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营销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微信营销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第1张

1、首先也是最重要的就是微信用户的安全问题,用户的安全问题涉及两个方面: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

而微信营销可以说是在微信的基础上衍生的一种服务,因此微信对于营销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无法做出相应的策略。

用户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容易泄露个人的信息,如身份z、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且用户无法对微信营销的真实性做出判断,难以防止部分不良商家或不良分子伪装成营销主体,盗取用户的个人信息。

2、随着微信用户越来越多,各种不良信息和病毒也在逐渐增多,微信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多,但是微信的监管力度是有限的,不可能监管所有的微信用户,尤其是病毒的传播速度十分之快,根本无法管理。

并且微信用户群体庞大,其中,有很大一部分年龄较大,对于打着“健康、保护家人”牌子的公众号文章缺乏相应的辨别能力,容易造成其错误购买产品的后果。微信营销的过程中很容易影响用户的人身安全。

微信营销基于微信的强关系网络销售,在给传统营销造成冲击的同时,也存在很多难以想象的问题,还有一些不顾用户的感受,强行推送各种不吸引人的广告信息,只会招来用户的反感,凡事理性而为,善用微信这一时下最流行的互动工具,让商家与客户回归最真诚的人际沟通,才是微信营销真正的王道。

对于市场,没有仔细的分析就没有发言权,企业作为市场的一部分,案例分析理所应当的被企业越来越看重。那么下面是我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能够有所帮助。

小城市微信创业也可以月入数万

从卖出第一件东西到现在,猫小白***以下简称小白***的微信朋友圈营销生意已经做了大半年,月流水也从几万增长到了几十万。

“我是比较早在朋友圈卖东西的一批人,当时已经有报道说有人在朋友圈做到了百万月流水,觉得自己也很快能达到,但是做下来发现不那么容易。”小白对记者说,“跟你想的也不一样,你在大城市看多了高富帅,遇到小城镇的人,你会发现其实你不懂他们”。

去年8月,小白注册了公司开始正式经营她的朋友圈生意,公司的名字叫“猫乌兹”。在此之前她在朋友圈自己卖东西,已经做到了一个月过万的营业额。小白所在的杭州北部小镇经济水平相当于四线城市,创业路径也与高富帅云集的北上广截然不同。

从淘宝到微信的移花接木

小白的商业模式非常简单,从淘宝蒐罗好商品,把图片发到朋友圈,再加上自己的描述,有使用者看到,就通过微信与她联络,她再从淘宝下单,把商品直接快递给使用者,她卖给使用者的价格比淘宝的略高,赚取中间差价。

这一模式看上去让人匪夷所思:为什么使用者不直接去淘宝找呢?

“那是你们的想法,淘宝对四五线城市的人来说太难驾驭了。”小白说:

1、你在实体店看到一款商品觉得很中意,觉得价格高,实体店家会拍著胸脯跟你说我们的货淘宝没有,其实都是有的,只是使用者搜不到。很多人在实体店拍了照片来找我代购,我都在淘宝帮他们找到了,但是这对他们来说很困难

2、就算找到同款,有的卖几十,有的卖几百,可能是同一样东西,买便宜了你会担心质量不好,买贵的你会担心被坑

3、很多中老年人会用微信,会用朋友圈,但是根本不会用淘宝,那对他们来说太复杂了。在小城市这些人的消费需求也很旺盛。”

小白表示,很多年轻使用者消费能力比较强,在朋友圈看到喜欢的东西直接留言就买了,不会为了几十块钱的差价费力去淘宝。

不过支付仍然是一个大问题,很多中老年使用者不会使用支付宝,子女为了防止其被骗也不会给他们系结yhk,于是小白以自己所在的小镇为核心,在周边小镇开设了几个实体店,一方面用做仓储中转,另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支付和物流问题,使用者去实体店提货和支付,还可能促成二次交易,而实体店基本可以自负盈亏。

小城市消费怪象:使用者嫌便宜

小白所在的小镇没有麦当劳肯德基,没有ZARA、优衣库,也没有家乐福和沃尔玛,美特斯邦威成为了当地最大的服装连锁,另一方面iPhone 5S、移动4G、智慧电视等广告并不鲜见。

