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吸烟学校该怎么处理学生吸烟

学生吸烟学校该怎么处理学生吸烟,第1张

警告。

发现学生抽烟可采取以下处分措施

1、学生吸烟行为一经认定后,随即自动进入处理程序。

2、学生吸烟行为的教育责任,应由学校和家庭共同承担。

3、学生吸烟行为发生后,填写吸烟行为认定书,通知家长到校签字,然后回家进行为期一周的家庭教育,在家庭教育期间,学生要深刻反思吸烟行为对自己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并形成书面材料(说明书一千字)家长也应该就孩子吸烟进行教育反思,并形成书面材料。

4、在家庭教育期间,学生和家长如果认为认识明确,反思深刻,可在第四天携带相关书面材料到校,经确认合格,可进入学校教育阶段,学生和家长填写违纪处分。

5、学生第一次吸烟行为被发现,给予开除警告处分;学生第二次吸烟行为被发现,给予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六个月处分。以上处分均装入学生档案。学生第三次吸烟行为被发现,给予开除学籍勒令退学处分。

6、学生在吸烟行为的认定或教育过程中如果出现顶撞或证据确凿拒不认错将从重予以处罚。

注意

1、烟草具有一定的药用功能。早期的吸烟宣传,十分强调甚至夸大了烟草的药用功能,这对烟草的传播产生深刻的影响。最早提及烟草的有关医书,多记载它可“辟瘴”、“祛寒”,甚至有“疗百疾”之功。

2、烟草为馈赠和待客之物。烟草又有“烟酒”和“干酒”之称,从上层社会到民间,与茶、酒为待客之物。《食物本草会纂》又云: 普天之下,好饮烟者无分贵贱,无分男妇,用以代敬代酒,刻不能少,终身不厌。

3、吸烟者宣传吸烟情趣。烟草传入之初,在文人学士、达官贵绅中吸烟被认为是一种雅好,吸烟的情趣往往被着力渲染,以烟为题的文章、诗词之类在文苑中彼处皆是。蔡家琬《烟谱》提到,有人认为“士不吸烟饮酒,其人必无风味”。正是追逐这种绅士风味,使不少人对烟草由“索而赏试”到“顷必必需”,甚至达到“如感狐媚,如蛊妖色”的地步。

4、吸烟成为一部分人的生理需要。随着吸烟的发展,有相当一部分人吸烟成瘾,嗜烟如命。何其伟《爱筠索咏烟筒》诗云:“亦知无甚味,只是苦相思。”吸烟者虽然比较普遍地存在这种矛盾的心理,但毕竟同烟草结下了不解之缘,有的人嗜烟甚于饭。

小学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应急预案1

为了做好我校特大事故(险情)的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及校舍财产安全,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本预案适用于汛灾、火灾、、煤气中毒、食物中毒等同类事故。

一、指导思想

在县局、乡中心学校的统一领导下,坚持“预防为主”方针,按照“快速、有效救援”的原则,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构,明确责任,最快速、最有效的应对一旦发生的特大事故(险情),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二、组织领导

(一)学校成立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小组。组长由校长毛海担任,副组长由拓朝斌担任,办公室设在校务处,办公室具体工作由王永胜同志负责。

(二)按照事故(险情)类别,设立联络员。

1、校内外活动中引起的特大事故(险情)由各班主任负责联络,此时要求联络员在第一时间内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人员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

2、学校设施、水灾、火灾引起的特大事故(险情)由王耀华同志负责应急救援,并进行联络。

3、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设立现场指挥办公室,指挥员由毛海校长担任,并同时主动请求村双委领导及时参加救援。

4、拓朝斌负责现场疏散指挥,王宜进负责车辆联络,此时王耀华负责现场救护,张太和负责联系有关人员并载第一时间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王永胜负责报告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孔庆国负责现场疏散,王春梅负责即时救治。

5、 撤退路线:各班学生按照日常路队管理次序迅速撤至校园上院→由现场指挥负责进行组织向校外撤退→各班班主任负责护送学生撤退到安全地带。

6、联络流程:

