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近年金融职务犯罪案例+分析

求近年金融职务犯罪案例+分析,第1张

内外勾结贪污银行巨款案

「案情」

被告人:薛根和,男,32岁,海南省琼山县人,原系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分行东风办事处会计。1992年12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贻全,男,52岁,海南省文昌县人,原系海南益通实业贸易公司总经理。1993年2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熊道先,男,50岁,四川省成都市人,原系海南省远洋贸易公司副总经理兼业务总经理。1977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2年12月6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赵东方,男,42岁,河北省唐山市人,原系贵州金龙企业经贸总公司筹备组成员。1984年因犯诈骗罪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1993年2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杨绍琼,女,50岁,四川省成都市人,原系贵州金龙企业经贸总公司筹备组成员。1993年2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德全,男,41岁,海南省琼山县人,原系海南益通实业贸易公司房地产部聘用经理。1993年2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熊元龙,男,25岁,四川省成都市人,原系海南省远洋贸易公司财务部聘用经理,系同案被告人熊道先之子。1993年1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戴开业,男,28岁,海南省海口市人,无职业。1992年12月14日投案自首,1993年5月22日取保候审。

1992 年1月至4月间,被告人薛根和与被告人陈贻全经过共谋,以做生意为名,由薛根和盗用银行空白汇票四张,以海南益通实业贸易公司(以下简称益通公司)的名义,分别汇往甘肃省物资交易中心10万元,陕西省咸阳市旅游公司产销部5万元,山东潍坊经济开发投资公司10万元,陈贻全自带汇票到陕西省咸阳市解付10 万元,总金额35万元。此款被陈贻全占有使用。

1992年6月5日,被告人熊道先代表海南省远洋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远洋公司),陈贻全代表益通公司,双方达成“合并联合办公,共同办理出口山羊绒业务”的协议。熊道先提出急需解决100万元资金。经薛根和、陈贻全、熊道先等人共谋后,由薛根和盗用银行空白汇票一张,填上100万元金额,以益通公司的名义汇往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分行第一营业所,由熊道先指使其子、被告人熊元龙自带汇票前往解付。解付后,熊道先将其中的50万元转到海南明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将337500元归还海南百威装潢公司欠款,提取16万元交给被告人赵东方、杨绍琼用于修改美元信用证条款的手续费,余款2500元由熊元龙作为解付汇票的费用。

1992年6月间,被告人赵东方、杨绍琼与熊道先、陈贻全、薛根和等人商定,由益通公司、远洋公司和贵州金龙企业经贸总公司筹备组(以下简称金龙公司筹备组)联合成立华南金龙企业集团公司。赵东方以办公司需要注册资金和调剂美元为名,由薛根和盗用银行空白汇票两张,以益通公司的名义,先后汇给金龙公司筹备组人民币共500万元,由杨绍琼指使其子赵卫(在逃)解付。其中,杨绍琼用100万元偿还贵州省贵阳电视机厂的欠款;赵东方用 12万元在唐山市购买私房,用110万元作为贵州金龙企业经贸总公司的注册资金。同时,还汇到远洋公司的海口帐户9万元,分三次汇到益通公司的海口帐户共计140万元(其中陈贻全偿还广东省徐闻县粮油饲料公司的个人欠款561100元)。余款129万元被陈贻全、赵东方、杨绍琼占用挥霍。

1992 年6月中旬,薛根和、陈贻全、熊道先等人共谋,为支付香港国华银行开出的600万美元信用证的开证费,由杨绍琼与香港恒基公司蔡德基签订了所谓的山羊绒包装袋合同。同年6月17日和29日,由薛根和盗用银行空白汇票两张,以益通公司的名义,汇往广东省东莞市霄边商行人民币400万元,并由陈贻全将汇票带到广东省南海县交给赵东方、杨绍琼,再由赵、杨将两张汇票交蔡德基带到东莞市霄边商行解付。然后由霄边商行将人民币400万元兑换4494949元港币汇到香港宝生银行蔡德基妻子罗沛雄私人存折上。其中,蔡德基用于600万元美元信用证的开证费及中间人手续费2614000元港币,余款1880949元港币由港商邓××提取占用。

