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发布《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邮电部关于发布《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第1张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接入国家通信网使用的电信终端设备的管理,保证国家通信网的完整性、统一性、先进性,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权益,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信终端设备是指接入国家通信网、安装在用户使用地点、供用户直接使用的电信设备,如电话机、集团电话、用户交换机、移动电话机、无线寻呼机、传真机、调制解调器、数据终端等设备。第三条 邮电部是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的主管部门,邮电部电信政务司具体负责电信终端设备的进网审批事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以下简称邮电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的电信终端设备进网管理工作。第四条 邮电部对接入国家通信网使用的电信终端设备实行全国统一的进网许可证制度。第五条 凡接入国家通信网使用的电信终端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体制、标准和通信行业标准以及邮电部有关业务规定,并具有邮电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终端设备,不得接入国家通信网使用。第二章 进网审批程序第六条 国内生产厂家(以下简称厂家)办理电信终端设备型号进网许可证的程序:

(一)厂家向邮电部电信政务司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及申请进网设备的图片和有关技术资料等。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主管部门的意见。无主管部门的应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明文件。

4、中外合资或外商独资企业需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外销比例批文及成立企业的合同、章程等。

5、企业概况(包括人员、设备、生产条件、隶属关系等)。

6、质量保证体系、售后服务措施。

7、移动电话机、无绳电话机还应提供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8、邮电管理局初审报告。

(二)邮电部电信政务司对以上材料进行审核,在10日内给予批复。

(三)厂家根据同意办理进网手续的批复,进行样机摸底检测。检测合格后,可向邮电管理局申请安排试用。在样机试用期间,厂家应安排对样机进行例行试验,并做生烂握产定型鉴定的准备工作。试用期满,应向邮电管理局提交用户试用报告。

(四)厂家生产的电信终端设备通过部或省主管部门组织的生产定型鉴定后,应向邮电部电信政务司报送鉴定证书和鉴定会主要文件,并提交进网检测申请报告。

厂家也可在生产定型鉴定前向邮电部电信政务司提交进网检测申请报告。

(五)邮电部电信政务司收到报告后,书面通知邮电管理局进行抽样,并委托进网检测单位进行进网检测,必要时可安排对厂家的生产必备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应在30日内完成,检查结果书面报邮电部电信政务司。进网检测通知书有效期为30日。

(六)检测单位收到抽样设备后在15日内完成常温检测。对于全部项目检测合格的,由检测单位将检测报告报送邮电部电信政务司。

若经检测有的项目不合格,由检测单位发给厂家检测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报送邮电部电信政务司。厂家对存在的问题整改后,再向邮电部电信政务司提出申请,邮电部电信政务司重新出具进网检测通知书。

(七)邮电部电信政务司对检测单位报送的检测报告和厂家的相关文件、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后,对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在15日内向厂家颁发邮电部电信终端设备进网许可证。第七条 经销单位办理电信终端设备批量进网许可证的程序:

(一)经销单位应向邮电部电信政务司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1、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写清设备产地、型号、数量、进口渠道等。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进口的批文、报饥竖庆关单及完税单,若委托其它单位进口的,应附上双方的协议或合同。

4、申请进网设备的序号(移动电话机和无线寻呼机除外),要正规打印(一式三份)。

5、申请进网设备的技术资料(包括中文使用手册、维护手册、电路图等)。

6、售后服务措施以及确保供应维修用备品、备件的证明。

7、传真机、调制解调器、集团电话应随机附带生产厂家保修卡,保修卡中应明确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维修中心或指定维修站的地址、保修措施等。

8、经销单位应提供申请进网的机型在邮电部指定检测单位已做的环境适应性和寿命试验报告。

(二)邮电部电信政务司审核符合要求后,委托邮电管理局按规定比例进行抽样,同时纤磨通知检测单位安排进网检测。

(三)检测单位收到抽样设备后,在15日内完成进网检测并报电信政务司。

若经检测不合格,经销单位对全部设备整改后重新向邮电部电信政务司提出申请复测。

(四)进网检测合格后,经邮电部电信政务司全面审核,对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在15日内颁发邮电部电信终端设备进网许可证。

