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美国加速获得专利授权

如何在美国加速获得专利授权,第1张

美国申请专利是一个较长的过程。从提交专利申请至最初审查平均要历经22个月的时间。近些年来,为了加快审查,美国专利局推出了一系列加快审查程序,包括加速审查、优先审查、专利审查高速路、一审会晤等。另外,在一般的申请程序中,会晤审查员也会加快授权。下面逐一介绍这些程序:

一、加速审查 (Accelerated Examination)

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供加速审查程序,以加快某些申请的审查过程。加速审查适用于发明专利和设计专利申请 。申请加速审查,申请人首先要递交加速审查请求并支付相应费用。其次,专利申请本身和后续审查过程中,必须符合下面要求:

1、权利要求总数不得超过20个,独立权利要求数不得超过3个,不可以有多重引用的从属权利要求;2、所有的权利要求必须针对一项发明;若美国专利局认为权利要求包含多项发明,申请人必须无异议地选取其中一项发明;3、申请人在递交专利申请的同时,必须支付所有费用,如申请费、检索费、审查费等,且必须递交所有的文件,如发明人的宣誓等;4、申请必须以电子方式提交;5、同意和审查员会晤,讨论专利审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除此之外,加速审查申请与普通申请很大的不同在于申请人自己需要针对要递交的权利要求进行审前检索,递交审前检索报告,详细列明自己的检索途径、时间等。检索途径包括:检索数据库,也就是都在哪些地方进行了检索,例如美国专利局数据库、中国专利局数据库、欧洲专利局数据库、I E E E文献等;还要列明检索的技术类别;关键字,关键字的组合办法以及检索结果。

申请人还要递交加速审查支持文件,分析检索结果。该分析要指出每一篇现有文献公开了哪些权利要求项。针对检索到的现有文献,阐明每个权利要求为何具有可专利性等。

加速审查的很多时间期限比常规审查都要短。在加速审查请求被批准之后,审查员通常会在两周之内开始审查。审查员可能会通过电话与申请人沟通,以尽快解决申请中的问题。如果审查员发出审查意见书,申请人必须在1个月之内答复,该期限不可延长(常规审查中,期限一般是3个月,可延长到6个月)。若申请人未在1个月之内作出答复,该申请将被视为放弃,而不是转为常规申请。申请应该在12个月内得到最终处理。所谓的最终处理包括寄出核准通知书、寄出终审意见书、申请人提出上诉、申请人提出继续审查、或放弃申请等。

根据美国专利局2012年4月的统计,美国专利局共收到4996份加速审查请求,在满足格式要求的3797份请求中,有3175份专利获得了授权。并且,在这3175份获得授权的申请中,1352份是在一审就获得授权。加速审查提供了一种快速获得专利的方式,具有较高的核准率。它的缺点是申请人需要做很多工作,例如审前检索、分析检索结果、准备加速审查支持文件等。

二、优先审查(Prioritized Examination Track - “Track One”)

优先审查程序于2011年9月26日生效。申请人通过多缴纳4800美元(从2013年3月19日起降为4000美元)官费,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在获准优先审查之日起12个月内得到最终处理。

优先审查适用于申请日在201 1 年9 月2 6 日或之后的发明专利申请和植物专利申请。申请人可在提交继续申请、分案申请、或继续审查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例如,对于在2011年9月26日之前提出的申请不能要求优先审查,但申请人可以就该申请提出继续申请、分案申请、或继续审查,并同时提出优先审查要求。目前P C T美国国家阶段的申请暂不能参与优先审查程序,但美国专利局表示可能视该程序执行情况作出调整。并且,如果申请人用“旁路申请”( 根据美国专利法第365(C)条的继续申请) 的方式进入美国,则可以要求优先审查。通过巴黎公约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可以要求优先审查。

与上述加速审查程序相比,优先审查申请要求的材料要少很多,申请人不需要做审前检索,不需要提交加速审查支持文件。请求优先审查须符合以下条件:专利申请必须通过电子方式提交;提交一份完整申请,即完整的专利说明书、发明人的宣誓书、基本申请费、检索费、审查费等;申请不得超过4个独立权利要求和总计30个权利要求,且不能含有多重引用的从属权利要求;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并缴付优先审查费;以及该年度尚有优先审查的名额等。美国专利局每年可接受10000个优先审查申请。

优先审查请求获准后,该申请将获得优先审查的地位。如果专利申请人在此之后修改申请使其超过4个独立权利要求或总计30个权利要求,或加入多重引用的从属权利要求,其将丧失优先审查资格。导致优先审查资格丧失的事件还包括:提出继续审查、申请人在答复审查员意见或专利局其他意见的时候请求延期等。

根据美国专利局统计,2012年该局共收到5027份优先审查请求,有4610份请求获得批准进入优先审查程序(92%)。截至2012年12月20日,所有批准的请求中4375件申请已经收到一审意见书,2672件申请获得最终处理,其中1427件申请获得授权。从请求获批至发出一审意见书的平均时间为2个月,获得最终处理的平均时间为532个月。

三、专利审查高速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 (PPH))

很多中国公司选择在中国先申请专利,然后通过巴黎公约或P C T方式进入美国。这种情况下,对美国的申请可采用专利审查高速路(PPH)的方式加快授权。

美国专利局和许多国家的专利局,包括中国专利局都有P PH试点项目。该项目旨在对同族专利申请,要求各国专利局彼此承认对方的审查结果,从而减少工作量。通过PPH,申请人可依据其在首次申请受理局提交的专利申请中被认定为可授权的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在后续申请受理局对后续申请提出加快审查要求而无需缴纳额外费用。

中美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于2011年12月1日启动,原试行期为一年。近日已将PPH试点项目延长一年,至2013年11月30日截止。该项目只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而不适用于临时专利申请、植物专利申请、设计专利申请等。

常规PPH申请可以基于中国申请或者PCT申请的审查结果。

1、基于中国申请审查结果通过巴黎公约或通过P C T进入美国的申请,可以基于同族中国申请的审查结果,在美国采用PP H程序。通过巴黎公约进入美国的申请,一般会要求一件或多件中国申请的优先权;或者美国申请是PC T申请进入美国国家阶段的申请或旁路申请,该PC T申请要求中国申请优先权;或者是中国和美国两个同族申请都要求一件PC T申请的优先权等。在这些情况下,如果中国的申请先被批准或授权,申请人可以基于同族中国申请的审查结果,对在美国的申请(或是该申请的继续申请、分案申请和部分继续申请)采用PP H程如果中国专利局认定至少一项权利要求为可授权,申请人可向美国专利局提交参加P P H的请求。该可授权的中国申请不能是实用新型申请。请求参与P PH的美国申请的所有权利要求必须与中国申请中被认为可授权的权利要求充分对应,或经修改后充分对应。另外,在提交P P H请求时,美国申请的实质审查须尚未开始。

