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系家庭指老人或老人夫妇和他们的一个已婚子女组成的家庭。家庭成员中可能还有老人的未婚子女和其他亲属,但家庭的主体结构是连成一体的两个代际家庭。这是我国目前城市老人家庭中比重最大的类型。
直系家庭按其家庭成员的不同又可分为两类:一是指老人和他们的一个已婚儿子组成的共同家庭。另一类则是指老人和他们的一个已婚女儿组成的共同家庭。
老人核心家庭指老人或老人夫妇和他们的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这类家庭数量很多,仅次于直系家庭。因为这一代老人一般为多子女,而他们的子女又多属晚婚的一代。从运转着的家庭生命周期来看,这类家庭处于中年阶段形态。
老人独居家庭指无子女或和子女分居的老人家庭,少数是老人单身家庭,大多数是老人夫妇家庭。西方国家称之为“空巢”,意思是指无子女或子女成人后相继离开母家庭,形成老人独守老巢的特点。
隔代家庭指单身老人或老年夫妇和年幼孙一辈共同组成的家庭。
当老人的子女陆续进入婚配年龄并相继成家时,做父母的必然考虑家庭重新组合的去向和家庭关系的重新调整,是直系还是独居,留儿子在身边抑或留女儿,等等。往往不是一个新家庭的建立,而是旧家庭结构的改变。家庭对子女抚养教育的责任,并不是在他长到18岁能独立生活时为止,而是要帮他娶妻生子,甚至直到父辈死亡才算完成。这种亲子关系的特点,又形成了退休老人,在其丧失劳动能力后,绝大多数是同子女生活在一起,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也能得到子女的帮助与照顾。这也就产生了老年人家庭关系的复杂情况。
从上述种种家庭特征中,可以看到家庭是同社会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同时,家庭又是个人休养生息的场所。认识家庭特征,搞好家庭关系既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是为社会做贡献,也是建立社会主义新型家庭,使家庭生活幸福美满,欢度晚年的需要。
老人过世在哪个儿子家都是可以的,没有特别的规定,可以进行协商来解决,作为儿子按道理都应主动把过世的老人放在自己家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九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三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祖孙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条是遗弃罪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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