“其实这里的消费水平已经上来了,但是商业环境没有跟上。”小白说,“没有大型连锁的参照,商家的定价都很随意,慢慢的消费者就接受了这样的定价,他们会觉得花五六百买一双鞋,花一两千买件外套都是很正常的事情。”

小白从自己最熟悉的女装、女包和化妆品入手,一开始挑选客单价比较低的商品,以为会比较好卖,不过随后发现很多人并不买账,甚至有买家说东西太便宜,怕质量不好。

“要便宜有凡客,还有淘宝。”小白说:“其实我们这也有不少人在凡客和淘宝买东西,都很便宜,最后发现质量都不太好,慢慢的他们也就不太接受便宜货了,尤其是鞋和包。”

于是她开始逐步挑选客单价比较高的商品,从款式到质量也相应有所提升,而此前低客单价的商品仍然在售,不过比例有所下调,小白表示,一开始她把价格区间定的太过狭窄,事实上消费者的承受能力d性是很大的,几十块到几千块的东西都会有需求。

从激进到冷静:人才是最大瓶颈

注册公司后小白就已经不是单打独斗,除了实体店的人员、公司的财务和行政人员,她还扩张了几十个代理,代理转发朋友圈促成交易,抽取提成。

在创业初期,配合地面活动和当地媒体、论坛、微博、微信宣传,加上代理的扩张,利润一下子从每月几千提高到了几万,也开始有厂商直接过来联络合作,兴奋的小白觉得以这样的速度扩张下去,很快就能超过韩都衣舍等淘品牌。

于是小白开始筹划线上下进行扩张,按照一开始的计划,猫乌兹的实体店将在2013年年底前扩张到7家,不过截至2014年初,实体店仍然只有两家。营收增速也开始放缓。

紧接着初期的粗放式经营也开始遭遇各种问题,一些股东开始失去信心退出,也有股东因为意见分歧退股,订单量增大后人工成本也开始上升。不过小白并不担心这些问题,股东的退出并没有给她带来资金压力,而订单量也可以被代理消化,事实上她面临的真正问题是人才。

“线上订单量已经超过一半,不过还有很多希望去线下看实物后决定是否购买,实体店肯定要扩张,但是没有人来管。”小白说,“同一个实体店,会销售的和不会销售的人来管,营业额能差好几倍。”

同时代理们的销售能力也参差不齐,多的一个月能拿到五六千的提成,少的则一个月只能促成十几单交易,尽管代理的扩张并不带来直接成本,不过管理上的隐形成本也很高,我自己不能兼顾那么多,但是没有得力的人来管理。

此外CRM***客户关系管理***成本也逐渐上升,小白意识到做网际网路生意,必须知道客户是谁,随着客户的增多,她一人也无法完全兼顾。

“最近我在重新思考,包括品类、销售和管理方式,都需要调整,我有很多想法,但是需要得力的人去执行,我相信这个问题会逐步解决。”小白说,“我现在最希望实现的,就是微信开放支付介面,那肯定会带动微信电商的爆发。”

第一步提醒:微信创业也有极大的风险

有人说目前微信创业正当时,这话听起来不假,现在是进入微信创业的最佳时期,不过最后谁能借微信平台成功不好说,不是每一个进入者都会取得成功,成功的路上需要垫脚石,大部分的微信创业者都将会铩羽而归。

微信创业热离不开风投的支撑,风投曾吹起了一个又一个市场泡沫,如今风投们把目光聚焦在微信上,某公司在过去9个月时间内以月均1~2个专案推进微信创业投资。众多创业大赛出现许许多多微信创业者的身影,现在一提到微信创业,风投们都会格外关注两眼,生怕错过了任何有潜力的暴富专案。如今风投们的眼里,全是微信造富梦,全然不顾微信创业的风险性,微信不比网际网路,网际网路是公用的,而微信是企鹅的,企鹅一个政策就可以抹杀一群创业者的希望。

