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步骤一:确定股权激励的对象及其资格条件
企业首先要明确,激励对象是针对全体员工,还是只对部分核心员工。为了保证虚拟股权在精神激励方面的效果,此激励手段比较适宜只针对核心员工。这可以让公司所有员工明确意识到,只有公司的优秀人才,才能享受到虚拟股权。它代表了一种“特权”。如果其他员工想获得这种“特权”,就必须努力工作,取得高绩效,努力让自己成为核心员工。
虚拟股权激励的对象范围及资格条件可以界定为:
1.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一年(含)以上本公司工作服务年限,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或有高级职称的核心管理层(如营销总监、财务总监等);
2.中层管理人员:具有二年(含)以上本公司工作服务年限,担任中层管理职务(如高级监理、人力资源经理等)的人员;
3.骨干员工:具有三年(含)以上本公司工作服务年限,并获得两次以上“公司优秀员工”称号的员工,或者拥有独特专业技能、处于关键技术岗位的骨干员工(如高级企划、培训师等)。
步骤二:确定虚拟股权激励对象的当期股权持有数量
确定虚拟股权持有数量时,一般可以把持有股权分为职位股、绩效股和工龄股等,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划分等级和数额。换句话说,根据虚拟股权激励对象所处的职位、工龄长短以及绩效情况,来确定其当年应持有的虚拟股权数量。
第一,确定职位股。
这是指公司根据虚拟股权激励对象在公司内所处不同职位而设定的不同股权数量。一般来说,在同一个层次的激励对象,其职位股权可有所不同,但波动应控制在一个较小范围内。
可每年年初,对于上述三类虚拟股权激励对象,先根据其所处职位确定他们的职位股基数。
第二,确定绩效股。
这是指公司根据股权享有者的实际个人工作绩效表现情况,决定到年底是否追加和追加多少的绩效虚拟股权。
每年年初,公司可预先确定三种股权享有者的年度考核绩效指标;每年年末,根据绩效实际完成情况,按比例分别确定最终增加的股权数量(增加股权数量=本人职位股基数×绩效完成程度×50%)。另外,公司应规定一个享有绩效虚拟股权的最低绩效完成比例限制。例如,当年绩效完成情况低于90%的人员,取消其享有当年绩效股的资格。
第三,确定工龄股。
可以依据员工在本公司工作服务年限,自劳动合同签订后员工到岗之日起至每年年末,按照每年100股的标准增加股权数量。
第四,计算股权数额。
将上述三类股权累加,为该股权享有者的当年股权数额。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遇到特殊情况,如对公司有特别重大贡献者,其具体虚拟股权数量的确定可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上报,交由公司最高管理层或公司薪酬考核委员会决定。
步骤三:确定股权持有者的股权数量变动原则
由于职位和绩效等因素的变动,使得持有人的股权数量会发生改变。职位变动时,职位股的虚拟股权基数随之调整;随着员工工龄的增加,其工龄股也会逐渐增加。对于员工离职的情况,非正常离职(包括辞职、辞退、解约等)者虚拟股权自动消失;正常离职者可以将股权按照一定比例折算为现金发放给本人,也可按照实际剩余时间,到年终分配时参与分红兑现,并按比例折算具体分红数额。如果股权享有者在工作过程中出现降级、待岗处分等处罚时,公司有权减少、取消其分红收益权即虚拟股权的享有权。
步骤四:确定虚拟股权的性质转化原则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状况和股权享有者的岗位变动情况,公司必然会面临虚拟股权的性质转化问题。原则上讲,虚拟股权持有者可以出资购买自己手中的虚拟股权,从而把虚拟股权转换为公司实有股权。在转让时,公司对于购股价格可以给予一定的优惠。
在公司虚拟股权的性质转化时,可以原则规定,经虚拟股权享有者申请,可以出资购买个人持有的不低于50%的股权,将其转换为实有股权,公司对于购股价格给予不高于实有股权每股净资产现值的9折优惠。
另外,一些特殊情况下,也可经公司领导层协商之后,将员工持有的虚拟股权转换为干股(即公司的设立人或者股东依照协议无偿赠予非股东的第三人的股份),从而让股权享有者获得更大的股东权利,既可以享受到类似于虚拟股权的分红权,而且还可以享有表决权和股权的离职折现权。
步骤五:确定虚拟股权的分红办法和分红数额
首先在公司内部建立分红基金,根据当年经营目标实际完成情况,对照分红基金的提取计划,落实实际提取比例和基金规模,并确定当年分红的基金规模的波动范围。
如果分红基金在利润中的提取比例,是以前一年的奖金在公司净利润中所占比例为参照制订的,为了体现虚拟股权的激励性,可以把分红基金提取比例的调整系数定为1~1.5。
保监会分支机构需要行政许可制度。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保险类机构,应当依法取得保险许可证:
(一)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控股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
(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四)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五)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保险类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许可证包括下列几种类型:
(一)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二)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
(三)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四)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五)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
(六)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和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
第六条保险许可证由中国保监会统一设计和印制。未经中国保监会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设计、印制、发放、收缴和扣押保险许可证。
第七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
第八条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下列机构保险许可证的送达和更换:
(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
(三)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四)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五)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六)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九条保险许可证记载下列内容:
(一)机构名称;
(二)机构编码;
(三)机构住所;
(四)机构业务范围;
(五)机构地域范围;
(六)行政许可决定日期;
(七)颁发许可证日期;
(八)发证机关。
保险许可证加盖中国保监会印章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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