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人的生育观念在古代,有着“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说法,还有“养儿防老”和“重男轻女”以及“人多力量大”等等各种言论,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经济发展,从农业 社会 向工业 社会 转化的同时,人们的思想也逐渐发生了变化。
对女生来说,正确的生育观是怎样的呢?三点牢记:
1、 社会 地位平等
2、婚姻关系平等
3、出于自愿
另外,【生育不是女性生活的必备要素】
先天的生理结构决定了女性“母亲”的角色,这理应成为女性的一种优势,现实却是人生选择的枷锁。毫无疑问,母亲是这个世界上最伟大的职业,恰恰反映了女性是一个民族兴衰的关键。现实的悖论就在于,我们一边颂扬母亲,一边视女性受到不公为常象,同时将女性固锁为母亲。在我看来,女性生育这件事是一个加分项,怎么发挥完全看自己,别人没资格指手画脚。生不生孩子不能决定生活幸福值,遵循自己的意愿,努力活出自我真的香。
【生养孩子固然伟大,反之亦不是自私】
要不要孩子,应当成为属于一个个体自身的选择,尤其是,一个女人,她能够有权利选择成为一个母亲,也可以选择永远不成为母亲。 社会 、父母辈、乃至伴侣,都不能用污名、用爱的勒索、用暴力剥夺这份权利,强行在生育上附加人生价值。
任何人都应该拥有自己决定自己人生和“生人”权利,每一种生活方式都值得被尊重。
话说回来,生育力是一种与时间赛跑的可量化的能力。当你年轻不想生,年长想生不能生,建议可以冷冻卵子,为自己的未来生育保留另一个可能性。
生育观一、人的生育本质
(一)两种生产的理论
人类的生产有两种:一种是物的生产,一种是人的自身生产。物的生产又包括生活资料的生产和生产资料的生产,人们通过生活资料的生产,保证衣、食、住、行等生存活动的正常进行,通过生产资料的生产,提供生产生活资料的生产工具等;人的生产就是人自身种的繁衍。
人的生产和物的生产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
(二)生育是人类的自身生产
生育的本质:生命是人类的自身生产和再生产,它既是一种自然现象,又是一种社会现象。
作为自然现象,人的生育是一个过程,包括性交、精子和卵子在输卵管内受精、受精卵植入子宫、子宫内妊娠、分娩等。现代医学的进步,不仅已经认识到整个生育各个阶段的科学原理,而且可以对各个过程进行科学地控制。
作为社会现象,由于人是社会的人,人的生育不仅仅是个人的事情,必然受社会生产方式的制约,受物质资料和其它社会条件的限制,受到地理、气候、资源等客观自然条件的影响。因此,生育必须与社会条件和自然条件相适应。
(三)人的生产的特点
1、一般说来,人的生产周期比物的生产周期要长
2、人的生产具有惯性
二、人的生育具有社会影响
(一)历两种典型的人口论
1、“人口越多越好” 是典型的传统人口价值观,“人口越多越好”、“多子多孙多福”是几千年来支配人们对人口问题看法的主导价值取向。这种人口价值观有其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
(1)政治方面。人类漫长的封建社会的基本结构是建立在家庭之上,由家而国,家盛才能国强。
(2)经济方面。如果土地的质量稳定不变,投入的劳动越多,所开发的土地越多,越能改变地力,从土地上的收获就越多。
(3)思想文化方面。孔子认为:“地有余而民不足,君子耻之。” (《礼记•杂记下》)因为这表明统治者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人口发展,人口数量不足以满足土地的需要,浪费了资源、影响了国力的增加。
2、“人口保持适度为宜” 中国最早认识到“人口多、子孙旺并不一定是好事”的思想家是先秦的韩非。他认为,当时的人口增长快于生活资料的增长,是造成社会纷争的重要原因。对“人口保持适度为宜”进行完整、系统的表述和论证则始于西方。1789年英国经济学家、近代人口问题的先驱马尔萨斯提出了与传统人口论不同的人口价值观,后经作者反复修改,最后以《人口原理》为题出版。
(二)人类应该而且能够控制自己的生育
1、人的生育控制的必要性
(1)人是有条件的生产者和无条件的消费者的统一。
(2)作为大自然的组成部分,人口数量必须与大自然保持和谐关系。联合国将1999年10月12日定为“世界60亿人口日”,不断增长的人口,将会带来环境、资源、能源等的紧缺或恶化。
2、人的生育控制的可能性 随着生命科学的发展,人们已经科学地认识了生育原理,并发现、发明多种控制自己生育的科学方法。如各种避孕节育、人工流产、绝育、产前诊断等生育控制措施,使人的生育控制从技术上成为可能。
很多人都提过“正确生育观”,那么“正确生育观”到底是什么?
当代,大部分女性都受过高等教育,在社会所产生的价值已经不再像曾经旧社会般只知道传宗接代。因此有很多女性越来越不想生孩子了,主动选择丁克。他们会认为女人为什么要生孩子?生孩子的意义在哪里?
所以,今天来说一下,正确的生育观究竟是怎么样的?
生育权,是男女都拥有的天赋人权。但在实际情况下,女方是因为生育带来的损失和伤害更大的一方。在生理、心理、还是职场发展等方面,都会给女方带来一定的影响。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章第五十一条早已指出: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因此,按我国的相关法律和条文规定,女性拥有绝对的生育主导权,男性和至亲家属最多只有建议权和辅助决定权,没有主导决定权。
如果要计划生育,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做出决定,如果不生育,特别是女方的意愿最为重要,那就不能强迫生孩子,如果强迫了,就是违法行为。
婚与不婚,生与不生,在这些问题上,不应该被道德约束绑架,都是个人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生育还要考虑身体情况、个人意愿、经济条件等因素,其中女方的意愿最为重要。
所以正确的生育观应该是这样的:
第一生孩子是权利,不是义务。第二生育,生为轻,育为重。
因此,告诫所有的年轻人,不要因为“养老生孩子”“家里人催促生孩子”和“婚后就应当带小孩”而生,而是因为喜欢小孩而生,生后要给孩子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及良好的教育等,对孩子的人生负责,做一个负任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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