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渊源简称法源,是指法的“形式渊源”或“效力渊源”。它具体指法所形成的力量从何而来,法的创立方式或表现形式又是由何种国家机关、通过何种法律文件的形式以及通过怎样的被国家认可的程序而形成的。对教育法的渊源概念亦可以理解为:制定教育法的依据来自何处。教育法源主要是指国家根据法定的权利和程序所制定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是制定教育法律法规的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最高层次的法律渊源。其他形式的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相违背,否则归于无效。宪法是我国教育法律的基本法源。
(2)教育法律
教育法律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所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是教育法的最主要来源。依据法律制定机关和调整对象的不同,教育法律又分为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单行法律。
①教育基本法律
教育基本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发布的,通常规定和调整某一方面带根本性、普遍性的法律。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律为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②教育单行法律
教育单行法律一般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发布的,通常规定和调整的对象较窄、内容较具体的一类法律,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3)教育行政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为实施、管理教育事业,依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效力及于全国。教育行政法规是行政法规的形式之一。教育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三种: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它们内容广泛、数量众多,在实际工作中起主要作用,是教育法数量最多的一类法源。
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发展,近年来国务院相继制定了十几部教育行政法规,如《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教师资格条例》等。
(4)地方性教育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专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名称通常有条例、办法、规定、规则、实施细则等。
地方性教育法规的立法目的在于根据本行政区域教育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实施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如《河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等。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属于自治法规。在我国,自治法规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这些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关教育的内容,也是教育法的法源。
(6)教育规章
教育规章是中央和地方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包括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①部门教育规章
部门教育规章是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这类文件主要是就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问题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条例和细则等规范性文件,以保证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
②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地方政府教育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形式。各地有制定规章权的人民政府,陆续制定了一批有关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等各个领域的地方政府规章。这些教育规章是整个教育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化和重要补充。地方政府教育规章的完备和健全,有助于国家教育法律、行政法规的实行,也为国家的教育立法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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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我国教育法的最高法源是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作为教育法的法源,一是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二是直接规定了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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