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里包含了一些适用于基本医疗需求、供应充足的常见药品。目录里的药品共分为中成药、西药和中药饮片三种,按类别来分,可以分为甲类和乙类。
1、医保可以报销的西药有1133种,其中西药中的甲类药有315种,乙类药有818种;
2、医保可以报销的中成药有927种,中成药种的甲类药有135种,乙类药有792种;
3、还包含中药饮片127种及1个类别。
最新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
国卫药政发〔2018〕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任务要求,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国卫药政发〔2015〕52号)等相关规定,有关部门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进行了调整完善,形成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经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审核,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正式印发,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请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的相关要求,牵头做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实施工作,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汇总报告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卫生健康委药政司)。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80930日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解读
(一)2019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有哪些特点?
最新版目录主要是在2012年版目录基础上进行调整完善。总体来看,2019年版目录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增加了品种数量,由原来的520种增加到685种,其中西药417种、中成药268种(含民族药),能够更好地服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推动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二是优化了结构,突出常见病、慢性病以及负担重、危害大疾病和公共卫生等方面的基本用药需求,注重儿童等特殊人群用药,新增品种包括了肿瘤用药12种、临床急需儿童用药22种等。三是进一步规范剂型、规格,685种药品涉及剂型1110余个、规格1810余个,这对于指导基本药物生产流通、招标采购、合理用药、支付报销、全程监管等将具有重要意义。四是继续坚持中西药并重,增加了功能主治范围,覆盖更多中医临床症候。五是强化了临床必需,这次目录调整新增的药品品种中,有11个药品为非医保药品,主要是临床必需、疗效确切的药品,比如直接抗病毒药物索磷布韦维帕他韦,专家一致认为可以治愈丙肝,疗效确切。
新版目录发布实施后,将能够覆盖临床主要疾病病种,更好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为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制度提供基础支撑,高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
(二)此次目录调整如何体现中西药并重?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医药事业发展,国家卫生健康委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在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等相关工作中,注重体现中医药的特点,发挥中医药的作用,促进中医药的发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国卫药政发〔2015〕52号)明确规定,遴选国家基本药物时,要坚持中西药并重。我们这次目录调整工作方案确定的调整原则也明确要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
前期开展基本药物目录调整工作时,对于中成药国家基本药物的遴选,我委充分尊重中医药特点,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单独组织中医药专家,按照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和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确定的目录调整工作方案所明确的调整原则和程序,进行充分论证和评审。调整后,基本药物目录的总品种数量为685种,其中,中西药的构成比例与2012年版基本药物目录保持一致。
卫生健康委将在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相关工作中,继续坚持中西药并重的原则,按照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完善国家基本药物遴选调整机制,充分考虑中药特点,动态调整完善基本药物目录品种结构和数量,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三)如何发挥基本药物和基本医保联动作用?
基本药物与医保药品既有共性,也存在差异。两者在安全有效、成本效益比方面无明显差别,基本药物在“防治必需、保障供应、优先使用”方面属性更强。一是基本药物不仅兼顾临床必需,还考虑公共卫生必需,包括免疫规划疫苗、抗艾滋病和结核病等药品。二是基本药物需采取多种方式保障有效供给,确保不断供,政府通过定点、储备等方式保障生产供应,通过财政专项经费或纳入医保基金予以高水平保障,提高患者对基本药物的可负担性。三是基本药物是临床首选、优先使用的一线药品,随着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不断深入,从保证供应、指导临床合理用药角度,基本药物目录的指导性作用只会加强、不会被淡化。
在基本药物和基本医保联动方面,《意见》提出,一是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医保部门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优先纳入医保目录范围或调整甲乙分类;二是完善采购配送机制,医保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向医疗机构拨付医保资金,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结算货款;三是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通过制定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等方式,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理诊疗、合理用药。
(四)基本药物目录调入和调出的标准是什么?
