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外包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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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2017

你知道什么是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吗你对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了解吗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保险机构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再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等。

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保险机构可参照执行本规范。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有IT审计专门规范和要求的,保险机构IT审计工作应从其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的保险机构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保险机构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保险机构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四条 保险机构应健全内部审计体系,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司的稳健发展。

第五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本规范的规定,依法对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六条 保险机构应建立与公司目标、治理结构、管控模式、业务性质和规模相适应,预算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作业管理等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

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不受其他部门的干预或者影响。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被审计对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有关的决策和执行。

第七条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的范围应包括所属保险机构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外保险分支机构和非保险子公司。

第八条 保险机构应逐步建立完善非现场内部审计监测、 *** 作及管理功能在内的内部审计信息系统。鼓励保险机构探索创新内部审计科技手段和技术方法,提升内部审计的信息化水平和审计效率。

第九条 保险机构应建立完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系统实施指导、监督、分级复核和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定期实施内部审计质量自我评估,并接受内部审计质量外部评估。

第十条 保险机构应建立和实施内部审计人员录用、继续教育、培训、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内部审计人员具有与其从事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应通过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等途径,了解、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方法和审计实务的发展变化,保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保险机构应保证内部审计人员平均每年不低于40小时的后续教育时间。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保持并提高专业胜任能力,诚信正直地实施内部审计,客观公正地作出审计职业判断,并遵循保密原则,按照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信息。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应以制度形式明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责任人和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职责及权限,并统一制定各级内审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任职条件、考核办法、薪酬制度、轮岗制度、培训制度等。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董事会对内部审计体系的建立、运行与维护负有最终责任。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保险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履行有关职责。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内部审计应垂直管理,鼓励有条件的保险机构实行内部审计集中化管理,进一步强化内部审计体系的独立性。规模较小或实行集中化管理的保险公司省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在满足内部审计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可不再设置单独的审计部门或岗位。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内部审计设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内部审计垂直化管理是指保险机构分级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总部对各级内部审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和计划安排,各级内部审计部门分级承担内部审计职责并上报审计结果。

(二)内部审计集中化管理是指保险机构设置专门的内部审计机构或部门,统一制定实施预算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作业管理等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其他各级机构(含保险子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可不再设置内部审计部门和岗位。

(三)实行垂直管理的各保险机构审计部门人员应实施委派制,各级机构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聘任、考核和薪酬应由上级机构或者总公司统一管理、逐级考核,被审计对象不应参与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考核。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应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3名不在管理层任职的董事组成。已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应由独立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十六条 保险机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履行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审核保险机构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指导保险机构内部审计有效运作,审核保险机构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内部审计预算和人力资源计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负责管理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评估审计责任人工作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至少每季度一次听取审计责任人关于审计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应设立审计责任人职位。审计责任人纳入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范围,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同时负责与管理层沟通,并通报审计结果。

审计责任人由董事长或审计委员会提名,报董事会聘任。没有设立董事会的保险公司,审计责任人由管理层聘任。审计责任人不得同时兼任保险机构财务或者业务工作的领导职务。

审计责任人岗位变动要按相关规定事后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责任人应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符合以下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二)从事审计、会计或财务工作5年以上或者金融工作8年以上,熟悉金融保险业务。

(三)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四)中国保监会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审计责任人履行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指导编制保险机构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内部审计预算和人力资源计划。

(二)组织实施内部审计项目,确保内部审计质量。

(三)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与管理层沟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展情况。

(四)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或管理层报告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风险隐患。

(五)协调处理内部审计部门与其他机构和部门的关系。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履行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定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制度。

(二)编制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内部审计预算和人力资源计划。

(三)实施年度内部审计计划,跟踪整改情况,开展后续审计。

(四)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保险机构确定的其他内部审计职责。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内部审计人员。专职内部审计人员数量原则上应不低于保险机构员工人数的5‰,且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不少于三名。

其中持有注册内部审计师、注册会计师等证书或具有与会计、审计、信息技术、投资等内审工作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不低于专职内部审计人员的35%。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从业资格:

(一)专业水平。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掌握与保险机构内部审计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金融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控制制度。