在确认美国申请满足以上条件后,申请人需向美国专利局提供以下文件以参加PP H:(1)参与P P H的请求,以及权利要求对应表格;(2)中国申请中可授权权利要求及其英文译文;(3)中国申请的所有(与专利性相关)审查意见通知书及其英文译文;(4)如需要,提交初始修改书修改权利要求,使美国申请的所有权利要求与中国申请中可授权的权利要求充分对应。实践中,申请人多是提交初始修改书,修改美国申请中的权利要求,使其与中国申请中可授权的权利要求相对应。

另外,如果具有优先权的P C T申请进入其他国家阶段(例如欧洲或日本),并被该国专利局认定为可授权,申请人可基于该国的审查结果向美国专利局提交参加P P H的请求。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与根据中国申请要求参与PPH的材料相同。

2、基于PCT申请审查结果根据先前的P C T申请审查结果,对同族的美国申请可以要求参与PPH 。该申请须为PCT申请进入美国国家阶段的申请或旁路申请;或是另一PCT申请进入美国国家阶段的申请,该PCT申请要求对应PCT申请的优先权。满足条件的美国申请(包括该申请的继续申请、分案申请和部分继续申请)可参与P C T-P P H项目。常见情形如下图四、图五所示:当PCT申请的国际检索书面意见(WO/I SA)、国际初步审查书面意见(WO/I P E A)或国际初步审查报告(I P E R),指出有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申请人可向美国专利局提交参加P C T-P PH的请求。请求参与PC T-P PH的美国申请的所有权利要求都必须与PCT申请中被认为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并符合形式上的要求的权利要求对应,或经修改后对应。并且请求参与P P H的申请的实质审查尚未开始。

申请人需向美国专利局提供以下文件以参加P C T-P P H:(1)参与P C T-P P H请求,以及权利要求对应表格;(2)对应P C T申请中被认为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的权利要求;(3)国际审查结果(WO/I SA、WO/I P E A或I P ER);(4)如需要,提交初始修改书修改权利要求,使美国申请的权利要求与P C T申请中被认为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的权利要求对应。

3、PPH 效果美国专利局通常在P P H 请求提交两个月内对该请求进行审批。获得批准后,该申请会得到优先审查。审查员通常在P P H批准两到三个月内开始审查。P P H项目的明显优势是通过免费的P P H请求即在专利局获得优先处理,并且具有高授权率。根据美国专利局2011年9月的统计结果,在基于其他国家(包括中国)在先审查结果的P P H申请中,首次审查通知书发出时间约为6个月,授权率约为87%。在基于P C T在先审查结果的P P H申请中,首次审查通知书发出时间约为4个月,授权率约为93%。而非P P H项目的申请授权率仅为48%。同时,申请人答复通知书次数减少,申请成本大大降低。上述两种P P H,美国专利局结案平均发出驳回通知书数量每件申请分别为213份和161份,而非P PH申请每件为251份。申请人提出继续审查请求概率由非PPH申请的31%下降为11%,上诉的概率由25%下降为03%。美国专利局估算对于一件技术特别复杂,花费较高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上述两个PP H项目分别节省约8218美元和10163美元。

四、一审会晤程序(First Action InterviewPilot Program)

一审会晤是另一项旨在加快申请的审查和授权的程序。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提交以后,实质审查以前,要求和审查员会晤,讨论申请的可专利性问题。审查员必须在发一审意见书之前和申请人完成会晤。会晤可通过电话或到专利局面谈的方式。如果正确的使用该程序,申请人可以快速获得审查员的审查意见,从而加快专利申请的授权。

一审会晤程序只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而不适用设计专利和植物专利申请。申请参与一审会晤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如申请不得包含3个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总数不得超过20项。如果申请不符合这些规定,申请人可以通过初始修改删除多余的权利要求。 同时该申请的权利要求只能包含一项发明。如果专利局判定申请中的权利要求包含多项发明,申请人必须无异议的选择其中一项发明所对应的权利要求。

一审会晤请求必须尽早提出, 最晚不能迟于实质审查一审意见书发函之前一日。如请求符合规定,审查员会发一份会晤前通讯,其中包括引用的参考文献,简略分析等。申请人然后递交一份书面会晤请求。在会晤中,申请人可以就会晤前通讯的内容和审查员进行洽谈。申请人也可以发给审查员权利要求的修改并在会晤中讨论。如果审查员认为修改的权利要求可以授权,申请人则可以正式递交给专利局; 如果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仍不能授权,申请人可以建议其他修改。在会晤后,申请人可以根据会晤结果,提交一份审查答复意见,对权利要求进一步修改。

一审会晤程序为申请人提供了多种便利。例如,通过一审会晤程序,申请人可以在一审意见书之前,和审查员沟通,听取审查员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意见,或者对引用文献和权利要求的理解。根据一审会晤的结果,申请人可以对申请中的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从而达到加快审查授权的目的。根据经验,如果在一审会晤之前准备充分,而且会晤之后的修改恰当,申请往往可以在一审获得授权。根据美国专利局统计,在参加一审会晤程序的所有申请中,有294%的申请在一审获得授权,而一般的申请只有115%的申请在一审获得授权。

一审会晤程序风险相对较小。值得注意的是,和加速审查不同,一审会晤程序并不能将申请的审查日期提前。参加一审会晤程序的申请,和其他正常申请一样,需按照申请提交日期排队等待审理。但正确的使用一审会晤程序,可以加快审查进程,并可能很快获得授权。并且,一审会晤程序往往可以减少审查员发驳回意见书的次数,从而减少答复意见书的次数,降低费用。

五、一般的审查员会晤(Examiner Interview)

除特殊一审前会晤程序外,在专利审查过程的其他时间段,和审查员会晤对加快审理和授权非常有利。审查员会晤可以通过电话或面谈的方式。会晤的内容可以包括发明的背景技术,权利要求的理解和范围,引用文献揭露的内容,可授权的修改方案等。

一般来说,申请人可以在申请的任何阶段请求和审查员会晤。在终审意见后,审查员可以拒绝会晤请求,但很多时候会批准这种请求。比较好的会晤时机是在发一审意见书后和答复之前。在会晤过程中,申请人可以要求审查员进一步解释一审意见书,了解审查员的思路,还可以阐明专利的新颖性,说服审查员。根据会晤的结果,申请人可以在回复中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或者对审查员意见书进行答辩,从而最有效的加快审查和授权速度。申请人在答复之前,可以把对权利要求修改的建议发给审查员,再和审查员沟通,讨论该建议是否可以被批准等,这样可以尽快获得授权。

