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落地,弯道超车的机会来了!-工保网
在法律上,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1992年9月,美国友邦作为第一家外资保险公司在浦东获批成立,也将个人保险代理人引入我国保险市场。
随着个人保险代理人逐渐成为我国保险营销最重要的渠道,针对个人保险代理人队伍的“高进入率+高脱落率”、专业保险服务水平不高等问题,华泰财险在2009年率先探索试行专属代理人(EA)模式;2019年,阳光财险获批成为第二家试点险企,开始在全国推行专属独立保险代理人模式。尤其在2020年银保监会印发《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于其中首次提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概念后,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更是呼之欲出。
依据《通知》,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直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自主独立开展保险销售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不同于传统的团队型个人保险代理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独立展业,不隶属团队、亦不得发展保险营销团队;另外相对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在学历、诚信、专业素养、培训等方面的标准要求更高。
此次《通知》围绕“监管引领、市场选择、加强管理、防范风险”原则,从准入退出、展业模式、管理职责等方面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发展予以规范,致力于通过健康增量逐步稀释问题存量。
1、严格“准入”“清出”,确保高门槛
针对原来“宽进宽出”的松散管理模式,《通知》一方面要求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符合基本的学历、诚信、资质等基本条件,并遵守受权展业、遵纪守法等基本业务规范。
另一方面《通知》明确一旦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出现《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所列违法违规行为,保险监管部门将依法实行行业禁入等行政处罚、加强失信惩戒等监管措施,并追究所属保险公司责任。因此,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满足条件方可进入行业、一旦违规随即清出行业,《通知》以高门槛维护独立个人代理人队伍向好发展。
在守住两“端”的基础上,《通知》要求保险公司按照销售能力资质分级要求,综合考察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从业年限、业务能力、专业知识、学历状况、诚信记录等情况并实行差别授权。通过引导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在能力范围内合规展业,《通知》旨在以高标准确保独立个人代理人行业良性发展。
2、破除保险营销层级关系,维护独立性
在传统的“金字塔”型营销架构中,人海战术分销模式和层层抽佣薪资体系是模式亮点,也是发展掣肘:保险公司出于对业绩的追求往往更重视人力数量而非质量,代理团队出于对佣金的追求也倾向于迅速拓宽保险代理渠道,这一粗放型增长模式还影响了社会对于保险行业的整体认知。
不同于旧有模式,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作为与保险公司直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能够直接按照代理销售的保险费计提佣金;摆脱了组织层级的束缚,其可以采用传统的“行商”形态或开设门店(工作室)等固定经营场所,并聘请辅助人员协助出单、开展售后服务等。这对于个人保险代理人而言,无疑是收益“弯道超车”的好机会。
为避免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重蹈发展层级团队的老路,《通知》一方面禁止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允许或要求辅助人员从事保险推介销售活动、对其设定保费收入考核指标,并指出辅助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另一方面也明确保险公司应杜绝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层级利益,严格以业务品质和服务质量为根本建立佣金费用体系和考核制度。
不难想象,通过维护展业独立、取消间接佣金,《通知》有望吸引优秀的代理人“单飞”,提高保险销售人员专业保险服务水平,推动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队伍向专业化、职业化发展。
3、落实保险公司管理责任,循序渐独立
放眼国际,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不仅“独立”在没有层级关系,而且“独立”在可以同时为两家及以上保险公司代理业务。而《通知》并未强调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业务上与保险公司的“独立”,相反明确: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因此,在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专属于某家保险公司、仅能代理对应产品的前提下,保险公司负有义不容辞的管理责任。依据《通知》,保险公司应严格甄选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严把人员管理关;并落实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管理责任,加强业务授权、执业登记管理,强化日常管理、风险管控,严把行为管理关。