(二)道德准则。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正直、客观、廉洁、公正的职业 *** 守,且无不良记录。

第二十三条 保险机构总经理应确保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及履职所需资源与权限。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履职所需的资源,包括经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内部审计预算和人力资源计划,以及必要的办公场地、系统、设备等。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限:

(一)实时查阅与被审计对象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等,包括电子数据。

(二)参加或者列席保险机构经营管理的重要会议,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三)有权进行现场实物勘查,或者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对有关机构和个人进行调查、质询和取证。

(四)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相关资料、资产,有权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五)对内部审计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予以制止,对相关机构和人员提出责任追究或者处罚建议。

(六)向董事会或者管理层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四条 保险机构监事会可以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于认真履职并发现重大案件、揭示重大风险的内部审计人员,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保险机构可给予特别嘉奖。

第二十六条 实行内部审计集中化管理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其控股的保险子公司审计责任人应由母公司派驻。其他实行内部审计集中化管理的保险机构,可按照独立法人主体分别设置审计责任人。

实行内部审计集中化管理的保险机构,通过应用审计信息化平台、提升内部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聘请中介机构承担内部审计项目等方式,基本满足内部审计业务需要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数量可适当放宽至不低于保险机构员工人数的4‰。

第四章 内部审计作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全面关注保险机构的风险,以风险为导向组织实施内部审计。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充分运用重要性原则,考虑差异或者缺陷的性质、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重要性水平。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审计重点、审计频率和频度应与保险机构业务性质、复杂程度、风险状况和管理水平相适应。

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应包括监管制度要求的审计内容。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应严格按照规范的审计流程和适当的审计方法实施审计:

(一)根据年度内审计划,编制项目审计方案,做好审计项目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二)依照公司制度,在实施审计前一定时间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下发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三)按照项目审计方案,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并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审计程序执行过程、审计证据与结论。实施内部审计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

(四)按照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及时编制、复核、报送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客观、完整、清晰、简洁,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二)包括审计概况、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方法、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意见或审计建议。

(三)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审计报告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复核人员的要求和责任。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将审计结果形成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后,报送审计责任人或其授权人员签发,并发送至被审计对象和适当管理层,审计责任人对审计报告负有最终责任。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整理、立卷、定期交档案管理部门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妥善保管内部审计档案资料,自审计报告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项目外包管理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经董事会或管理层批准后,内部审计部门可以聘请外部机构承担内部审计项目。所聘请的外部机构应具备足够的独立性、客观性和专业胜任能力,并遵守本规范中有关审计作业管理的规定。董事会或管理层应当对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出具书面意见。委托外部机构开展内部审计的,应向保监会报告。

第三十六条 鼓励内部审计人员在不承担管理职责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独立、客观、专业的优势,通过提供建议、培训、增值服务等咨询活动,改善保险机构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七条 保险机构董事会和管理层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内部审计结果得以充分利用。

内部审计结果包括审计结论、审计意见或审计建议、咨询活动结果等。

内部审计结果可作为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日常监管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八条 保险机构应对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并按规定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审计发现问题未按照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处理的,保险机构应对有关负责人问责。

第三十九条 保险机构在考核经济目标、任免所属单位负责人之前,应将内部审计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保险机构任命分公司及以上主要负责人之前,应听取审计责任人的意见。

第四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承担未及时纠正审计发现问题所产生的责任和风险。内部审计人员应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和权力,通过后续审计跟踪评价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所采取的纠正措施是否及时、合理、有效,并可将后续审计作为下次审计工作的一部分。

第六章 内部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实施指导、检查和评价:

(一)实行内部审计集中化管理的保险机构,由中国保监会统一指导、检查。

(二)实行内部审计垂直化管理的保险机构,由中国保监会协同派出机构实施对口指导、检查。

(三)中国保监会根据本规范,组织开展对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的评价。

第四十二条 保险机构应按照以下要求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一)每年5月15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上一年度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报告中应包括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内部审计工作总结。

(二)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风险问题。

(三)内部审计机构对省级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审计报告,由省级分公司在报告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当地保监局。

(四)保险机构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未予有效整改处理的,审计责任人应直接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相关情况。