六、其他特殊申请

美国专利局为某些特殊的申请提供加速审查的渠道。例如,发明人的年龄在65岁及以上或发明人健康状况不好的,可以要求专利局快速审查其专利申请。申请人还可以基于发明的特殊性,例如发明可以(1)显著提高环境质量;(2)为能源的开发和节约作出重大的贡献;或(3)对防御恐怖组织有重大贡献等,提出加速审查要求。这些特殊的加速审查渠道,在实践中应用较少。

七、综述

综上所述申请人可通过加快审查,优先审查,审查高速路和审查员一审前会晤,以及在一般的审查程序中和审查员会晤的方式来加快其专利申请的授权。具体应用哪种方式要根据个别情况,例如,时间要求,商业目标,预算等,做具体判断。这些途径,如果运用适当,可以减少答复审查员意见次数,从而快速获得授权,同时也能节省费用。尤其是若采用审查高速路,一审会晤程序和一般的审查员会晤的方式,不需要交额外的申请费。

详细可参考:>

广义上说,智能手机除了具备手机的通话功能外,还具备了PDA的大部分功能,特别是个人信息管理以及基于无线数据通信的浏览器和电子邮件功能。智能手机为用户提供了足够的屏幕尺寸和带宽,既方便随身携带,又为软件运行和内容服务提供了广阔的舞台,很多增值业务可以就此展开,如:股票、新闻、天气、交通、商品、应用程序下载、音乐下载等等。融合3C(Computer、Communication、Comsumer)的智能手机必将成为未来手机发展的新方向。

1、具备普通手机的全部功能,能够进行正常的通话,发短信等手机应用。

2、具备无线接入互联网的能力,即需要支持GSM网络下的GPRS或者CDMA网络下的CDMA 1X或者3G网络。

3、具备PDA的功能,包括PIM(个人信息管理),日程记事,任务安排,多媒体应用,浏览网页。

4、具备一个具有开放性的 *** 作系统,在这个 *** 作系统平台上,可以安装更多的应用程序,从而使智能手机的功能可以得到无限的扩充。

既然只有具备 *** 作系统的手机才配叫智能手机,那其的 *** 作系统种类又有哪些呢?既然智能手机的诞生和掌上电脑有关,那它的 *** 作系统也肯定会与掌上电脑有关。Symbian和Windows CE、Palm、Linux依旧是这四大阵营,不过与PDA *** 作系统中Palm和Windows CE两强争霸的局面不同,在智能手机 *** 作系统中,Symbian却抢得了先机,索爱、诺基亚、摩托罗拉以及松下等公司基本上都采用了Symbian为主的 *** 作系统。

Symbian:Symbian的很像是Windows和Linux的结合体,有着良好的界面,采用内核与界面分离技术,对硬件的要求比较低,支持C++,VB和J2ME。兼容性较差。代表机型:诺基亚6600索爱P908西门子SX1

Windows CE:由于微软的强大实力,WINDOWS CE有很多先天的优势,比如拥有强大的内建软件,WORD,EXCEL,IE,MSN MESSENGER,OUTLOOK,MediaPlay等,其它系统上的同类软件很难做到如此完善和统一。由于硬件要求极高使价格也高了,耗电还是很比较大,系统稳定性差。代表机型:多普达智能手机系列。

Palm:这种系统对硬件的要求很低,因此在价格上能很好的控制,耗电量也很小。 PALM 由于比较早出现,应用在手机上还是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相同于其它两大系统,PALM 显得比较弱小。代表机型:三星SGH-i500Treo 600。

Linux:Linux具有源代码开放、软件授权费用低、应用开发人才资源丰富等优点,便于开发个人和行业应用。起步太晚,没有雄厚的基础。代表机型:摩托罗拉A760 ,三星i519 。

除了这四个 *** 作系统以外,大家是不是还听说过什么S60、S70等 *** 作系统,这些又是什么呢?其实这些都是Symbian的分支,为什么这么说呢?原来Symbian OS只是一个 *** 作系统的内核,而界面可以由各个厂商自已开发,9210与3650的界面就是不同的,而P908与6600又不相同,6600用的是Series 60界面,P908用的是UIQ界面,这也导至了,因为微小的差别使程序不能通用,就算是9210的Symbian OS 60和3650的61的程序也大多是不兼容的,原因就是因为界面接口的问题,相信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案的出台,我们需要等待一些日子了。在不同界面中,有着不同的优点和缺点,Series 60容易 *** 作,切换任务和关闭任务容易,而UIQ界面上可支持手写 *** 作,功能更多,不过切换和关闭任务比较麻烦。好了,言归正传。下面还是给大家说说如何走出智能手机和智慧型手机选购中的误区。

既然要走出这个误区,首先我们就应该先来认识认识它的真面目。

误区一:可以手写输入的手机

很多朋友都认为可以手写输入的手机一般都是智能手机。其实不然,这两者并没有直接的因果联系。如波导的多易随E859和TCL的E757都具有手写功能,因为没有 *** 作系统,所以我们给它们定义为智慧型手机。反之,多普达535,作为一款智能手机,但是却不支持手写功能,我们总不会也把它看作为智慧型手机吧!所以这两者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误区二:内置功能丰富的手机

是不是功能越多的手机就是智能手机呢?答案是否定的。例如CECT的T868内置的功能也非常多,也集成了PIM功能。难道我们也把它看为智能手机吗?举个很恰当的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以前386、486电脑才在中国大陆销售的时候,市面上就出现了一款与电脑功能相仿的“小霸王”学习机,不知道大家听说过这个产品没有,反正笔者自己家里有一台。因为当时涉及电脑的软件非常少,而学习机里内置的学习软件基本上跟电脑软件一样,所以两者的差别并不是很大。但随着电脑技术的发展,应用和游戏软件越来越多的被开发出来,学习机的市场就逐渐萎缩。如果想让学习机跟上电脑软硬件升级的步伐,是十分困难的。

同理,虽然现在许多生产智慧型手机的厂商,可以提供在线升级软件等功能,可是供用户选择的面毕竟很少。因为软件的更新需要手机厂商花费更多的精力,在如今这个群雄混战的手机市场,新产品的上市时间才是手机厂商最关心的问题。

反过来说,智能手机的功能就一定很丰富。为什么呢?因为其自身的 *** 作系统在其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Symbian和Windows CE、Palm、Linux这四个 *** 作系统相对应的智能手机都会在网上找到相当可观的免费资源。这是一件多么惬意的事情啊!

