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微电子 导师情况

复旦微电子 导师情况,第1张

杨林

复旦大学特聘教授彰武

清华大学教授课

北京邮电大学兼职教授336 26038

美国 Legend Silicon Corp. 公司 董事长 / 总裁

基本情况:

1978 - 1982 , 上海复旦大学物理系无线电专业, 学士

1983 - 1985 , 北京清华大学无线电电子学系数字图像专业, 硕士

1985 - 1990 , 美国加州伯克利大学电机与计算机科学系, 博士

1990 - 1992 , 美国 VSLI Technology Inc. 公司,高级工程师

1993 - 1994 , 美国 Redwood Design Automation Inc. 公司,系统工程师

1995 - 1996 , 美国 Alta Group Inc. 公司, 总设计师

1997 - 1999 , 美国 Cadence Design Systems Inc. 公司, 部门总监,总设计师

1999 - 现在 , 美国 Legend Silicon Corp. 公司, 总裁,董事长,技术总监

2003 - 现在 , 北京邮电大学 兼职 教授

2004 - 现在 , 北京清华大学 教授

2004 - 现在 , 上海复旦大学 特聘教授

科研项目情况

1988年, IEEE 电路与系统年度最佳论文奖 (Guillemin-Cauer Award : “Cellular Neural Networks: Theory and Application” , IEEE Tran. CAS-35, Oct. 1988) 所研究成果 “Cellular Neural Networks” 获得美国发明专利。 CNN 自发明后 15 年中 形成 一个非常活跃的科研领域 。

1990 - 1992年,美国 VLSI Technology Inc. 公司任高级工程师, VLSI Technology Inc. 是美国最早的专用集成电路 (ASIC) 公司,在公司任职期间主要负责大规模集成电路功能模块库的设计,获得 8 项美国发明专利。

1993 - 1999年,美国 Redwood Technology Inc. 公司任系统工程师, Redwood Technology Inc. 是 SOC (片上集成)设计软件的先驱,后来和 Comdisco Inc. 公司合并组成 Alta Group Inc. 在 Alta Group Inc. 公司任系统设计师,负责 SPW 系统软件的 HDS 部分。 Alta Group Inc. 1997 年并入其母公司 Cadence Design Systems Inc. 在 Cadence Design Systems Inc. 公司任无线设计服务部门主任兼总设计师,负责为其他公司进行芯片设计,完成的主要项目为:铱星系统的手机芯片, ATSC 数字电视接收芯片, ISDB - T 数字电视仿真系统, DVB - T 数字电视接收芯片解调部分, ADSL 芯片纠错解码部分 GSM 芯片解调部分等。获得 5 项美国发明专利。

2000 - 现在,美国 Legend Silicon Corp. 公司任总裁,董事长,技术总监等职,负责开发 DMB-T 数字电视芯片和系统,并参与清华大学数字电视传输技术研发中心的 DMB-T 数字电视传输标准的研发工作,参与清华和复旦大学专用集成电路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中视一号芯片设计。已获 9 项中国发明专利 。

2003 — 现在,复旦大学信息学院数字多媒体研究中心首席科学家。

近期研究方向和目标

( 1 )新一代无线多媒体通信技术的学术研究和相关算法,电路,系统的技术开发。

( 2 )融合宽带通信信道,框架理论,数字信号处理算法,电路结构设计,集成电路实现技术等学科的最新发展。

( 3 )在无线宽带时变信道模型的研究方面提出适于未来多媒体通信的信道模型理论。

( 4 )研究框架理论在现代通信中的应用。

( 5 )进一步研究对 TDS - OFDM 的调制理论和解调算法,提高传输性能。

( 6 )研究大规模多媒体通信芯片设计的实现问题,设计实用产品。

( 7 )讲授科技与学术前沿课程,指导研究生开题和撰写学术论文。

任俊彦 复旦大学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简历:

1979年-1983年:复旦大学物理系半导体物理与半导体器件物理专业本科毕业,获理学学士。

1983年-1986年:复旦大学电子工程系半导体物理与半导体器件物理专业研究生毕业,获理学硕士。

1986年-2001年:复旦大学电子工程系教师。从事集成电路设计教学与研究。

2001年- :复旦大学微电子学系教师。从事集成电路设计教学与研究。

1994年- :复旦大学专用集成电路与系统国家重点实验室从事研究。

学术、行政及社会团体任职:

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教授(2000年- )。

复旦大学专用集成电路与系统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1998年- )。

复旦大学微电子学系副系主任(2001年- )。

国际专用集成电路年会分会主席及程序委员(ASICON 1996/1998/2001/2003年)。

中-葡双边固态电路专题研讨会分会主席(2000年)。

电机与电子工程协会(IEEE)会员及固态电路上海分会教育主委(2000年- )。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专家。

电子学报、半导体学报等专业期刊评审人。

研究兴趣:

1.高频、低功耗、低电压CMOS模拟集成电路。

低功耗、高速或高精度模数转换器(百兆赫兹、8-10比特中等分辨率)

低抖动锁相环(带宽自适应或吉赫兹高频)及低相位噪声频率综合器

低电压轨至轨CMOS运算放大器、可变增益放大器、高精度基准电路等

2.用于移动通信的CMOS射频前端电路。

低噪声放大器、混频器

分数-N频率综合器

S-D调制器等

3.宽带数据通信中的数模混合信号电路。

针对双绞线的百兆、千兆以太网物理层(10/100/1000Bsase-T)

针对光纤的千兆以太网物理层(1.25GHz-3.125GHz SERDES)

4.新一代无线多媒体数字通信芯片的VLSI设计。

HDTV信道芯片设计

OFDM调制解调方法

射频前端模拟电路设计

5.与集成电路设计相关的物理问题。

CMOS系统中的同步开关噪声(SSN)

CMOS系统中的静电击穿泄流(ESD)

主持、承担的主要项目

1.1990年-2000年完成13项。其中:

8项国家“八五”、“九五”科技攻关项目,如“人工电子耳蜗中的多道电子刺激接收器专用电路”等。通过验收或鉴定。

4项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如“基于8位CPU的专用存储器电路技术”、“CMOS系统中的SSN效应及相关电路设计研究”、“基于单元库和IP宏核的自动化设计技术及其推广应用”等。通过验收或鉴定。

1项教育部骨干教师基金项目“低功耗低电压大动态范围CMOS运算放大器设计”,已结题。

2.2000年-2003年完成11项。其中:

1项国家科技部863计划超大规模集成电路设计(SoC)重大专项课题“千兆比以太网IP核开发”。通过验收。

6项上海市科委重大项目“CMOS RF IC设计方法研究”、“针对GSM的CMOS射频前端及相关IP核”、“无锡上华0.6微米CMOS单元库”、“高速以太网物理层及相关IP核”、“125兆赫兹8比特高速ADC”、“用于千兆比以太网的数字均衡和数据恢复算法”等;通过验收或鉴定。

4项工业界合作项目:“吉赫兹CMOS SERDES”、“用模拟技术实现的高速以太网PHY”、“用于GSM移动电话的专用DSP技术方案研究”、“用于通信系统的新型混沌调制解调方法研究”等。

3.2003年以来在研4项。其中:

国家科技部863计划超大规模集成电路设计(SoC)重大专项课题“高性能以太网交换机及网络接口卡核心芯片开发”。(2003年-2005年)

上海市信息委整机与集成电路联动重大项目“GSM/GPRS/WCDMA射频收发器”。(2004年-2006年)

上海市科委AM基金项目“低相位噪声CMOS分数-N频率综合器”(2003年-2004年)。

工业界合作项目“多端口低功耗百兆以太网物理层”(2004年-2005年)

相关研究成果:

1.1998年度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1-0.35微米CMOS基本单元库”,达到90年代中期国际先进水平。