(五)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内部审计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保险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中有如下情形的,中国保监会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保险机构董事会未按照本规范第十三条有效履行职责的,中国保监会将追究保险机构董事会相关人员责任。

(二)保险机构审计委员会未按照本规范第十六条有效履行职责的,中国保监会将追究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责任。

(三)保险机构审计责任人未按照本规范第十九条有效履行职责的,中国保监会将追究其责任。

(四)保险机构总经理未按照本规范第二十三条有效履行职责的,中国保监会将追究其责任。

(五)保险机构未及时按照本规范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审计发现问题问责的,中国保监会将追究管理层及相关董事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机构应进行处理:

(一)对于保险机构发生须追究责任的案件,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保险机构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的责任之外,如存在内部审计人员因严重过失未能揭示相关风险的情况,应对相关人员予以追究责任,但有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了岗位职责的除外。

(二)对于滥用权力、徇私作弊、隐瞒问题、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保险机构应依照国家和保险机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四十五条 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机构应及时制止,严肃处理有关单位和人员,并追究相关人员管理责任和间接责任:

(一)拒绝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打击报复或陷害审计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除另有说明,本规范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保险机构应依照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范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7年4月9日发布的《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保监发〔2007〕26号)同时废止。本规范颁布之前有关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范不符的,以本规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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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监督与服务的关系

论文关键词 内部 监督 服务

论文摘 要 本文在分析内部审计监督与服务关系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内部审计监督与服务关系的措施。

一、内部审计监督与服务的基本概念

(一)内部审计的含义

在我国,内部审计是指由被审计单位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二)内部审计监督的职能

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它代表企业的领导对内部控制系统进行监督,对本部门成员是否遵循单位内部的方针、政策、程序、制度及履行其职能进行监督;二是代表国家对本部门、本单位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法令、公认准则遵守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对会计核算内容、会计报表和决算进行审计评价和签署意见,目的是维护国家规,保障经济活动健康有序地进行。可见内部审计是我国的一个组成部分,也代表国家监督的性质。

(三)内部审计服务的职能

我国内部审计的服务职能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为领导在宏观决策、制定政策、解决问题提供真实数据,为本部门、本单位的领导做出正确决策服务,为实现本部门、本单位的经济效益服务,为保护本部门、本单位的合法权益服务;二是为国家审计机关、为上级部门服务。业务上接受审计机关的和监督,按要求上报审计报告,提供有关的数据、信息,为国家实行宏观控制服务,为全体人民的利益服务。

二、内部审计监督与服务的关系

内部审计监督与服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即在监督中服务,在服务中监督,是同一职能的两个方面。内部审计监督是内部审计服务的基础,内部审计服务又融于内部审计监督之中,服务是监督目标和宗旨,监督是手段,服务是目的,二者相互依存。服务职能的有效发挥,可以促使其监督职能的到位,监督职能的到位又可从全局意义上实现了其服务职能。一旦离开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服务就会缺乏感染力,丧失权威性。离开内部审计服务,内部审计监督也就自然起不到应有的监督效果。可以说内部审计监督是治标,内部审计服务是治本,标本兼治,才能充分发挥内部审计职能作用。因此,审计监督与服务的关系是制约与支持的相辅相成关系。

三、加强内部审计监督与服务关系的措施

内部审计监督与服务是有机结合的统一体,是不可分开的,但是内部审计部门在日常工作当中,往往只注重内部审计监督,而忽视内部审计服务,这种对内部审计职能的片面认识,不利于全面完成内部审计工作任务。因此必须加强内部审计监督与服务的关系,结合某行业实例,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树立监督就是服务的理念

重新认识内部审计监督与服务的关系,树立监督就是服务的理念。内部审计履行监督职能,有利于促进单位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规范单位管理。与此同时要认识到监督本身也是为本单位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为发展大局服务。明确了两者的关系,就是找到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的基准点,树立内部审计必须树立“监督就是服务”的理念,准确了解企业经营目标,这是新形势下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职责。这就要求内部审计人员立足服务、坚持监督,充分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标准,树立科学的审计理念,通过内部审计监督,更好的为企业的整体发展服务。

