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根据《武汉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违反《条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农业行政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原则及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第四条 农药经营者违反《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销售违禁农药的,由农业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所售违禁农药价值在100元以下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所售违禁农药价值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所售违禁农药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所售违禁农药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五)两次以上销售违禁农药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第五条 农药经营单位违反《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聘用未取得上岗证的人员从事农药销售的,由农业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每聘用1人2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累计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元。第六条 农药销售人员违反《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农业行政部门对农药经营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因未履行义务致使蔬菜生产者使用农药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七条 蔬菜生产者违反《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在蔬菜生产中使用违禁农药的,由农业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第一次使用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第二次使用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三次以上使用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八条 蔬菜生产者违反《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安全、合理使用农药,危害人体健康或者污染环境的,由农业行政部门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九条 蔬菜生产者违反《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未经检测或者经抽检确认为农药残留超标蔬菜的,由农业行政部门责令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农药残留超标蔬菜,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所售农药残留轻度超标蔬菜数量在500公斤以下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所售农药残留轻度超标蔬菜数量在5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所售农药残留轻度超标蔬菜数量在1000公斤以上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四)所售蔬菜农药残留严重超标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第十条 经抽检确认为农药残留超标的在园蔬菜,由农业行政部门根据其农药残留超标程度处理。轻度超标的,责令其延期采收;严重超标的,禁止上市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第十一条 蔬菜批发市场、蔬菜加工单位违反《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批发或者加工未经检测或者经抽检确认为农药残留超标蔬菜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农药残留超标蔬菜,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批发或者加工的农药残留超标蔬菜价值在2000元以下或者数量在2000公斤以下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批发或者加工的农药残留超标蔬菜价值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或者数量在2000公斤以上5000公斤以下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批发或者加工的农药残留超标蔬菜价值在5000元以上或者数量在5000公斤以上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1年内两次以上批发或者加工农药残留超标蔬菜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第十二条 集贸市场举办单位、超市等蔬菜经营单位违反《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未经检测或者经抽检确认为农药残留超标蔬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责令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农药残留超标蔬菜,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所售农药残留超标蔬菜价值在1000元以下或者数量在1000公斤以下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所售农药残留超标蔬菜价值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或者数量在1000公斤以上3000公斤以下的,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三)所售农药残留超标蔬菜价值在3000元以上或者数量在3000公斤以上的,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销售未经检测或者经抽检确认为农药残留超标蔬菜,严重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前款规定的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
问题一:绿色无公害蔬菜有哪些 无公害蔬菜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符合有关国家或农业行业无公害标准的要求,并经产地或市场质量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经有关部门认证后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识销售的蔬菜产品。从定义中可以看出,无公害蔬菜有四层意思,第一是生产环境要符合标准的要求,第二是按标准规定的程序生产,三是产品质量经检验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四是产品要经过有关部门认证并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识。因此,生产无公害蔬菜应从这四个方面抓起。 绿色无公害蔬菜必须满足个条件 1、周边环境没有污染,包括水、大气; 2、使用清洁的有机肥,不使用化学肥料; 3、不使用农药 如果是加工的绿色产品,还要考虑加工过程 只要符合以上条件的蔬菜就属于无公害蔬菜啦
问题二:什么是无公害蔬菜 营养价值没有什么特别;种植方法也没有什么特别,不允许用剧毒、高残留农药;周围环境要求远离污染源,不受“三废”的侵害;与一般蔬菜的区别就在于是按照相应生产技术标准生产的、符合通用卫生标准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安全蔬菜。严格来讲,无公害是蔬菜的一种基本要求,普通蔬菜都应达到这一要求。现在国家要求所有上市销售的蔬菜必须达到无公害蔬菜标准,因为如果达不到无公害标准不就是有公害么?