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要求,参考世界卫生组织基本药物目录和相关国家(地区)药物名册遴选程序及原则,根据我国疾病谱和用药特点,充分考虑现阶段基本国情和保障能力,总结以往目录制定和调整的实践经验明确了调入和调出基本药物目录的标准。
药品调入的标准:一是结合疾病谱顺位、发病率、疾病负担等,满足常见病、慢性病以及负担重、危害大疾病和危急重症、公共卫生等方面的基本用药需求,从已在我国境内上市的药品中,遴选出适当数量基本药物。二是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支持医药行业发展创新,向中药(含民族药)、国产创新药倾斜。
药品调出的标准:一是药品标准被取代的;二是国家药监部门撤销其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三是发生不良反应,经评估不宜再作为国家基本药物使用的;四是根据药物经济学评价,可被风险效益比或者成本效益比更优的品种所替代的;五是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认为应当调出的其他情形。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一、西药部分
1 抗微生物药
1.1 抗生素类抗感染药
1.2 合成抗菌药
1.3 其他
1.4 抗分枝杆菌类药
1.5 抗真菌药
1.6 抗病毒药
2 抗寄生虫病药
2.1 抗吸虫病药
2.2 抗疟药
2.3 驱肠虫药
2.4 抗丝虫病及抗黑热病药
2.5 抗阿米巴病药及抗滴虫病药
3 解热镇痛及非甾体抗炎镇痛药
3.1 解热镇痛及非甾体抗炎镇痛药
3.2 抗痛风药
4 麻醉用药
4.1 全身麻醉药
4.2 局部麻醉药
4.3 镇痛药
4.4 麻醉辅助药
5 维生素及矿物质缺乏症用药
6 营养治疗药
7 激素及调节内分泌功能药
7.1 下丘脑垂体激素及其类似物
7.2 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
7.3 雄激素及同化激素类药
7.4 雌激素及孕激素类药
7.5 胰腺素及其他影响血糖药
7.6 甲状腺激素及抗甲状腺药
7.7 甲状旁腺及钙代谢调节药
7.8 其他
8 调节免疫功能药
9 抗肿瘤药
9.1 烷化剂抗肿瘤药
9.2 抗代谢类抗肿瘤药
9.3 抗生素类抗肿瘤药
9.4 天然来源抗肿瘤药
9.5 激素类抗肿瘤药
9.6 其他
9.7 抗肿瘤辅助药
10 抗变态反应药
11 神经系统用药
11.1 抗震颤麻痹药
11.2 抗重症肌无力药
11.3 抗癫痫药
11.4 脑血管病用药
11.5 中枢兴奋药
11.6 镇静催眠药
11.7 其他
12 治疗精神障碍用药
12.1 抗精神病药
12.2 抗焦虑药
12.3 抗抑郁药
12.4 抗躁狂药
13 呼吸系统用药
13.1 祛痰药
13.2 镇咳药
13.3 平喘药
14 消化系统用药
14.1 抗酸药及抗溃疡病药
14.2 助消化药
14.3 胃肠解痉及胃动力药
14.4 泻药、止泻药
14.5 肝、胆病辅助药
14.6 其他
15 循环系统用药
15.1 强心药
15.2 抗心律失常药
15.3 防治心绞痛药
15.4 抗高血压病药
15.5 抗休克血管活性药
15.6 降血脂药
15.7 其他
16 泌尿系统用药
16.1 利尿药
16.2 前列腺疾病用药
16.3 其他
17 血液系统用药
17.1 止血药
17.2 抗凝血药及溶栓药
17.3 血容量扩充剂
17.4 抗贫血药
17.5 升白细胞药
17.6 抗血小板药
18 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
19 专科用药
19.1 皮肤科用药
19.2 眼科用药
19.3 耳鼻喉科用药
19.4 妇产科用药
19.5 解毒药
19.6 放射性同位素药
20 诊断用药
20.1 影像诊断用药
20.2 其他
21 生物制品
二、中成药部分
1 内科用药
1.1 解表剂
1.2 泻下剂
1.3 清热剂
1.4 温里剂
1.5 化痰、止咳、平喘剂
1.6 开窍剂
1.7 固涩剂
1.8 扶正剂
1.9 安神剂
1.10 止血剂
1.11 祛瘀剂
1.12 理气剂
1.13 消导剂
1.14 治风剂
1.15 祛湿剂
1.16 其他
2 外科用药
2.1 清热剂
2.2 温经理气活血剂
3 妇科用药
3.1 理血剂
3.2 清热剂
3.3 扶正剂
4 眼科用药
4.1 清热剂
4.2 扶正剂
5 耳鼻喉科用药
5.1 耳病
5.2 鼻病
5.3 咽喉病
6 骨伤科用药
6.1 活血化瘀剂
6.2 活血通络剂
6.3 补益肝肾剂
7 皮肤科用药
8 民族药
三、中药饮片部分
【相关问题】
一、基本医疗保险“三大目录”包括哪些?
