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0%检查,由数据整理单位作业人员承担;二级检查为最终检查,检查比例为30%,由数据整理单位专职质量检查人员承担;一级验收为甲方验收,并对成果进行抽查,并出具检查报告及验收意见。
1.7主要成果
(1)数据库成果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主要包括不动产单元数据、权利数据、权利人数据、登记业务数据、登记档案数据等。
(2)文档成果
①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背景、目的、任务、基础资料情况、相关依据、组织实施(任务分工,实施计划)、工作程序、技术方法、预期成果、质量控制、保障措施、经费预算等。
②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技术方案(细则)
技术方案(细则)主要内容包括背景、目的、任务、已有资料分析及利用、技术依据、技术要求、技术路线、技术方法、预期成果、质量控制、组织实施(组织架构、人员投入、仪器设备投入、实施计划)、合理化建议等。
③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工作报告
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背景、目的、任务、工作依据、工作原则、工作步骤、主要成果、时间安排、经验与体会、问题及建议、工作打算(下一步计划)等。
④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技术报告
技术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背景、目的、任务、完成工作情况,技术依据、技术要求、技术路线、技术方法、主要成果、质量控制(或检查验收)、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相关建议等。
⑤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分析报告
成果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区概况、成果总体情况、成果质量情况、成果存在问题及分析、相关建议等。
⑥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受检成果情况、质检开展情况;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质检问题情况、质量评价、附录等。
⑦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质量检查记录
质量检查记录应包括实施过程中各个环节自查、互查、专查等各级检查详细记录以及成果检查记录等。
⑧其他相关文档。 (3)过程成果
①整理后的各类登记数据原始数据库,包括土地登记数据库、房产登记数据库、林权登记数据库、海域使用权登记数据库等。
②整合后的各类登记数据中间数据库,包括房地匹配数据、落宗数据、规范化后的各类登记数据等。
2. 成果检查
2.1检查方法 2.1.1随机抽样检查
从被检查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成果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5%的单位产品作为样本,通过对样本的检查,评价数据的总体质量。随机抽样检测采用人工目视检测方法,通过屏幕显示或输出,与原始数据进行核对,以确定数据的质量状况。
2.1.2计算机软件检查
使用预先定义和设计好的规则、方法,利用软件进行全面检查。
2.2质量控制要素
2.2.1空间数据的质量评价要素
(1)图层名称规范性。
图层命名应保持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一致。 (2)属性数据结构一致性。
在数据库属性结构表中,属性项的定义应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保持一致,必选属性项的描述应采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的描述,
可以适当扩展,但不得冲突。
(3)代码一致性。
有明确命名规则、编码规则和数据字典的属性项,应严格执行编码方法,保持编码语义一致。
(4)数值范围符合性
属性项的值域应符合《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中相关值域的要求。 (5)点层内拓扑关系 点层内无拓扑错误。 (6)线层内拓扑关系 线层内无拓扑错误。 (7)面层内拓扑关系 面层内无拓扑错误。 (8)点线层拓扑关系 点线层无拓扑错误。 (9)点面层拓扑关系 点面层无拓扑错误。 (10)线面拓扑关系 线面层无拓扑错误。 (11)碎片多边形、碎线检查 不存在超限的碎片、碎线。 (12)空间要素一致性
行政区、地籍区、地籍子区、宗地之间无逻辑错误。
2.2.2非空间数据的质量评价要素
(1)完整性
数据表齐全,如《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中无信息,必须保留空表,并且属性结构不得与《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冲突。
(2)属性数据结构一致性
在数据库属性结构表中,属性项的定义应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
保持一致,必选属性项的描述应采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的描述,可以适当扩展,但不得冲突。
(3)代码一致性
有明确命名规则、编码规则和数据字典的属性项,应严格执行编码方法,保持编码语义一致。
(4)数值范围符合性
属性项的值域应符合《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中相关值域的要求。 (5)表内逻辑一致性检查
对数据表内相关联约束字段进行一致性检查,保证逻辑关系正确。 (6)表间逻辑一致性检查
对数据表中的关联主键进行检查,保证关联关系正确;相关联的属性项之间没有逻辑错误。
3. 成果汇交
3.1目标与任务
不动产登记数据汇交最直接的目的是建立全国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将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信息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确保国家与地方的数据一致,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不动产登记数据汇交主要任务是各县(市、区)按照统一数据内容、结构和格式等要求,通过数据抽取、映射、转换等技术手段,形成符合国家、省数据汇交要求的数据成果并上报,省根据数据汇交要求,对各县(市、区)汇交的数据成果进行数据汇总,形成省级汇交数据成果并上报。
3.2汇交方式及程序 3.2.1汇交方式
不动产登记数据汇交分为初始汇交和最终汇交,初始汇交是按照统一时间点首次一次性汇交数据成果,数据汇交采用全量数据库方式进行汇交;最终汇交是各县(市、区)在初始汇交基础上完成全部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后一次性汇交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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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山东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要求各市遵照执行。一、目的意义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村制度改革、加快城乡融合发展、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等工作的基础。2019 年中央 1 号文件明确提出“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各地应充分认识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部署推进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明晰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房屋等不动产产权,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经济收入,盘活农村资源资产,为实现乡村振兴奠定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各地应在充分摸排调查本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详尽的工作方案,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全面做好方案的实施。省厅定期调度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及时跟进督导。
(二)实现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全覆盖。
本次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以尚未完成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重点。对于只完成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开展补充房屋调查。对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均未开展过权籍调查的,应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对于已完成地籍调查尚未登记发证但符合发证条件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对原有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并对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进行补充调查,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对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尚未开展地籍调查,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已经登记发证的,应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补充权籍调查,并做好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落宗。调查完成后,各地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要求,建立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
(三)依法依规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已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原证书继续有效。未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后,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 *** 作规范(试行)》等规定和土地确权政策要求,依法确权,规范登记,严格执行有关收费规定,按时实现“到 2020 年底,完成全国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颁证率 90%以上,基本实现应登尽登”的工作目标。
(四)规范农村不动产登记成果管理。
各地进一步加强农村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将登记成果纳入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保障登记数据实时准确上传。各地于 2020 年 11月底前完成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成果的汇交。
三、工作原则
(一)把握重点,扎实推进。
各地以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作重点,优先开展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组织作用,按照自然资源部《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要求,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选择合理的权籍调查方法和技术路径,实现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全覆盖。
(二)加强调研,破解难题。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情况复杂。在具体工作中,对于发现、暴露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面积标准、房屋调查标准等认定中存在的疑难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在处理疑难问题时,要依法依规,也要尊重村规民约,各县(市、区)范围内应保持政策相对一致。
(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各市、县(市、区)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方法、优化工作流程,对于因历史原因造成相关申请材料缺失的,能不补办的尽量不补办,必须补办的依法简化补办程序,在权属合法、界址清楚的前提下,采用有效措施,切实提高登记发证效率。
四、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9 年 11 月底前)。
省厅统筹部署推进全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各市、县(市、区)全面启动,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经费,做好资料准备、工程招标、人员培训等准备工作。
(二)实施阶段(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11 月)。
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建立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根据权籍调查成果进行确权登记,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三)成果汇交及验收阶段。(2020 年 11 月至 2020 年 12月底)。
各市完成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数据成果汇交,省厅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统一验收。
(来源: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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