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国内有很多人的观点认为:网络拍卖只是利用了网络这一媒介,只是拍卖活动载体的改变,至少其本质上是具有传统拍卖的特点的,所以网络拍卖应该属于拍卖,是可以或应该适用《拍卖法》的。但事实是:这两者无论是从拍卖标的、拍卖当事人还是拍卖程序上都有着极大的差别。 网络拍卖的交易模式采取的是竞价买卖这种价格竞争机制:在网络拍卖中,由卖方在网络服务商(指技术平台提供商或网络公司)提供的交易平台上登录商品,在竞价(出价)截止时间前,买方通过在线递交价格(买方愿意出的价格)的方式对自己感兴趣的物品进行竞价。这种价格竞争机制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即正向竞价和逆向竞价,交易方式主要有两种:网络英式拍卖、网络荷兰式拍卖,另外还有其他交易方式,如:集体议价(集体购买)、逢低买进、反拍卖(标价求购)等②,有的网站可能同时兼有几种交易方式。
1. 公司不参加拍卖过程,仅只提供交易平台。
如:雅宝公司是1999年成立的成长最快的网络拍卖公司。雅宝竞价交易网与1999年6月16日开通,率先在国内开创了竞价交易平台的互联网商务模式。雅宝竞价交易网以消费者为核心,
目标是建立国内最大、最高效的c2x(消费者对消费者或企业)的电子商务平台。在雅宝竞价交易网,消费者处于核心地位。
2.公司自己经营网上拍卖业务
如:Ebay 的业务是一个永不停息的虚拟的跳蚤市场,具有宅前销售市场的特征,拥有低廉的商品,也有真正的古董。任何一个ebay的访问者都可以浏览200万以上的待售商品,其中许多都是独一无二的或者在别的地方很难找到的,他们被划分为1600个产品类别。出售者们登记他们的商品是要交纳从25美分到50美元的费用,这取决于商品将要出现的位置。然后网站以一个由销售者指定的最低起价开始邀请对一件商品进行竞价。当拍卖结束时——这一般需要一个星期——Ebay通过电子邮件通知最高出价者和销售者,买卖双方就可以自己完成交易了。当交易完成时,ebay要向出售者收取成交价的125%~5%的佣金。
3.综合型
如:大中华拍卖是由深圳市易威电子商务实业有限公司与广东省拍卖业事务公司联合推出的,是中国第一家专业拍卖网,实现了b2b b2c c2c全部流程。它的业务不仅包括提供网上拍卖活动,同时还为企业或个人拍卖和竞买业务提供了全套电子商务解决方案。
网络司法拍卖的优点
1、网络拍卖可以促进标的物拍值最大化,最大程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并为公众创造了良好的竞拍环境,扩大了竞拍参与机会。网络拍卖对竞拍者而言,突破了地域限制,享受着足不出户,动动鼠标就可以充分的了解拍品的信息和价格并参与竞拍,使得参拍人数没有限制,大大增加了参拍机率的同时,促使拍卖物交易价格的最大化,最大程度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2、网络司法拍卖公开透明,减少暗箱 *** 作,杜绝司法腐败。由于所有信息均在网上公布,所有竞买人获得的信息保持一致,有效的排除了将埋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拍卖过程在都可在拍卖页面显示,完全处于一种公开的状态之下,法院也只有在拍卖结束之后才能获悉竞买人的具体信息,有效的减少了暗箱 *** 作的机会,筑起了一道廉洁的司法防线。
3、网络拍卖使得拍卖实现“零佣金”,提高司法拍卖效率。网络司法拍卖其运用网络技术平台完全省略了拍卖运营成本,特别是对流拍成品,依法降价后可以直接迅速的重新上传至网络平台,有效的节约了时间。
网络司法拍卖的缺点
1、网络拍卖的平台本身合法性问题值得探讨
拍卖法第十条到第二十四条对拍卖人的资质进行了规定,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拍卖机构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特许经营。网络平台,如淘宝网搭建的这个网络拍卖平台是不具备这两方面的条件。对此,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在拍卖机构的资质认可方面是个空白。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活动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确定的统一交易场所或网络平台上进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条款只是认可了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但是并没有对网络平台进行司法拍卖的资质认证。因此,就目前来看,网络拍卖平台,如淘宝网是没有针对司法拍卖这种特定性为的资质的。
2、对于竞拍者的保护问题值得探讨
作为网络平台,比如淘宝,认为自己在司法拍卖过程中只是提供了网络技术支持,如果竞拍者在竞拍成交之后发现标的物出现瑕疵,那么他应该向谁来主张权利是否直接起诉法院这个在目前的实践中很难 *** 作,也很难找到相关法律依据来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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