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离婚流程(大连民政局离婚的流程)

大连离婚流程(大连民政局离婚的流程),第1张

一、协议离婚程序:

(一)双方当事人准备好相关证件和材料:

1、双方户口证明

2、双方居民身份z

3、结婚证或者夫妻关系证明书

4、当事人一寸免冠近照各二张

5、离婚协议书

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教育、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等作出妥善安排的,协议内容应有利于保护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二)双方到其中一方户口所在地或常住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领取离婚证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诉讼离婚程序:

(一)写民事诉状

(1)写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

(2)写明诉讼请求,包括内容如下:

1、请求离婚

2、小孩的抚养问题

3、财产依法分割

(3)写明事实与理由

把何时结婚、何时生小孩,因为什么原因离婚等情况写明。诉状最好打印,但最末处必须手签名。

(二)办理立案手续

到住所地所在基层法院(区或县法院)起诉,在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

(三)递交立案材料

立案的时候递交民事诉状2份、结婚证、夫妻两人的身份z(至少带上自己的)、小孩的户口或出生证原件,如果有财产需要法院分割,还要带上财产相关证据,如房产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据需要交2套复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发给对方一份)。

(四)立案庭审查后,缴费

(五)将缴费票据与材料交给法院立案庭,等候通知

(六)法院排期

法院给你的案子排期开庭,并将诉状副本、证据及其他材料送达给被告,送达被告后,会通知你开庭时间,你需要去法院领取开庭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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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用户需要登录大连市健康服务小程序,然后点击“家庭成员”,选择“新增家庭成员”,输入家庭成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z号码、出生日期等),然后点击“新增”完成添加。系统会提示该家庭成员的医保卡,点击“新增”,输入家庭成员的医保卡号码等信息,点击“完成”完成绑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制定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法规草案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属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可以制定法规草案: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辽宁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作出规定的;

(三)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

法律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属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可以制定规章: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内具体行政管理事项的;

(三)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须先行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

根据前款第(三)项制定的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后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第五条 制定法规草案和规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维护法制统一。第六条 制定法规草案和规章应当体现公众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公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第七条 制定法规草案和规章,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第八条 法规草案和规章应当对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作出规定。

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内容用条文表述,每条可以分为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和目冠数字。内容简单的法规草案、规章一般不分章、节。

法规草案和规章应当内容具体、明确,具有可 *** 作性,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应当内在逻辑严密,语言规范、简洁、准确。第二章 立 项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于每年十月初,向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区(市)县人民政府征集下一年度的制定法规草案和规章项目;同时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市政府网站或采取问卷调查形式,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制定法规草案和规章项目的建议。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区(市)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法规草案或规章的,应当在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报送下一年度的立项申请书。立项申请书应当对制定法规草案或规章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依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或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相关部门意见等作出说明,并附有立项初稿。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建议,应当对其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对报请立项的项目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建议项目进行汇总、研究。对符合法规、规章制定权限范围的,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提出年度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年度法规草案制定工作计划,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前,还应当征求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

年度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名称、起草部门等。第十二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法规草案制定工作计划,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由市人民政府公布执行。第十三条 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原则上不予变更,承担法规草案和规章起草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实施。

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或追加项目,以及计划不能实施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报告,并抄送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

追加制定规章项目,应当进行补充论证,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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