有关责任人向学校领导报告→学校领导向上级报告同时联系有关部门→责任人联系学校职工并进行现场救护→指挥员现场指挥有序撤退。

三、特大事故(险情)报告及应急救援现场组织

1、特大事故(险情)报告。 发生特大事故后,要用最快捷的方式向中心学校特大事故(险情)指挥部以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续报工作。情况紧急时可先采取补救措施 和口头报告,再以书面形式及时补报。

2、一旦发生特大事故(险情),除迅速报告同时(10分钟内),此时应积极采取安全可靠的自救和互救措施,防止险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学校所有教职工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到达各自负责地点。领导组成员必须在10分钟内达到现场

四、工作要求

1、各级班主任应充分认识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重要性,明确专人负责,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2、加强对预案的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此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3、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的义务。

4、实行责任追究制,在救援工作中推诿扯皮或者懈怠造成损失的视情况分别给与相应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小学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应急预案2

为预防和减少学校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精神,特制定本预案。

一、引发交通事故的原因

驾驶员疲劳驾车、超速、超载、随意变道、闯禁令标志、应变能力差、车容车况差、车辆安全性能差(特别是制动系统)等情况都可能是诱发的原因。

二、预防办法和措施

1、加强对广大师生交通法规、安全行车的教育。

2、加强对乘车师生的交通安全教育,特别要教育学生不要把头、手伸出车窗外。

3、如学校集体外出,最好有组织、有秩序的列队行走,如需要乘车,选择经验丰富、驾驶技术熟练、驾龄较长、自觉守法的同志担任校车驾驶员;选择认真负责的老师随车,做好学生的安全保护工作

4、定期对接送学生的车辆进行统计,并向家长和司机宣传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车的常识,并与司机签订安全责任书。

5、做好校车车辆例行保养工作,出车前要对车容、车况、安全性能(特别是制动系统)进行检查。

三、应急处理程序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按下列程序处理。

1、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

2、报上级主管部门(先口头后书面)

3、处置乘车人员。

(1)发现学生受伤者,要尽快及时送医院救治(或视情拨打120)。

(2)另外调动车辆接送学生,换乘车辆时,随车教师要看清周围交通、车辆行驶情况,避免发生新的交通事故。

4、通知家长。

5、配合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调查,并参与调解。

6、及时做好学生及家长安抚工作,控制事态,维持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正常进行。

7、通知保险公司介入。

四、工作机构、职责

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廖学明

副组长:胡文

组员:

职责:下达启动处置交通应急预案命令。依据上级批示和现场情况,适时决策、发布指令,组织指挥处置行动。组织调集人员、物资及交通工具,指挥现场处置工作。向上级主管部们报告事件的情况,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发出通报或协助请求。同时负责与有关卫生、公安、交通、等部门协调工作,检查监督突发事件的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教室

主任:董晓春

成员:各年级主任和班主任教师

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现场处置组

组长:胡文

成员:学校办公室主任总务主任护校队

职责:深入现场做好有关救援、抢救、解释、宣传、调解、劝导等工作,及时调查收集交通事故的起因、现状、发展趋势等信息,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进行现场处置,采取必要措施。

小学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应急预案3

为了有效预防食堂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调动各方面力量,迅速、高效、有序地投入抢险救助工作,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预案。

一、安全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应急方案

1、建立信息报告制度,若发生疑似食物中毒症状,生活老师、班主任应在三分钟内报告行政处,行政处立即上报校长室。

2、在出现食物中毒症状时,班主任、生活老师先将学生送校医室进行初步诊断,同时上报行政处、校长室,确定是否送医院紧急治疗。

3、如果发生师生食物集体中毒现象,安全领导小组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抢救组、维护现场秩序警戒组、善后处理组等,以确保抢险、救助工作有序进行,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4、抢救组必须迅速与医院联系,展开急救,并上报市教育局、市卫生监督所。

5、维护现场秩序警戒组,立即严格控制非本校人员进入学校, 同时封存食堂预留食品样品,以便医院检查中毒情况。

6、事故处理小组要稳定家长、学生情绪,避免不必要的误解,达成良好共识,妥善地解决事后工作。

三、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食堂要配合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要立即封存食堂预留食品样品,不得隐瞒真相,阻挠调查。