2.2001年度上海市科技进步三等奖“基于单元库和IP宏核的自动化设计方法及其推广应用”,2000年通过鉴定,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3.“百兆赫兹中等分辨率CMOS高速模数转换器”,2004年通过鉴定,达到2003年国际先进水平。

4.通信集成电路方面的11项发明专利申请得到受理。包括高速模数/数模转换、以太网物理层的模拟接收/数字均衡/数据与时钟恢复/高速数据对准、高速线缆传输模型、混沌调制解调方法等。

5.发表论文约50余篇。其中:

在电子学报、半导体学报、通信学报等国内权威、核心期刊发表30余篇。

在IEEE电路与系统年会(美国)、IEEE非线性电子系统研讨会(瑞士)、IEEE通信电路与系统年会(俄罗斯),亚太地区设计自动化年会(日本),专用集成电路年会(中国)等国际会议上发表论文20余篇。

相关教学和研究生培养:

1995年- :指导硕士、博士研究生共27名。其中,在读12名,毕业15名。

1995年- :担任本科生和研究生的专业基础课程教学。主要有:《数字集成电路设计原理》,《低功耗VLSI电路设计方法》等。

综合奖励:

获得1999-2000年度“上海市高校优秀青年教师”称号

获得2004年度“复旦大学优秀研究生导师”称号

联系方式:

复旦大学张江校区专用集成电路与系统国家重点实验室

上海浦东新区张衡路825号,邮编201203

电话:+86-21-51355223

电子邮件:jyren@fudan.edu.cn

法律是保护我们安全的重要内容,存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法律8000字 毕业 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1:《浅谈法律信仰形成的法律基础》

摘 要 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有十二年之久,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图景,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有法可依。虽然有法,但法律在实践当中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与一纸具文无异,就似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养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究竟要信仰什么样的法律?良法作为一种有别于恶法的良善之法应作为法律信仰的当然对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为理论基础,通过以下逻辑来分析良法的这种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那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应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②。

二、法律信仰与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③。”谢晖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④。”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将这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法律信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不动的,是包括心理状态和行为过程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法律信仰不仅存在于理论上,而且践行于法治实践中。

(二)良法

良法是与恶法相对应的法哲学范畴,是一个广泛且不断发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实质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对良法下个确切的概念不容易,可从良法的标准来探讨良法的概念。李龙教授主编的《良法论》一书认为良法的基本标准是:价值合理性、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笔者认为,良法应从应然角度考虑,良法应是实质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机统一,由此,法律应当是怎样的,而非法律实然或已然是怎样的。价值合理性应是良法的灵魂,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为了实现良法的价值合理性服务的。因此,良法应是符合自然、社会、人类发展规律的,能够满足主体享有最一般人权、公平正义的,并能为大多数独立社会主体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则。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法律信仰作为信仰的一种,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则当且仅当是法律,而不能是诸如权力、教义、风俗习惯之类的对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还有其他对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养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权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内在因素⑥。此外,规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前提条件⑦。正是因为法律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确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四、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法律基础,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基础,只有法律真正为社会主体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实现法治,但是并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会被信仰,还要看这种法律是否具有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够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是否能够体现法律的应然性(公平正义性),即法律应是良善之法,是为良法。

五、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据谢晖教授将法律信仰分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动两方面来看⑧,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过以下两方面来实现:1.良法对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个有关个体主观心理的概念,内在包涵着个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崇,并把这种信服和尊崇内化为一种恒定的意念,而这种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实现主体的某种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自由-人权性,使其具备被信仰的价值基础2.良法对法律实践的作用。法律实践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这个法的良善性决定了法律实践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实行是法律实践的应有之义。法律的善恶决定了人们对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只有善法――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并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实施才能促使人们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结语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让法律成为普通民众的信仰,首先法律应是良善之法,且应有效实施,法条具文的泛滥,除了带来种种社会成本,还会阻碍法律人职业自律,而法律人职业素质的降低,无疑会鼓励人们在法制外另辟 渠道 ,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即求助于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仅在制定过程中要不断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来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实施,这样才能为民众提供法律榜样,使民众信服法律,将法律内化为信念,从而信仰法律。

注释: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8.