问题三:什么是无公害蔬菜无公害蔬菜的三个标准指哪些内容 所谓无公害蔬菜是指蔬菜中有害物质(如农药残留、重金属、亚硝酸盐等)的含量,控制在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内,人们食用后对人体健康不造成危害的蔬菜。仅供参考。
问题四:有机蔬菜和绿色无公害的蔬菜,有什么区别?? (一)绿色蔬菜
达到“绿色食品”标准的蔬菜是绿色蔬菜。
“绿色食品”是指经专门机构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的统称。由于与环境保护有关的事物通常都冠之以绿色,为了更加突出这类食品出自良好的生态环境,因此定名为绿色食品。
绿色食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必须符合农业部制定的绿色食品生态环境标准;
(2)农作物种植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农业部制定的绿色食品生产 *** 作规程;
(3)产品必须符合农业部制定的绿色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
(4)产品外包装必须符合国家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符合绿色食品特定的包装装潢和标签规定。
(二)有机蔬菜
有机蔬菜指在蔬菜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以及基因工程技术及其产物,而是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采取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维持农业生态系统持续稳定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
这是蔬菜生产追求的也是人们期望的最高目标。
(三)无公害蔬菜
无公害蔬菜是指没有受到有害物质污染的蔬菜,即商品蔬菜中不含有某些规定不准含有的有毒物质,而对有些不可避免的有害物质则要控制在允许范围之内,以保证人们的食用安全。
无公害果蔬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农药残留量不超标:无公害果蔬中不含有禁用的高毒农药,其他农药残留量不超过允许标准。
(2)硝酸盐含量不超标:食用果蔬中硝酸盐含量不超过允许标准,一般控制在432ppm以下。
(3)“三废”(废气、废水、废渣)等有害物质含量不超标:无公害果蔬必须避免环境污染造成的危害,商品菜中的“三废”和废原生物等有害物质含量不超过标准允许量。 国家禁用的高毒农种有: 甲胺磷,对硫磷(1605)、甲基对硫磷、内吸磷(1059)、久效磷、甲拌磷(3911)、磷胺、氧化乐果、甲基异柳 磷、治螟磷、水胺硫磷、杀扑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涕灭威、克百威、林丹等剧毒、高毒农药以及六六六、滴滴涕等高残留农药。
问题五:无公害蔬菜和普通蔬菜有什么区别 肯定不一样,普通蔬菜是打农药的,上化肥,而无公害蔬菜是没用这些,吃着放心。
问题六:什么是无公害蔬菜无公害蔬菜的三个标准指哪些内容 无公害蔬菜标准有三个,所谓无公害蔬菜是指蔬菜中有害物质(如农药残留、重金属、亚硝酸盐等)的含量,控制在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内,人们食用后对人体健康不造成危害的蔬菜。
个人认为,一是产地环境合符无公害生产,
二是按无公害质量体质生产,
三是产品检测合格并取得无公害有效证书。
问题七:有机蔬菜,绿色蔬菜,无公害蔬菜到底有什么区别
问题八:什么是无公害蔬菜? 不允许用剧毒、高残留农药;周围环境要求远离污染源,不受“三废”的侵害;与一般蔬菜的区别就在于是按照相应生产技术标准生产的、符合通用卫生标准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安全蔬菜。
问题九:有机蔬菜与绿色蔬菜、无公害蔬菜有什么区别?价格如何? 有机蔬菜:是指遵照有机农业生产标准,在生产中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激素等生长调节剂等物质,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采用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生产出来的蔬菜。
绿色蔬菜:是指在生态环境质量符合规定标准的产地,生产过程中允许 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物质,按特定的生产 *** 作规程生产、加工,产品质量及包装经检测、检查符合特定标准,并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蔬菜。
无公害蔬菜:是指按照相应生产技术标准生产的、符合通用卫生标准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安全蔬菜。无公害蔬菜中有害物质(如农药残留、重金属、化肥残留、亚硝酸盐等)的含量,控制在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内,人们食用后对人体健康不造成危害。
有机蔬菜与绿色蔬菜和无公害蔬菜最主要的区别是种植有机蔬菜完全不使用化学合成的肥料、农药、生长调节剂(比如激素等)、转基因技术,产地要求远离工业区、城市生活区、交通主干道,生产过程完全遵守有机蔬菜生产技术规程。有机蔬菜是目前可以吃的蔬菜中最安全的蔬菜。在国外只有普通蔬菜和有机蔬菜之分,绿色蔬菜和无公害蔬菜的称呼只在国内使用,是我国向有机蔬菜过度的两个阶段。
价格:有机蔬菜最贵、其次是绿色蔬菜、然后就是无公害蔬菜,一般有机蔬菜是普通蔬菜的3-5以上。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蔬菜基地的保护和管理,发展蔬菜生产,保障城市蔬菜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含郊区、蜀山镇和三县)蔬菜基地的保护、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蔬菜基地是指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划定专门用于蔬菜生产的土地。
本条例所称的蔬菜基地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是指对依法划定的蔬菜基地,实行重点保护的区域。第四条 蔬菜基地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实行总量控制、分类保护、从严管理、兼顾建设的原则。第五条 本市蔬菜基地面积按市区人口人均20平方米标准配置。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市区人口的增加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蔬菜基地总量和保护区范围,开发新的蔬菜基地。第六条 蔬菜基地保护区分为一类保护区和二类保护区。一类保护区面积占蔬菜基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一经划定,十年内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二类保护区一般五年内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保护期满后,仍划定为保护区的,也按此期限实施分类保护。