四、防范监控

为了预防食中毒事故的发生,学校行政处要把好食堂、校园超市进货关,杜绝“三无”食品、过期变质食品进入校园;学生处要加强对全体师生的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师生的防范意识;食堂要制定食品生产的规程,规范 *** 作。

小学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应急预案4

(一) 学生交通事故的发生

学生车祸往往大多是横穿马路,引起伤害事故,也有的骑自行车出车祸,造成伤害事故。

(二) 处置措施

1、在学生上学放学期间,学校附近发生的交通事故,值日教师或其他教师发现学生交通事故,应立即示意肇事司机停车或采取其他措施,记住该车车牌号码。

2、马上组织力量将受伤害学生送往医院就诊。

3、马上将事故情况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让他们来查验事故情况。

4、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告知孩子情况,叫他马上上医院。

5、报保险公司,以便取得保险公司赔偿。

6、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发生上述情况,也同样按上述情况处置。

(三) 事故的预防

1、教育学生过马上要遵守交通规则,走路必须走在人行道上,严禁在路上打闹、追逐。雨天撑伞行走别让伞遮住视线。

2、无人行道或者人行道上有障碍物时,可以在距道路边缘或者障碍物边缘一米宽度内行走。

3、横过车行道须走人行横道。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遵守信号规定;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注意来往车辆,不准追逐、猛跑。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

4、不在交通拥挤的地方集队、停留。

5、对骑自行车学生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促使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小学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应急预案5

为了有效防范学校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争取在第一时间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投入抢险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控制事故发生后的伤害和损失,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预案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火灾、地震、食物中毒、传染病、校舍倒塌、交通事故、大型集会、外出活动、溺水、有毒气体、触电、校园暴力等。

二、组织领导及职责

(一)、设立校长室为应急指挥办公室,成立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张xx

副组长:张xx

成员:吴xx、闫xx各班主任、科任教师。

(二)、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认真组织学习本预案,明确应急办法和措施。

2、出现重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争取第一时间掌握信息,并根据事故发生状态和预案规定迅速部署抢救工作,力争将灾害和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同时尽快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灾情,寻求帮助。

3、对事故灾害可能危及的周围人员或物资要及时组织疏散。

4、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6、适时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和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三、报告制度

1、出现重大责任事故,首先发现的教师就是第一责任人,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重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长。

2、出现重大事故学校应急指挥办公室必须立即报告姚村镇中心学校和有关部门,并在6小时内附上文字报告,报告内容必须明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3、发生学生伤亡事故,必须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并全力组织抢救。

四、重大事故应急措施

1、发生火灾事故时,学校应急指挥办公室要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同时根据不同类型火灾,由事故应急总指挥统一部署,采用正确灭火方案,控制火势蔓延,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组织人员从安全通道疏散师生。

2、发生大风暴雨灾难,班主任要将学生迅速集中到二层楼以上教室统一照看,严禁学生在室外活动。

3、发生地震灾难,如时间允许各班上课教师必须迅速将学生集中到 *** 场等空旷地带,如果时间来不及应迅速要求学生躲在桌子下面。

4、发生学生饮食中毒事故时,应马上拨打镇卫生院防保组电话寻求帮助,同时根据中毒的症状及特点,迅速组织急救人员开展抢救工作。要保护好事故区域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同时报告姚村镇中心学校。

5、发生传染性疾病事故,学校要及时通知姚村镇疾病防控中心,做好自身的防护后要马上切断传染途径,对传染源实施隔离、监护或送到定点医院诊治。同时对与传染源有过密切接触的人也要实施隔离观察。

6、发生工程建设、校舍安全事故,学校要拨打120急救,110报警电话,并立即组织人员开展抢险工作。校舍坍塌事故还要及时调集抢险队伍和施工机械,寻找遇难者和幸存人员。协助医疗救护人员做好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

7、发生交通事故时,学校应拨打交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在保护好事故现场的同时,对伤员进行抢救。

8、大型集会、课间 *** 、学生到厕所出现重大拥挤踩伤事故,要马上组织教师有序地疏散人群,减少伤亡,全力抢救伤者。同时拨打120救护电话和镇防保组电话,及时救护。