看到这里相信大家已经对如何区分智能手机和智慧型手机心里有个谱了吧!不过从价格上来看,智能手机的报价明显比智慧型手机高出一截,毕竟是“一分钱一分货”嘛。在这里提醒想购买此类型手机的读者注意,再购买手机之前,需考虑清楚自己需要什么类型的手机,在购买的时候一定要问清楚,不要被手机表面的东西所迷惑。

自1991年美国国家卫生院(NIH)就其发现的几千个未知功能的人类基因组部分序列,即所谓已表达序列标记(expressed

sequence

tags,Esr)向美国专利与商标局(PTO)提交专利申请以来,由NIH的行动引起的争论几乎没有停止过。在生命科学界,这场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于是建立开放的数据库以使公众免费得到这些遗传信息,还是通过专利获得排他垄断权。而在知识产权界,争论的焦点则主要是未知功能的DNA片段(例如EST和SNP等基因标志)能否获得专利,以及针对EST和SNP专利申请应采用什么样的专利性标准问题(特别是充分公开和实用性要求)。

1998年欧共体通过并发布了生物技术发明专利指令,并且继后美国专利与商标局于1999年12月,发布了针对美国专利法第112条书面描述要求修订的专利申请内部审查指南和实用性审查指南。自此,问题似乎在逐步得到澄清,争论似乎也在逐渐平息下来(尽管迄今仍有一些法律界人士对上述规程和准则的某些细节提出异议)。然而,当中国国内也可能面临国际上已争论了将近十年之久的相似问题时,概要了解基因组部分序列特别是ESr的技术背景和特征,回顾国际上那场争论的经过和已提出的法律解决途径与对策,对于处理我国面临的相似问题,可能会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一、技术背景

为了充分理解ESr的实用性等专利性条件问题,有必要首先对分子生物学,特别是EST的某些基本概念简要总结如下。

DNA是由字母A、T、G和C所代表的四种不同的核苷酸组成的。因此,DNA序列可由一长串按不同顺序排列的上述字母来表示,例如AGGTCGAATCCGTAC染色体DNA实际上是由两条互补的核苷酸链构成的双链分子。以A-T和G-c配对方式存在的核苷酸称为碱基对。如果上述序列为染色体DNA,它应该是如下所示的一串碱基对:

A G G T C G A A T C C G T A C

| | | | | | | | | | | | | | |

T C C A G C T T A G G C A T G

DNA链中每三个连续的核苷酸代表一个翻译成21种氨基酸之一的密码子,而所说的21种氨基酸是构成蛋白质的基本成分。由DNA的密码子拼出蛋白质的序列。

基因是编码生物体内基本成分即蛋白质的DNA序列。基因组是生物体细胞染色体中成套基因的总称。基因组序列中除包括编码特定蛋白质的结构基因(外显子)外,还包括更大数量的基因转录(即由DNA转录成信息BNA(mRNA))和翻译(即由mRNA翻译成蛋白质)调控区和及其他非编码区(内含子)。原定于2005年完成的人类基因组合作计划的主要目的就是弄清人类基因组中包括大约10万个基因的大约30亿个DNA基本构成单位即碱基(或核苷酸)的排列顺序,得到人类基因组的高分辨率基因图谱。

在活的生物体中,只有基因组DNA的编码区才被拷贝成具有真正生物学功能的分子,即由一长串不同的氨基酸连接成的蛋白质。因此,这些DNA编码区是负责各种表型功能的大多数遗传信息的载体。但这些DNA编码区只代表总DNA的3-5%,其余为调节编码区表达水平的非编码区。

到目前为止,大多数生物技术研究仍是基于反向工作方式。例如,首先从生物体中分离出一种有特定生物学性质的蛋白质,并测定该蛋白质的氨基酸序列。然后可根据已测知的氨基酸序列,由单个核苷酸合成一小段称探针的DNA序列。这样,在将探针与生物体的DNA样品混合后,探针将与DNA序列上能够与之互补的一段DNA精确杂交,从而有可能分离出编码特定蛋白质的确切基因。一般情况下,使用生化分离技术只能从生物学样品中得到很微量的蛋白质。但如果分离到编码蛋白质的基因,就可以使用常规基因工程技术,用基因转染适当的宿主细胞系,然后大批量培养被转染的宿主细胞,从而可由宿主细胞表达产生大量所需要的蛋白质。

按照这种策略,科学家已克隆并表达了包括人干扰素和自介素等免疫系统调节蛋白质及骨和脑等组织其他活性蛋白质在内的数千种完整人类基因编码的蛋白质。其中,商业上获得极大成功的一个典型例子是主要用于治疗肾性贫血的红细胞生成素(EPO)。一旦使用一组探针分离得到基因,科学就可将其插入到载体中,并在大肠杆菌或哺乳动物细胞系(表达系统)中表达之。可以大批量培养经过基因工程改造的细胞,并从而可以收集并纯化得到足够用于治疗贫血病人的大量脚或其他生物学活性蛋白质。

与上述从已知的蛋白质开始寻找基因的策略相反,人类基因组研究则代表了DNA研究的一个新的方向。例如,NIH的科学家Crag

Venter早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期就建立了一种从cDNA库中快速选择DNA片段并测定其序列的方法,进而使用这种方法随机测定了一大批不知编码什么蛋白质的人DNA的片段。可以使用常规方法(如聚合酶链反应技术),由选择的并估计包括DNA编码区的DNA片段合成得到双链形式分离的cDNA片段。然后将这些片段连接到载体上并在适当的表达系统中由之转录成相应的多肽或蛋白质。因此,cDNA反映了已表达的DNA序列,故后来将这样的片段称为“已表达序列标志”。与核苷酸数据库进行同源性比较显示,NIH早期专利申请所包括的2,412个片段中,大约有83%与以前已知的序列无关。

因此可以认为,EST是在随机选择并经序列分析后分离得到的和(或)进行了特性鉴定的核酸。与按照传统方法分离并鉴定的核酸不同的是,当确定EST片段的序列时尚不知道由之编码的蛋白质的功能。在相关研究中,首先是在分子水平上对FST分子进行鉴定,然后借助计算机程序指认可能由之编码的蛋白质及其潜在功能。一般说来,鉴定EST分子可包括几个特定的步骤:首先确定部分序列信息并将其储存在数据库中。然后用该序列信息作为探针与数据库中的已知序列数据进行比较。在有些情况下,经过这种同源性检索可以在核苷酸序列水平上揭示出与编码已知功能之蛋白质的另一种核酸相关的特定EST序列。最后,选择这样的EST分子并进一步分析之。

