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的放射治疗既包括放射治疗科的肿瘤放射治疗,也包括核医学科的内用同位素治疗(如碘131治疗甲状腺癌和甲状腺功能亢进,磷32治疗癌性胸水等)。狭义的放射治疗一般仅指前者,即人们一般所称的肿瘤放射治疗。放射治疗有两种照射方式:一种是远距离放疗(外照射),即将放射源与病人身体保持一定距离进行照射,射线从病人体表穿透进
人体内一定深度,达到治疗肿瘤的目的,这一种用途最广也最主要;另一种是近距离放疗(内照射),即将放射源密封置于肿瘤内或肿瘤表面,如放入人体的天然腔内或组织内(如舌、鼻、咽、食管、气管和宫体等部位)进行照射,即采用腔内,组织间插植及模型敷贴等方式进行治疗,它是远距离60钴治疗机或加速器治疗癌瘤的辅助手段。近年来,随着各医院医疗设备的不断改进,近距离放疗也逐渐普及。
体内、外放射治疗有三个基本区别:①和体外照射相比,体内照射放射源强度较小,由几个毫居里到大约100毫居里,而且治疗距离较短;②体外照射,放射线的能量大部分被准直器、限束器等屏蔽,只有小部分能量达到组织;体内照射则相反,大部分能量被组织吸收;③体外照射,放射线必须经过皮肤和正常组织才能到达肿瘤,肿瘤剂量受到皮肤和正常组织耐受量的限制,为得到高的均匀的肿瘤剂量,需要选择不同能量的射线和采用多野照射技术等;而体内照射,射线直到肿瘤组织,较深部的正常组织受照射量很小。
据统计,大约70%的癌症病人在治疗癌症的过程中需要用放射治疗,约有40%的痛症可以用放疗根治。放射治疗在肿瘤治疗中的作用和地位日益突出。放射治疗已成为治疗恶性肿瘤的主要手段之一。
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1977年第26号出版物中提出防护的基本原则是放射实践的正当化,放射防护的最优化和个人剂量限制。这三项原则构成的剂理限制体系。在进行任何放射性工作时,都应当代价和利益的分析,要求任何放射实践,对人群和环境可能产生的危害比起个人和社会从中获得的利益来,应当是很小的,即效益明显大于付出的全部代价时,所进行的放射性工作就是正当的,是值得进行的。使放射性和照射量在可以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照射,要求对放射实践选择防护水平时,必须在由放射实践带来的利益与所付出和健康损害的代价之间权衡利蔽,以期用最小的代价获取最大的净利益。最优化原则又称为ALARA原则,健康代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行业标准的管理,确保行业标准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三条需要在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
(二)工、农业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参数、质量指标、试验方法以及安全、卫生要求;
(三)工、农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维修方法以及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四)通用零部件的技术要求;
(五)产品结构要素和互换配合要求;
(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管理技术等要求。
放射损伤虽有轻重之分,然均为电离辐射作用于人体而引起的全身性疾病。根据放射损伤的轻重程度,可将人的放射病区分为慢性放射病与急性放射病。对放射病尚无特效疗法,一般釆取综合治疗措施。营养治疗常为不可缺少的部分。
慢性放射病的营养治疗慢性放射病主要发生于从事外照射工作,因防护条件差或不遵守防护规定,以致长期受到超过低水平限制剂量照射的人员。其治疗措施为包括营养措施在内的保守疗法与对症疗法。
慢性放射病的营养治疗原则为,预防并治疗营养不良或缺乏症与适当增加营养供给量,因此慢性放射病人的食谱宜与一般病人有所差别。
急性放射病的营养治疗
人受到1〜8戈瑞剂量照射后,根据剂量大小,发生轻度、中度、重度与极重度的造血型急性放射病。造血型急性放射病的综合治疗主要为对症治疗。在营养方面,应根据各病期的病情,采取相应的营养治疗措施。
轻度急性放射病的营养治疗原则与措施大致与慢性放射病的治疗类似。
中度急性放射病人常有食欲减退症状,此时宜参照胃肠道疾病营养治疗膳食,给与流质、半流质膳食,少食多餐,并尽量先把营养丰富、味鲜可口、易于消化的食物,使营养供给量达到要求。
重度急性放射病人可能有完全拒食期,但在整个病程中还有可进食的他人阶段。初期消化道族症状虽重,但仍可进食流质或半流质膳食,在假愈期,病人食欲相对恢复,可适当增加营养供给量。如果进入恢复期,则可给与昔通膳食,但仍应补充营养,促进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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