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服务企业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商务服务企业如何进行税收筹划?,第1张

服务类企业是比较好做税务筹划的,至少不会存在行业限制。可以通过两个方面进行筹划:

1、企业规模大,想长期发展的,可以通过地方政府园区办理有限公司返税政策,找一个优质的园区,地方留存高、返还比例高、返税时间稳定最重要,比如江苏、重庆等园区,成立时间都有十年以上,在业内广受青睐。增值税地方留存50%,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40%,返还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70%-90%,这是一个非常高额的比例。简单的来说,企业纳税100万就可获得35万-40万左右的税收奖励返还。

2、针对咨询等服务行业,主要是都有真实的业务却无法获得成本票的问题,可以通过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来解决。国家法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不看成本和进项,且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分红税,而且如果注册地址选在园区的话,还能享受核定征收,开票核定后综合税率为316%以内。比如主体公司将300万的业务分包给个人独资企业,个独开票300万,共计纳税8万左右即可完税,剩下账户里的钱自由支配提取。所以用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可解决企业缺成本票,企业所得税高、分红税个税高等问题。

梳理近年来集成电路产业的国家政策,中发智造发现,国家政策对集成电路的扶持,主要体现在税收优惠层面。而税收优惠政策,尤以“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为两大核心优惠政策。

一、核心政策概述

根据2012年的政策规定,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25%。

所谓“两免三减半”政策,即“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即按125%征收)”,优惠期五年;而“五免五减半”政策,即“前五年免征所得税,后五年减半征收”,优惠期长达十年。

可以享受这些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大致有两类:一类是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另一类是集成电路设计或软件企业。

两类企业想要申请、享受这些优惠政策,一方面要符合一系列企业认定条件,另一方面这些满足认定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还需进一步符合相应的适用情形。

二、政策脉络

国家对集成电路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由一系列集电产业方面的国家政策延续、细化而来。如果只想了解享受优惠政策应满足的认定条件和需要进一步符合的适用情形,可以直接跳过本章节。

1国发〔2000〕18号

2000年6月,国务院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该政策从投融资政策、税收政策、产业技术政、出口政策、收入分配政策、人才吸引与培养政策、采购政策、软件企业认定制度、知识产权保护、行业组织和行业管理等十大方面,着重对软件行业提出若干优惠与支持政策。

在税收政策中,首次提出: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适用软件产业有关政策。现在看来,这条政策可谓集成电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发端。

该政策同时强调,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享受本政策。因此,这份政策也奠定了对境内集成电路企业一视同仁的基础。

2国发〔2011〕4号

2011年1月,国务院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11〕4号),从财税政策、投融资政策、研究开发政策、进出口政策、人才政策、知识产权政策、市场政策、政策落实八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政策的支持力度与扶持导向。

该政策最大的亮点在于,其财税政一方面明确了“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与具体适用情形;另一方面提出了又一项全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条款——“五免五减半”,极大鼓励了不同规模、不同技术层次的集成电路企业。

3财税〔2012〕27号

2012年8月,国家财政部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财税〔2012〕27号),明确了税收优惠政策的两类适用主体:一是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二是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与软件企业,并进一步明确了两类适用主体应满足的认定条件。

4财税〔2016〕49号

2016年5月,国家财政部、发改委、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9号),并结合行政审批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补充、优化了两类适用主体的认定条件。

5财税〔2018〕27号

2018年,国家财政部、财税总局印发《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对2018年1月1日之后的优惠政策适用情形进行了补充与调整,使得集成电路产业的扶持政策有了与时俱进的属性。

6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

2019年,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 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明确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继续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认定条件

如前所述,适用“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主体有两类,一类是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另一类是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而适用“五免五减半”有优惠政策的主体,只有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2012年印发的政策对两类企业均形成了一系列认定条件。而2016年5月政策发布之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与设计企业,应满足的认定条件需以本次政策为准: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政策所称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政策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6)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服务器或工作站等);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四、“两免三减半”适用情形

根据中发智造对政策文件的整理,符合认定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的适用情形如下:

1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

我国境内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 ,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2017年12月31日前投资设立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至期满为止。

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013微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 生产企业或项目,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至期满为止。与之前的“08微米”对比,条件更为严苛。

五、“五免五减半”适用情形

“五免五减半”政策的适用情形,相较之下更为严格,毕竟政策优惠力度更大。中发智造梳理,“五免五减半”政策主要适用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第一,2017年12月31日前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五免五减半”政策,至期满为止。

值得注意的是,经营期不满15年的该类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同样也有税收优惠,即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享受“五免五减半”政策,期满为止。由这两条适用情形可见,随着技术的发展,政策对新设集成电路企业的要求也逐渐变高,不断激励企业变得更强。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另一项优惠

相比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还有一项税收优惠政策:

1政策优惠

2000年,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由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适用软件产业有关政策。

此后的集成电路税收优惠政策,均延续了本次政策的精神,即——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认定条件