9、外出活动发生意外,要及时拨打110报警和120急救电话。

10、发生滑冰溺水或触电事故,严禁学生救助。要立即组织会游泳的教师下水救助,救出后要马上做人工呼吸。对触电的人员禁止用手拉,要先用木条等绝缘体将电线挑开,然后再马上做人工呼吸救助。同时拨打120救护电话。

11、发生有燃气体爆炸事故和有毒气体泄露的场所,应急指挥办公室要立即拨打119火警,110报警,120急救电话救援,同时要及时疏散周边人员。做好伤员救助、现场保护、人员疏散等工作,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12、发生校园重大人身伤害事故时,应急指挥办公室要及时拨打110报警,拨打120对受伤人员进行急救,并妥善保存现场痕迹和证物。

13、实验课发生重大事故时,学校要拨打120急救电话。如是化学危险品事故还要做好事故区域警戒和人员疏散,防止事故扩大。学校还要通知卫生部门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伤员,防止危害蔓延。

14、出现危险性游戏、玩具事故,学校首先要拨打120救护电话,对危险性游戏马上制止,并将其危险物品没收,追查玩具的来源。

五、现场指挥

处置事故现场最高负责人:张xx

抢险组、抢救伤员组、疏散小组:各班班主任科任教师

维护现场秩序警戒组:孔xx

善后处理组:孔xx

后勤保障组:孔xx

六、事故调查

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积极配合中心学校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没有追究不放过,师生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七、防范监控

为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学校将加大对重安全故隐患的排查,对一时难以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学校将进一步建立档案,逐级上报,并制定防范监控方案,确保重大安全隐患得到有效监控和及时消除,从而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

八、其它事项

1、本方案未尽事宜,在实施的过程中可根据不同情况随时进行补充。

2、一旦启动紧急预案,各组人员按照职责立即进入工作状态。

3、如因为工作拖拉,不能及时进入应急岗位者将承担相应损失。

在校园生活中,学生属于学校老师的教育范围内。由于学生在未成年之前的心智和思想还不太成熟,在处理矛盾时大多使用武力解决。那么,怎样处理学生 打架斗殴 呢一般来说,相关职工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控制局面的措施,并且进行教育,若是情形严重的将会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一、学生在校内发生打架、斗殴等群体性事件的处理流程 1、处理学生打架、斗殴等群体性事件应遵循就近原则。任何目击此类事件的教职工均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局面,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立即通知值班领导并及时向主管部门及相关领导报告。 2、各主管部门在接到上报后,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抵达现场,处理现场并安抚学生情绪。若发生学生伤亡情况的应立即组织对受伤学生的救治。事态较为严重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并请求就近的公安机关及医疗部门给予协助与配合。 3、晚间及节假日期间发生打架、斗殴等群体性事件的,首先发现此事件的教职工应及时通知值班领导。值班领导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往现场,协调组织在场教职工、班主任及学校保卫人员将参与斗殴的学生迅速分开,并及时对受伤的学生进行救治。 4、事件现场处理结束后,相关人员应在两天内将该事件发生的详细情况和详细处理过程整理后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存档。 二、学生在校外发生打架、斗殴等群体性事件的处理流程 1、双方当事人均为学生,公安机关未涉入调查处理的,学校有关部门获悉后,参照学生在校园内发生的打架斗殴等违纪案件的调查办法进行调查。 2、双方当事人均为学生,公安机关已涉入对该事件的调查的,学校相关部门应协助当地派出所,调查了解事件的原因、经过,并及时处理该事件造成的影响。 3、双方当事人的一方为学生,另一方当事人为校外其他人员,由学生自行到公安机关报案,到保卫处报案的,保卫处可代其向公安机关转交报案材料,保卫处和有关系部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三、学生打架、斗殴等群体性事件事后处理办法 1、学生受伤需住院治疗的需通知学生家长。若事态严重的,可由学生工作处、总务处协调处理。 2、处理该事件产生的相关费用及赔偿,可由公安机关、学生工作处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告知当事人通过法律仲裁进行解决。 3、学校内发生的此类事件,由学生工作部依据调查结果,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规定的处分等级、程序进行处理。 4、校卫队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处理后,应由校卫队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处理结论或材料复印件,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 综上所述,关于 怎样处理学生打架斗殴 的问题想必您已经知道如何处理。同时对于学生打架斗殴的事件中,双方都是具有一定的责任的,学校在处理问题时应当秉持公正公平的角度进行。当然关于恶性斗殴事件应当交给相关执法部门进行处理,在必要时应当使用法律手段进行处罚。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 *** 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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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突发事件处理程序及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校园突发事件,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突发事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第四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师生。