(二)调整完善审计体制机制

1清理和修订现有审计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法制建设的逐步规范,以及市场主体遵纪守法观念的加强,经营主体将逐步走向规范化,依法经营尤为重要。作为审计部门,内部审计工作要从抓审计基础工作入手,对现有的审计制度进行全面清理和修订,特别是不合理的规定要清理。并及时出台一批新的规章制度,努力做到审计评价公正,结论准确。

2规范审计程序

在完善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统一规范的工作标准和流程。首先制定严格的内部审计标准,为内部审计监督提供依据,为审计结果的准确性服务;其次要形成规范的内部审计流程,为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合理的审计程序可以为审计的公正性服务。

3转变内审工作重点

内部要紧紧围绕为提高企业效益服务,特别注意选择对单位效益影响较大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审计,只有这样才可以不断提高审计成果的效用和影响,使内部审计监督与服务的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审计内容除了对收支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还应逐步扩展到绩效审计和审计咨询,按照资金流的走向,对人、财、物进行更为全面、综合的监督,通过设立内审指标体系,提高资金运行效率,为创新体制和运行机制服务,以达到内部审计为企业经济效益服务的目标。

4建立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

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其目的是避免审计工作中的舞弊现象,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增强审计结果的执行力度。一是要继续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奖惩分明,充分调动审计人员以及各个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广泛推广参与式的内部审计方式,即在整个内部审计过程中努力保持与被审计对象,也就是相关部门良好的人际关系,让被审计者认识到彼此的利益相同,都是为本单位经营效益服务,然后确立统一的目标,建立协助关系。

(三)加强领导的服务能力

领导能力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内部审计工作水平,制约着监督服务的实质性成效。首先,企业各级领导要牢固树立内部审计监督就是服务的`理念,认识到加强审计是改进管理的重要内容,并持之以恒地重视、关心、支持内部审计监督与服务工作。其次,要积极支持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包括内部审计部门的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特别注重选拔输送优秀人员充实到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在经费上给予足够的保障,从而为审计人员发挥职能作用创造良好的。最后,要协调好审计部门与其他各个工作部门的关系,为审计人员了解和掌握整个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和政策变化提供条件,保证他们的知情权、参与权,更好地为本企业服务。

(四)强化内部审计队伍的建设

高质量的内部审计成果取决于一支高素质的审计队伍,强化内部审计队伍建设是当务之急。第一,要加强审计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和职业建设,培养审计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要努力把内部审计队伍打造成为素养高、业务能力精的职业化的审计团队,对于那些缺失职业道德、不称职的人员,立即调离审计岗位;第二,要利用多种形式、多种渠道,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审计人员业务学习和培训,提高审计人员业务功底、缜密的职业思维判断能力和宏观政策理论水平;第三,要进一步搞好国外培训、国际合作交流等活动,丰富审计人员的国际化知识和经验,增强从事国际化审计业务的能力。第四,面向,吸收人才,制定严格招聘程序,录取高素质、高技术审计骨干,加强审计力量。

(五)加快内审信息化建设

科技的发展可以带动管理方法的改进,内部审计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本身的快捷、准确、可靠性,加快审计信息化建设步伐,使内部审计技术手段从手工审计逐步向辅助审计过渡。应进一步改进审计实施手段,提高审计的信息技术含量,增强审计监督服务能力。具体措施是:要突出数据库、网络建设以及相关专业软件、业务模型的开发应用,积极创造条件开展IT审计、远程审计等,尽快建立起强有力的审计信息化支撑平台,提高内部审计的效率和准确性。

例如某行业目前从审计证据的收集、审计信息加工、输出、传送和存储方式均相对滞后,虽然审计机构都配备了计算机,但仍然徘徊于低层次使用EXCEL表格制作软件和WORD文字处理软件,制约着内审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提高。因此,加快内审信息化建设迫在眉睫。

参考文献:

[1]郭相雨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关于审计监督与服务职能的思考审计文汇2008(7)

[2]陈平浅谈内部审计的独立性黑龙江科技信息2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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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外包问题研究_碧森尤信_建筑经济_建筑中文网随着集团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内部审计的重要作用日益突显。本文结合我国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的特点,探讨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外包的定位、动因及实施中的相关问题。