微信搭台,不是免费给别人唱戏的,微信的地盘马化腾做主,张小龙说的算。前期准备在微信上做营销的、搞自媒体的,待微信5.0出来之后,不知道多少营销大号之前耗费大量时间做的努力将瞬间化为乌有,做自媒体的价值也大打折扣。这只是微信5.0,哪天再出个6.0、7.0、8.0,一一批批的创业者都有可能会撂倒,微信是腾讯的,人家的地盘人家说的算,你免费用人家的东西,没有理由不服从人家的安排,就算你不服,人家也懒得理你。伴君如伴虎,哪天张小龙不高兴了,就把游戏规则改了,怎么死的都不知道,也没处说理去。

而去年11月下旬,一直宣称自己不做电商,不碰营收,且已经暂停试水电商一年之久的微信悄然上线了微信“精选商品”,并有着愈演愈烈的趋势,而同时,很多人其实已经发现,原来入驻微信“精选商品”频道的运营团队不是别人,正是腾讯自己的电商网站“易迅网”。2013年12月5日,易迅网放出讯息,正式推出“易迅+”战略,将之前由易迅商城负责运营的微信“精选商品”升级为“微信商城”,就此,微信涉足电商领域的序幕正式拉开。同时,拉开序幕的不止是电商,还涉及移动支付、建站服务、微信运营等多个领域。

微信火了以后微信营销就开始热起来,但是“漂流瓶”、“附近的人”等功能更适合个人社交,对于企业营销来说只是小打小闹。微信公众平台的推出,才让微信的营销价值逐步显现,因此微信公众平台也成为企业微信营销最重要的平台。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很多朋友通过不同渠道询问,微信公众账号究竟应该怎么样运营?微信公众账号运营有哪些基本的原则和规律?现在结合新桥公关十个多月的微信公众账号运营经验,做较为系统的梳理,抛砖引玉与各位探讨,同时也作为对这些朋友询问的统一回复。

首先,谈谈微信营销的逻辑。

不建议企业将微信作为销售平台,现在不缺渠道,开个网店再容易不过了。企业缺的是品牌,缺的是信任,如果使用者不接受你的品牌,不信任你,你的销售只会让使用者反感。

企业应该将微信作为品牌的根据地,要吸引更多人成为关注你的普通粉丝,再通过内容和沟通将普通粉丝转化为忠实粉丝,当粉丝认可品牌,建立信任,他自然会成为你的顾客。

营销上有一个著名的“鱼塘理论”,具体的内容大家可以去问问度娘,在此就不赘述。微信公众平台就相对于这个鱼塘。

这些就是微信营销的逻辑。

接下来,谈谈微信公众账号运营有哪些基本的原则和规律。结合实践经验,我们总结了8条。

1、内容定位—内容为王

内容的定位应该结合企业的特点,同时又从使用者的角度去着想,而不一味的只推送企业自己的内容,记住微信不是为企业服务的,而是为使用者服务的,只有从你的微信当中获得使用者想要的东西,他们才会加更忠实于你,和你成为朋友,接下来的销售才会理所当然。

要记住,使用者是冲着你的内容才来的,推荐也是因为觉得内容有价值,所以内容为王。

对于微信的内容,我们有一个“1+X”的模型,“1”是最能体现账号核心价值的内容,“X”则代表了内容的多样性,迎合和满足使用者的需求,增强内容的吸引力。

比如我们运营的“永中Office”的微信公众号,这是一个以office产品为主题的微信公号,核心内容是Office的使用技巧,这部分内容尽管实用,但比较枯燥,使用者不容易感兴趣,所以我们就会补充一些小职场沟通、人生励志等上班族比较感兴趣的内容。

2、内容推送—拒绝骚扰

现在绝大多数的微信公众账号每天都有1次群发讯息的功能,很多人嫌少,我觉得太多了。现在每个使用者都会订阅几个账号,推送的资讯一多根本看不过来。

关于内容推送,我主要讲两个方面。

①推送频次:一周不要超过三次,太多了会打扰到使用者,最坏的后果可能是使用者取消对你的关注当然,太少了使用者也会抱怨,觉的你的微信只是一个摆设,根本不会从你这里获得什么。所以这个度一定得把握好。