第五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学校管理,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六条:学校应采取各种措施,尽量避免突发事件的发生。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二章 事故的处理程序及办法

第七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程序及办法:

(一)学生在课堂(课间)发生伤害事故的,任课教师(班主任)应立即组织将其送至校医室或通知校医前来处理;校医不在或情形比较严重的,应立即向年级部、学生指导处或校领导汇报并视情况送医院急救。

骨折或病情较严重的,须通知120急救中心专业人员前来搬运救治。

(二)如需送医院的,相关教师(责任教师、班主任、校医、学生指导处成员)应及时组织送至,并及时通知当事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医院看护。

(三)班主任应在第一时间组织当事人和旁观者书写情况说明并留存。

(四)事故发生后,年级部或学生指导处必须及时保护现场,保留证据。

(五)任课教师(班主任)应于当日书写情况说明并报学生指导处留存。

(六)事发后,任课教师(班主任)应于当日晚及时电话关心和询问受伤学生康复情况;病情严重的,相关处室应及时组织责任教师或学生家长登门看望与慰问。

(七)伤害事故涉及责任问题及相关费用的,学生指导处应及时向保险公司通报,并做好调查和调解工作;问题严重的或调解不成的,应及时上报校长室协调处理。

(八)有关协议书应及时交档案室留存。

(九)发生重大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汇报。

第八条: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的,带队领导和教师除应及时救护伤者外,还应及时联系公安部门、活动场地与交通工具等的提供者协同处理。

第九条:发生水痘、流行性腮腺炎、急性结膜炎(红眼病)等传染性疾病流行事件,班主任及第一发现人应立即协同校医及时组织救治;病情严重的,要通知家长或亲自将学生送至医院抢救。相关场所(教室、实验室等)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做好消毒工作。学校要及时上报卫生防疫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并切实做好晨检工作。。

学生在家患疑似传染病的,班主任需提醒家长及时带孩子去医院感染科就诊、并将会诊结果通知班主任。

学生病愈后,必须持社区医疗机构的痊愈证明书,先到校医室报到,经审核后方可进班上课。

发生食物中毒的,食物需留样待查,并及时上报卫生防疫部门、教育主管部门,视情况报公安部门。

第十条:发生火灾或液化气泄露、水管爆裂等突发事故,当事人及第一发现人应立即组织灭火或关闭阀门,并及时向后勤服务部门或分管校长汇报。后勤服务部门应立即组织抢修。

情况危急时,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应按预定路线将学生安全有序地撤离至安全区域。

第十一条:如遇暴雪、冰封天气,门卫及其它后勤管理人员应在学生到校前,及时在组织清扫校园内外的道路积雪;班主任、各处室成员及校医应提前到校视察情况,做好安全防护、学生教育、课间巡视等工作。

第十二条:校园施工,应以安全第一为原则。施工单位应使用符合安全规范的仪器设备并做好防护工作;学生指导处应会同年级部和班主任及时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后勤服务处要加强安全巡视,杜绝校园安全隐患。如发生突发安全事故,学校应及时联系施工单位并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必要时还需上报安全监督等部门。对受伤人员的救治程序及办法,同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

第十三条:如遇校外人员冲击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门卫及在现场的教工应及时做好疏导劝解工作;情况严重的,应立即向学校汇报或向公安部门报案;必要时,要进行现场摄像和拍照。情形严重或造成重大后果的,学校应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汇报。