②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③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565.

④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⑥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8(2).

⑦谢菲.小议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和经济基础.律师世界.2002(7).

⑧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2:《浅谈 保险 法律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

摘 要 保险在我国社会中已经被越来越多的民众所重视,在保险法律关系实践中也出现了相当多的司法案例。本文首先分析了保险活动中法律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并对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存在的缺陷分析,从法律人的角度,对我国保险法的制定和修改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关键词 保险 道德风险 保险道德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基本概念

道德风险是指与人的品德有关的无形因素,即是指由于个人不诚实、不正直或不轨企图,促使风险事故的发生或扩大,以致引起社会财富损毁和人身伤亡的原因和条件。 道德风险以前主要存在于经济领域,但是近年来随着保险领域的不断扩大,加之保险制度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道德风险越来越广泛的存在于保险领域,保险道德风险成为保险业中一个特有的术语。

“保险道德风险”是指通过投保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种精神或心理状态,即投保人为了谋取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而投保,通过促成或制造保险事故而骗取保险金的危险。 本文认为保险道德风险的主体除了投保人外,还应该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道德风险同一般的风险相比,具有自身特点。一般情况下,实际危险是有形的,而保险道德风险是无形的,很难运用保险业的相关法则加以预测,因此比较难以加以识别。

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但是人为的保险道德风险却造成保险机制的非正常运转,因此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寻求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具体 措施 ,以求将其发生率尽量降到最低。

(二)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常见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虚构保险标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故意违反告知和保证义务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道德风险源于人的自利本性,人们在利益的驱动下,可能做出一些不法行为。加之保险机制的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就导致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信息的不对称指在交易双方之间或者所形成合作关系的双方中, 一方拥有另一方所不知的信息,在相互对应的经济人之间不作对称分布的有关某些事件的知识或概率分布。 在社会保险活动中,投保人所了解的保险商品信息都来源于保险人和中介人的介绍。保险人则通过投保人和中介人来掌握保险标的信息。彼此间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

2. 逆向选择的存在。所谓逆向选择( adverse selection) 是指事前隐藏信息的行为。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过程中,必须要达到信息的完全对称与知晓,才能签订保险条约。但在现实中,这种绝对知晓与坦白的现象是不存在的,彼此都不能绝对知道对方的形象。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往往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性的投对自己有利的保险,而并不把这方面的所有情况让保险公司知晓。所以,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保险公司总是处于劣势。这样就导致了有些投保人不愿向保险人真实告之被保险人已存在的风险状况,保险人处于被动选择的位置为投保人的行为承担相应风险。

3. 立法对相关利益主体规制不足。人们追求利益的欲望是无止境的,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人就会做出一些不法行为,表现在保险活动中,就会引发保险道德风险。要想减少甚至消灭保险道德风险,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强对相关主体的规制。正是因为现有立法对保险道德风险的规制不足,对骗保、诈保等行为惩罚不够,才会造成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

4. 我国保险法仍不完善。我国现在的《保险法》及与其配套的法律法规还不十分健全。存在着保险利益不清晰、归责原则不合理、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等一些立法缺陷。特别是在约束方面,对保险欺诈的惩罚力度不够,客观上纵容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因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以及逆向选择而引发保险道德风险,主要还是由于保险法中相关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可以通过在保险法中设立和适用相关的原则和制度来加以解决。通过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并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来让投保人负担举证责任就对解决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与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有效的作用。也可以通过加大对骗保行为的处惩罚力度来约束各个保险利益主体,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所以,归根结底,我们要从立法角度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

二、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的缺陷

(一)保险利益不清晰

保险利益原则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却并不清晰。特别是对保险利益应该存在于何人何时,并未作详细的规定。

保险利益应该归于于何人,大多数国家规定为被保险人,而我国《保险法》规定为投保人。我认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更明确的保险利益。因为,假如被保险人与保险标间不存在保险利益,其又为合同受益人,那么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不仅不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反而为其带来利益。这样以来便容易引发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二) 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