2012年印发的政策对该类企业形成了一系列认定条件。而2016年5月政策发布之后,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时,应满足的认定条件需以本次政策为准。

中发智造梳理,“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享受该项优惠政策时,除了要符合前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应满足的条件(见第三章第二节),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年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2)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七、总  结

总结来讲,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的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有的可减按15%税率征收,有的可享受“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有的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有的可减按10%税率征收。

此外,国发〔2011〕4号政策还明确强调:为完善集成电路产业链,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关键专用材料企业以及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相关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因此,各地方政府、各产业园区、各相关企业应根据自身业务与发展规划,密切关注各类税收优惠政策。

要上税。
现在常规的代理商都会给你说返点多少多少很高的和你说,等到打款的时候在和你说要交税的多少多少,最后感觉被骗了一样。
其实就是想少给你点钱,刚刚开始就说扣税以后的返点不就好了嘛,扣税这都是个别代理商编出来的,根本就没有扣税。
根本就不可能,返点这种饮食的事情做账的时候都是上不了台面的何来交税,如果你的代理商和你说缴税的很遗憾告诉你那是智商税。

目前不收
据了解,其实从2002年开始国税局就开始研究互联网交易税收的管理办法,但由于人员和 *** 作方面的难度,该项研究工作截至目前还未有重大的进展,依您所见,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技术可行性的难度主要在哪里?在近期能否得到解决 答: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性、跨区域性,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收,尤其是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的税收和跨国电子商务的税收,一直是一个困扰各国政府的难题。 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一直主张延期支付对跨国电子商务征收的进口税。早在1998年美国政府就向世界贸易组织(WTO)递交提议(WT/GC/W/7),要求继续当时对电子商务不征收进口税的惯例。美国是第一个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提议对电子交易免征进口税的国家。1998年,世界贸易组织(WTO)为了刺激电子商务的发展,在电子商务工作计划书中规定延期支付针对电子商务征收的进口税。日本政府也主张继续现行的对电子交易不征收进口税的惯例,并且主张从法律和技术的角度来考虑对电子交易征收进口税的问题。 1997年,欧盟提出了对电子商务征收“比特税”的提案。大多数欧盟国家是跨国电子商务的消费国。“比特税”是按互联网使用者在网上传输的信息容量课税。电信公司可以通过电话线,电缆,光纤,卫星记录每次电子交易中信息流量的比特数,并对其课税。“比特税”比对电子交易的货币额课税更为简单,更为公平。但是,由于“比特税”要求区分电子商务信息流量和非电子商务信息流量,这实际上是很难作到的。 考虑到电子商务的发展给国家经济带来的促进作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赞成现在不对通过电子交换的产品和服务征税。尽管发展中国家主要依靠进口税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以满足各种发展目标的需要,现在对通过电子方式交换的产品,如软件、音乐和产品都既不征收进口税,也不征收增值税,发展中国家在电子商务税收方面的损失并不小。而且,由于在中短期,发展中国家仍将是电子商务的净进口国,因此,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电子商务的潜在税收损失要远远大于发达国家。但是,电子商务的发展为扩张市场、提高生产力和竞争力提供了巨大的潜力,它为国家整体经济的发展带来许多益处。因而,发展中国家的政府认为现在不能鲁莽的直接对通过电子方式交换的产品和服务征税。在电子商务税收收入上的损失应该通过促进电子商务在产品和服务领域最大化发展并能迅速扩张到国际电子商务市场来弥补。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政府认为,对电子交易不断增加的收入征税将是一个巨大的挑战。挑战包括:监督电子交易的技术和制度能力;专业人才的问题;在一些非正规领域的执行和强制执行的问题;通信系统的基础设施问题 这些问题在我国也同样存在,解决起来有很大的难度,因为税收问题涉及很多方面,包括电子商务的经营主题资格问题,电子商务本身的界定问题,网络实名的问题,交易信息的有效记录、保存和确认的问题,消费者网上消费是否索要发票的问题,数字产品交易的有效监控的问题,跨区域及跨国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问题,等等,涉及宏观政策法律环境、管理体系、网络技术措施和消费者意识等许多方面。所以,我个人认为,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难以在短期内得到彻底解决,目前只能是在现有税收体制下逐步完善,一方面,给那些应该得到扶持的电子商务以恰当的优惠措施;另一方面,也要避免利用电子商务偷税漏税及双重征税的情况发生。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彻底解决有待于电子商务整体政策法律环境的完善,甚至是全球性的政策环境的完善,这不是一个短期的过程。