第十四条:其它突发事件的处理,本着及时、有效、规范的原则,认真处理。

第三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及损害的赔偿

第十五条:发生校园意外事故,且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学校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应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因教师或者学校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赔偿责任,并给予适当的处理。

第十九条:对于因不及时处理而造成重大影响的,学校将给予相关责任人适当的处理。

第二十条: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师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中的“校园意外事故直接责任人”是指:

(一)因玩忽职守,致使事故发生在课堂(含实验课及在室外进行的有关课程)的,该课程任课教师为第一责任人。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事故发生在专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库房的,该专用教室等管理人员为第一责任人。

(三)电路安全,电工是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以上条文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已于2005年元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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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突发事件预防处理应急预案

一、总则

1、为使学校能够及时、有序、高效地应付和处理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保证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尽最大可能避免和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化危机为转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局关于学校突发事件处置与应急预案的精神,制定本应急预案。

2、树立“以人为本,生命第一”的思想,全校各部门和处室,在一旦突发事件发生时,能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有序应对。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中突发性事件指学校内突然发生的不可预料的严重危害师生安全,影响学校正常教育秩序,以及会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事件。具体包括:

1、学校火灾事故;

2、组织外出活动时的意外事故;

3、学校建设、校舍及设施设备引起的安全事故;

4、学校食堂供餐或其他食品、饮品引发的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

5、集体活动中或课间大量师生员工的相互挤压事故;

6、来自校内外的袭击、伤害性事件;学生失踪、绑架事件;

7、感染性或季节性、暴发性疾病等公共卫生事件;

8、由各种原因发生的师生员工出走、自伤、自虐、自杀事件;

9、学校财产被盗事件;

10、学生在非教学时间的校外意外伤亡事件;

11、群体性上访事件;

12、在校学生刑事犯罪事件;

13、其它自然或人为的突发恶性事件。

三、组织管理

1、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校长室、各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由安全工作分管领导担任,并聘请法制副校长指导学校安全法制教育。领导小组成员随岗位变化自然调整,常态下负责学校的安全管理,在突发事件来临时,负责突发事件的处理。

2、突发事件发生时,由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校长)统一负责处理,校长外出时,由校长指定校领导或由在家的最高领导统一负责对突发事件的处理,由副校长(或安全工作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1)、党政办负责突发事件相关信息收集和报道。

(2)、德育处、总务处、教务处、教科处等协助分管领导做好突发事件的具体处理工作,如人员疏散、现场维护等工作。

(3)、校长室、工会等做好突发事件原因的调查,责任的追究,责任人的处理。

四、突发事件的处理

1、突发事件的处理必须严格遵循“以人为本,生命第一”的原则,组织自身力量并迅速请求社会有关方面快速开展各项救援工作,把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2、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当事人必须在事发的第一时间向相关领导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概况以及采取措施情况、进展和下步打算等。相关领导再根据突发事件的等级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在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立即指挥启动学校突发事件处理应急预案,按应急预案确定的相关人员职责开展工作。

3、突发事件发生后,必须根据其性质因时、因地、因人制宜地妥善加以处理。如校园内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除及时向校长报告外,还需再取样本(如呕吐物等),保护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并进行对症的应急处理,及时向疾控中心报告;如有流行性传染病发生,马上对有关人员进行隔离,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同时,对各处室进行消毒,既要向上级领导汇报,又要通知家长。在碰到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时,更要沉着冷静,决定采取相应措施,除组织抢救疏散外,要及时向消防、交警等有关单位报告,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4、突发事件的事态发展基本控制后,应调查清楚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相关责任,认定事件性质,形成调查报告,并对事件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5、信息报送。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班级、知情者和学校各部门应立即将发生地点、时间等基本情况和有关信息立即报告校长室。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信息报送时限:一般突发事件2小时内报送,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即时报,最迟在半小时报送,具体为先口头报,再书面报。同时应及时续报事件发展情况、原因、后果及对事件的处理情况。

五、突发事件的预防

1、全校师生员工要有“防范于未然”的思想意识,严格遵守学校的安全工作制度,及时妥善处理校园中可能发生的偶发事件,把不安全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2、每学期开学前,总务处负责对全校校舍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危房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3、总务处、德育处要定期对灭火器、应急灯、楼道路灯、教学楼、寝室楼的用电线路等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及时维修。