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土地、蔬菜、规划、环保管理部门会同三县、郊区、蜀山镇人民政府编制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保护区要设立标志,建立档案,明文公告,加强保护。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蔬菜基地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控制征(占)用蔬菜基地,确保菜地面积的稳定。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蔬菜、规划、环保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蔬菜基地的保护工作。第八条 对征(占)用蔬菜基地搞建设项目的,应当严格控制。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征用蔬菜基地的,在规划选址定点之前应征得市蔬菜管理部门同意,并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乡(镇)村企事业建设确需占用蔬菜基地的,应征得市蔬菜管理部门同意,并按占用土地的有关规定报批。
农村居民建房用地,不得占用蔬菜基地。第九条 蔬菜基地被征用、占用,市蔬菜管理部门应及时会同市土地、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征一补一点五”标准,先补后征,负责落实增补的新菜地面积。第十条 经批准征用蔬菜基地的,除了按规定缴纳征地费用外,还必须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缓交、截留。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必须纳入市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必须用于蔬菜基地的开发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一条 蔬菜基地必须常年种植蔬菜,不得将菜地改作他用。擅自改变菜地使用性质的,由蔬菜管理部门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给予处罚。对保护蔬菜基地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第十二条 禁止向蔬菜基地排放有害污水或气体、倾倒固体废弃物,禁止兴建或扩建对蔬菜基地有污染的项目。造成蔬菜基地污染的,除限期治理外,并由市环保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十三条 按规定权限批准征(占)用蔬菜基地的,在项目规划设计时,因工程建设影响菜地水利网络系统整体功能正常发挥的,必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弥补。第十四条 蔬菜基地的各项蔬菜生产设施,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定期进行检查,确保蔬菜生产正常进行。第十五条 建立蔬菜基地保护目标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蔬菜基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处理。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并按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的两倍给予罚款: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蔬菜基地的;
(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蔬菜基地的;
(三)无权批准或未按规定权限批准征(占)用蔬菜基地的。第十七条 损坏或擅自移动保护区标志的,由蔬菜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并根据情节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非法侵占或损坏蔬菜基础水利、供电、通讯、道路等蔬菜生产设施,影响蔬菜生产的,由蔬菜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并根据情节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公害蔬菜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符合有关国家或农业行业无公害标准的要求,并经产地或市场质量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经有关部门认证后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识销售的蔬菜产品。从定义中可以看出,无公害蔬菜有四层意思,第一是生产环境要符合标准的要求,第二是按标准规定的程序生产,三是产品质量经检验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四是产品要经过有关部门认证并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识。因此,生产无公害蔬菜应从这四个方面抓起。
绿色无公害蔬菜必须满足个条件
1、周边环境没有污染,包括水、大气;
2、使用清洁的有机肥,不使用化学肥料;
3、不使用农药
如果是加工的绿色产品,还要考虑加工过程只要符合以上条件的蔬菜就属于无公害蔬菜啦
蔬菜种子包装办理手续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申请商标注册,取得商标注册证书;2制定种子包装标准,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包装标准;3申请种子包装生产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开始生产;4种子包装生产过程中需进行质量检测和监管,并将检测合格的产品分装入规格相同的包装内;5打印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并附上必要的警告标志;6以批发、零售、邮购等方式将包装好的种子销售出去。以上是蔬菜种子包装办理手续流程的主要步骤,需要遵循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实施。
保证食品安全的从业人员卫生,设备安全使用、环境卫生整洁的具体流程。我给大家整理了关于餐饮食品 *** 作流程标准化,希望你们喜欢!
