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的管理流程属于医院文化的哪方面内容?

医院的管理流程属于医院文化的哪方面内容?,第1张

医院的管理流程是医院文化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涉及到了医院内部的各种规章制度、组织体系、人员管理等多个方面。医院的管理流程能够体现出医院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水平,对于医院的运营和发展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医院的管理流程属于医院文化中的规范性内容。医院作为一个特殊的组织,其内部所涉及到的工作和程序都需要进行规范化的管理。管理流程的建立和执行,能够使医院内部的工作得以有序进行,防止因为管理不当引起的矛盾和纠纷。

其次,医院的管理流程还属于医院文化中的价值观内容。一个良好的管理流程不仅能够提高医院内部的工作效率,还能够反映出医院的价值观。医院的管理流程应该注重科学性、公正性、人性化等方面,这些都是医院价值观的具体体现。

最后,医院的管理流程也属于医院文化中的创新内容。管理流程的建立应该根据时代的发展和医院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创新和改进。只有不断的实践和创新,才能提高医院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总之,医院的管理流程是医院文化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一部分,通过科学、公正、人性化的管理流程,可以提高医院的内部运作效率,反映出医院的价值观,并且推动医院的创新和发展。

我国是一个法制的国家,处处有法律,为了更好地无时无刻的维护着我们的合法权利,法律也是在不断地更新。就在前几年地时间,我国卫生院成功地颁发了一项法律,叫医疗机构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 程序。那么,也许大家都想知道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具体地内容又是什么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依法行政,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违反医疗机构监督管理 法规 的行为,必须事实清楚, 证据 确凿,适用法规准确。 第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违反条 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本程序。 第二章 管辖 第四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发生在所辖区域内的违反条例的一般违法行为。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发生在所辖区域内的违反条例的重大、复杂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发生在所辖区域内的违反条例的重大、复杂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以上 管辖权 的具体分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八条 卫生部负责查处全国范围内违反条例的重大、复杂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当事人有在其他地区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的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指定管辖 。 第十一条 需要移送的案件,由移送的卫生行政部门填写《违法案件移送书》(附表1) 受移送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函告移送的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章 受理与 立案 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下列来源的案件: (一)在医疗机构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上级部门交办或者有关单位移送的(三)举报有据的。 受理案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附表2)。 第十三条 经初步调查,认为应予立案的,经办人必须填写《立案申请书》(附表3)。报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并将批准立案的交监督管理办公室承办。 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应在接到《立案申请书》后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立案的决定。 第四章 调查与取证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已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应当由监督管理办公室建立由医疗机构监督员组成的案件处理小组。案件处理小组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案件处理小组的成员称承办人。 第十五条 承办人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承办人的回避,由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决定。 对承办人的回避作出决定前,承办人不能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 案件的调查和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承办人参加,并向被调查人和被取 证人 出示有关证件。 现场调查应做好现场调查笔录(附表4)。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和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八条 调取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和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加盖印章,并注明"与原件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 第十九条 承办人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条 例的行为,均要当场取证。 第二十条 凡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为定案证据。 第五章 定案与送达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应写出案件调查报告。内容包括案由、案情、违法事实、处理意见等。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填写《行政处罚意见书》(附表5)报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审批重大、复杂案件的行政处罚,由卫生行政部门办公会议审议。 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或办公会议应在接到案件调查报告、《行政处罚意见书》后十日内作出具体决定。 第二十二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由承办人填写《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附表6),并送达被处罚单位或个人签收。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在的,交该单位其他负责人或收发管理人员签收被处罚个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第二十三条 拒收《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的,承办人应邀请有关人员到场并说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送达回执》(附表7)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承办人、见证人签名(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留在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处,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四条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用挂号邮寄送达,当事人的邮件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五条 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轻微违法行为,可现场给予处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对收到的罚没款和没收物品,必须向当事人开具收据。 实施现场处罚的经办人,应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处罚对象、主要违法事实及证据、现场笔录、适用的法规条 款、处罚等情况,报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 第六章 没收财物和罚款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罚款和没收的财物全部上交国库。 第二十七条 没收的药品和器械,必须填写《没收药品器械凭证》(附表8)。 第二十八条 没收的假劣药品和伪劣器械应就地销毁,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执行。在实施销毁前必须进行现场验收,核实实物品种和数量,并填写《销毁药品器械凭证》(附表9),由到场单位代表和当事人共同签字,同时做好影像和现场记录等。 第二十九条 处理没收药品、器械支付的一切费用,由被处罚单位或个人支付。 第七章 结案 第三十条 违法案件查处完毕,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附表10),按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存档。