1992年6月18日,熊道先、陈贻全与薛根和密谋,以定购山羊绒需要资金为名,由薛根和将一张银行空白汇票带到熊道先的办公室,当着熊道先、陈贻全的面,按照熊道先提供的收款单位和帐号,以益通公司的名义,填写汇票金额200万元,并将汇票交给熊道先。熊指使远洋公司的业务员林晓彬到中国工商银行包头市分行环城路办事处解付。林晓彬按照熊道先的指使,汇回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分行大英山办事处45万元并提取现金,交给海南昌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诗锦为熊道先、熊元龙、黄康仁、田静办理出国护照费用;汇105万元到包头市商检劳动服务公司,其中又转50 万元偿还熊道先在湖南株州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的个人欠款,转呼和浩特市土畜产进出口公司40万元作为定购山羊绒的定金,10万元由马长春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其余50万元由林晓彬提取现金后与熊道先、熊元龙等人共同使用。

1992年6月29日,熊道先、薛根和密谋策划购买房屋。薛根和将一张银行空白汇票带到熊道先的办公室,按照熊所提供的收款单位及帐户,以益通公司的名义,填写金额人民币400万元,并将汇票交给熊道先。熊指使黄康仁(在逃)自带汇票到广东省电白县解付,黄康仁将395万元转回远洋公司帐上。同年7月2日,又转到海南华秀开发承包公司3906757元用于购买海口市滨海花园小区三号楼二单元和七号楼。除广东省电白县石化公司占用5万元外,余款43243元被熊道先占用。

1992年6月至7月间,薛根和与潘正东(在逃)多次策划盗取银行资金。薛盗用银行空白汇票五张,分别以海南昌华房地产开发公司、远洋公司的名义,先后汇往湛江市、长春市、南海县九汇镇等地,由潘正东等人解付,总金额为人民币559万元。潘正东用其中180万元购买7辆轿车(组装件),尔后将其中5辆车转给熊道先的远洋公司使用。薛根和用其中228万元为远洋公司购买海口市滨海花园小区三号楼二单元和七号楼提供购房手续费,办理房产证费、装修费、电话安装费,办理美元信用证等费用;用30万元购买海口市岭下村70号三层楼私人住宅一栋;用36万元购买海口市沿江西路433号三层楼私人住宅一栋;用162000元归还挪用海口市橡胶三厂经营部等企业款;以许雪梅、麦惠芳的名义存入银行(定期)40万元;余款29万元被薛根和挥霍。

1992 年8月25日,薛根和察觉事情将要败露,找熊道先、张德全、潘正东策划携款外逃。薛根和盗用银行空白汇票一张,以远洋公司的名义,填写金额人民币400万元,交给熊道先、张德全带到湛江市通过陈丹(在逃)解付。熊道先交给赵东方60万元,先后两次又转回远洋公司100万元;陈丹交给薛根和和现金40万元;薛根和外逃时在陈丹处取走现金13万元。案发前陈丹转回远洋公司191万元。

1992年10月9日,薛根和与熊道先、陈丹等人共谋,以购买海口市滨海花园小区的两栋楼房需要装修费的名义,由薛根和盗用银行空白汇票一张,填写金额人民币150万元,以远洋公司的名义汇往昆明市(收款人李可文),由陈丹在昆明解付后汇回远洋公司帐户。案发后由于发现及时,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分行将该款分录冲销,故未造成损失。

1992 年10月9日,赵东方打电话给薛根和、熊道先,谎称已经搞到6000万元港币汇票,但需要手续费人民币600万元,并将收款单位、解付银行传真到远洋公司熊道先处。薛根和与熊道先密谋后,由薛盗用银行空白汇票一张,以远洋公司的名义,按赵东方提供的帐号,将人民币600万元汇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建筑公司怡新商店。由于薛根和在填写汇票时没有打盖密押,此款被及时发现扣押,未造成损失。

此外,薛根和利用本人掌管同城票据交换、综合的职务之便,分别于1991年12月5日、12月10日先后两次伪造两张进帐单夹进原两张同城票据凭证的进帐单中,与二三五暂收款项对转入帐,以假充真,将4710元分两次转入益通公司陈贻全处。陈贻全提出现金4650元交给薛根和,供薛挥霍使用。

薛根和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涂改同城票据(代付)凭证的收款单位,编造假进帐单的手段,分别挪用海口市化工三厂、海口市大海服务部、海口市橡胶三厂、海口市轮胎厂等企业单位结算资金共6笔,计人民币162458.03元,用于他人做生意及归还陈贻全的欠款。