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为提高无线列调设备运用质量,加强无线列调产品技术管理和质量监督,依据《铁路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设备入网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铁路无线列调系统设备质量、运用效果的日常监督、检查。第3条 质量监督组组成

无线列调入网设备质量监督组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成员由各铁路局推荐组成(每局1人)。第4条 任职资格

质量监督组成员由从事铁路无线通信技术管理的有关人员组成,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审核聘任。其资格应符合以下条件:

1.长期从事铁路无线通信技术管理,为本部门主要技术负责人。

2.掌握国家、铁道部有关无线通信技术标准、规章,熟悉管内各线使用的无线列调通信系统、设备和运用管理。

3.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第5条 任期

质量监督组成员任期5年。任职期间任职人员工作岗位变化时,应及时予以调整补充。第二章 入网基本条件第6条 监督组职责

1.对在用和取得无线列调设备入网资格的无线列调设备(部件)运用质量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及时向各级铁路通信主管部门反映设备运用情况并提出设简尘备整改建议。

2.提出对运用设备的质量抽检意见,参与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组织的设备质量抽检工作。

3.监督无线列调设备生产企业的售后服务工作质量,及时向无线列调生产企业提出整改建议。

4.监督技术评审组工作质量,参加技术评审组对生产企业的质量检查工作。第7条 根据需要,每年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对无线列调设备运用质量情况进行总结。第三章 办理程序第8条 申办无线列调设备入网的程序,一般为提出申请、文件提报和审查、技术检验、复核、颁证。第9条 国内无线列调生产企业可直接向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提出入网申请。进口设备应由国外生产企业或其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或委托的国内代理机构向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委托办理入网申请时,由代理机构出具有效的书面授权证明。第10条 提出入网申请的生产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申请表格格式和内容,详细填写《铁路无线列调系统设备入网认证申请书》,并承诺有关质量和服务要求(见附件一)。第11条 生产企业在向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提交入网申请时,应同时提报如下文件和资料:

1.完整的系统构拦陵禅成及功能、技术条件、工艺文件、标准化文件、经济技术分析、技术检验(报告)等。

2.生产企业工商注册证明等相关生产资质文件。

3.国家无线电管理部门颁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和铁道部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的“铁路常规无线通信设备入汪衫网许可证”复印件。

4.设备维修手册(应提供中文文本的设备电路图和印制板图、元器件规格表等)和使用 *** 作手册。

5.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售后服务能力等方面的文件。

6.铁道部技术鉴定或技术审查文件(新产品除外)。

7.申请书要求的其它文件。第12条 申请单位应按上述要求提供完备的技术文件或相关材料。资料不齐全或不满足要求的,不予受理、审查。第13条 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一般在每年4-5月对提出入网申请的无线列调设备生产企业和提报的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和评估。第14条 文件审查工作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评审组承担。评审组的组成和工作办法见附件二。第15条 必要时,技术评审组可对生产企业的无线列调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评估。第四章 技术检验第16条 经过审查合格的无线列调系统或设备,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下达技术检验通知书,指定检验部门进行设备技术检验。第17条 技术检验由检验部门按有关规定随机抽样进行。条件困难或设备不便于取送时,经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检验部门到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验。第18条 检验部门应依据国家和铁路现行技术标准、规定对无线列调系统和设备进行技术检验。无国标或铁标时,可参照被检设备出厂技术条件并结合铁路实际运用情况进行。具体检验项目、方法、标准按《铁路无线列调通信系统设备入网技术检验规程》(另文发布)执行。第19条 检验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和检验规程据实检验。检验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提交检验报告和评定意见。对技术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报告,并对不合格项点向生产企业提出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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