由此可见,每个EST片段的序列都是与单个人类基因的一部分互补的。虽然这些片段可长达几百个碱基,但大多都不跨越相应基因的编码区。实际上,这些片段的序列本身并不是基因,而是与人类基因互补的部分DNA序列。每个片段都可以看作是可在体内被转录的人类基因的标志,直接针对已表达的基因。因此,可将其作为探针,用于确定基因在染色体上的定位、鉴定和分离整个基因,甚至还有可能借助同源性比较来鉴定基因或相应蛋白质的生物学功能。也可能使用EST序列进行法医学分析、组织特异性或个体特异性鉴定,以及疾病相关基因鉴定。此外,还可使用EST片段制备可阻断基因表达的反义序列或三螺旋探针。

二、事实回顾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期,美国国家卫生院所属国家神经病和中风研究所的生化学家Crag

Venter建立了一种在没有进行全基因作图和测序情况下获得基因遗传信息的手段,并在基因组课题框架内分析和初步鉴定了几千个代表某些已表达基因互补的DNA(cDNA)片段。当时的NIH院长Bemadine

Healy受到国会准许将政府资助的科研成果转让给企业这一政策的鼓励,也考虑到巨额政府投资的回收,同时抱着将来保有这些序列的优先占有权这一愿望,于1991年就Venter等人的研究成果向美国专利与商标局(PTO)提交了发明名称为“人类基因转录产物的序列特征”的专利申请(申请序号07/716831)。

令NIH始料未及的是,它的行动轰动了全社会,特别是在生命科学界和知识产权界引发了一场旷时持久的激烈争论。首先被激怒的是科学家们,许多人认为对这些未知功能的DNA序列授予独占权,必将会引发一场专利许可战,对生物医药研究与技术发展造成巨大冲击。另外,认为个别机构或个人垄断其发现的序列,还将阻碍生物技术实验室之间的合作,从而减慢人类基因组研究计划的进展步伐。NIH的行动也引起了法律界的强烈反响。例如,华盛顿大学国家法律中心的Stephen

Maebius指出:NIH在人类基因组研究的早期阶段寻求部分DNA序列的专利保护,很可能会造成许多从事人类基因组开发的私人公司竞相靠专利“立桩圈地”的局面,从而延缓建立在基因测序基础上的相应蛋白质产品的研究与开发。Maebius

还建议PTO依据以前的有关判例(例如最后由最高法院作出裁决的Bnmn诉Mansou案),采用所谓的“实际实用性”(Practicalutility)这一专利性标准严格把关,以防止在发现其能够为人类带来直接益处的之前批准有关DNA片段的专利。

1992年8月,美国专利与商标局(PTO)主要以缺乏非显而易见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以及没有提供足够的书面描述为理由,在初步审查中驳回了NIH的专利申请。驳回后,NIH尚有机会将其意见提交到专利申诉委员会或上诉法院,以求得更深层次的裁决。但NIH继任院长Harold

Varmus在放弃权利要求的压力(主要来自美国卫生与福利部)下,决定不再申诉(1993年2月)。很显然,作为一个靠政府提供财政资助的非赢利性研究机构,此时它在这一涉及全球性研究计划的问题上正在改变自己的立场,并加入了一些政治上的考虑。1994年初,NIH又采取了一个令科学界震惊的行动:宣布撤回已提交的涉及6,869个部分DNA序列的专利申请。对此,Varmus解释说:寻求这些部分序列的专利并不符合公众和科学界的最大利益。差不多与此同时,英国医学研究理事会(MRC)也主动撤回了它的涉及1,200个部分DNA序列的专利申请。

尽管PTO驳回了NIH的早期专利申请,但一些在基因“淘金热”中涌现出来的公司,例如已在基因片段研究上投入了大量资金的人类基因组科学公司(HGS)与其非赢利性合作伙伴基因组研究所(TIGR),以及Incyte医药公司等,仍在冒险申请专利。到1997年初,PTO至少受理了350件复盖500,000个以上基因标记的专利申请。其中最大的一个申请包括18,500个序列。显然,这些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范围都是很宽的。申请人希望在他们深入研究了这些序列所牵涉的特定基因后,依据最初的EST专利申请日来证明他们是基因的第一个发现者。在加快工厂化测序进展的同时,他们曾希望NIH牵头通过诉讼程序尽早解决基因片段的专利性问题,但Varmus和他的法律顾问们没有接受这一建议。1997年8月,Varmnus至PTO局长Lehman的公开信进一步表明NIH管理层已成为EST专利的强烈反对者。

HGS的总裁William

Haseltine曾试图说服怀疑者:“已表达序列标志作为研究工具是可以获得专利的”。其主要投资人George

Poste也坚称:对EST授予专利与批准BRCAI乳癌基因这样的生物标记专利没有什么不同。但生物技术团体中的反对者则不同意这些论点。例如,Genzyme公司的顾问Mank

Hoffer(遗传学试验和医药产品开发者之一)嘲笑说:“他们在要求保护一堆大小不等的螺栓”,理由是“这些螺栓可用于制造汽车。”甚至PTO局长Lehman也说:“这些材料大多都是数据……,单单数据是不能授予专利的。”负责整个人类基因组测序项目的人类基因组组织(HUGO)当时则明确表示反对授予EST专利。

针对个别从事大规模cDNA测序的公司(特别是私人公司)抢先寻求专利保护,并且提出超过其实际研究成果的宽范围权利要求的作法,包括NIH在内的一些公共科研团体、基金管理机构及大公司(如Merck公司)则投资建立公共数据库,并鼓励研究人员在公共数据库中保存序列信息,以暗中破坏涉及人类基因组的独占权利要求。这一反击行动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HGS、Incyte等公司累积的私有数据库的价值。投资分析家Matthew

Manrray表示了这种担忧:“由于快速公布DNA数据,使得基因组公司就基因发现投资牟利的机会受到相当程度的限制”,而且“一旦完整人类基因组序列投入公共区域,获得基因专利将会更加成问题。”

可见,在人类基因组的部分DNA序列问题上,一直存在着建立公共数据库和寻求专利这两种不同的态度和作法。公众能否得到并分享包括EST和SNP在内的人类基因组部分序列信息,已成为争论最多的问题。在此期间,虽然许多专利律师和专利法律研究人员都认为,未经特征鉴定并且未知功能的基因片段,因其本身缺乏商业上的实用价值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PTO除初步驳回NIH的早期申请外,对其他EST申请并未作任何法律处理。另外,由于NIH没有提出申诉,所以FID申诉委员会和联邦巡回法院也未介入这一争论。人们都在等待和期盼着FTO或法院早日拿出政策或相关判例,以求得最终解决基因组DNA片段专利的不确定性和相关法律问题。