1992 年10月15日,薛根和在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分行东风办事处接到外地查询汇票电话后,觉察到自己和同伙的犯罪事实即将败露,便与熊道先、张德全、熊元龙以及被告人戴开业策划潜逃。熊元龙、戴开业即连夜开车将薛根和、熊道先、张德全送往广东省港江市。10月16日薛根和等人从湛江市郊劳务粮油公司购销部经理陈丹处提取现金后,由熊元龙开车把他们送到广西边境,当晚由戴开业找人带路,薛根和、熊道先、张德全偷越国境,逃往越南,案发后戴开业于1992年12月 14日到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

「审判」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根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张德全等人,采取内外勾结,盗取银行汇票,擅自打盖密押,隐匿和销毁底联的手段,共开出银行空头汇票19张在外地银行进行解付,共同贪污公款3344万余元(其中600万元贪污未逐)。此外被告人薛根和采取伪造银行进帐单的手段,贪污银行代收手续费4710元。被告人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张德全与被告人薛根和相勾结,由薛根和采取盗取银行空白汇票,开空头汇票不上帐的手段,共同贪污银行公款。被告人薛根和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张德全伙同贪污,均构成贪污罪的共犯。其中,被告人薛根和、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被告人张德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本案从犯。被告人薛根和还采取涂改同城票据(代付)凭证的收款单位,编造假进帐单的手段,挪用海口市橡胶三厂经营部等企业资金共6笔共计人民币162458.03元,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薛根和、熊道先、张德全为逃避法律制裁而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均构成偷越国境罪。被告人熊元龙、戴开业明知薛根和、熊道先、张德全有重大犯罪嫌疑而协助他们逃避法律制裁,将他们转移、窝藏,均构成窝藏罪。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本案各被告人的具体罪责如下:

被告人薛根和利用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张德全共同贪污人民币33444710元(其中600万元贪污未遂)。薛根和本人实际占用人民币6124650元。案发后追回赃款和赃物折款共计人民币2573912.34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

被告人陈贻全勾结薛根和并伙同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参与共同贪污人民币12354710元。陈贻全本人实际占用人民币175万元。案发后追回赃款人民币65941.7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

被告人熊道先勾结薛根和并伙同陈贻全、赵东方、杨绍琼等人,参与共同贪污人民币2050万元(其中600万元贪污未遂)。熊道先本人实际占用人民币749 万元。案发后追回赃款和赃物折款共计人民币4685775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

被告人赵东方勾结薛根和并伙同陈贻全、熊道先、杨绍琼等人,参与共同贪污人民币900万元。赵东方与杨绍琼等人实际共同占用人民币311万元。案发后追回赃款12万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

被告人杨绍琼通过赵东方勾结薛根和并伙同陈贻全、熊道先等人,参与共同贪污人民币900万元。杨绍琼个人挥霍并与赵东方共同占用人民币339万元。案发后追回赃款和赃物折款共计人民币1264576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

被告人张德全受薛根和的指派,与熊道先一起参与解付400万元汇票的犯罪活动,是本案从犯。张德全归案后能积极协助检察机关抓获薛根和、熊道先等主要案犯,对侦破此案起了一定的作用,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熊元龙明知薛根和、熊道先、张德全属重大犯罪嫌疑对象,为了使他们逃避法律制裁而积极帮助他们偷越国境,窝藏犯罪分子,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戴开业明知薛根和、熊道先、张德全属重大犯罪嫌疑对象,为了使他们逃避法律制裁而积极帮助他们偷越国境。案发后尚能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并向检察机关提供线索,对侦破此案起了积极作用,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共追回赃款人民币4974255.18元(不包括贪污未遂的600万元和工商银行冲销的150万元),追回赃物折款人民币6271570元,两项共计人民币11245825.18元,尚有14698884.82元没有追回,国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的规定,于1993年8月13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薛根和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陈贻全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被告人熊道先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被告人赵东方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五、被告人杨绍琼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六、被告人张德全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七、被告人熊元龙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八、被告人戴开业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九、以下追缴的赃款赃物,依法退回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分行,对依法不应退回的,上缴国库。(赃款赃物清单略)