各类餐饮食品 *** 作流程标准化(一) 蔬菜加工 *** 作程序及标准
蔬菜加工程序:
1、 根据营业情况及厨房需要量备齐蔬菜原料、准备用具。
2、 将蔬菜进行分类,根据厨房的要求进行摘洗,分别装于不同的盛器滤水。 1) 无老叶、老根、老皮及筋络等不能食用部分。 2) 修削整齐。
3) 彻底清洗、浸泡,保证无泥沙、虫卵、杂草等污物,干净不滴水。 4) 各种原料单独放置,避免串味等污染。 3、将各类蔬菜送到厨房保鲜冷库内待用。 4、清洁场地,清运垃圾,清理用具,妥善保管。 5、关闭水、电开头,关锁门、窗、柜。
(二) 肉类加工 *** 作程序及标准
肉类加工 *** 作程序及标准:
1、区别不同烹调要求,用肉部位恰当。 2、污秽、杂毛和筋腱除尽。
3、加工后的半成品,冷藏不超过24小时。
4、根据营业需要量,备齐加工的肉类原料,准备用具。
5、根据各厨房对肉类的规格要求,将所用猪、牛、羊等肉类原料进行不同的洗涤及切割。
6、将加工后的肉类原料用保鲜膜封好,分别放置在厨房加工间冷藏库中规定的位置或冰箱,待取用。
7、清洁场地,清运垃圾,清理用具,妥善保管。
8、关闭水、电开关,关锁门、窗、柜。
(三)水产类加工 *** 作程序及标准
水产类加工 *** 作程序及标准:
1、鱼
1) 污秽杂物除尽,去鳞则去尽,留鳞则完整。
2) 血放尽,鳃除尽,胆不破,内脏杂物去尽。
3) 洗净沥干。
2、虾
1) 去尽虾须、泥肠等。
2) 洗净沥干。
3、河蟹
1) 整只用蟹刷洗干净,并捆扎整齐。
2) 剔取蟹肉,壳中不带肉,肉中无碎壳,蟹肉与蟹黄分别放置。
4、海蟹
1) 去尽不能食用的部分。
2) 洗净沥干。
5、根据各厨房烹饪规格要求及需要量,备齐加工的水产品,准备用具。
6、将所用的虾、蟹、鱼等各类水产品进行不同的宰杀,洗净沥干。
7、将各类加工好的水产品用保鲜膜封好,立即放冰箱或冷库内存放,待取用。
8、清洁场地,清运垃圾,清理用具,妥善保管。 9、关闭水、电开头,关锁门、窗、柜。
(四)禽类加工 *** 作程序及标准
禽类加工 *** 作程序及标准:
1、杀口适当,血液放尽。 2、羽毛去净。 3、内脏、杂物除尽。
4、洗涤干净、刀工成形整齐。
5、根据需要备齐加工禽类原料,准备用具。 6、将禽类按烹制需要宰杀。
7、根据各厨房烹饪规格要求,进行不同的分割再洗净沥干。
8、将加工的原料送切配岗位切配,或用保鲜膜封好,分别放置冷库或厨房
冰箱中的固定位置,待取用。 8、关闭水、电开关,关锁门、窗、柜。
(五)上浆工作 *** 作程序及标准
程序
上浆工作 *** 作程序及标准程序
1、将需上浆原料进行浆前准备,冷冻原料化至自然状态。 2、领取备齐上浆用调味品,清洁整理上浆用具。 3、对白色菜肴的上浆原料进行漂洗。 4、将原料沥干或吸干水分。
5、根据上浆用料规格,对不同原料分别进行浆制。
6、已浆制好原料盛入相应盛器,用保鲜膜封好放入冰箱或冷库暂存,待领用。
7、整理上浆用调味品等用料,清洁上浆用具并归还,清洁工作区域,清除垃圾。
(六) 料头准备工作 *** 作程序及标准程序
料头准备工作 *** 作程序及标准程序
1、领取洗净各类料头用料,分别定位存放。
2、根据烹调菜肴需要,按切配料头规格,对各类原料进行切制。 3、将切好的料头,区别性质、用途,分别干放或水养,置于固定器皿和位置,并用保鲜膜封好。
4、清洁砧板、工作台,将用剩的料头、原料放置原位。 5、开餐时揭去保鲜膜,根据配菜要求分别取用各种料头。上浆工作 *** 作程序及标准程序
1、将需上浆原料进行浆前准备,冷冻原料化至自然状态。 2、领取备齐上浆用调味品,清洁整理上浆用具。 3、对白色菜肴的上浆原料进行漂洗。 4、将原料沥干或吸干水分。
5、根据上浆用料规格,对不同原料分别进行浆制。
6、已浆制好原料盛入相应盛器,用保鲜膜封好放入冰箱或冷库暂存,待领用。
7、整理上浆用调味品等用料,清洁上浆用具并归还,清洁工作区域,清除垃圾。
(六) 料头准备工作 *** 作程序及标准程序
料头准备工作 *** 作程序及标准程序
1、领取洗净各类料头用料,分别定位存放。
2、根据烹调菜肴需要,按切配料头规格,对各类原料进行切制。 3、将切好的料头,区别性质、用途,分别干放或水养,置于固定器皿和位置,并用保鲜膜封好。
4、清洁砧板、工作台,将用剩的料头、原料放置原位。 5、开餐时揭去保鲜膜,根据配菜要求分别取用各种料头。
6、清洁工作区域及用具,妥善收藏用剩原料,清运垃圾。 7、关闭水、电开关,关锁门、窗、柜。
(九) 切配工作 *** 作程序及标准程序
切配工作 *** 作程序及标准程序:
1、根据营业情况,领取和准备所用原料。
2、根据加工原料申订单到加工厨房领取加工原料,并准备配菜用具。 3、对菜肴配料进行切割,部分主料根据需要加工。 4、根据营业和使用情况,取泡涨发干货原料,并妥善保管。 5、对当日用已发好干货进行洗涤改刀后交炉灶焯发后备用。 6、备齐开餐用各类配菜筐、盘,清理场地,清洁用具,准备配菜。 7、接受订单,按配份规格配制各类菜肴主料,配料及料头送于配菜台出菜处。
8、开餐结束,交待值班人员搞好收尾工作,将剩余原料分类保藏,整理冰箱、冷库。
9、清洁整理工作区域,用具放于固定位置,关闭水阀及照明开关,关锁门、柜。
(十)炉灶工作 *** 作程序及标准程序
炉灶工作 *** 作程序及标准程序:
1、调料罐放置位置正确,颗粒调料不受潮,液体调料清洁无油污,数量添
至调料罐八成满。