【答】基本医疗保险的“三大目录”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是指在国家基本药物的基础上选择治疗必需、价格便宜、治疗效果好的药品,而将一些非基本医疗必需、价格较高、治疗效果一般的药品排除在外。在实际操作中,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品目录来确定。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应选择检查、治疗效果好的常规方法,而对高精尖价格贵的设备的使用进行适当控制和约束。在实际操作中,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来确定。
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是指在提供住院等医疗服务过程中,应选择必需适量的医疗服务设施和环境作为医疗保险的给付范围。在实际操作中,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标准来确定。
基本医疗保险“三大目录”不是固定不变的,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及技术进步而调整。
二、国家基本药物和医保有什么关系和区别呢?
【答】《国家基本药物》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按照临床治疗必需、疗效好的原则制定的,用于指导临床医生合理用药,引导药品生产企业生产方向的药品目录。《国家基本药物》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二者的作用不同
《国家基本药物》主要用于指导临床医师合理选择用药品种,通过引导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方向,保证基本药物的市场供应。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主要作用为了控制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药品费用的范围,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的依据。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
(二)制定的依据不同
《国家基本药物》主要考虑药品临床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以及全社会的基本用药水平。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在考虑参保人员用药安全和疗效的同时,重点要依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要考虑药品的价格因素。
(三)应用范围不同
《国家基本药物》适应全社会所有人群,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只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险的参保人员。
三、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目录有什么机构制定?
【答】对甲类,乙类的报销比例都是一样的,都是甲类100%,乙类90-98%,但是赔付比例是不一样的,城镇医保的报销比例高,农合的额报销比例稍低。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医保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组织开展了2021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现已顺利结束。本次调整,共计74种药品新增进入目录,11种药品被调出目录。从谈判情况看,67种目录外独家药品谈判成功,平均降价61.71%。
调整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总数为2860种,其中西药1486种,中成药1374种。中药饮片仍为892种。
在调整中,国家医保局牢牢把握“保基本”的功能定位,将基金可承受作为必须坚守的“底线”,着力满足广大参保人基本用药需求。紧盯国家新冠疫情防控大局,及时将相关治疗用药纳入支付范围,以实际行动助力疫情防控。通过引导药品适度竞争、以量换价等措施,部分目录内药品再次降价,为购买性价比更高的药品腾出基金空间,成功实现药品保障升级换代。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取消部分药品的支付限定,扩大受益人群,大幅提升药品可及性和用药公平性。新纳入药品精准补齐肿瘤、慢性病、抗感染、罕见病、妇女儿童等用药需求,共涉及21个临床组别,患者受益面广泛。
自国家医保局成立以来,已连续4年开展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累计将507个药品新增进入全国医保支付范围,同时将一批“神药”、“僵尸药”调出目录,引领药品使用端发生深刻变化。连续开展6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平均降价53%。中国药学会发布的《中国医保药品管理改革进展与成效蓝皮书》显示,自2018年以来,医保药品在医疗机构药品使用占比逐年上升,主导地位进一步巩固,临床用药合理性得到改善。常用药价格水平明显下降,重大疾病和特殊人群用药保障水平明显提高。创新药进入医保速度加快,周期大幅缩短,患者可及性明显提高。通过集中带量采购和目录准入谈判“组合拳”,显著降低了群众用药负担。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是根据国家规定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包括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给予支付。
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进行管理。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应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的药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收载的药品;(2)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标准的药品;(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正式进口的药品。
2.以下药品不能纳入基本医保用药范围:(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4)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5)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6)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3.《药品目录》分“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甲类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乙类目录”由国家制定,各统筹地区可适当进行调整,增加和减少的品种数之和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15%。
4.《药品目录》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目录》也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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