《行政处罚结案表》应逐级上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于每年二月底前报卫生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卫生部。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附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监督文书 违法案件移送书 ( )卫医移字( )第 号 --------------------------------- -------------: 我们受理了 一案,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规定,该案不属于我机关管辖,现移送给你单位进行审理。案 件处理结果请函告我厅(局)备查。 附:案情简介及有关材料 (公章) 年 月 日 --------------------------------- 注:本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被移送单位,第三联随案存档 附表2: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监督文书 案件受理登记表 --------------------------------- 案件来源_____________ 受理时间____年__月__日 姓名____ 单位或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 案发单位(人)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 内容: 处理意见: 领导签字:_______ 经办人: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附表3: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监督文书 立案申请书 --------------------------------- 案发单位(人)________ 法人代表 _____________ 案件来源___________ 受理日期____年__月__日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立案依据: --------------------------------- 拟调查方案: 经办人:_______ 年 月 日 --------------------------------- 审批意见: 领导签字:_______ 年 月 日 --------------------------------- 附表4: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监督文书 调查笔录 共 页第 页 --------------------------------- 调查事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调查人:________ 性别:__ 年龄:____ 职 业:________ 与本案关系: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调查人: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 笔录: --------------------------------- 注:被调查人、调查人应在调查笔录末尾或修改处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附表5: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监督文书 行政处罚意见书 --------------------------------- 案由:___________ 案件来源:_____________ 被处罚单位(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济性质:___________ 法人代表/负责人: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 --------------------------------- 主要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已违反了___________________之规定。 依据________________之规定,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 签发: |审核: | 承办人: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附表6: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监督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 ( )卫医罚字( )第 号 --------------------------------- 被处罚单位(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济性质:___________ 法人代表/负责人: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 ---------------------------------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主要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已违反了___________________之规定。 依据_______________之规定,现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 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____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将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 (公章) 年 月 日 --------------------------------- 注:本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人), 第三联随案存档 附表7: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监督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送达回执 --------------------------------- 送达单位(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送达文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件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送达方式__________ 送达地点______________ 签发人___________ 签发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送达人___________ 送达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收件人___________ 收件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 备注 --------------------------------- 注:本书一式两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收件人签字后收回随案存档 附表8: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监督文书 没收药品器械凭证 ( )卫医没字( )第 号 --------------------------------- _______________: 根据( )卫医罚字( )第 号《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的 决定,对下列药品器械执行没收。 被没收单位法人代表/或当事人(签字): 经办人员(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注:本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被没收单位(人),第三联随案存档 附表9: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监督文书 销毁药品器械凭证 ( )卫医销字( )第 号 --------------------------------- _______________: 根据( )卫医罚字( )第 号《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 的决定,对下列假劣药品/伪劣器械执行监督销毁。 销毁时间: 销毁地点: 销毁方式: 被销毁单位法人代表或当事人签字: 特邀参加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注:本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被销毁单位(人),第三联随案存档 附表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监督文书 行政处罚结案表 ( )卫医结字( )第 号 --------------------------------- 案 由:_________ 案件来源:___________ 被处罚单位(人):_______ 法人代表/负责人:_______ 案发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处罚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处罚文书号:__________ 结案日期:____年__月__日 承办人:____________ 填写人:____________ --------------------------------- 处罚内容: --------------------------------- 执行结果: --------------------------------- 执行方式:1.自行履行 2.复议结案 3. 诉讼 结案 4. 强制执行 --------------------------------- 归档日期: 年 月 日 档案归类: 保存期限: --------------------------------- 注:本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上报,第三联随案存档 在今后地生活中,如果大家在医疗机构监督地方面遇到了问题,可以参考为大家详细整理地相关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的具体内容以及其他的相关的资讯。当然,在文章的末尾也为大家准备了相关行政处罚的结案表、器械凭证、回执单、通知单等一些范文。