4、加强食堂和小卖部管理,确保饮食卫生安全。食堂和小卖部要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岗位责任制,对进货核查、消毒、取样等实行登记签名制;要加强食堂和小卖部安全保卫工作,禁止无关人员随意进入食堂加工 *** 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严防投毒事件发生。

5、切实执行《学校安全卫生工作条例》,加大教育的宣传力度,利用黑板报、宣传窗、班队课等形式,广泛开展预防知识宣教教育,及时印发教育资料,增强师生员工的公共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6、经常邀请交警、消防人员、法制讲师团、法制副校长等来校为全体师生作交通安全、消防知识、法律知识讲座。

7、规范门卫值勤制度,严格进出人员登记。

8、完善夜自修管理制度,实行严格的请假、点名制度,发现学生无故未到校的,及时与家长联系。

9、加强节假日值班制度。

10、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把心理健康教育有机地渗透到各门学科的教学中。

六、常用报警电话:120、110、119、88418110(邱隘派出所)88412253(盛垫交警)

七、责任追究

1、学校各相关处室人员违反本预案有关规定要求导致突发事件处理受到影响或者导致事态扩大,给相关责任人及其主管人员以相应的处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重处分。

(1)突发事件接报者未按规定及时上报相关领导,导致事件处理受影响的;

(2)相关人员后勤保障不力,延误突发事件处理时机的;

(3)相关人员向上级部门报告事件信息未经领导审签,导致错报、漏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4)相关人员未及时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导致事态扩大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以相应的处分。

(1)因管理混乱、安全事故预防措施不落实,导致突发事件发生,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2)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采取救援措施导致损害扩大的;

(3)相关当事人未及时报告突发事件,导致处理时机延迟的;

(4)拒绝、阻挠事件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隐瞒事实真相的。

3、违反本预案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生违纪处理及撤消规定

一、 违纪处理程序

(一) 行为违纪处理

各年级、部根据学生违纪事实,依照《学校学生违纪处理规定》中的有关条款做学生处分审批表(一式四份)呈报政教处审核无误后,报学校审核,审核完毕上报学校主管领导批示,完成后由学校政教处出公告文,原件由学校留存。复印件两份,班级、年级组各一份。班级根据公告文对违纪学生进行送达,并告之学生应有的申诉权利。年级组留学生处分审批表、政教处公告文复印件各一份存档。班级上留学生处分审批表两份,年级公告文复印件一份,送达单存根一份及其他原始材料存档。

(二) 学籍违纪处理(考场违纪)

由学院教务处根据监考老师上报的监考单,对违纪学生行文通告后的行文通告单转到学生处,学生处收到通告单下发到相关教学系后,由教学系依据《天津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中的有关条款做学生处分审批表(一式四份)呈报学生处审核无误后。上报学院主管领导批示。由学院行政办公室出示告文,原件留学院存档。教务处保存学校行文的复印件。后续存档具体参照(一)条的相关程序。

二、 学生处分撤销

(一) 相关处分的撤销时限:

警告处分 撤销时间为送达后 3个月以上;

严重警告 撤销时间为送达后 3个月以上;

记过处分 撤销时间为送达后 6个月以上;

留校察看 撤销时间为送达后 12个月以上。

(二) 处分撤销程序

1处分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班主任提出撤销学生处分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受处分的时间、原因、处分种类和申请撤销的理由。

2班主任接到申请书后,就申请人是否符合处分撤销条件进行审核,并由班委会出具鉴定,班主任签署意见后上报班级所属教学系。

3学生处接系部上报的《撤销处分登记表》和有关材料后,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撤销学生处分条件进行审核。

4审核不符合撤销处分条件的,将材料退回申请人所在系部;经审核符合撤销处分条件的,由学生处报学院主管领导批示。

5对学院不予批准的撤销学生处分决定,由学生处通知申请人所在系部;对学院批准的撤销学生处分决定,由学生处用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6 学生处分撤销前又受到处分的学生,撤销处分的期间从后一学生处分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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