②推送形式:是指内容不一定都是图文专题式的,也可以是一些短文字,文字字数一般一两百字左右,关键在于内容能引发的读者思考,产生思想的火花,形成良好的互动效果。比如在“新桥公关”的微信中,我们定期会开展一些小调查,以短文字的形式,询问读者对于内容和推送时间的建议等。这样的效果非常好的,一次小调查,我们通常会收到几百条使用者回复,这样我们既实现了互动,也更了解使用者,而使用者也能看到他们想要的内容,应该说是多赢的结果。

3、人工互动—沟通是魂

微信的本质是沟通平台,沟通需要有来有往,所以人工互动必不可少的。

再次我比较反对设定“讯息自动回复”就像qq里的聊天自动回复,很讨厌,没诚意,企业微信公众账号,要能够做到适时的人工互动,做不到这一点,很难玩好微信。

我比较在意微信的人工互动,我经常会有意去主动找我关注的号互动,如果几次下来没有任何回复,我很快就会取消关注。

4、关键词回复系统—丰富易查

微信运营久了,积累的素材很多,这些内容沉下去很可惜,建立丰富易查的关键词回复系统就非常必要。

这是关键词回复系统的第一个功能,第二个功能是为了方便让使用者方便的找到他需要的内容,同时增加互动。

目前微信的每个规则预设10个关键字,配备5条推送内容***随机推送***,而规则只能设定60个,也就是说关键字可以设定的最多是600个,内容为300条,尽管这远远不能满足海量使用者的个性化需求,但是要是利用好了 ,也能产生非常好的效果。

5、从线上到线下—怀念不如相见

现在很少有人提微信的线下互动,但从沟通的效果而言,见面显然效果最好的方法,也更容易拉近感情。

线上线下活动结合的意义在于面对面的交流更容易培训忠实的粉丝,产生更鲜活、更接地气的内容,这样的微信公众号才会显得更有真实,更有亲和力。

另外,微信光靠自然增长使用者会很有限,线下活动也是增加微信使用者的重要手段。

6、他山之石—对手是最好的老师

做微信一定要有开放的心态,记住:竞争对手是最好的老师!要积极关注竞争对手的微信,如果你关注了100个竞争对手的微信,就会有100个账号在教你怎样做好微信营销。

另外,千万不要一个人坐在家里学习微信营销,也可以经常去一些微信营销的QQ群、论坛等,看一看大家都在聊什么,在里你能学到很多东西。

7、二次开发—千万别迷恋

微信公众平台首页推荐的招商银行xyk、南方航空等大企业的微信应用案例都经过了大量的二次开发,将微信公众平台和企业的资料库对接,实现强大的客服功能,这也是微信公众平台最富有想象力的地方所在。

现在也涌起很多提供第三方开发的微信开发平台,提供更为丰富的应用。

但是,回到微信沟通的本质,技术的价值是为了更好的实现沟通,为了开发而开发非常不可取。而且,微信公众平台目前提供的功能已经基本可以满足这些需求,再做开发容易画蛇添则。

所以千万别迷恋技术和二次开发,踏踏实实做好内容和互动,等有了足够的使用者基础,再整体考虑定制化的二次开发。

8、贵在运营—日久见人心

坚持很重要。你写一篇文章,读者不一定认可你,可是当你写到50篇至100篇的时侯读者一定会认可你,所以坚持最重要。微信营销不能靠一招鲜,拼的是投入和执行力,长期坚持下去,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培养和使用者的感情,你的目标才有可能实现。

