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基站由那几部分组成?

一个基站由那几部分组成?,第1张

基站主要包括两类设备:基站收发台(BTS)和基站控制器(BSC)。

1、收发台

一个完整的基站收发台包括无线发射/接收设备、天线和所有无线接口特有的信号处理部分。基站收发台可看作一个无线调制解调器,负责移动信号的接收、发送处理。

在某个区域内,多个子基站和收发台相互组成一个蜂窝状的网络,通过控制收发台与收发台之间的信号相互传送和接收来达到移动通信信号的传送,这个范围内的地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网络覆盖面。

2、控制器

基站控制器包括无线收发信机、天线和有关的信号处理电路等,是基站子系统的控制部分。主要包括四个部件:小区控制器(CSC)、话音信道控制器(VCC)、信令信道控制器(SCC)和用于扩充的多路端接口(EMPI)。

一个基站控制器控制几个基站收发台,通过收发台和移动台的远端命令,基站控制器负责所有的移动通信接口管理,主要是无线信道的分配、释放和管理。

扩展资料:

基站发展趋势

1、传统模拟无线电系统的基带处理、上/下变频等功能全部采用模拟方式实现。而随着SDR(SoftwareDefinedRadio,软件所定义的无线设备)的发展,基站的许多功能都采用软件来实现。

2、SDR的发展促使了基站的基带模块和射频模块也开始采用通用的硬件结构,即基带单元BBU和远端射频单元RRU,通过运行不同版本的软件,实现对各种无线制式的支持。

3、基站作为无线通信中的核心设备,正在向着更小的体积、更多的频段支持、全IP化的网络架构、更绿色环保的发射功率等方向不断发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基站

移动通信系统主要由移动子系统(MS)、基站子系统(BSS)、网络子系统(NSS)及 *** 作支持子系统(OSS)组成。

其中基站子系统(BSS)提供和管理移动台子系统(MS)和网络子系统(NSS)之间的传输通路,特别是包括了MS与移动通信系统的功能实体之间的无线接口管理。NSS必须管理通信业务,承担建立MS与相关公用通信网或与其他MS之间的通信任务。MS、BSS、和NSS组成移动通信系统的实体部分,而OSS则是控制和维护这些实际运行部分的。

第一条 为加强移动通信基站的管理,维护移动通信用户、移动通信业务运营者和社会公众的权益,保障移动通信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是指由移动通信业务运营者建设,在一定的无线电覆盖区内,通过移动通信交换设备与移动通信终端设备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台(站),包括室外基站(含直放站)和室内覆盖系统等。
本办法所称移动通信业务运营者(以下简称运营者),是指依法获准在本市建设移动通信网络,并向移动通信用户提供移动语音、数据等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移动通信系统,包括蜂窝公众移动通信系统、PHS无线接入系统、集群通信系统以及具备移动性的其他无线通信系统。
本办法所称室内覆盖系统,是由信号源和室内天馈线分布系统(以下简称室内分布系统)组成。
本办法所称电台执照,是指依照规定向运营者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是运营者合法设置、使用基站的法定凭证。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站的设置、使用和管理活动。第四条 市无线电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基站设置、使用的管理工作。
规划、环保、发展和改革、房地、国土、公安、市容环卫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基站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市移动通信的发展需求,坚持资源共享、布局合理的原则,编制移动通信基站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基站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六条 运营者应当在年度基站设置计划周期开始的两个月前,根据布局和选址要求,提出年度基站设置需求,报市无线电主管部门。
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基站发展规划和运营者提报的年度基站设置需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基站设置计划。运营者提报的年度基站设置需求中有布局或者选址重复的,由市无线电主管部门予以协调安排。
年度基站设置计划的周期,由市无线电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第七条 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内)拟设置基站的,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提供天面以及所需的管道、机房的空间和电力等配套条件。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运营者通过平等协商,合理共享基站站址资源。
运营者之间不能就共享问题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市无线电主管部门提出协调申请。经协调仍不能达成协议的,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共享所需的技术条件进行评估论证。经评估论证具备共享条件的,占有该站址资源的运营者应当与要求共享的运营者签订共享协议;拒绝签订共享协议的,五年内不得在同一区域另行建设基站。第九条 承载基站天线的铁塔(以下简称铁塔)应当开放共享。
既有铁塔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应当采取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进行共享。禁止在既有铁塔同一区域新建铁塔。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在同一区域新建铁塔的,应当经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同意。
新建铁塔应当共建共享。拟新建铁塔的运营者应当书面告知其他运营者;其他运营者未提出共建共享需求的,不得在同一区域新建铁塔。
除铁塔之外的其他基站配套设施具备条件的应当开放共享。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构)筑物和建设地铁、隧道等,应当设计室内覆盖系统的管道和机房,并按照多制式合路的方式建设室内分布系统。第十一条 运营者新建室外基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居住区选址的,应当优先考虑设置和附加在非居住建(构)筑物上。确需在居住建筑物上设置或者附加的,应当征得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
(二)选址时要尽量避开历史保护建筑。确需设置的,应当采用小型化、隐蔽化的建设方案;
(三)天线的走向和布局应当与建(构)筑物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尽量采用小型化、美观化的建设方案;
(四)设置和安装不得危及相关建(构)筑物的安全;
(五)不得干扰其他无线电通信系统。
既有室外基站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逐步进行改造。第十二条 需要设置室外基站的,应当向市无线电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基站选址申请表;
(二)具有法定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所编制的基站设置方案;
(三)基站设置年度计划中有景观化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景观化方案。
市无线电主管部门自收到选址申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基站选址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置室外基站涉及其他审批的,应当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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