十、本案中尚未追回的赃款赃物及与本案有关的查封、冻结的财产依法继续追缴处理。

宣判后,薛根和服判不上诉。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以他们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为理由提出上诉,熊元龙、戴开业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理由提出上诉。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1)项的规定,于1993年8月28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死刑复核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确认一、二审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于1993年9月9日依法作出刑事截定如下:核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对被告人薛根和以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陈贻全以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熊道先以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赵东方以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杨绍琼以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评析」

本案是建国以来全国最大的贪污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薛根和骗取银行巨款的行为定贪污罪没有异议,但对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的行为能否定贪污罪,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在主观上缺乏贪污的故意,客观上他们的行为是分别代表海南益通实业贸易公司、海南省远洋贸易公司和贵州金龙企业经贸总公司实施的,是法人行为而非个人行为,法律上没有法人犯贪污罪的规定。所有款项均用于公司费用,他们并未非法占有,中饱私囊。而且他们四人均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的问题。因此,他们的行为均不构成贪污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理由如下:

(1)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多次勾结薛根和,由薛利用职务之便盗取银行空白汇票,他们向薛提供收款单位及帐号,并参与填写汇票。汇票填好后,又由他们亲自携带汇票或指使他人去外地解付,进行占用。杨绍琼明知汇票是薛根和从银行盗取的,却指使他人解付并共同占用。这表明他们主观上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是十分明确的。

(2)陈贻全所在的益通公司和熊道先所在的远洋公司经查均没有国有资产,注册资金来源是诈骗所得的赃款,在经营过程中没有按全民所有制企业有关制度进行管理,分配方式也不是按全民所有制企业分配方式进行的。上述两公司是名为全民所有制实为个体的企业。且益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贻全的时间是1992年8月24日,在这以前陈贻全没有任何法人授权委托书。熊道先虽然有远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但其实施的行为已超过了授权委托范围。因此,陈贻全、熊道先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而非法人行为,应由他们个人负责。赵东方、杨绍琼所在的贵州金龙公司的注册资金是赵、杨勾结薛根和等人伙同贪污银行的公款,且该公司是在1992年10月12日注册登记的,而本案案发时间是在1992年10月15日,在此以前赵、杨使用贪污款所进行的经济往来是个人行为,并且是非法的。再者,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参与贪污所得的赃款,绝大部分用来购买私房、金银首饰、豪华小汽车和其他个人挥霍。因此,他们的行为完全符合贪污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3)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虽然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无职务之便可以利用,但他们与薛根和相互勾结,伙同贪污。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上述第二种意见,认定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是正确的。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通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也就是说你使用了购买的非法信息。看你说的这个情况好像不是很严重,可能会被罚款,如果这个派出所黑的话还要赔不少。获取信息的途径很多,可以在街头做问卷,大家都会填上的,不要从其他人那里买。有很多案例给你个连接看看http://news.163.com/10/0513/08/66I6K6EO00014AEE.html

跟你这个有点相同。希望能够帮到你,谢谢采纳。

浅谈金融领域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2011-04-08

乾县人民检察院 李保华

发生在金融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不仅对金融事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诱发和加剧了金融风险,危害了社会的稳定与发展。银行是金融管理货币资金的机构,责任重大。银行干部员工整天与现金、票据打交道,其工作人员既有各岗位各职级相关职责及权利,同时又存在各岗位各职级人员利用职务进行非法活动的土壤。因此,预防银行工作人员高科技、高智能职务犯罪不能忽视。笔者结合典型案例,浅谈银行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防范对策。

一、 金融领域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

2006年,我县某邮政贮蓄部王某在为县人寿保险公司代理国寿养老年金险和国寿永泰年金险当保险到期兑付时,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5281.81元的养老金险利息和33883.59元的永泰年金险红利予以隐匿并保存在葛某处,并于2007年底予以私分。通过对此案的调查分析,笔者发现银行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具有一下特点:

(一)具备现金来源和接受现金的便利,打“现金”的主意。发案一般在金融基层一线要害部门的工作人员中间。银行一线工作人员直接经手掌握公共资金,具备隐蔽作案的便利条件。他们每天从早到晚都和现金打交道,工作中手里整点的钱和班后自己兜里消费的钱反差特别大,环境的熏染和金钱的诱惑,往往会使个别从业人员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严重错位,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政治思想上的免疫功能。于是,个别人在“钱来钱去”中寻机作案。如某支行出纳负责人辛某利用职务之便做阴阳帐,盗用密码,互划帐款等手法,使帐款相符、帐面假平,掩盖库存余额实存数。6年中辛在其岗位,累计窃取库房现金256万元,已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二)具备资金划拨和业务运作的便利,打“票据”的主意。由于职务犯罪的专业性强,犯罪嫌疑人,特别是领导干部,对业务较为熟悉,对于办理业务手续、 *** 作程序及审查要件等都了如指掌。银行业务运作流程更新换代较快,特别是综合处理系统和储蓄(3、0版)处理系统上线后,“5031辖内往来”科目的核算和管理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个别人在系统升级后钻“5031辖内往来”报单当日未达到空子,在“报单往来”中寻机作案。如某银行上半年通报的6起案件中,多数是利用职务及综合柜员运作之便,通过储蓄与对公“5031辖内往来”票据挪用资金,累计涉案总金额1518、3万元。

(三)具备“贷款发放权”和参与(三查)的便利,打“回扣”的主意。由于金融是管理和经管货币资金的特殊行业,金融职务犯罪及金额造成的损失往往是巨大的,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也是十分严重的。随着世行项目的开发运用,银行的信贷业务进一步趋于完善,贷款运作的安全系数明显提高。但由于贷款生效后,贷款资产质量在帐面反映存在滞后性,潜在风险形成的最终损失,要在贷款发放若干年后才能显现出来。这样,给心存侥幸见钱眼开、“胳膊肘往外扭”寻求既得利益的个别从业人员,提供了利用其职务帮助企业对付银行,套取银行信用。如某支行信贷员张某负责贷前调查,为企业贷款二百万元,放款后的第三天便收受该企业20万元。事隔一年半后,张某的腐败行为才暴露,现已被法院以公司、企业人员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二、金融领域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

(一)用人失察、失教、失管。从银行的各项业务来看,在选人、用人上虽然要经过“要害岗位各级审查”的把关,但人员上岗定位以后,其失察、失教、失管的现象比较严重。如前述辛某自入行以来,表面上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是行的历年的先进个人,曾被推荐为总行先进个人。给人的印象,他是一个十分可靠和值得信任的好同志,工作中对其根本没有丝毫介意。在出纳岗位干了12年,支行领导已换了4 任。当领导找其谈话要给予调换工作时,曾被本人拒绝,并主动提出不调动岗位,“愿为出纳作贡献”。这种“积极、向上、进步的假象,给领导用人造成错觉,对“红人”、“能人”、“名人”的问题姑息迁就,结果陷入“失查于祸起之时,震惊于案发之后”的被动局面,辛作案长达6年,之所以长期不被人察觉,一再蒙混过关,其重要原因是,监督用人、管人的制度措施没有得到落实。

(二)“金钱”的诱惑,丧失职业道德。法律观念淡漠、个人贪欲膨胀、以权谋私、铤而走险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特别是信贷、营业部门工作人员发生职务犯罪的思想根源。他们大都手中掌握一定的资金分配权,很容易成为某些不法分子觊觎的目标。如银行个别信贷员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工作关系,把银企关系混同人情关系,将手中的权力同人际交往混淆在一起,最终感情超越原则,抵挡不住“金钱”的诱惑,以至成了企业的“内线”。更有甚者“同企业穿一条裤子”,帮助企业对付银行,恶意套取银行资金,并从中捞取好处。其表现:一是个别信贷员把正当的银企关系逐步演变成伙伴关系;二是由伙伴关系逐步蜕化成利害关系。在利益的驱动下,步入腐败的泥潭。

(三)监督制约机制形同虚设,业务检查不到位,流于形式。规章制度落实不力、有章不循、违章 *** 作给金融职务犯罪以可乘之机。不少案件表现为作案时间的持续性和作案次数的连续性,有的长时间不能被发现,反映出事后监督不细,岗位制约不严,自查、互查,检查有的流于形式,不能及时发现问题,或发现疑点后也没有深究,或责任追究失之以软、失之以宽,未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进而导致案件的发生。在银行各项业务中,特别是“敏感”部门的岗位,在内控和防范上,对业务中每个环节、每个步骤、每道关卡都制定了相应的制度和措施,规定的又细又全,手续严密,责任分明。然而,在落实这些监管措施时不到位,有断档和错位现象,而来自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也存在走过场的形式主义,致使作案人在上级监督不到位、同级监督不了、下级监督无效的情况下,在职务犯罪“自由王国”里,任意作为。这是对银行岗位监管失控而诱发职务犯罪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