随着集团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内部审计的重要作用日益突显。本文结合我国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的特点,探讨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外包的定位、动因及实施中的相关问题。

一、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外包的定位内部审计外包 (internal audit outsourcing ,也称内部审计外部化 ) 是指组织将其内部审计职能部分或全部通过契约委托给组织外部的机构执行。

此概念 由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在 20 世纪 80 年代提出,自 90 年代起,美国一些大公司相继重组内部机构,出现内部审计外包的趋势。但是,内部审计外包从产生开始就倍受争论,有关内部审计外包的利弊之争从来就没有停止过。

一般认为, 内部审计外包 有两种形式:全部外包与合作内审(即部分外包) 全部外包是指企业不设内部审计机构,而是与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机构签约,由其提供职业内部审计服务。合作内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与外部审计人员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共同完成内部审计工作。

笔者认为,我国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外包应定位于合作内审。原因有三个方面:其一,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组成部分,集团公司作为大中型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基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考虑理应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其二,我国集团公司以国有企业为主体,根据审计署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应设置内部审计部门;其三,内部审计职能全部外包会产生诸多后遗症,如:外包审计人员不熟悉企业情况、 缺乏为管理层服务的忠诚度和责任心;企业丧失了培养中高层管理人员的训练基地;内部审计缺乏主动性和前瞻性等。

集团公司合作内审的外包形式既能发挥内部审计外包的优势,又可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其劣势,其目的不是要削弱或取代内部审计,而是通过内部与外部审计力量的合作,提升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在合作内审的外包形式下,集团公司设置内部审计部门,配备熟悉公司情况、业务水平精干的内部审计人员,并根据业务需要聘请注册会计师或其他专门人才配合内部审计人员共同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通常情况下,公司 内部审计人员负责一些常规性内审工作,而对于涉及面较广、需要较高职业判断技能和专业知识的特殊内审工作,则由外界人员与内部审计人员共同开展。

二、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外包的动因

(一)我国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的特点内部审计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消极防弊”到“积极兴利、价值增值”的过程。内部审计的职能从监督、评价发展到控制、咨询服务;内部审计的方法从账项基础审计发展到制度基础审计、风险基础审计;内部审计的技术从手工测试发展到计算机辅助审计、计算机专家决策审计。目前,内部审计已发展成为关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旨在增加公司价值与实现组织目标的咨询活动,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我国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基本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道路,为规范集团经营和促进集团健康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但总体上看,我国集团公司内部审计仍存在不完善、不适应形势发展之处,呈现出以下特点:

1 内部审计独立性较低国外大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通常隶属于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独立于管理层,保证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内审职权的履行。而我国集团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有些直属总经理的领导,有些隶属于监事会、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甚至纪检书记,内部审计部门较低的独立性影响了其对同级经营者的监督作用,也削弱了内部审计结果及审计建议的执行力度,不利于内部审计监督、评价与控制职能的履行。

2 内部审计职能定位较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企业内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内部审计的职能也应由以纠错防弊为目标的监督和评价职能,转向以提高企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帮助实现组织经营目标为目的的控制与咨询服务职能。目前,虽然我国部分集团公司已经逐步开展经营管理审计,使得内审职能向控制与咨询服务转变。但是,从总体上看,内部审计仍然以监督和评价为主要职能,内审工作的重心仍然集中在财务领域而没有深入到集团经营和管理领域。

3 内部审计任务繁重复杂集团公司内部审计职责具有双重性,既要对集团公司本身履行内审职责,又要对企业集团成员中众多的紧密层、半紧密层和协作层企业履行内审职责。同时,对不同层次成员企业开展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内容也应有所区别,对集团公司和紧密层企业应进行全面审计,对松散型企业则以业务指导和政策合规性审计为主,这进一步增加了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的难度。此外,集团公司经营通常具有跨地区、跨行业的特点,审计范围广泛、内容复杂,既包括财务审计、经营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经济合同审计、建设投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常规内容,也可能涉及 IT 审计、环境审计、衍生品评估、风险管理审计等特殊审计领域。

