对与真实身份信息不符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网络直播发布的,平台不得为其提供直播发布服务。同时,平台还须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
平台还应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间运营者签订协议,督促其规范直播营销人员招募、培训、管理流程,告知其切实履行对直播营销内容、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义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的直播间运营者账号,平台应视情采取警示提醒、限制功能、暂停发布、注销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严重违法违规的直播营销人员及因违法失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人员应当列入平台黑名单,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2.2内容管理
平台对于网络直播营销信息要开展发布审核和实时巡查,特别是加强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跳转服务的信息安全管理,防范信息安全风险,及时发现违法和不良信息,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为了满足前述要求,《办法》提出,平台应建立健全风险识别模型,对涉嫌违法违规的高风险营销行为采取d窗提示、违规警示、限制流量、暂停直播等措施,并以显著方式警示用户平台外私下交易等行为的风险。平台还应根据直播间运营者账号合规情况、关注和访问量、交易量和金额及其他指标维度建立分级管理制度,根据级别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重点直播间运营者采取安排专人实时巡查、延长直播内容保存时间等措施。
平台要特别重视“通知-删除”规则对于平台管理的作用。笔者认为,在现行法律体系和规定下,《办法》施行后,“通知-删除”规则在对平台责任的认定和划分中仍将起到基础且核心的作用。如《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直播营销平台提供付费导流等服务,对网络直播营销进行宣传、推广,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履行广告发布者或者广告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直播营销平台不得为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提供帮助、便利条件。”,如果直播营销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存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具体必要措施在《办法》第十四条【1】的规定),则很有可能被要求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应当知道”的判断,笔者认为,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2】的规定。
涉税管理
3.3
税收问题在电子商务领域越来越受到重视,平台有提示直播间运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或税务登记的义务。平台要告知运营者如实申报收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依规向税务机关报送身份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以上是笔者总结归纳的《办法》对直播营销平台提出的要求,可以说是全面且具有很强的实 *** 性,直播营销平台应认真“对标对表”,及时为自己打上合规补丁,以免因承担法律责任而给自己造成损失。具体法律责任的规定,将在之后的推文中与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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