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4月18日,不到10天时间,洪某某同样的病又犯了,第二次住进了该院。医院次日便做了剖腹探查手术。
洪某某说自己命苦,走背运,遇到了交大一附院,就更倒霉了。7月23日,胆囊炎再次发作,第三次住进该院。8月6日做了胆肠吻合手术。这三次手术的结果是,由于该院在术中对胆管缝合不严,导致胆汁渗漏,又没有采取积极措施,导致洪某某身体器官功能障碍。后经西京医院诊断为“肝内胆管积气,左下胸膜增厚粘连”。
医院伪造病历 存在7处问题
小小一个胆囊炎,在这样一个有经验、有名的大医院治疗,短短4个月内做了3次手术,一个弱女子连续挨了3刀,不但没治好,反而导致更大的病患。洪某某和老公洪某青咋样都想不通,同时对交大一附院的治疗产生了怀疑。
首先引起洪某某夫妻怀疑的是交大一附院的几份《术前谈话记录》。一份是2001年4月2日的该记录。记录显示,洪某青作为患者家属签字意见:“同意手术,谅解意外”,还有签名“洪某青”。洪某青说,这份记录上的签名不是他签的。
4月19日的《术前谈话记录》也有同样的意见和签名。洪某青说,这份记录上的签名也不是他签的。
2005年3月,洪某某委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进行了笔迹鉴定。结论为:术前谈话笔录中,洪某青的签名是伪造的。
后来还被查明的一件事是,交大一附院在洪某某的病历上有7处问题:1、病历中记载的患者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联系人姓名、邮政编码等均与实际情况不符2、入院日期:病历中记载存在矛盾3、门诊和入院诊断“慢性结石性胆囊炎”而病理诊断是“急性复发性胆囊炎”4、第一次住院病历住院号前后不一致5、第二次手术时间有几个不同的时间6、第二次住院病历中“2001年4月18日4点50分进医院’’与“2001年4月18日4点40分做了十项检查”相矛盾7、第一次住院病历明细账上的时间与检查单上的时间不符。
如此多的问题,加上院方竟然伪造病历,洪某某夫妻俩愤怒了。决心拿起法律武器斗争、维权。
十年艰难维权 赢回的钱不够看病
交大一附院有作假行为,洪某某和丈夫多次找院方领导和相关科室,当初只是希望院方有个好态度,给患者把病治好。可是院方好像并不买账,交涉始终没有结果。
随后,洪某某正式向当地法院起诉交大一附院。在起诉期间,他们申请了笔迹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
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的笔迹鉴定结论很明确,是伪造。但后来西安市中院又委托陕西公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结论为:检材中的签名和样本的签名属同一人书写。而后来进行的医疗事故鉴定,陕西省医学会于2005年1月28日出具医疗事故鉴定书,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这样的医疗鉴定结果直接影响到了法院的判决。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和西安市中院的判决都是鉴定一附院不负任何责任,驳回洪某某的诉求。
洪某某并没有绝望,她坚信假的永远真不了。2008年5月26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以陕西公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两份鉴定结论及复议情况均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省高院将此案转至西安市中院。2009年8月4日,西安市中院做出决定,撤销本案驳回通知及一、二审判决,发回雁塔区法院重审。
雁塔区法院查明交大一附院伪造、涂改洪某某的病历事实和病历的7处问题后,认为,交大一附院对病历进行了伪造和涂改,导致以洪某某住院病历为基础的医疗事故鉴定无法做出正确结论,系被告过错造成,应直接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应按等级的最高标准即二级甲等医疗事故来认定。
2011年3月23日,雁塔区法院判决: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洪某某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411030.85元。
“这些钱还不够这十年打官司花的钱,更别提以后还要继续进行治疗。法院对后续治疗的费用没有判。行政上,对医院伪造作假行为也没有进行处理。我的病还是看不成。我不服呀!”洪某某这样对记者说。
医院对伪造涂改病历一事是什么态度呢?4月8日,记者没有见到交大一附院李院长。院对外联络部王部长和主管缑某某说,这件事他们不清楚
病情分析:你好,根据你的病史看,诊断是明确的,建议最好尽早择期手术治疗以免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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