我国《保险法》只是在相关条文中体现了近因原则的精神而无明文规定。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资料。保险人应当及时予以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履行保险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通知”。近因原则是确认保险人之保险责任的主要依据。正确认定近因,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有重要的意义。在《保险法》中增加关于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的明确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三) 归责原则不妥当

按照保险的一般规则,保险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或说行为人有无过错对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不产生影响。 就保险领域来说,就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发生该事故的原因属于承保范围内的原因,那么保险人就必须承担保险责任。而不必考虑该事故是否是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过错造成。

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能使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失得到及时的赔偿,有利于保护投保人等的利益。但由于保险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并不能及时准确的获得事故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这样,对于保险人来说,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在此情况下,无过错归责原则的适用客观上加重了保险人的负担,增加了保险道德风险发生的危险。

(四) 对骗保等相关行为的惩罚力度不足

《保险法》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实施了骗保等行为后,主要承担的是违约的合同责任。“利益与风险相当”是一句古老的法谚,它指的是获得一定的利益必须负担相当的风险,如果利益大于风险,则必然会导致不法行为的产生。实施骗保等行为后所承担的责任远远小于通过骗保行为所获取的利益,必然会引发道德风险。另外,如今保险道德风险在保险领域广泛存在的现实说明,仅让他们承担违约责任是不足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所以《保险法》有必要加大对骗保、诈保行为的惩罚力度。

三、 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立法建议

(一) 进一步明晰保险利益

“无利益者无保险”,保险利益对保险道德风险防范的意义自不待言。保险利益具体明确,可以避免投保人利用对保险利益的不同理解而利用保险道德风险。

由《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可以看出,真正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领取保险金的是被保险人,而非投标人。而《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可见,《保险法》第十二条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明显不一致。

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可见与保险合同订立时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根据英美保险法通例,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因险种不同而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分别具有补偿性和给付性特点,决定着保险利益原则在适用过程中的时间限制不尽相同。其中,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一般要求从投保时至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始终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与此不同,保险利益原则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时,仅要求明确一个时间点,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则在所不论。因此,我国《保险法》应该借鉴英美法的规定,明确保险利益产生于何时。

(二)增加近因原则的相关规定

由于我国《保险法》未明文规定近因原则。应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根据近因原则的要求,认定近因的关键,在于寻找致损的因果关系。

关于近因原则的适用标准,保险界普遍认可的是直接作用论,即将对于致损最直接起着决定作用的原因作为近因。如果保险事故是作为直接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如果保险事故并非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直接原因,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 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对解决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保险合同签订前的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对于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保险合同订立后的道德风险该如何解决呢?则依赖于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保险理赔过程中,对保险人来说,想要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而将举证责任的负担通过法律规定合理分配给投保人,可以使其自身受到相应的约束,对于弥补保险人的信息滞后性,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无疑有所裨益。 例如,对于常见的汽车骗保案件,由于经常存在投保人与汽修厂联手骗保,所以更具有隐蔽性,这无疑增加了保险人对案件事实调查的难度,造成联手骗保畅行无阻。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将举证责任转移给投保人,给投保人增加了举证的负担,势必会增加联手骗保行为的难度,从而遏制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四) 设立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制度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起着重要的作用。首先,通过对骗保人施加更重的经济赔偿责任来制裁他们的不法行为,更好达到惩罚的目的。同样,通过惩罚也达到了威慑的目的,可以防止道德风险再次发生。其次,这一制度具有补偿功能,在补偿性损害赔偿不足以补偿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时,惩罚性损害赔偿能更好的维护保险人切身利益。再次,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可以对保险交易起到鼓励作用。同样,这一制度在保险领域适用能够促进保险活动的正常进行,因为它使潜在的骗保人等认识到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比实施骗保行为更加合算。

注释:

程婧.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及规避.福建金融.2001(5).第37页.

尹田主编.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72页.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页.