几乎被DNA片段淹没的PTO局长Lehman估计,他的全体生物技术部工作人员既使什么事都不干,也要花费将近一年的时间整理和区分这些序列。为此,他首先被迫采取了一个减少EST专利权利要求积压的对策:规定每件申请不得包括10个以上的序列。这就意味着为保留其目前的权利要求,有关公司必须提交数千件新的申请,从而增加一大笔法定费用(每件400―800美元)。这一政策也一定程度上促使这些公司仅就其已彻底研究清楚并证明具有实际实用性的序列申请专利。

1998年5月,美国专利与商标局生物技术审查部主任John

Doll在Nature杂志上发表文章指出:因为包括EST在内的DNA序列是人为干预的制造品或其组合物,即已从天然来源分离和纯化出来的游离分子,或者是构成重组分子或载体的一部分,所以属于可授予专利的主题材料。但Doll也特别强调,与其他技术领域的发明一样,涉及DNA序列的发明必须满足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和实用性,以及提供足够的书面描述等专利性条件,之后才能被批准为专利。关于EST的专利性,Doll进一步解释说:“我们不妨将整个基因和其包括的重要DNA片段分别比作电视机和显像管。很显然,对显像管授予专利权并不阻碍其他人获得电视机的专利。”

Doll提出的观点基本上代表了PTO的观点。在长时期因为实用性问题而不愿批准EST等DNA片段的专利后,此时美国专利局实际上已改变了它原来的观点。

在欧洲,欧共体于1998年7月公布了生物技术发明专利指令(98/44/EC),从而使基因和基因片段的专利问题再次以一个新的角度凸现出来。欧共体成员国即使不完全照搬该指令,至少也要在其国家法中体现指令的中心思想和目标。另外,为了法律的确定性和欧洲范围内专利法的协调统一,欧洲专利局(EPO)应在实践中严格执行该指令。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该指令第5条述及:1处在不同的形成和发育阶段的人体,以及简单地发现其元件之一,包括基因序列或部分序列,不能构成可专利的发明;2从人体分离的或借助技术程序生产的元件,包括基因序列或部分序列,即使其结构与天然元件完全相同,也构成可专利的发明;3专利申请中必须公开已测序的基因或其部分序列的工业可应用性。

针对反映十分突出的EST专利性问题,特别是有关EST的书面描述和实用性问题,美国专利与商标局(PTO)于1998年向社会发出征集对原内部审查指南的意见的通知书。在充分考虑了其所收到的13个个人和19个组织的答复意见之后,PTO于1999年12月公布了涉及美国专利法第112条“书面描述”要求修改的内部审查指南,由于有些意见要求Fro对最后的(1995年)实用性审查指南进行必要的修改和澄清,所以PIO还同时公布了修改的实用性审查指南,借以澄清其在这些问题上的观点。

三、已表达序列标志(EST)的专利性

尽管不同技术领域里所谓“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水平可能有很大不同,但对一件具体的专利申请,不管它是涉及计算机芯片、机械装置、药物或是DNA片段,专利局都将依据专利法规定的同样专利性标准进行审查。在每个技术领域中,不管发明的主题是否为开创性的、十分复杂的或是竞争性的,在其权利要求被批准之前都必须符合所有的专利性条件,即发明的主题未落入专利保护排除的范围内(专利法第25条)、发明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专利法第26条),并且说明书必须对发明作出足够清楚完整的描述,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了说明书之后即能够重复或再现发明(专利法第26条)。

以下仅就EST的这些专利性问题作进一步地讨论。

(一)是否构成专利保护的主题:

与其他技术领域相比,自然界衍生的物质因其属于“发现”而不能获得专利。但作为一个普通原则,从自然界分离的或以其他技术手段得到的物质,即使其与天然等同物相同,也不能排除其专利性。无可置疑,如能满足专利性的所有要求,基因工程领域的专利可授予天然存在的编码有用蛋白质的人、动物或植物基因,以及与基因相联系的其他材料,如质粒构建体、重组蛋白质、被转化的细胞及转基因植物和动物等。

然而,从生物体中得到基因片段或DNA序列是否构成可获得专利的发明主题呢?答案应是肯定的。首先,虽然构成EST的DNA是以其序列所给出的信息为特征的,但DNA本身也是化学物质,特别是作为EST的cDNA本来就不是生物体中天然固有的。借助人为手段(如提取、筛选等)从其天然来源中分离的化学物质或微生物被看作是新产生的物质。虽然可以用简要的甚至自动化常规手段得到Esr片段,但其中仍需人的智力活动和技术上的人为干预,即得到这些DNA片段实际是技术处理的结果,是人为创造的或分离的化学物质。

(二)新颖性

因为构成EST的DNA是化学物质,而且EST不同于构成全长度基因的DNA序列,所以相对于构成全长度基因序列的DNA而言,EST并不能成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即不失去新颖性。然而,关于EST的已知信息可使构成全长度基因序列的DNA失去创造性。另一方面,因为EST序列不同于包括EST的较长基因序列,所以EST的专利并不能破坏较长基因序列的新颖性。然而,关于EST的信息有可能使构成EST的较长基因序列失去创造性。

目前国际上普遍认为,与全长度基因或包括部分序列的较长基因大片段相比,如果尚未以特定形式公开过基因的部分序列,则涉及该基因部分序列的发明应是具有新颖性的。这就提示,如果权利要求的DNA序列与以前公开的较长序列完全重叠或部分相同序列重叠,则权利要求的DNA序列的新颖性将取决于它的特定长度。当序列区域只有部分重叠时,一般在非交叠区域中很可能存在一个提供新颖性的结构元件。一般说来,在先公开部分基因序列并不影响完整基因的新颖性,因为后者还包括有新的基因区域。例如,在先发明人虽已就其中包括某个重要基因的DNA大片段获得了专利,但后来真正确定基因的可读框并分离出该基因的人,以及从同一基因中分离出许多DNA片段(如EST或SNP)的人,仍可获得第二个专利。

另外,技术发展的促进因素不只限于发现相应的全长度基因。即使权利要求的DNA与已知的DNA序列完全相同,发明人和申请人仍可在充分认识并描述新的功能的基础上获得该DNA序列的用途专利(这里所说的用途除直接用作药物外,还包括其第二用途或其他非药物用途)。因此,包括EST在内的DNA序列象其他常规化学物质一样,不仅可获得绝对的产品保护,还可就其未曾公开过的新的有益用途获得专利。

(三)创造性

如何判断EST相关发明的创造性,是目前专利法律界遇到的一个难以处理的特殊问题。首先,虽然DNA在本质上也是一种化学物质,但生物体内所有DNA都是由仅仅四种普通碱基组成的,其化学性质没有直接依据于结构的实质性特征,故不能简单地基于DNA化学结构的相似性或非相似性比较来判断创造性(或美国专利法所称的非显而易见性)。另一方面,EST实际上是从已建立的cDNA库中随机选择并经过序列测定的DNA片段,得到EST的方法基本上是标准化的。在这种技术背景下,如果不考虑其特殊的技术性质,而仅仅基于常规结构非显而易见性标准对每个具有新的序列的EST片段授予专利,显然是与保护并鼓励对工业发展作出贡献的发明这一专利立法宗旨相违背的。