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工作流程

(二)在南昌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区迁移户籍

1.参保居民持户口簿、身份z及复印件、社保卡到原参保地的乡(镇)、街道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出手续

2、持户口簿、身份z及复印件、社保卡到新迁入地县(区)的乡(镇)、街道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转入手续

3.转入地乡(镇)、街道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资料无误后,办理转入手续,变更计算机系统中的居民户籍信息。

(三)终止医保关系

1.参保居民户籍迁离南昌市行政区域、出国或死亡等需要办理医保关系终止手续的,持身份z、社保卡、迁移户籍证明、医学死亡证明、机关相关证明材料到参保地乡(镇)、街道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2.乡(镇)、街道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资料无误后,变更计算机系统中的居民信息,并按规定做好社保卡的注销手续。

医疗服务管理

一、门诊特殊慢性病申请

参保人申请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经专家评审后已符合相关门诊特殊慢性病条件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开通社保卡门诊特殊慢性病记账功能,参保人可携社保卡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按规定支付。

参保城乡居民,可在工作日期间到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申报材料

1、提交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申报病种相关的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病历、化验单、检查报告单等

2、本人身份z、社保卡

3、填写《南昌市城乡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申请表》。

(二)申报流程

1. 参保人提供所需资料,向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申请

2、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在每月10日前,对所受理的申请按病种分类,统一向参保人参保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3. 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15-20日(遇休息、节假日或特殊情况顺延),根据申报数量核定出参加评审的医疗专家人数,邀请医疗专家评审

4. 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专家评审的结果进行确认,将评审结果及相关材料,按原申报途径反馈给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定点医疗机构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二、大学生医疗费用报销

(一)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大学生普通门诊,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各大学实行包干管理。

1、参保大学生在大学内设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

大学生持卡就医,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内设定点医疗机构从本校大学生门诊包干经费中按规定即时结算。

2、参保大学生放寒暑假、实习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外门诊治疗的。

大学生放寒暑假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户籍所在地或父母居住地的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实习期间在实习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后,将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等资料交学校,由学校从门诊包干经费中支付。

(二)大学生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1、大学生在参保地住院。由参保人持身份z和社保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出院时,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即时结算,个人缴纳个人应负担部分

2、 因病休学、实习、寒暑假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外住院

大学生因病休学、寒暑假期间在原户籍地或父母就业所在地住院,以及实习期间在实习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如下流程报销:

(1)参保大学生住院后,本人或亲属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报告备案

(2)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先支付,出院后持身份z、社保卡、住院费用发票、费用汇总清单、住院病历等资料交学校,由学校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3)经办机构审核后,将医疗费通过社保卡支付给本人。

3、大学生因病发生医疗费用进入大病保险的,需参保人持身份z、社保卡、住院费用发票、费用汇总清单、住院病历等资料到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立服务窗口申报报销,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把经审核符合规定应予报销的医疗费用支付给参保人。

三、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报销

(一)在参保地孕检和生育的

1、参保居民确诊怀孕后,持社保卡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孕检备案参保居民因生育需要进行早孕检查与建册、产前检查、产后访视等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药费用由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2、生育时,持身份z、社保卡到所选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生育住院备案手续

3、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药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支付,并设最高支付限额,具体标准为:单胎顺产1000元,多胎顺产1500元,单胎剖腹产2000元。多胎剖腹产2500元。因异位妊娠、病理性妊娠、产后并发症等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住院统筹基金支付,实行即时结算,个人缴纳个人应负担部分。

(二)在参保地区域外孕检和生育

参保居民确诊怀孕后,在参保地区域外进行早孕检查与建册、产前检查、产后访视等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生育,办理了异地就医审批手续的,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按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待遇标准支付生育医疗费用,报销额度均按规定不超过具体标准的最高支付限额因异位妊娠、病理性妊娠、产后并发症等产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待遇标准支付医疗费用。

参保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生育,未办理异地就医审批手续的,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按35%予以报销,报销额度按规定不超过具体标准的最高支付限额因异位妊娠、病理性妊娠、产后并发症等产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线标准为800元,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35%比例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中支付。

医疗报销具体经办流程如下:

1、 参保人分娩出院后,在近期内持身份z、社保卡、出生证明、孕期检查费用发票、生育医疗费用发票、费用汇总清单到参保地乡(镇)医保所或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2、经办机构审核后,将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通过社保卡支付给参保居民。参保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中支付。

四、参保居民住院

(一)在参保地住院

1、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刷卡就医

持身份z、社保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出院时,医疗费用在医疗机构即时结算,个人缴纳个人应负担部分。

2、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未刷卡就医

参保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客观原因造成未刷卡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出院后60日内,持身份z、社保卡、住院费用发票、费用汇总清单、住院病历等资料到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手续,政策范围内的费用按同级定点医疗的待遇标准报销,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通过社保卡支付给参保居民。

3、参保地(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参保居民因急诊、急救就近在本市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

(1)在住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2)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出院后60日内,持身份z、社保卡、住院费用发票、费用汇总清单、住院病历等资料到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手续

(3)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对政策范围内的费用按本市三级定点医疗的待遇标准报销,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通过社保卡支付给参保居民。

(二)本市15日内二次住院

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因治疗需要需在15日内到本市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继续住院治疗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参保人应在原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出院结算手续

2、参保人到新选定的医疗机构办理入院手续,并领取《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15日内再次住院申请表》,填写后由新入院的经治医生签字,携带前次出院小结、本次入院证明等资料及《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15日内再次住院申请表》到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社保卡开通手续。

(三)异地就医

1、申请转诊外地就医

(1) 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需转往外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在本市经治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开具转诊转院证明

(2)本人或亲属持本市经治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证明、参保居民身份z、社保卡到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经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可转往外地治疗

(3)参保人员出院后,本人或亲属持身份z、社保卡、住院医疗费用发票、费用汇总清单、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转院证明、县(区)批准的《转诊转院审批表》等资料到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4)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到参保居民递交的相关资料,经审核后,对递交的资料不符合报销规定或不完整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参保居民补齐资料符合政策规定且资料齐全的按规定受理

(5)市、县(区)经办机构审核后,对符合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按本市三级定点机构的待遇标准报销,在2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规定的医疗保险费用通过社保卡支给参保居民

未经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本市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出院后,依照上述流程,持身份z、社保卡、住院费用发票、费用汇总清单、住院病历等资料到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手续,起付线为800元,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35%的比例支付

参保人发生医疗费用进入大病保险的,需参保人持身份z、社保卡、住院费用发票、费用汇总清单、住院病历等资料到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在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立服务窗口申报报销,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把经审核符合规定应予报销的医疗费用支付给参保人。

2、外出急诊、急救就医

参保居民外出探亲期间因急诊、急救在本市以外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

(1)外出因急诊、急救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

(2)参保人出院后60日内,持身份z、社保卡、住院费用发票、费用汇总清单、住院病历等资料到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3)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到参保居民递交的相关资料,经审核后,对递交的资料不符合报销规定或不完整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参保居民补齐资料符合政策规定且资料齐全的按规定受理

(4)市、县(区)经办机构审核后,对符合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按本市三级定点机构的待遇标准报销,在2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规定的医疗保险费用通过社保卡支给参保居民。

(四)未成年人风险补偿

未成年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死亡后,由死者直系亲属前往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死亡补偿金。具体流程如下:

1、死者直系亲属持死者户口簿、身份z、社保卡、部门出具死亡证明,因疾病死亡的,还应持医疗发票,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到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2、 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后,对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从住院统筹基金中一次性支付死者亲属补偿金10000元

五、乡(镇)医保所受理参保居民医疗费用的报销申请

参保居民因病在市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转院到本市行政区域外住院治疗,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经商、务工因病住院或急诊、急救、孕检、生育等发生的一次性医疗费用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由乡(镇)医保所负责审核资料。具体流程如下:

1、参保人提供身份z、社保卡、住院费用发票、费用汇总清单、住院病历等资料,向乡(镇)医保所申报

2、乡(镇)医保所工作人员受理后进行初审,对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出具初审意见,报乡(镇)分管领导审批

3、乡(镇)医保所审核后,报送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4、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将医疗费用通过社保卡支付给参保居民。

六、县(区)医疗保险机构受理参保居民医疗费用的报销申请

参保居民因病在市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转院到本市行政区域外住院治疗,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经商、务工因病住院或急诊、急救、孕检、生育等发生的一次性医疗费用在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上的由乡(镇)医保所初审并报送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具体流程如下:

1、参保人提供身份z、社保卡、住院费用发票、费用汇总清单、住院病历等资料,向乡(镇)医保所申报

2、乡(镇)医保所工作人员受理后进行初审,对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出具初审意见,报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3、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审核后,报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

4、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医疗费用通过社保卡支付给参保居民。

社保卡(医保卡)的制作、使用、挂失和补办

一、社保卡制作

社保卡(含临时社保卡)初次办理免费,补办社保卡所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个人承担。

1、社保卡首次制作流程如下:

(1)参保人需提供个人信息、身份z复印件、一寸白底彩色证件照一张,0—7岁无身份z的则需提供户口簿本人户口页复印件,经首次参保渠道申报,汇总至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2)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省人社信息中心(部分开通社保卡制作的县区,转送社保卡制作窗口),统一制作社保卡

(3)社保卡制作完毕后,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收后,按照原渠道发放给参保人,并告知参保人社保卡银行开户名称。

2、社保卡换领与补办

参保人因社保卡损坏或遗失,需换领或补办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1)参保人持本人身份z及复印件一份,到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2)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收取工本费并开具收款收据

(3)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省人社信息中心(部分开通社保卡制作的县区,转送社保卡制作窗口),统一制作社保卡

(3)社保卡制作完毕后通知参保人领取

(4)在社保卡换领或补办期间,如需就医,可申请按上述流程办理临时社保卡。

二、社保卡的使用

(一)社保卡的启用。社保卡具有金融功能,参保人领取社保卡后,应携带身份z及时前往开户银行办理激活手续。

(二)密码的修改。参保人领取社保卡后应携带身份z或户口簿及时前往乡(镇)医保所或街道劳保所(人保所)办理原始密码修改手续。

三、 社保卡挂失

参保居民社保卡遗失的,要及时办理挂失手续(挂失生效前,由于卡遗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具体流程如下:

1、参保人社保卡遗失的,先拨打12333咨询电话办理临时(口头)挂失手续,并及时拨打社保卡合作银行服务电话,办理银行账户临时(口头)挂失

2、参保人携户口簿或身份z及其复印件,到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并到合作银行社保卡业务窗口办理银行账户的正式挂失手续同时按社保卡补办流程,申请办理补卡。

财务管理

一、设立医保资金专用账户,切实做到医保资金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的安全、规范、合理使用

二、严格执行医保基金管理办法和资金财务核算制度,按照规定和要求筹集、管理、使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

三、会计人员对医保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定期收集,审查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指定专人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失。按时准确填写各种统计报表并及时上报

四、严格原始凭证、票据、账簿的管理,按时将原始凭证、票据移交会计登记入账,以保证报表按时报送

五、主动接受上级部门对财务工作的监督检查

六、严格凭证传递程序及有关手续,一切支出单据,必须按法定手续,即:先由经办人签字,交内部稽核人审核,主管领导签字后,出纳付款,手续不齐的单据,出纳、会计有权拒收

七、内部稽核人员在审核单据事项,应认真负责审核,对不合法、不真实的凭证不予受理

八、内部稽核人员应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廉洁、公正、客观,不得报复他人

九、调阅财务档案,要手续齐全、程序规范,本机构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经本机构分管领导同意。外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出具介绍信,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调阅,同时需要详细登记调阅的档案名称、调阅日期、调阅人员的姓名和工作单位、调阅理由、归还日期等。调阅人员一般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需要复制的,要经过主要主要单位同意后方可复制

十、财务档案不得随意堆放,严防遗失、损害和泄密,按规定的保管期限进行保管。对保管期满的财务档案,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由财会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共同鉴定。需要销毁的财务档案,要填写“财务档案销毁清单”,销毁时,由单位领导指定档案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派人员监销,并在销毁清单上签名或盖章

十一、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收款收据管理和人员培训县(区)和乡镇、街道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村委会票据管理使用的指导与监督。村委会购置规范收款收据,在收取参保人医疗保险费后的按规定开具收款收据(一式三联),其中村委会留存联,要按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管理上报乡(镇)医保经办机构联要与上报参保缴费名册和缴费金额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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