4 内部审计力量薄弱,审计手段落后我国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力量薄弱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内部审计人员数量相对不足,二是内审人员素质不高,知识结构单一,多为财务部门或其他部门改行而来,缺乏计算机、法律、工程技术、生产经营与管理方面的知识和经验。此外,多数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手段落后,审计方法以账项基础审计和制度基础审计为主,风险基础审计方法应用较少;审计技术以手工处理、纸面文件或计算机处理、电子文件为主,尚未实现计算机辅助审计。这些因素已经严重影响了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的效率和效果,不利于内部审计职能层次的提升。

(二)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外包的优势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的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它受到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公司职员特别是决策层对内部审计的重视程度,内部审计人员素质等诸多因素的制约。笔者认为,内部审计外包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集团公司内审发展中面临的突出矛盾,其优势体现在以下方面:

1提高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内部审计机构作为公司的一个职能部门,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受到管理层的影响,很难有真正的独立性,甚至可能和管理者共同欺骗所有者。而内部审计外包中的外部机构与管理层没有太大利益关系,有助于提高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外部注册会计师根据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开展内部审计,他们独立于公司的所有者和经营者,能够站在一个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评价,能够毫无顾忌地指出公司经营和控制中存在的漏洞,从而使内部审计独立性增强。

2改善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外部审计组织拥有大批管理咨询、资产评估、税务服务等领域的专业人才,能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不同审计项目选用合适的人才,他们会为了维护自身的信誉而千方百计地为客户着想。此外,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不仅受到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法律的约束,还受到社会公众的监督,这些条件的存在都会大大促进外部人员审计工作质量的提高。

3缓解审计力量薄弱与审计任务繁重的矛盾如前所述,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内容都很广泛,而审计力量相对薄弱。因此,可由集团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统筹规划,根据需要选择合适的审计项目 由外界人员与内部审计人员共同开展。这些项目通常是内部审计人员难以独立完成的、涉及面较广的、专业性较强的特殊项目审计。通过合作审计,能够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4促进内部审计理念与技术的更新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外包使内部审计师有机会与外部审计师交流知识与经验,外部人员能为内部审计带来崭新视角,拓展内部审计人员的视野,转变其传统的审计观念,从而使内审人员更加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和风险管理领域,站在增加组织价值的角度提出更具建设性的审计意见。同时,合作交流也会使内部审计人员发现自身的不足,自觉学习先进的审计方法与技术。

三、集团公司实施内部审计外包应注意的问题

1 始终关注提升内部审计部门的核心竞争力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外包并不是要削弱或取代内部审计部门,而应始终关注提升内部审计部门的核心竞争力。集团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在合作内审中应处于主导地位,内审外包的目的是利用外部服务或咨询公司的专业人员的技能和资源,补充内部审计人员业务处理能力等方面的不足,进而提高内部审计在组织中的效率。与此同时,集团公司还应采取多种措施强化内部审计力量,如及时选拔具备合理知识结构的内审人员,从集团成员企业中抽调内审人员建立兼职内审队伍,鼓励内审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和后续教育、参加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 CIA )考试等。

2选择合适的内部审计外包机构集团公司可以选择的内部审计外包机构通常包括国际或本土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咨询公司以及诸如保险精算师、证券分析师、房地产专家等专业人士所在的其他机构。其中, 会计师事务所是内审外包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国外 调查显示 , 近一半的内部审计外包服务是由公司的外部审计师提供的,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这引起了人们对其独立性的关注。安然事件后,美国出台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不能为同一客户提供内部审计服务。目前我国尚无类似规定,但集团公司在选择内部审计外包机构时也应考虑其影响, 优先选择 非外部审计的事务所作为内部审计外包的合作伙伴。此外,还应考虑外部机构的执业信誉、专业水平、收费标准等因素。

3对内审外包中的合作关系实施有效的管理集团公司实施内部审计外包,必须加强对合作关系的管理与控制:

(1)事先与合作方沟通,讨论公司设想、任务、价值观以及审计原则等;

(2)签订外包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明确审计范围、业绩标准、保密责任、报告制度、争议解决等内容;

(3)合作中及时审核与反馈合作方的成果,一方面使合作方了解自己是否达到公司要求,另一方面可以跟踪进度,弥补不足,保证项目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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