针对这一问题,有的学者认为可基于现有技术(例如标准的自动化方法)来比较和判断EST“获取方法”(obtainment

process)的非显而易见性。如果有证据足以推翻获取方法的显而易见性(例如方法本身的困难程度和有关DNA的不可预见的优点),就判定该DNA是非显而易见的。相反,如果提不出这样的证据,便有理由因显而易见而否认其专利性。

然而应该看到,特别是对于医药和生物技术领域的发明,发明的创造性往往是与实用性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对于常规药用化学物质或天然提取物,常常可通过改变合成或提取条件来获得预期的物质,进而可基于结构或组成来推测并实现预期的使用效果。但DNA序列则完成不同。EST作为信息载体,它所提供给人们的是遗传信息,而有用遗传信息的获取往往带有一定的随机性和偶然性。因此,以“获取方法”的创造性作为推断EST创造性的标准,至少是有一定局限性的。实际上,在确定了部分基因序列的常规分离和测序方法之后,发明对现有技术的贡献就在于权利要求的DNA能实现怎样的技术结果。也就是说,DNA序列创造性不是取决于如何得到权利要求的DNA,而是在于该DNA能完成或成就什么。当然,如果在发现序列的有益用途和特征(什么)中克服了技术难题(为何),而且在专利申请中予以充分公开,则这些研究成果也足以体现发明的创造性。

在判断EST的创造性时,一般首先考虑两个重要因素:一是在发掘有益用途中克服客观技术难题,二是EST序列具有不可预见的特征或特殊优点。在技术迅速发展的过程中,技术难题将会变得不那么重要,因此不可预见的结果主要是与特定EST序列或一组不均一DNA分子所携带之信息的特殊功能直接相关。一个或一组以常规自动化手段筛选并分离得到的EST,如果它们只用作探针,其可能被认为是显而易见的或缺乏创造性的,因为在与DNA的相反链杂交中难以获得不可预见的技术效果。相反,如果这些EST具有除作为探针以外的某些实用性特征,即使其包括已知的序列数据,则也可被认为是有创造性的。

另外还应指出的是,作为一个原则,在判断发明的创造性和保护范围时,应注意专利所授予的垄断权是否与发明对现有技术所作出的贡献相匹配,即应在发明所提供的技术贡献与专利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垄断权之间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点。

数目 不同生物的基因数目有很大差异,已经确知RNA噬菌体MS2只有3个基因,而哺乳动物的每一细胞中至少有100万个基因。但其中极大部分为重复序列,而非重复的序列中,编码肽链的基因估计不超过10万个。除了单纯的重复基因外,还有一些结构和功能都相似的为数众多的基因,它们往往紧密连锁,构成所谓基因复合体或叫做基因家族。

要对数据中心的设备更新换代,不妨从最细小的设备入手,这样才能有备无患。 从何处改造 目前很多用户都在关心数据中心的改造,有人认为应该增加数据中心的容量,也有人说要增加冗余,还有人认为应该提高整体的效率和电力机械等基础设施的可靠性。

以上每条建议都是很不错的建议,但是不能混淆它们之间的顺序。

如果在现有设施中增加处理容量,那么对数据中心的员工来说是一大挑战。如果硬件设施不变,只增加软件和网络的话,电力和基础设施的更新速度就会跟不上步伐。一般公认的数据中心的故障如 *** 作故障、电力和机械单点故障、设计缺陷、建筑缺陷是导致数据中心瘫痪的主要原因。

随着数据中心的重新部署和扩张,未来5年这种状况还将进一步恶化。Gartner的分析员Rakesh Kumar说,未来5年中,全球1000多家机构中70%的数据中心都不得不大刀阔斧地改善其内部的设施。

“这些是典型的老式数据中心,最初的供电设计规格仅为100到150瓦/平方英尺。目前数据中心设计规格一般为300到400瓦/平方英尺。到2011年,这一数字将增加到600瓦/平方英尺。”Kumar还说,“也就是说,目前大部分的数据中心在新一代的高密度电器中都将难以胜任,因此CIO们不得不重新部署他们的选址战略,建立一个新的或者是寻找更大的数据中心集中供应能源。”

IT硬件所需的空间压力带来的是电力和空调冷却、基础设施超负荷、设计标准和空间分配等的需求猛增。公司“后屋”一般是用来放置支持高密度计算所需要的电力和冷却设施。一般来说,这个空间比计算机房都大。电力和机械设施区域比活地板间隔的250瓦/平方英尺的计算机房大约400%。

相比而言,技术设施配备的变化则很小,一来是因为基础设施只占总资产市场的很少一部分,再则是因为其获得的财政收入也只占很少份额。在美国,数据中心仅占不足01%的建筑资产。有些是人为管理的建筑,有些则无人管理。实际上很多设备都是全自动化管理。

另外,对数据中心来说,年度设备损耗包括基础设施损耗,仅为IT预算的05%。大公司更是这样, *** 作和维护电力和机械设施的费用不足整体预算的0001%,这个数据简直是微不足道。如此小的支出肯定不会引起高层的注意。

一般来说,数据中心都是整栋大楼中很小的一个区域,这掩盖了其 *** 作风险和使用消耗的真实面貌。例如,一家跨国药业公司最近将1000平方英尺的高密度服务器室迁至50000平方英尺的大办公楼里。整栋楼的支出账单增加了一倍,并在过去9个月中一直维持这个水平。

EPO问题

首先来讨论最低成本、低风险、高收益的改造方案,这就是改进数据中心电力系统利用的关键:紧急断电开关(EPO,Emergency Power Off)。

这些看似无伤大雅的开关一般都安装在数据中心的出口处。一旦按下,所有电源都将被关闭,并且只有通过人工才能恢复,有些甚至只能通过专业电力人士恢复。EPO导致的损失包括关闭了紧急呼救线路,妨碍了国际贸易、公司账户、药学研究实验过程和空运等所有工作。

事实上,每种工业都经历过EPO带给它们的损失。

有些EPO故障属于接线故障、地下电缆故障拉动开关的误 *** 作、漏水和维护不良等,但大部分是人为性质――错误地按下了EPO开关所造成的。很多案例中都是员工误以为这个出口处的按钮是用来消除安全锁磁场的。