这一点就不再赘述了。

微信公众平台还在不断的完善和变化之中,据说5.0版可能会大幅减少企业版公号的推送频次,这将会给微信营销带来新的挑战。但是万变不离其宗,微信的本质是沟通平台,沟通离不开内容,我们认为微信营销,内容为王,沟通是魂。在任何时候做微信营销都不能背离这两个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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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此次达尔威公司涉及传销为切入点,从我国对传销的法律规定、微商合法经营行为与传销违法行为的边界认定、合规路径三方面分析,以期防范微商等新型电商企业法律风险,为网络正常经营环境保驾护航! (一)行政法 1.传销定义2005年国务院颁布《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将“传销”定义为:“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 社会 稳定的行为。”2.传销具体行为——“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采取列举的方式,将“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和“团队计酬”三种行为明确定义为传销行为而予以坚决禁绝。具体规定如下: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二)刑法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下简称为“传销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 社会 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3年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即“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层级三级以上”的多人数、多层级概念。严格来说,正规的微商从业者作为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适用《电子商务法》予以规范。2018年,曾依托淘宝杭州电商圈崛起、踩中微信生态圈而风生水起的“云集微店”及零食电商平台“环球捕手”,先后因涉嫌传销被腾讯官方宣布永久封杀。这些电商打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玩手机赚钱”等激励口号,运营内容却是建立在一套多层分销系统的基础上并大肆推广的新型传销模式,属于违法经营行为。国家近年来不断规范电商领域,同时对传销活动严厉打击,这也是近几年微商“暴雷”的关键原因。作为微商行业巨头的达尔威公司涉嫌传销被查,也不免让人重新审视并进一步反思微商经营行为的合法性。(一)微商经营行为的特点 1.传播范围广、效益快。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微信及朋友圈成为人们沟通联络的常用方式。我国微信用户之高,使得每个人的圈子效应发挥到极致——微商在自己朋友圈发表一个动态,吸引每一个微信好友观看或者转发,其传播范围广、效益快,使聚群效应和群体传播速度达到最大化。2. *** 作便捷、推广成本低。 在微信上,无论是朋友圈还是公众平台,推送消息都非常便捷,从推送至个人,到具体经营 *** 作及后续联络等各个环节通常都可以在智能手机上顺畅进行;推广成本也很低,只要人手一部手机和身份z基本上一键 *** 作,对推广者而言仅需付出信息成本,极大降低了宣传成本和联络成本。3.监管松散、规范体系尚不完备。 微信是个自由开放的平台,尚未实行实名制,用户可以随时更改昵称或者注册多个账号,而由于其 *** 作便捷、灵活等特点,作为我国用户数量最大的社交软件,无法区分个人用户和背后的企业主体,也就是说微信上的经营行为很难以传统的法人经营行为予以规范。加之,我国网络监管体系尚在建设健全中,对此缺少专门的规制手段,也造成了其监管松散的特点。(二)微商合法经营行为与传销违法行为的边界认定识别微商合法经营与传销,需从以下几点评析。1.传销往往是需要区分代理层级等发展他人作为下线的经营模式由于微商经营行为具有上述特点,朋友圈微商容易出现传销的倾向,多数微商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不自觉地向亲朋好友传递“销售理念”,试图发展这些人成为团队一员。换言之,有的微商团队有特定的经营模式,需要区分不同层级和代理,因为层级不同,返利比例也不同,而有的代理为了提高返利,就开始不断发展他人进入团队以提升自己的层级。此外,微商推广的封闭性也导致微商需要通过多层级经营模式来扩充客源和提升营利,但是在多层级的经营模式基础上,不断发展他人,并对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予报酬,牟取非法利益,则存在传销的法律风险。2.传销通常包含囤货、自掏腰包成为代理等行为以此次达尔威公司涉嫌传销为例,达尔威虽然有“零加盟费”的宣传标语,看似不符合传销中缴纳入门费的要件标准,但事实上,很多代理商为了维持销售资格和提成比例,出现自己消费、囤货的行为,即自掏腰包成为代理,无疑是另一种形式的入门费。3.传销的主要收益来源之一是根据他人拿货获得代理返点微商的盈利模式、微商经营者的薪资来源是否正规,是否为非法牟利,是评判合法营销和传销的关键。若成员销售业绩主要靠让“下线”囤货、裂变,以及自己垫钱囤货完成,薪资来源也是根据裂变程度返点,则就有传销嫌疑。而《意见》中也明确了“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的定义: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据相关新闻报道,此次涉传销案的达尔威代理商讲述公司内部销售人员发展模式,购买2500元产品后拉人头才有提成,为赚钱需要不断发展“下线”;花30万元可成为“董事长”,组建自己的团队及家族,赚“子子孙孙”的钱……这种销售方式,其实就是区分代理层级、发展下线、砸团囤货(入门费)、拿返点赚下线的钱(计酬方式)。因此,达尔威的经营行为基本符合《禁止传销条例》所禁止的三种传销行为,这也是此次被查处的关键。(三)经营性传销与欺诈性传销的区分针对本次达尔威涉嫌传销的事件,相关调查组人员接受采访表明:“从目前的调查来判断,这个传销组织属于一种经营性传销行为,经营性的传销目前来看还不足以构成诈骗性的传销。