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一.特别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特定类型的民事非诉案件和选民资格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特别程序特点:
1.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目的特殊(确认法律事实或权利状态的有无)。其目的不是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冲突,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权利状态的有无或公民是否享有某种资格,能否行使某种权利。
2.启动特别程序的当事人比较特殊。特别程序的启动,有的是基于利害关系人的起诉,有的是基于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但起诉人或申请人不一定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审判组织的特殊。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以独任制审判为原则,以合议制审判为补充,而且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一般采用独任制审理。
4.实行一审终审制。判决、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5.审理期限较短。除选民资格案必须在选举日前结案之外,其他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6.免交案件受理费。
二.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1.适用特别程序的法院只有基层法院。
2.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范围:a.选民资格案;b.非诉案件,包括宣告公民失踪、宣告公民死亡;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认定财产无主案件;c.确认民事调解协议案件;d.实行担保物权案件。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
1.起诉。选民资格案件是以起诉的方式开始审判程序的,具有特殊性。选民资格案件的提起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a.向选举委员会申诉。申诉是法定程序。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仍不服,方可向法院起诉。b.在法定期间起诉。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管辖法院应当是该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3.审理与判决。
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判决结果:维持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驳回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直接以判决的形式纠正选举委员会的错误决定。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审理:
1.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及管辖法院
a.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有身份关系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向法院申请;
b.被审请宣告失踪人下落不明已满两年;
c.申请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由失踪人住所地基层法院管辖。
2、审理与判决
公告期间为3个月的公告是必经程序。公告期间法院可以指定案件审理期间的财产代管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亲戚朋友)。
公告期间,下落不明人出现或查明下落或行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申请,终结失踪程序。
公告期满,失踪事实存在的,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
宣告公民失踪的判决生效后,法院应该同时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
宣告公民死亡(法律上推定死亡)案件的审理:
一、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及管辖法院
a.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b.下落不明四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两年(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不受两年的限制)。同一自然人,有的申请宣告失踪,有的申请死亡,符合死亡条件的,法院应当宣告死亡。判决之日视为死亡之日;意外事件的,事件发生之日即为死亡之日。
c.申请人必须向法院提交申请书。
二.审理与判决
正常公告期为一年,意外事件为3个月。公告是必经程序。
判决为驳回申请或宣告死亡,判决书送达之日生效,不得上诉。
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
一.条件及管辖法院
二.审理与判决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对该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提供了医学鉴定书的,法院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申请人没有提供医学鉴定或鉴定证据不足证明的,法院应当指定或聘请有关专门机构进行鉴定。
三.原判决的撤销
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 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
财产无主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a.有形财产为限,无形财产或精神财富不属于认定范围。
b.申请的理由是被认定的财产的主体不明。主要包括财产所有权人不明确、所有权不明的埋藏物、遗失物等,有明确权利主体的财产不能被申请认定财产无主。
c.财产的所有人不明的状态持续一定期间。
d.须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然后由法院审理认定。申请人主要有发现人、保管人、该项财产原所有人所在的单位或基层组织等。
二.宣判与判决
法院受理后,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期限为一年。在公告期内财产无人管理的,法院应当指定专人管理。
在公告期间内,有人对该项财产主张权利并形成权利归属争议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在公告期间至判决之前,该财产的主人出现,经查证属实的,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应当判决认定该财产无主,并将该财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三、对财产原所有权人的救济(在民事诉讼法诉讼期内提出)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
一、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与受理
a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1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2.在法定期间提出;3.以书面或口头提出。
b.管辖法院1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2委派法院管辖。
c.受理:收到申请后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情形1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2不属于接受申请的法院管辖;3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解除;4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5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二.法院对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与裁定(可以申请执行)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
申请条件:申请主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主体应当是担保物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人。)
管辖:申请人应当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物权登记地的基层法院提出。
裁定后,当事人可以根据裁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裁定驳回后当事人可以就此案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特别程序相对普通程序而言,主要是指产生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在确定某一类秘密事项时所适用的一种程序。确定国家秘密的特别程序,主要是在以下特殊情况下适用: (1)“不明确事项”的密级确定程序: 《保密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的机关确定。”《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条做了管辖规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1)绝密级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2)机密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3)秘密级由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其他机关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可以在其主管业务方面行使前款规定的确定密级权。”为使该规定更具 *** 作性,《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又进一步规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无相应确定密级权的,应当及时拟定密级,并在拟定密级后的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申请确定密级: (1)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的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 (2)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 接到申请的机关或者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批复。” 各机关、单位在具体的定密工作中,对是否属于“不明确事项”,应把握一个要点,注意两种情况。应把握的一个要点是:该事项必须是符合《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并且在所有保密范围的规定中,都未对该事项的密级做出规定。需要注意的两种情况:一是虽在本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范围中未就某秘密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做出规定,但在其他保密范围中对该事项的密级已有明确规定的。二是属于定密承办人认识上的局限性,对相关保密范围规定的理解出现偏差的,不能视为“不明确事项”。 (2)“有争议事项”的密级确定程序: 《保密法》第十三条对有争议事项的密级确定已做明确规定:“对于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绝密级的一律报国家保密局决定。 (3)科技定密 在科技管理工作中,科技定密是经常遇到的一项重要工作。科技定密工作与普通定密程序有所不同,属于特别定密程序的一种。 科技项目立项时的定密程序: (1)产生科技秘密的单位或个人拟定密级; (2)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保密主管部门或中央国家机关科技主管机构审定,报国家科技保密工作部门审核; (3)经专家评审后,拟定科技秘密事项的密级; (4)经国家科技秘密领导小组审定; (5)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国家科技秘密事项目录。 对立项时未定密级的项目,完成成果时需要定密的程序: (1)课题承担人提出拟定密级意见; (2)填写《国家秘密技术项目审查表》报有关国家科技主管部门; (3)经专家评审,确定科技秘密事项的密级; (4)经国家科技秘密领导小组审定; (5)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国家科技秘密事项目录。 确定国家秘密特别程序的规定,解决了需要定密但又无法按普通程序定密的两个问题:一是先拟定密级采取保密措施;二是规定批复时限。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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