三、金融领域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近几年来,银行系统职务犯罪案件不断增多,涉案金额越来越大,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影响了社会的稳定,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如何减少和预防银行系统职务犯罪的发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银行系统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要遏制职务犯罪就必须从防范入手,实现管理人、管规章、管监督三管齐下的预防工作格局,防患于未然。

(一)预防目标之一,管人。培育一支高素质的银行干部员工队伍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关键。银行所有的经营活动都必须靠人来运作,每一个岗位的人员都负有重要的职责。岗位职责的重要性决定了银行必须建设一支具有较高道德、职业素质和法律意识的干部员工队伍。要围绕金融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加强教育,夯实拒腐防变的思想基础。抓政治理论教育,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使之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抓职业道德教育,以职业道德力量抵御腐败侵蚀;抓警示教育,用法律和纪律约束广大干部职工的言行。一是严把进人用人关。要坚持德才兼备、用人唯贤的原则,聘用综合素质高的员工,把道德规范、作风正派、既懂业务、又会管理的干部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同时,合理调配人员,对重要岗位人员实行月度风险津贴和风险考核,实行强制休假和岗位交流。二是加强岗前培训。岗前培训不仅是提高干部员工工作技能和管理水平,更重要的是强化干部员工按规章制度 *** 作、按业务流程办事的意识和依法经营理念。三是开展经常性的法制教育和规章制度学习。不断地让干部员工了解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使干部员工对每一项业务、每一个工作环节和每一个流程的规定、要求、风险提示、处罚力度都明明白白,消除因不知法而犯法、不知规章而违规的盲区,逐步提高员工职业素质。同时采取以案示教、案例分析,在内部信息网上通报违纪违规人员等灵活多样的形式,教育员工把铁规章、铁算盘、铁帐本视为银行的生命,把遵纪守法视为基本的职业道德,帮助员工逐步树立自律意识,自觉遵纪守法。

(二)预防目标之二,管规章。建立一套以防为主的内部控制机制,这是预防职务犯罪的根本。一是找准一线业务中存在薄弱环节和风险点,建章立制,有针对性地防范。通过建章立制,从内部堵塞管理细节上、工作作为上存在的漏洞,搭起纵向横向环环相扣防范犯罪的篱笆墙,从客观上减少犯罪的可能性。对发生违规问题多的单位,重点进行整顿,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实地整改,加强预防措施,达到举一反三的整改效果。二是强化员工遵守法律、遵守银行规章制度的意识。经过多年的法制建设,规章制度的不断完善,银行已经不缺少成文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从对银行职务犯罪内部原因来看,缺乏的是严格按法律和规章制度办事的意识和态度,使职务犯罪有机可乘。银行的各级管理人员要树立依法经营、按章办事的意识,既要对规章制度的内涵、重要性及其与经营效益的关系有清醒的认识,又要在经营中自觉维护规章制度和金融法规的严肃性。

(三)预防目标之三,管监督。加强对银行经营秩序的监控,在依法制行上狠下功夫,这是预防职务犯罪的保障。在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是难免的,只有加强监督才能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问题。当前应着重解决好三个问题:一是加大监管的力度,制止违法经营和不正当竞争。要把银行的经营活动统统纳入法制化轨道,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治行。要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特别对管理混乱、案件频发的单位更要进行重点整顿,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必须将各项经营活动严格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二是发挥内控机制的作用,强化内部管理和监督。银行内部控制制度是商业银行为实现业务经营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而形成的一种自我调整、自我制约、自我控制的制衡机制,随着银行内部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银行内部的控制显得更为重要,特别是现代化科技手段在银行业的广泛应用,内控制度也应与时俱进,与之相适应。三是及时正确的处理违法犯罪行为。要主动与检察机关联系,对银行内部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早发现,早解决,依法加大查办银行职务犯罪的力度,充分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对违法犯罪人员,要准确有力地给予打击,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该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该除名的一定要除名,决不能姑息迁就,保持银行干部员工队伍的纯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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