随着案件的进一步调查,如果他具备了诈骗性传销的行为,我们会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其中,经营性传销和欺诈性传销如何区分,则是需要进一步讨论的。 国务院颁布《禁止传销条例》中对传销的定义中,并没有“骗取财物”的字眼,而《意见》中对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明确规定:“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 社会 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比较于两个文件对传销的定义,欺诈性传销除了行政违法意义上的具有的“拉人头”、“缴纳会费”、“计酬方式”三个特点外,在行为方式上,还要求传销组织具有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的特点;结果上,达到扰乱经济 社会 秩序的严重程度,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 而具体对“骗取财物”的认定,《意见》也明确规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而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而经营性传销和欺诈性传销的区分,也是本次事件走向的关键,正如上述调查人员表明,随着案件的进一步调查,如果具备了诈骗性传销的行为,会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保护的客体既包括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包括市场经济秩序和 社会 管理秩序。若查明张庭开设的公司存在“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骗取财物”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且情节严重,则组织领导者将面临法定最高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刑罚。(四)传销与直销的区分大众的疑问还在于,数年前从美国引进的“安利”(保健品牌)、“玫琳凯”(美妆品牌)等也曾在我国多地开展线下推广,为什么这类经营者没有涉嫌“传销”?这就需要区分何为直销、何为传销。 2005年国务院同时颁布《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其中,《直销管理条例》将单层级直销行为规定为直销,在从严监管下允许其有序发展。也就是说,在固定零售店外的地方(如个人住所、工作地点或其他),由独立营销人员以面对面讲解和示范,将产品和服务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行为是合法的。而传销和直销的区分,最根本的判断标准还是在于“拉人头”、“入会费”、“计酬方式”这三个要素。同时,若涉嫌欺诈性传销,还需要看是否存在“欺诈、引诱”等方式以及“情节严重”的危害后果。因此,在2018年后,“安利”、“玫琳凯”等大量经营主体取得了商务部颁发的“营业执照”,依法采取“直销”模式,故即便前期存在线下推广的活动,在合法性上与“传销”有本质区别。 (一)微商经营者 1.认真学习相关法规,定期进行整改自查微商经营者要严格按照《电子商务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微信运营秩序等相关规范,约束自身经营行为,依法纳税,不发表不当言论,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严把质量关、安全关,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经营者要定期自查、整改,保持规范的敏感度,保护网络电商运营环境良好运行。2.改变推广方式,多平台多维度推广微商经营者要多平台、多维度推广,走 社会 化营销之路,切忌囤货、自买自卖、利用熟人关系拉人头、发展下线等方式。在互联网大背景下,经营者要充分挖掘网络优势,可通过开微店、入驻平台或者直播带货、促销合作等回归真正意义的“卖家身份”,而非“自囤自卖”,只有回归经营者经营、买卖身份的本质,才能更好的合规经营。3.严格规范经营准入行为《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根据上述所示,正规微商严格来讲属于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适用《电子商务法》予以规制。从目前的微商交易实践经验看,在微信中直接购买微商经营者产品金额(几十元、几百元)几乎都可归纳为小额交易类型中,从这一层面理解似乎符合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但因为对微商经营者是否需要登记并未有相关法规予以明确规制,从严格规范经营准入行为的角度,在进入市场之初,经营者要主动向平台及相关工商行政部门核实是否需要履行登记的义务,主动向监管部门或者相关网站查询相关经营政策,防患于未然。4.摆正心态,正确认识经营方法及理念微商在前几年发展迅速的原因在于对人员宣传多挣钱、暴富等的洗脑,从而吸引一大批人加入微商队伍;同时还存在本没有卖出去商品,却为了所谓的“返点”等自掏腰包囤货,导致根本没有挣钱反倒贴钱的情况。因此,经营人员要摆正心态,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及经营理念,以勤劳、合法、更加符合客观规律的方法诚信经营。(二)微商企业 1.搭建合规体系,优化经营方案。 企业要采取足够措施,搭建合规体系,优化经营方案、人员准入、计酬方式等因素,坚决遏制以“拉人头”、“入会费”、等传销式色彩,从顶层架构上做好风险防控。2.履行企业责任,加强员工培训。 企业要履行好企业及 社会 责任,对于高频风险点要引起重视,并进行重点讲解,尤其是加强对微商从业人员税收缴纳、广告宣传、网络秩序、反传销、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法治教育,使其认识到从事微商业务的法律责任,并做好培训记录,注重检验培训效果。3.加强企业内外双重管控与审查。 在许多涉及传销的案件中,这些含有层级信息的电子数据、或者含有分级分销模式的招商宣传资料等都会成为关键的定罪证据。