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确定国家秘密的基本程序:
第一,定密程序启动于“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是指国家秘密形成的时间,如涉密数据形成时、涉密文件起草时。国家秘密变更和解除的程序启动于相关工作开始时。
第二,承办人提出定密意见。在国家秘密确定环节,承办人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采用“对号入座”的方法,先行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在国家秘密载体上做出国家秘密标志,报定密责任人批准。在国家秘密变更和解除环节,承办人对已定密事项进行审核,对于符合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拟定国家秘密变更和解除建议,报定密责任人批准。
第三,定密责任人对承办人定密依据是否正确,所拟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或变更、解除的建议是否准确,所标注的国家秘密标志是否规范完整等情况进行审核。同意拟定建议的,签字认可;不同意的,直接予以纠正或者退回承办人重新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定密应当作出书面记录,注明承办人、定密责任人和定密依据,存档备查。由于定密程序和公文运转程序常有交叉,机关、单位可以将定密程序纳入公文批办过程,一并作出书面记录。
扩展资料:
国家秘密变更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单位应当对所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及时作出变更:
(一)定密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保密事项范围发生变化的;
(二)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发生明显变化的。
必要时,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变更下级机关、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
第二十七条 机关、单位认为需要延长所确定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的,应当在保密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延长保密期限使累计保密期限超过保密事项范围规定的,应当报规定该保密事项范围的中央有关机关批准,中央有关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告后30日内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在知悉范围内,但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国家秘密知悉范围以外的机关、单位及其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原定密机关、单位同意。
原定密机关、单位对扩大知悉范围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扩大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应当作出详细记录。
第二十九条 国家秘密变更按照国家秘密确定程序进行并作出书面记录。
国家秘密变更后,原定密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重新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第三十条 机关、单位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当在国家秘密标志附近标明变更后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延长保密期限的书面通知,应当于原定保密期限届满前送达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参考资料:国家保密局-定密的程序(上)
将涉密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十三条对国家秘密的密级,按照规定的保密权限进行。
最高密级、密级和密级的国家秘密,可以由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和单位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本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密级和密级国家秘密。确定保密的具体权限和范围,由国家保密管理部门规定。
上级国家机关、单位需要确定国家秘密的,以所要执行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为依据确定密级。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单位有权决定秘密的,应当先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告上级机关、单位决定。没有上级机关或者单位的,应当立即报送具有相应保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管理部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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