相应的,《通知》也以保险公司为单位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模式,要求保险公司在推行前向保险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工作规划、管理制度、业务状态、风险管控等方面的情况,并在过程中定期填报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业务数据。与此同时,《通知》还要求保险监管部门着力查处保险公司不履行管控职责等行为并追究责任。
不难理解,这是我国在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发展初期的审慎选择;可以想象,在不久的未来我国或将与发达的独立代理人市场全面接轨,允许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队伍与不同保险公司建立起相互独立的代理关系。
另外考虑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从业人员从事工作内容、发展模式与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基本一致,《通知》还规定保险专业代理、保险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可参照《通知》执行。因此不仅对于个人保险代理人,对于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而言,这无疑也是业绩“弯道超车”的机会。
《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指出要建立多层次、多成分、多形式的保险中介服务,随着《通知》于1月1日起正式执行,其有望推动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模式加速落地,从而缓解保险代理人员流动性大、留存率低的情况,提高销售队伍稳定性及专业保险服务水平,最终促进行业高质量转型发展。
保险公司主要是融资投资为主要盈利模式的
通过精算师设计保险产品在由培训讲师培训保险营销员!而通过保险营销员销售保险产品而获的保费就是融资!保险公司还分内外勤!外勤就是保险营销员而内勤有分公司经理经理助理前台服务小姐,理赔部门法律部门客户服务部门投资部门等一些服务本部营销员和客户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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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销模式:
模式:从外部渠道获取客户数据,通过电话对目标客户采用一对一的电话营销、地面营销人员上门促成的分段式精准营销组合模式。
主要实施方式:电话营销人员挖掘销售线索+地面营销人员上门促成
利用专业电销人员对客户进行一对一的主动营销,挖掘潜在客户需求、锁定销售线索,取得客户拜访同意后,由地面销售人员上门完成保单销售。
二、电话营销支撑平台:
1、平台:
自备“DM互动王”直复营销系统、电脑、电话。
2、平台需要具备的功能:
平台需要具备录音、统计分析、自动拨号、录音监听、录音拷贝等功能。
3、电话营销人员:
招募有电话营销经验的营销人员,可以直接借用电信呼叫中心或其他电销中心人员。三、数据的获取
四、数据的准备及要求:
1、每月准备1万条数据;
2、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数据字段使用:
1、专人负责客户数据管理,按日对电销人员发放数据;
2、电销人员接受的数据为单一客户的联系电话。
3、专人接受管理电销成功数据。
六、外呼策略:
1、产品策略:
针对中国平安的太平康颐金生B款终身健康保障计划,可开门见山的营销产品。
2、也可已服务项目的名义开展。
七、营销脚本:
1、电销脚本。
2、代理人二次约访脚本及上门话术。
八、地面营销促成人员的区域配合:
前期主要针对南宁主城区及临近周边区县开展电话营销,要求地面营销人员务必在最短的时间、最近的距离拜访客户,因此,将南宁按行政区(以临近区域)域或方位(东南西北)划分营销服务组。即在每个区域指派固定营销服务人员,每个区域方位设置一个组长,由组长统一调配该区域的机动营销人员,上门促成电话营销人员提供的营销线索。原则上每个区域的人不得跨区营销。
九、营销人员的考核:
1、电话营销人员:
制定科学的绩效考核办法,明确每日完成基数及超额奖励。
模式:基本工资+任务奖+超额奖
2、地面营销人员:
由保险公司自己制定,但应考核目标营销线索达成。
十、营销准备:
1、数据准备时间:
在正式实施电话营销前6天,根据人均日数据需求量作好数据准备。
2、营销脚本准备:
在人员招聘前2天完成营销脚本的策划及初步定稿。
3、人员的准备:
在营销活动实施前10天完成人员准备。
4、培训:
电话营销人员和地面营销人员需在营销活动实施前3天完成营销培训,培训周期7天,经上机考试合格方可正式上岗。考试分为一对一或一对多以及情景模拟考试。
5、小组分类及区域负责人的确定:
在正式实施电话营销前3天,完成小组分类及区域负责人的指定。
6、客户数据接受者指定:
在正式实施电话营销前,指定固定成功营销数据的接受人,接受方式为电子邮件,接受内容为客户信息及录音。
7、确定成功标准及质量检验标准:
在正式实施电话营销前3天确定营销成功标准及质检标准。
8、交行质检验人员的确定:
交行自备对营销过程及成功件确认的质量检验人员,并在活动开始前3天确定。
9、确定电话营销人员日工作量及考核要求。
工作流程
一、工作时间:
1、每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点——下午6点;
2、每日工作时间:
上午10点——12点由电话营销人员电话营销时间。
下午13:30——18:00电话营销时间。
二、外呼数据分配:
1、每日20点前为电话营销人员分配隔日数据,数据量为人均30条/天。
2、每日基本成功量20条/人/天
三、数据交接:
1、每日在20点前将成功数据提交给负责人,同时提供日数据分析及报表。
2、数据接受人在隔日9:30分之前完成成功数据的分配,特殊要求的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
四、客户回访:
每周五下午13:30——18:00由1名电话营销人员对代理人拜访过的客户进行电话回访确认,监督服务品质,并将结果在周六18点前反馈给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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