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社部发[2008]3号文件中规定的,没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要自己去算啊。
问题二:2015年每月的工作日是多少天? 2015年每月工作日:
一月份:21天 二月份:17天 三月份:22天 四月份:21天
五月份:20天 六月份:21天 七月份:23天 八月份:21天
九月份:22天 十月份:18天 十一月份:21天 十二月份:23天
问题三:5个工作日怎么算? 就是5天上班的时间叫做5个工作日,遇到周末或者法定节假唬则顺延。比如从9月28日开始计算,那么9月28-30日3天算3个工作日,第四和第五个工作日因为国庆节顺延到10月8日和9日。
工作日(Working Day/Workday)也称劳动日,是指在一昼夜内职工进行工作时间的长度(小时数)。工作日是以日为计算单位的工作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对工时制度作了修改,规定为:“职工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因此,从1995年5月1日起,我国普遍实行每周工作5日、每日工作8小时的工时制度。
问题四:一个月平均工作多少天?怎么计算的??? 10分 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日工资的相关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
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问题五:劳动法 平时工作时间23天怎么算 肯定不合法!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你已经多上了2.17天班了,单位应该给你加班费才对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问题六:每月22.5天工作日是怎么算出来的喃 5分 一年366天减去12*8=96个星期天=270天,
270天除以12个月等于22.5天/月。
这种算法不准确啊!
问题七:劳动法中关于日工资的计算方法 天数是21.75
日工资是基本工资/21.75
问题八:工资中的月计薪天数如何计算 100分 工资中的月计薪天数参照以下方式计算:
1.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职工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办法分别作出调整。
2.在职工制度工作时间计算方面,年工作日为250天,由365天扣除104天休息日再扣除11天法定节假日所得;季工作日为62.5天,由250天÷4个季度所得;月工作日为20.83天,由250天÷12个月所得。工作小时数的计算方法为:以月、季、年的工作日×每日8小时。
3.按劳动法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4.职工月计薪天数21.75天,由(365天-104天)÷12个月所得。职工日工资的计算办法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的计算办法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问题九:2016年月工作日是怎么计算器 ***
问题十:问每月制度工时天数为21.5天,是怎么算的 每月制度工时天数为21.5天.此规定已作废。
1,关于劳动者日工资的折算。由于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都与制度工时相联系,因此,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 根据国家关于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的规定,每月制度工时天数为21.5天。考虑到国家允许施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有困难的企业最迟可以延期到1997年5月1日施行,因此,在过渡期内,实行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其日工资折算可仍按每月制度工作天数23.5天执行。
2,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为加强出口供宰动物备案养殖场后续管理,确保从源头保证出口猪肉及制品的安全卫生,巩固扩大出口肉类制品的国际市场,促进漯河外向型经济健康发展,全面落实河南检验检疫局与漯河市政府签订的促进漯河外经贸发展合作备忘录,漯河检验检疫局结合国家质检总局、河南检验检疫局相关精神和漯河肉类出口实际情况,确定了备案养殖场后续管理以出口企业为主体、检验检疫监督抽查并逐步实行分类管理的主导思想,研究、制订了备案养殖场后续管理工作程序。一、依据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出口肉类检验检疫基本要求》(国质检[2001]80号文);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0号令);
《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6号令);
《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卫生注册规范》(SN/T1346-2004标准);
《出口加工肉猪饲养场检验检疫备案条件和要求》(国质检食函[2006]513号文件)。
二、适用范围
本工作程序适用于漯河辖区各肉类出口企业及所辖的出口供宰动物备案养殖场。
三、备案养殖场各管理机构工作职责
(一)、漯河检验检疫局成立备案养殖场后续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见附件2);
(二)、漯河检验检疫局备案养殖后续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协调各肉类出口企业备案养殖场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2、负责协调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和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备案养殖场的各项规定;
3、对备案养殖场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4、组织协调备案养殖场重大疫情处理;
5、负责对备案养殖场后续管理工作程序的制修订进行审核、批准等,对执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进行处理。
(三)、漯河检验检疫局备案养殖后续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负责制修订漯河检验检疫局年度备案养殖场后续管理工作程序;
2、组织各企业备案养殖管理机构对备案养殖场进行监督检查;
3、对备案养殖场进行监督抽查;
4、负责考核、推荐或取消备案养殖场资格的相关材料;
5、负责备案场材料归档整理工作;
6、负责组织备案场各类会议和对外联络工作。
(四)、出口肉类企业总兽医师职责:
负责本企业兽医队伍和备案养殖场认可兽医队伍建设、日常监督、制度落实及对外联络等工作,具体做到:
1、建立健全三级兽医管理体系,建立相应管理制度;
2、负责对巡回兽医进行培训,建立健全兽医档案,并对备案养殖场认可兽医进行指导;
3、组织本企业兽医监督小组对所辖备案养殖场进行定期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应包括:饲养场是否持续符合规定的备案要求、药物和饲料使用及记录情况,疫情、卫生健康状况及向出口企业提供屠宰用猪情况等;
4、总兽医师对本企业备案养殖场后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应随时与漯河检验检疫局沟通,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每季度将本企业备案养殖场后续管理工作程序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等汇总报漯河检验检疫局。
(五)、出口肉类企业兽医监督小组职责:
1、对备案场进行巡查指导,监督所属备案养殖场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其持续符合备案场规定的要求;
2、对所属备案养殖场的疫情进行监督,认真落实出口供宰动物饲养场各项卫生要求;
3、对备案养殖场的用药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其不使用、不存放违禁药物,切实执行关于停药期等相关规定;
4、配合检验检疫部门做好备案养殖场的相关工作;
5、定期向总兽医师汇报备案养殖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疫情登记、统计、上报及动物疫情档案管理工作;
7、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六)、备案养殖场认可兽医职责:
1、负责种猪引进后的隔离检疫工作;
2、负责日常防疫、疫情控制、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3、按有关规定用药,禁止存放,使用违禁药品,对限用药的停药期负责;
4、负责疫情登记、统计、报告及动物疫情档案管理工作;
5、负责对场区、猪舍、道路环境消毒工作;
6、负责落实免疫标识制度,免疫时做好免疫记录,完善免疫档案。
四、工作程序
(一)、年初由漯河检验检疫局备案养殖场后续管理领导小组召开各出口肉类加工企业备案养殖场管理人员工作会议,研究制订本年度的备案养殖场后续管理工作程序;
(二)、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的要求,进行落实;
(三)、对日出口肉制品供应原料备案养殖场后续管理要求:
1、对日出口原料加工企业应在备案养殖场的基础上,选择规模大、条件好、管理规范的养殖场作为对日原料基地,编制对日原料备案养殖场清单,报漯河检验检疫局备案;
2、出口肉类加工企业备案养殖场后续管理兽医监督小组每年要对对日原料基地的备案养殖场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查,并做好记录;
3、疫情、药物监控:漯河局在对日供应原料的肉类屠宰加工企业待宰圈分别抽取猪血样20头份,检测猪口蹄疫病毒,抽取猪尿样8头份,检测盐酸克伦特罗、氯毒素和莱克多巴胺,每3个月一次,合格后方可作为对日原料;
4、对日出口原料加工企业(即屠宰加工企业)对所收购的供日原料的生猪要分户存放、分户宰杀,并做标记;
5、原料收购业务员在采购备案养殖场生猪时全程跟踪并在原料采购单上签字,确保采购生猪来自备案养殖场;
6、对日肉制品加工企业要按照与漯河检验检疫局协商确定的标识办法进行管理,确保每批对日肉制品能追溯到备案养殖场;
7、屠宰加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每头猪取5-10克肝脏,以1个养殖场为1个混合样,按国家局规定的7类药物项目进行检测,其它检测项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检测合格的作为对日原料,不合格的原料不得作为对日原料;连续两次检测不合格的备案养殖场取消对日原料备案养殖场资格;不合格情况每月汇总报检验检疫备案;
8、漯河检验检疫局对日成品的检测:对日出口肉制品检验时,漯河局将对生猪屠宰、过程控制、成品存放等关键环节和原料加工、肉制品生产的相关记录等内容进行有目的的抽查,对成品存放的现场进行检查,全部合格后,按规定抽样送本局实验室对国家局规定的重点项目和日本农林水产省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测,合格后,出证放行;不合格的,查明原因,采取预防措施;
9、漯河检验检疫局对辖区内对日原料供应备案养殖场每年要抽查不少于30%,每三年全部抽查一遍,并做好
(四)、其它出口肉类供应原料的备案养殖场后续管理要求:
1、出口肉类加工企业对其它出口肉类供应原料的备案养殖场每年要进行抽查,保证所辖(实际供货的)备案场每2年巡查1次,保证所辖之外实际供货的备案场每年巡查1次,对于企业所辖之外的养殖场需采购货源时,应对其进行监管,并做好记录;企业总兽医师应将一年内未供货的所辖备案养殖场名单于年底前报检验检疫;
2、肉类屠宰加工企业对所收购的出口肉类原料的生猪要分户存放、分开屠宰,并做标记;
3、疫情、药物监控:漯河检验检疫局在双汇、汇通和金运三家肉类屠宰加工企业的待宰圈分别抽取猪血样20头份、15头份、9头份,检测猪口蹄疫病毒,猪尿样8头份、4头份、4头份,检测盐酸克伦特罗、氯毒素和莱克多巴胺,每3个月一次,合格后方可作为出口原料猪场;
4、成品检测:漯河局将对生猪屠宰、过程控制、成品存放等关键环节和原料加工、肉制品生产的相关记录等内容进行有目的的抽查,对成品存放的现场进行检查,全部合格后,按规定抽样送本局实验室对盐酸克伦特罗、磺胺嘧啶、四环素等重点项目进行检测,合格后,出证放行不合格的,查明原因,采取预防措施;
5、检验检疫对该类备案养殖场每年按5%的比例进行抽查,并做好记录。
(五)、漯河检验检疫局和出口企业兽医监督小组对备案养殖场检查的内容及记录格式见附件2
五、其它要求
(一)、出口肉类加工企业应配合检验检疫做好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计划的实施,相关事宜,按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处理;
(二)、对于备案养殖场、出口肉类加工企业自身检出和发现的疫情、兽药残留特别是禁用兽药残留超标的情况,须在24小时内通报漯河检验检疫局;
(三)、备案养殖场后续管理各机构应加强沟通,及时通报信息,保证该工作程序的顺利实施;
(四)、对备案养殖场的监管实行动态管理;
1、新的养殖场需备案时,每批数量应不少于10家,以企业为单位推荐至漯河检验检疫局,漯河检验检疫局按规定组织考核、上报工作;
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养殖场报河南检验检疫局吊销备案资格;
(五)、对备案养殖场逐步推行分类管理,各出口肉类加工企业应收集、整理、建立健全备案养殖场相关档案,对其进行初步评价,漯河检验检疫局根据实际推进情况,对备案养殖场实行分类管理;
(六)、各出口肉类加工企业备案养殖场监督管理机构应按要求积极落实本工作程序,漯河检验检疫局发现存在管理混乱、执行不力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报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按有关规定暂停出口,直至上报河南检验检疫局吊销出口资格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