因此,在设计了涉及分销不同级别的激励模式之后,必要时应当咨询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其合法性,或者经由专业的刑事律师进行鉴别。尽管传销是现阶段社交电商平台面对的高发罪名,但也不能忽视作为企业面临的其他刑事风险,比如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知识产权相关犯罪、税务犯罪、腐败犯罪等等。另外,跨境电商还可能面临着走私普通货物罪或者触犯境外刑事法律的风险。因此,为了有效防范,企业要加强内部管控,注重整体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同时根据企业业务类型和特点针对性地进行专项合规。(三)平台方面 1.尽职调查、完善监管电商平台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首先是对于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的背景做一尽职调查,可通过对方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奖惩承诺等完成初步准入调查;另外,通过大数据查杀方式,重点对微商可能涉及的高频风险:传销、偷税漏税、是否存在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筛查规制,形成全天候、全季度、全年度查杀模式,保证监管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在这,平台要对上述经营者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更新,做到全面完善监管。2.搭建平台合规体系,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平台合规体系的搭建和公示,是电商企业合规文化的重要部分,而在合规体系,非常关键的一部分就是是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制定和运行,其不仅是平台自身规范运行的证明,也是规制经营者及用户的制度依据。根据《电子商务法》,电商平台应当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并且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如果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还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除此外,合规体系还应包括人事、财务、市场等各方面、各个环节,电商平台都应细化每个模块,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使经营者充分知悉。3.严格规范留痕,做好信息记录和保存义务按照《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平台交易信息应予以记录、保存,并且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其保存的信息对象为“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由此可知,平台要严格规范留痕,至少近期三年的记录要予以记录和保存,并应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这不仅是对消费者消费安全的保障,也是平台合法经营的体现。4.全面配合,主动报告 (四)政府方面 1.明确法律规则,持续完善立法。 通过各种指南、解读、示范性案例等明确、细化规则,提高法律规则的透明度,同时,适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持续完善配套立法,鼓励电商等合规经营,防患于未然。2.加强市场监管。 早在2017年1月12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二))明确表明:要加强重点领域市场监管,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强化各级政府责任,加强部门执法联动,通过实施平安建设考核评价、全国文明城市测评等,开展重点区域专项整治,加大打击传销力度。加强对网络传销的查处,遏制网络传销蔓延势头。加强对新形势下假借“微商”、“电商”、“消费投资”等名义开展新型传销的研判,加强风险预警提示和防范,强化案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识别和防范传销的能力。加强直销企业监管,促进企业规范经营,依法查处直销违法违规行为。3.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动态管理。 网络也是公众场所,建立起经营平台和政府公共交通管理之间的线上沟通渠道,为政府网络管控部门加强微商等电商行业监管提供正当根据。 5.加强新消费领域维权。 规范电商、微商等新消费领域,强化电商平台、社交平台、搜索引擎等法律责任,打击利用互联网制假售假、虚假宣传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净化网络商品市场,落实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强化电信运营商、虚拟运营商的法律责任与 社会 责任,严惩不良企业利用频道、号码资源进行欺诈的行为。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加大对违法出售、提供、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处罚力度。正如人民日报评论所说,法治 社会 ,容不下违法钻营的“秘密”,法律之伞,只保护守法本分的经营。无论是个人或者企业,切勿急功近利,抱侥幸心理,要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和金钱观,尊重市场规律,尊重公序良俗,合法合规经营,只有一步一个脚印,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会实现自身价值的最大化,维护我国经济平稳 健康 有序发展! 本文作者:梁雅丽 李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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