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安民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及步骤使用武器:
(1)、判明现场情况;
(2)、表明警察身份,出q示警;情况紧急时,可以在出q的同时表明身份;
(3)、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
(4)、命令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或者鸣q警告;
(5)、犯罪行为人在公安民警口头警告或者鸣q警告后继续实施暴力行为的,可以对其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6)、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犯罪,服从公安民警命令,或者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应当立即停止射击,并持q戒备;
(7)、在未确定危险消除前,应当继续保持持q戒备;
(8)、确认危险消除后,应当关闭q支保险,收回q支。
扩展资料:
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q支、d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使用武器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是现场的人民警察判明犯罪分子正在实施暴力犯罪行为;
2、是情况紧急;
3、是现行警告(来不及警告的除外)。
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我国的《警察法》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q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民警只有在十五种情况下才可以开q。也即只有在对方可能危及民警或公众的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对公共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情况下,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该条例也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当然也包括减少犯罪嫌疑人的伤亡。所以,警察使用q支的一般程序应是判明情况、先行警告、非要害部位三个步骤。也就是说,警察行使开q权目的是制服违法犯罪分子,而非主观上故意对其伤害或击毙。只有在犯罪分子威胁到其他人的生命权包括执法警察的生命权,或者威胁到公共财产安全,并且威胁迫在眉睫,又没有其他办法制止,仅仅击中其不能解除威胁才可考虑不得已的开q击毙。除此之外,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可以剥夺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生命权的理由。就本案讲,即使尹的行为已危及到警察的安全,应该首先是对空鸣q示警,先行警告失效之后,再行击中其非要害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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