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的孩子已经申报户口的,不需要缴纳任何性质的罚款;
2,如果当事人不是符合计生政策(超生、未婚生子等),而生育的孩子,当事人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3,若未缴纳直接上户口的,村里是可以根据村规民约及计生政策的相关规定;不让当事人的孩子享受村里的利益分配的(不承认户口);
4,已经上户口的,可以跟村领导协商,适当缴纳社会抚养费后,就能享受村民的待遇了。
二,社会抚养费:
1,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公共社会事业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
2,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3,2002年8月2日,国务院经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作出了规定。
三,征收数额: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收公民的收入差异,没有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数额,而是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2002年8月2日,国务院根据该法的授权出台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作出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但是对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也只是作出了一个原则规定,仍然没有作出十分具体的规定;
3,《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如果是在两孩生育新政策正式实施前不符合当时的生育政策违法生育子女的,当事人还得作好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思想准备。孩子的户口上了,并不意味着你先前的违法生育子女的行为就变成了合法。比如2016年5月12日,湖南省卫计委专门发出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应用解释,“《修改决定》没有溯及力。其生效之前发生的行为,应当适用行为发生当时的原《条例》或者政策规定” 。明确了“《修改决定》生效以前发生的行为,依照行为发生当时的原《条例》或者政策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如果你还认为有异议的,可直接向当地县级计生部门咨询,他们应该会给你一个说法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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