2、吊制汤汁,清汤则清澈见底,白汤则浓稠乳白。
3、焯水蔬菜色泽鲜艳,质地脆嫩,去尽苦涩味,焯水荤料,去尽腥味和血
污。
4、推芡投料比例准确,稀稠适当,糊中无颗料及异物。 5、准备用具,开启炉灶,排油烟罩,使之处于工作状态。
6、对不同性质的原料,根据烹调要求,分别进行焯水,过油等初步熟处理。 7、吊制清汤,高汤或浓汤,为烹制高档宴席菜肴做好准备。
8、按比例称量调料,熬制各种调味汁,制备必要的用糊,做好开餐的各项准
备工作。
9、开餐期间,接受打荷的安排,根据菜肴的规格标准及时进行烹调。 10、开餐结束,妥善保管剩余食品及调料,擦洗炉头,清洁整理工作区域及用具。 11、关闭电源开关。
食品安全 *** 作制度一、从业人员卫生
1、所有食品从业人员均须经过体检并取得健康证,并且根据所在城市要求每一年或两年复检一次并换
2、个人卫生要求:1)不得有明显指甲;2)不得化妆、佩戴首饰;3)勤洗澡洗头;
3、进 *** 作间前卫生要求:1)穿戴好工作服,头发不得外漏,接触熟食需戴好口罩(严格的还要穿胶靴);2)双手用流动水清洗干净并用75%的酒精消毒(胶靴用消毒液消毒-可准备一消毒池)
4、 *** 作过程卫生:1)接触熟食时必须带上防护手套,并且每隔一段时间用酒精消毒一次,如果是一次性手套需定期更换(具体间隔时间最好经实验室采样检验,根据细菌繁殖情况而定)制度制定好后,对人员进行培训,人员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过程中需设置品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对员工进行约束
二、设备安全(不知道你这边指的是 *** 作安全还是同样的设备卫生问题)
1、设备 *** 作:首先每台设备都需要有《设备安全 *** 作规程》-标题自定义,详述设备的 *** 作流程及安全注意事项
2、设备卫生
1)班前用消毒液清洗擦拭设备表面和 *** 作过程中所需用的工器具
2)过程中定期消毒
3)班后再次清洗擦拭设备表面和工器具
注:同样的,设备和工器具的消毒周期也可通过检验结果来定
3、培训和检查
三、环境卫生
1、明确区域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无公害蔬菜质量安全,加强生产经营管理,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公害蔬菜的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无公害蔬菜,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经专门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认证证书的蔬菜产品。本条例所称的无公害蔬菜基地,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认定的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第三条 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无公害蔬菜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蔬菜基地管理、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等机构分别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市、县(区)工商、质监、商务、国土、规划、环保、卫生、安监、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实施无公害蔬菜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无公害蔬菜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加强无公害蔬菜质量安全监管。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乡村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对无公害蔬菜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服务。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公害蔬菜发展规划,按照社会发展与无公害蔬菜规模相协调的原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推动规模不断扩大,市场不断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并加大财政投入,安排相应经费,用于无公害蔬菜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蔬菜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建立健全无公害蔬菜质量安全监督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制定无公害蔬菜质量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开展工作。