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语言表达能力
0-3岁是孩子的口语发展关键期,3-6是书面语言的发展关键期。所以,到了学前班,孩子应该要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如自我介绍、清晰回答问题、看图说话等。
2、良好的专注力和观察力
孩子持续一个状态的时间是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延长的,比如3岁的宝宝上课只能坚持15-20分钟,4岁的宝宝可以坚持25分钟左右,到了5-6岁,上学前班了,孩子的上课时间可以持续到30分钟以上。所以,一定要从小训练孩子的专注力,到了学前班,孩子一定要有一个非常好的专注力,这对以后的学习是非常重要的。专注力好了,宝宝的观察能力也会相应的提高。
3、发散思维和逆向思维能力
思维能力包括思维的宽度和深度,灵活的思维能力一定是可以达到很宽很广的地步,也同样的可以进行深刻的思维研究
4、较强的自理能力
有句话说得好,脑子越用越灵活,培养孩子的自理能力不仅锻炼孩子的身体各部位的协调性,同时也可以刺激大脑,激发大脑的成长,让大脑的运作更灵敏。
5、时间观念
一定要培养孩子的时间观念,学前班的孩子应该要掌握基本的认识时钟的方法,会准确认读时间,潜移默化的植入时间概念,为以后孩子成为一个守时、准时的人打下基础。
6、敢于表现自己
这也是培养孩子自信心的另一种方法。在当今这个社会,处处存在竞争,如果一直处于默默无闻的状态很难有所成就,慢慢的,人也会变得越来越沉默寡言,甚至自卑,所以,学前班的孩子一定要有敢于表现自己的勇气和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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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掌握哪些数学基本知识
1.学习阿拉伯数字,掌握正确的笔顺,字迹工整,规范,姿势和握笔姿势正确.为了帮助幼儿记住数字例如:“1”像小棒,“2”像鸭子,“3”像耳朵,“4”像旗子,“5”像秤钩,“6”像哨子……
2.要学习10以内数的组成如:“4”可以分成“1”和“3”,“2”和“2”,“3”和“1”。“5”可以分成“1”和“4”,“2”和“3”“3”和“2”“4”和“1”“6”可以分成。。。。。
3.学习10以内的加减法。为了让孩子有兴趣的学习可以给孩子提出这样一个问题:“请你种8颗豆子,如果你第一次种5颗,第二次要种几棵才能完成任务?”因为学习过前面数的组合5岁半的孩子不仅能得出“还要种3颗”的答案,并在解释为什麽是3颗时说:“因为8可以分成5和3,所以5加3是8。5+3=8。
4.还要让孩子认识一些几何形体,如:“三角形”“正方形”“长方形”“圆形”“梯形”“球体”“正方体”“圆柱体”“长方体”区分平面图形和立体图形的不同。这些图形也可以在生活中让孩子自己去发现。
5.让孩子认识时钟,学会看整点和半点
学前教育是由家长及幼师利用各种方法、实物为开发学前儿童的智力,使他们更加聪明,有系统、有计划而且科学地对他们的大脑进行各种刺激,使大脑各部位的功能逐渐完善而进行的教育。
知识技能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掌握学前教育学、幼儿心理学、幼儿园课程的设计与实施、幼儿教育研究方法等学科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2]
2.掌握观察幼儿、分析幼儿的基本能力以及对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技能
3.具有编制具体教育方案和实施方案的初步能力
4.熟悉国家和地方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5.了解学前教育理论的发展动态
6.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初步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
研究方法
历史法
调查法:观察法、谈话法、查阅资料、问卷法
实验法
自然实验:单组实验,等组实验,循环实验
教育实验
统计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本市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种形式的学前教育。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学龄前儿童实施的教育。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幼儿园、托儿所以及其他对学龄学儿童实施教育的机制。第三条 学前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开展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儿童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健康与和谐发展。
学前教育应当遵循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划,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寓教育于生活及各项活动之中。
本市倡导和支持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早期教育。第四条 发展学前教育事业是政府、社会、家庭、学前教育机构的共同责任。
本市积极发展以社区为依托,多种形式,面向全体学龄前儿童的学前教育。
本市举办学前教育机构以社会力量办学为主体,发挥政府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在提高教育质量方面的示范和引导作用。第五条 本市扶持远郊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学前教育事业。
本市重视并扶持残疾儿童学前教育事业。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应当从婴幼儿开始,与康复、训练结合进行。
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扶持和发展适合少数民族特点和需要的学前教育事业。第六条 本市采取措施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本市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以捐资赠物等多种形式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学前教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学前教育责任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前教育的领导,综合协调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将学前教育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发挥示范作用的学前教育机构。
城镇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学前教育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和社团,在社区内工展学前教育活动。
农村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发展学前教育事业,采取多种形式保证辖区内学龄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第九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工作,对学前教育进行统筹规划和管理。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学前教育的管理工作,并对各类学前教育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学前教育的工作。第十条 全社会都要关心、支持学前教育事业,为学龄前儿童的健康成长提供帮助。
各级妇联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社区内的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为社区内未进入学前教育机构的儿童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从事家庭看护学龄前儿童的从业人员提供学前教育的指导与服务。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学龄前儿童的教育负有首要责任,应当为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学习科学的教育方法,与学前教育及其相关的机构互相配合,促进儿童全面发展。第三章 学前教育机构和从业人员第十二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注重促进学龄前儿童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的健康发展,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儿童的智力发展,培养儿童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
鼓励学前教育机构配合社区宣传保育、教育知识,支持社区开展学前教育活动。第十三条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办学地点安全,环境适宜;
(二)有与学前教育要求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的房舍、设施和设备;
(三)具备相应的举办资金;
(四)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健康条件的工作人员。第十四条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农村边远地区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可以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登记注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前教育机构变更登记事项或者停办,应当提前3个月到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撤销手续。第十五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防护、卫生保健制度,保障学龄前儿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学前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尊重、爱护学龄前儿童,严禁歧视、侮辱、虐待和体罚学龄前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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