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儿童的年龄范围是指从出生到18周岁,在这个期间之内的孩子都属于儿童。
儿童期间又可分为6个阶段。其中出生后4周内,都属于新生儿期。新生儿期之后,就进入婴儿期,直到1周岁。1周岁-3周岁之间,属于幼儿时期。超过3周岁,直到7周岁之前,属于学龄前期。然后就进入到学龄期,一直到12周岁。12周岁-18周岁则到了青春期。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规定的儿童是指18周岁以下的公民,也就是未成年人。中国法律没有规定儿童的年龄界限,只是一个人的成长分为婴儿、幼儿、儿童、少年、青年、中年、老年等阶段。
《新华字典》中儿童中的“儿”为“小孩子”的意思。
《现代汉语词典》中的“儿童”指的是较幼小的未成年人(年纪比少年小)。“少年”指的是“人十岁左右到十五六岁的阶段”,而少男和少女专指年轻未婚的男子和女子,少妇则指年轻的已婚女子。少年犯是指年满14岁不满18周岁的犯人。青年指人十五六岁到三十岁左右的阶段。
教育阶段,通常在幼儿园时称为幼儿,小学时称为儿童,中学时称为少年,大学时则称为青年(五四青年是一典型)。
18周岁以下算是儿童
根据国际《儿童权利公约》界定,儿童是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条: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少于18岁。)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并与各人民团体、国际组织、新闻媒体以及个人共同努力,把本公约规定的义务从单纯意向角度上的宣言转变成为改善所有中国儿童的生活的具体行动方案。
《儿童权利公约》于1992年4月1日开始在中国正式生效。《儿童权利公约》由联合国1989年11月20日大会通过。是有史以来最为广泛认可的国际公约。
扩展资料
一、《儿童权利公约》建立的四项基本原则
1、不歧视(无差别原则/无歧视原则/非歧视性原则)
每一个儿童都平等地享有公约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儿童不应因其本人及其父母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财产状况和身体状况等受到任何歧视;
2、儿童的最大利益
保护儿童。涉及儿童的一切行为,必须首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
3、确保儿童的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完整
所有儿童都享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两者完整兼具),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和发展
4、尊重儿童的意见
任何事情涉及儿童,均应听取儿童的意见。所有儿童,无论他们出生在哪里,属于哪个种族或民族,无论是男孩还是女孩,富有还是贫穷,都必须得到充分的机会,成为社会有用的成员,并且必须享有发言权,他们的声音也必须获得倾听。
二、儿童培养的四个方面
1、科学知识方面,这个是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但是要注意培养的方式和方法,不宜使用一种直接的传教方式,而应该更多的是一种诱导和启发的方式,让儿童自己去发现,去体会,去思考,去总结。这样能够更好地锻炼儿童的思维,丰富儿童的想象力。
2、想象力方面。儿童处于一个各方面急需开发的时期,没有受到社会各种知识和思想的束缚,有着丰富的想象力,所以能够更好地通过一种诱导尽可能的开发他们的想象力,这样对儿童智力和身心的发展都有很大的作用。
3、儿童自身兴趣的培养。儿童这个时期的孩子都处于不定型时期,所以家长不应该按照自己的意识和兴趣设定方向,甚至是强迫孩子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学习,而是应该尊重孩子自身的选择,发现孩子自身的兴趣和特长,并加以诱导和支持,起到一种引导的作用。
4、儿童财商养育:财商:本意是“金融智商”。开展儿童财商养育,使儿童通过有关金钱(财富)基本知识的体验式感悟、学习与养成来树立正确的金钱观、财富观和价值观,学会更好地创造财富与管理财富,增强社会生存适应能力与发展能力。
三、儿童的心理健康
在正常的遗传条件下,周围环境和教育对儿童精神心理发育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可以使气质中的优点得到发扬,弱点得到克服,出生后的环境影响来自家庭、托幼机构、学校和社会的影响。家庭是儿童从出生到青少年阶段接触最密切的环境,对儿童心理发育的影响最大。
和谐的家庭关系、父母良好的道德品德,充满着爱的安定环境和丰富充实的生活使儿童获得健康的心理。父母是孩子第一任老师,也是孩子模仿的榜样。父母对孩子的教育态度,对儿童早期情绪和性格的形成有深刻的影响。
溺爱和照顾过多会使孩子养成幼稚、胆怯、任性、粗暴、无责任心、社会适应性差、依赖性强的性格。如对孩子采取冷漠忽视或粗暴压制的态度,则会使孩子的性格倾向于对人冷漠、孤僻、不合群,有时则有反抗、暴躁、执拗的表现。
如父母对子女态度亲切、讲理、民主,则儿童大多情绪稳定、性格开朗、积极向上。父母对人处事的行为对孩子有潜移默化的影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儿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儿童权利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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