据参加西部开发国际研讨会的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透露,中国正在探索电子商务税收对策,计划在下半年提出政策框架。 这位人士说,电子商务税收对策将以现行税制为基础,以避免较大的财政风险,并将遵循不单独开征新税、保持税制中性的原则,以避免税收负担的不公平和影响市场对资源的合理配置。 他说,中国的电子商务税收,还准备把税收政策与税收征管相结合,将税收政策建立在相应的征管水平基础上,以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在制定中,还要有相当的前瞻性。 电子商务是近年来伴随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贸易形式,与传统交易方式有着截然不同的特点,对税收制度、政策和管理国际税收的规则提出了新的挑战。目前,世界各国都在积极研究电子商务的税收对策。 据悉,国家税务总局已成立了电子商务税收对策研究小组,有关具体税收政策正在研究之中,计划在下半年提出税收政策框架。
美国是电子商务发展最早的国家,1999年网上订货销售已达550亿美元。电子商务占当年私人消费总额的06%。在中国,截至2000年第一季度,已有各种消费类电子商务网站1100多家。据赛迪咨询网预测,2000年中国网上购物的总交易额将达到35亿元人民币。由于电子商务是一种全新的运作方式,很难用传统商务的税收政策进行征管。人们对电子商务是否应征税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笔者拟从经济和法律角度加以阐述。
一、电子商务征税的经济分析
目前,对电子商务征税这个问题上,在美国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支持对电子商务实行免税的人相信通过豁免征税,可以鼓励这一革命性的贸易方式成长。然而,150多名美国税收经济学家却反对继续对网上购物的免税待遇。他们认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应当依靠其自身的竞争优势,而不是依靠特别的补贴。
笔者较倾向于后者。因为在一个自由的市场经济中,市场起着资源配置的主导作用。虽然市场的建立与维护离不开政府,但政策因素应该是第二位的,其发挥作用的程度应小于市场。西方的经典经济学早已论证,完全竞争的市场是最优的市场,它能使厂商和消费者效益最大化,从而达到社会财富最大化。税收作为一种资源再分配的方式,其实施应以最小限度地影响自由竞争市场的效率为前提。然而,如果网络商务被豁免消费税,那么消费者使用互联网购物,只是因为相对于传统零售业而言降低了购物的支出。芝加哥大学经济学家古尔斯比证明,网络商务的迅猛发展在很大程度上确实受惠于免税因素。美国1999年550亿美元网上销售中,绝大多数是免税的。此外,他发现,在那些对零售业征收高税收的州或地区,网络零售业发展也更为迅速。
如果网络商务继续豁免消费税,传统商务从业者也会要求大幅降低乃至取消加于他们身上的税负。如果他们的要求得到满足,那对国家财政收入将产生负面影响。即使他们的要求得不到满足,网络商务继续享受免税或减税的待遇,那么随着网络商务的发展尤其是在整个商业中比例的上升也会导致财政收入的减少。虽然许多人从大力扶持电子商务这一新生事物的角度出发,要求对电子商务进行减免税,但笔者认为利用政策性因素调节产业发展未必是有效的。正如中国汽车行业在高关税保护下始终是长不大的孩子一样,对电子商务这一新兴产业浇过多的水,施过多的肥,反而使其失去了在市场的残酷环境中独立挣扎生存的能力。
二、电子商务征税的法律分析
从经济效率和公平的角度而言,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是非常必要的。然而具体落实到税收的征管就会发现矛盾重重,难度相当大。主要包括:
1.在网络中,交易双方都可以是匿名的,地址也是不确定的。因此,税务机关既不知道交易双方的真实身份,也不知道这是否属于他们的管辖范围。对税收的监控和审计也就无从谈起。
2.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以居住地为基础的税收征管制度。随着电子网络技术的发展,人和物的流动性性加强,对居民住地的确认日益困难。这使得避税更容易更普遍。
3.当今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收入来源地收税管辖权。而一个国家能否有效行使税收地域管辖权,其重要的前提就是确认所得来源地和财产所在地。对传统商务多以常设机构所在地作为标准之一。常设机构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而电子商务通过网络连接,电子商务商对网络线路和用户的电子设备没有所有权,也不需要到用户所在地设置机构。因此,以什么标准对电子商务征税成为一个中心问题。电子商务中的网络服务器是否构成征税的依据成为讨论的焦点,至今尚未有最终定论。电子商务的形式内容日新月异,即使现在有明确统一的认识,也有可能因为跟不上新发展而失去意义。
4.税收征缴的复杂性。传统的零售商只需以单一税率代收税款,填制一份税收缴款文件并向一个地区的税务机构上缴就可以了。而电子商务中,零售商必须向成千上万个不同的税务机构上缴并填制不同税率的各种税收文件。电子商品的销售及服务的提供,由于能通过因特网,销售商或许不知道顾客于何处收到商品及劳务。这就使正常征缴几乎不可能。
5.征税成本高。由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非常困难,若要达到传统商务税收征管的程度,代价将是非常高昂的。
除上述问题外,由于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较少,自身尚处于不完善阶段,使得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更加困难。此外,电子商务全球性的特点,必然会引起国家间利益的转移,这就牵涉到国际协调问题。这种协调由于电子商务在各国间发展极不平衡的态势而显得更加困难。例如,对收受管辖权的确定,若以网站注册地为标准,除美国以外的绝大多数国家都不会同意;若以商品、劳务消费地为标准,美国则丧失了海外网络销售的税收征管权。这就使“双赢”局面很难形成,各国达成协议的可能性就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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