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无公害蔬菜的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广标准化生产技术。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无公害蔬菜质量安全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的质量安全意识,保障消费安全。第七条 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无公害蔬菜的市场信息体系,为无公害蔬菜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技术指导和信息咨询,并根据需要开展其它相关服务活动。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无公害蔬菜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九条 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无公害蔬菜质量安全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并为举报人保密。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第二章 产地管理第十条 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实行产地认定制度。具备一定规模的蔬菜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其他从事蔬菜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蔬菜生产者),均可向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的认定申请。认定的具体办法和程序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经认定并取得认定证书的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绘制详图、标定实地、登记造册、设置标示,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实行严格保护和管理,严格控制征用、占用。经认定的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除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征用、占用或改变土地用途。第十三条 确需征用、占用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的,按有关审批权限和程序,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用、占用手续。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公害蔬菜基地的环境保护。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无公害蔬菜基地环境进行监测与评价,重点预防和治理工农业生产、城乡居民生活以及其他因素对无公害蔬菜基地造成的污染。第十五条 禁止在无公害蔬菜基地堆放废弃物,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无公害蔬菜基地附近新建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工程项目。第三章 生产管理第十六条 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指导、监督无公害蔬菜生产者按照规定使用农药、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业投入品,引导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
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无公害蔬菜质量安全生产规范、技术推广体系和监测体系,组织实施有关标准与规范,在生产经营的重要环节加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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