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卫生组织将药物不良反应定义为,正常剂量的药物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治疗疾病或调节生理功能时出现的有害的和与用药目的无关的反应。
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中第36条规定不良反应为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
用药错误(ME):
美国国家用药错误通报及预防协调审议委员会将其定义为:
在药物治疗过程中,医疗专业人员、患者或消费者因不适当的使用药物而造成患者损伤的可预防事件。
药源性疾病(DID):
当药物引起的不良反应持续时间比较长,或者发生的程度比较严重,造成某种疾病状态或组织器官发生持续的功能性、器质性损害而出现一系列临床症状和体征,则称为药源性疾病。
非预期不良反应:
是指不良反应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与药品说明书或上市批文不一致,或者根据药物的特性无法预料的不良反应。
严重不良事件(SAE):
凡在药物治疗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称为严重不良事件:
(1)死亡
(2)立即危及生命
(3)导致持续性的或明显的残疾或功能不全
(4)导致先天异常或分娩缺陷
(5)引起身体损害而导致住院治疗或延长住院时间
(6)其他有意义的重要医学事件。
一般情况下严重不良反应不良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必须向有关部门报告。
A型药物不良反应:
属剂量相关性不良反应,该类反应主要是由药物的药理作用过强所致,通常与剂量有关,其特点是可以预测。
在人群中发生率高,但死亡率低。药物的副作用和毒性反应属A型药物不良反应。
B型药物不良反应:
属剂量不相关性不良反应,该类反应是一种与正常药理作用无关的异常反应,通常与剂量无关,难以预测。
其发生率低,但死亡率高。药物的过敏反应、特异质反应属于此类。
如青霉素过敏性休克。
C型药物不良反应:
是一种剂量与时间依赖性不良反应,该类反应发生缓慢,与剂量逐渐累积相关,发生率低。
例如长期应用肾上腺皮质激素对下丘脑-垂体-肾上腺皮质轴的抑制属此类不良反应。
D型药物不良反应:
是一种时间依赖的迟发性不良反应,此类反应发生率低,通常与药物剂量相关,随着药物的应用其效应逐渐显现。
药物的致畸作用、致癌作用,以及迟发性运动障碍等属此类反应。
E型药物不良反应:
属撤药反应,发生于停药后,发生率低。
停用吗啡后出现的戒断症状停用b受体拮抗剂后出现的反跳现象等属于此类不良反应。
F型药物不良反应:属治疗意外失败型不良反应,该反应与药物剂量相关,药物之间的相互作用是导致其发生的原因,发生率高。
如联合用药过程中应用了特异性药物代谢酶抑制剂可引起此类反应。
常见的有以下几种:1、过敏反应:是某些特殊体质(一般称过敏体质)的病人用药时出现的一些特殊反应。多见于抗菌素和生物制品,如青霉素、链霉素、庆大霉素、氯霉素等生物制品,如破伤风抗毒素、各种疫苗等。发生过敏反应,轻者出现皮疹、药物热等,重者则可出现休克,甚至引起死亡。因此,在使用一些会引起过敏反应的药物时一定要作过敏试验。
2、副作用:即治疗作用以外的其他作用。如用阿托品治疗胃肠痉挛性腹痛时,可出现口干、视力模糊等现象用非那根治疗荨麻疹时,病人出现嗜睡、乏力。因为这些副作用是在应用常用量时与治疗作用同时出现,所以难以避免。
3、毒性反应:是用药剂量过大或用药时间过久,或人体敏感性较高时出现的对人体有害的反应。如磺胺类药可引起血尿链霉素、卡那霉素、新霉素等可引起眩晕、耳鸣、耳聋等合霉素、氯霉素可致再生障碍性贫血、白细胞减少新霉素、四环素还可对肝、肾产生损害等。
4、依赖性与成瘾性:常服某些药物,如可待因、眠尔通等,会造成对药物的依赖性或成瘾性,停用后可产生一系列心理上和身体上的不良反应。又如长期服用去痛片、雷米封对氨基水杨酸钠容易产生依赖性,使药效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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