在最近的一次案例中,EPO则是被故意按的:一个系统管理员关闭了控制整个加利福尼亚电栅格的数据中心。

每年,美国有数以百计的数据中心事故报告。这些数据中心无一不是当初投资数百万美元,以期电力系统达到耐受性及实用性。事实上,任何把电力系统建筑在活地板的业主如IT、网络和电信公司等都存在这样的风险。

根据美国《电力法案》第64510和64511条款,EPO是必需安装的。这些条款要求每间计算机室都必需在每一个出口配备EPO系统,用来能够切断活地板下的电源,还要切断活地板上的空调电源。根据法案,这个关闭机制由一个或两个相连的按钮组成,一个切断电源,一个切断空调。

但事实上,EPO按钮往往被安置在出口与其他按钮相同的地方,如火灾紧急疏散按钮、电灯开关、安全门卡读卡器、灭火器、火警仪表、电话、对讲机甚至出口的开门按钮旁。

如此混乱的排放很容易导致数据中心管理员仅仅是想开灯或者呼叫保安的时候误按了EPO按钮。

哪怕是轻轻一按EPO按钮也会完全切断数据中心的电源,然后需要动用所有员工的努力恢复所有电器。这至少需要半个小时的时间――然而谁都知道,仅仅不到一秒的断电也许就会造成硬件系统、数据库甚至整个公司利益都难以挽回的巨大损失。

很有可能这一小小的失误就是让电力损失很大的原因。这样的断电情形同安全性失效、发电机失效和断电器失效一样,都是导致断电的原因,但是却从没有同上述失效一样得到正确对待。正是因为EPO按钮是故意按下去的,不管有意也好,失误也罢,它们统统被认定为事故而不是失效行为。

改造EPO装置

有个办法可以让数据中心的紧急断电按钮的危害减少。早在十年以前,很多数据中心就签署了这样的协议,那就是数据中心的每个出口仅需几个小时和几百美元就可以搞定――对于一个现代化数据中心来说,能够消除风险,这笔花费真是很少。

有一种EPO的装置可以避免误 *** 作。这种装置上面有很明显的标志“紧急断电按钮”,就是为了区别数据中心入口处的其他设备。EPO上有键入的锁盖,钥匙是插在上面的。打开盒子必须费一番心思,但当真有突发事件时,这个锁却不会成为障碍。

在外盖下是一个电池供电的微型开关,其警示声音为90分贝,一旦安全警报响起就会促使第二个人提起微型开关。在距EPO开关约几英尺附近可设置电话。

另外,EPO还需要设置一个能够 *** 作和维护的自动防护装置系统。也就是说当主干线在供电的时候这个装置能够进行维修。很多人害怕更换EPO附近一个烧坏的灯泡,就是怕不小心碰到EPO开关造成整个数据中心断电。

其他设计方案还包括安装一个需要用钥匙打开的两键的锁式按钮。还有人建议应该在EPO外盖上同时安装一个可旋转的摄像头防止心怀不满的员工故意板动EPO按钮。

最终可以认为,在EPO按钮上加注标志,注明“EPO(紧急断电开关)”。它可以切断室内所有电器的电源。仅用于特殊情况求生。“对于非英语母语的员工来说,使用双语语言标识更好。”Kumar说。

30年以前,法案制定官员要求安装EPO是因为考虑到,电源安装在活地板下有火灾的隐患。数据中心有很多断路器,如果某人不小心触电,很难辨别到底是哪个电源的问题。如今的法案降低了EPO对活地板和装有地面断路器的电力装置系统的火/烟检测系统的要求。

实际案例中,EPO能够挽救人类生命的案例尚无记载。加拿大有意将此EPO要求从电力法案中剔除。不过像其他基建类法案一样,一旦建立,便很难再剔除。(丁小鱼编译)

链接

错误EPO是致命要害

初步的统计资料显示,大多数数据中心将在未来的5年内由于错误的EPO导致发生宕机。

紧急断电系统经常被称为数据中心致命的点。对于数据中心的管理人员来说,最可怕的噩梦就是发生EPO时的跳闸,无论其是人工的还是自动的。立即切断给计算机的供电对于硬件和应用软件极其有害。对于配备了最好的设备和最高冗余水平的数据中心来说,只要设备被启动,整个中心就会在约1秒钟之内停止运转。尽管这对数据中心的冲击很大,但由于国家电气和火灾法规的规定,在大部分情况下还是不可或缺的。

在多数情况下,错误EPO的解决办法非常简单,因此由此产生的对数据中心的冲击是可以避免的。不幸的是,很多数据中心 *** 作人员不了解这些系统是如何工作的,对故障和自动跳闸也不敏感。现在部分业内数据显示,数据中心大概每5年经历一次故障性跳闸。对于任何希望达到 99999% 可用性(5个9)的数据中心,一次EPO错误就会使实现这一目标的所有希望付之一炬,尽管保持的无错误记录是那样地完美。

对专利申请的审查,将广泛检索相关文献,通过对相关文献的对比分析来判断某件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利合作条约(PCT)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PCT国际专利申请的检索与审查,必需一定数量的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即PCT最低文献要求。必需的专利文献是指1920年以来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瑞士、日本、俄罗斯(包括前苏联)、欧洲专利局(EPO)和专利合作条约组织官方出版的专利文献;必需的非专利文献时有调整,由国际局公布文献清单,一般是上述七国两组织的100多种科技期刊。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专利审查中所利用的信息源在不断增加,各种科技领域的电子文献数据库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利用。

对补充问题的回答:

对于出版物公开,我国采用的是绝对新颖性标准,即:在一件中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如果有优先权要求的话,为优先权日)之前,在国内外任何地方,用任何一种语言以出版物方式所披露的相同技术,都属于破坏该中国申请的新颖性的现有技术,使得该中国申请因为缺乏新颖性而不能获得专利授权。所以,我国的专利审查会检索国内外的相关文献。我国是PCT成员国,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的获取原则上应当满足PCT最低文献量的要求。

但实际上,据个人了解,因为PCT最低文献量特别是其中的非专利文献并未在很多大型的、权威的文献数据库中收录,所以,在审查过程中往往不能对其进行完全穷尽的检索。比如:化学审查时,审查员除了检索国内外专利文献数据库以外,还会通过计算机检索美国化学文摘CA、STN和一些药物数据库和期刊数据库,等等。这个检索范围所涵盖的非专利文献数量可能会比PCT最低非专利文献量规定的数量更多,但是不一定能够完全包括PCT指定的每一种非专利文献。

以上就是关于如何在美国加速获得专利授权全部的内容,包括:如何在美国加速获得专利授权、中国知识产权网的CNIPR中外专利数据库服务平台、智能手机是什么意识,给我讲下,不太明白等相关内容解答,如果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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