魏建文、邹国雄.论保险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经济师.2002(3).第71页.

参考文献:

[1]杨林.遏制保险欺诈.中国保险.2005(8).

[2]张欢.中国社会保险逆向选择问题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管理世界.2006(2).

[3]黄海骥.保险信息不对称的表现及影响.保险研究.2003(12).

[4]卓志、熊海帆.保险领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经济分析.保险理论与实践问题探索.西南 财经 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3:《浅谈法律服务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

一、引言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军队的法制建设引人瞩目。其中,法律服务工作的蓬勃开展,直接促进了国家的政策法律在军队中得以更好的落实,这对贯彻中央军委依法治军的方针,保护国家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但是,这只是法律服务工作显而易见的一些作用。其实,对军队来说,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不仅有利于加强我军的政治建设,发挥我军的政治优势,也在落实依法治军方针、依法管理部队、拓展政治工作职能和形成政治工作合力等领域发挥着作用,从而全面提高战斗力和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法律服务工作与军队政治工作的相互作用

(一)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

随着依法治军原则的提出和部队法治建设的需要,具有军队特色的法律服务工作在部队应运而生。1995年5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将司法行政工作、军队保卫工作、军事审判工作和军事检察工作作为军队政治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法律服务工作就是其中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政治工作条例》把“领导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律师、公证和法律服务”作为总政治部的重要职责,把领导、负责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各级政治机关的主要职责之一。这样,在《政治工作条例》这一军队政治工作的权威法规中确立了法律服务工作在政治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因此可以看出是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纳入军队政治工作体系中,在实践中有利于加强对法律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健康发展。

(二)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

《政治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法律服务工作和政治工作的共同任务是“打击军内违法犯罪和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渗透破坏活动,从政治上、组织上纯洁和巩固部队,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国家利益和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这一任务的确定,是由法律服务工作本身的工作性质决定的。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和基层法律咨询工作,从法律角度为部队建设提供各项服务,适应部队建设需要,促进部队的全面建设。这些任务与政治工作中任务的方向是一致的。因此,军队政治工作中不能缺少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对加强军队政治工作,实现政治工作任务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三、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机制

(一)开启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军队政治建设

过去,我军的法律服务工作是潜在的,没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和专业的法律队伍,也没有明确的人员职责分工。出现了法律问题,有了法律服务需求,则由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等部门办理。这些法律问题体现在为首长和机关提供法律咨询,为官兵涉法问题提供解答官兵,协调处理军地纠纷,参与诉讼和调解以及法制宣传 教育 等。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军方针的贯彻,法律已经涉及国家和军队生活的方方面面。单纯的依靠行政手段和途径,单靠组织、干部、宣传、保卫等部门的工作已不能满足部队政治建设的需要。只有开启法律服务工作,满足日益增多的涉法问题解决的需求,提高政治工作的有效性,发挥我军政治工作的优势。

(二)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落实依法治军方针

依法治军,就是依据法律管理国防和军队建设事业,把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依法治军是军队建设全局性、基础性、长期性工作,中国特色军事法规体系的形成,为依法治军提供了有力支撑。依法治军是一个系统工程,如何才能找到依法开展工作的突破口和切入点?那就是通过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是贯彻实施军事法律法规的重要方面,在依法治军,有效地依法管理部队上发挥着巨大作用。

(三)加强法律服务工作,形成政治工作合力

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具有独立的工作对象、工作任务和业务范围,相对于政治工作中的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纪检等工作来说具有独特性。但是,法律服务工作又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和政治工作中的其他业务工作存在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开展得好可以和其他政治工作形成合力。首先,法律服务工作与政治工作中的其他工作存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形成合力的关系。对政治工作是一个很好的充实,又促进了政治工作其他方面工作的开展,形成政治工作合力,更有利于完成政治任务。其次,法律服务工作对纪检、组织、干部、宣传、 文化 工作及群众工作等同样具有促进作用。法律服务工作与其他各项业务工作都能相得益彰,形成合力,将系统论中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原理运用到政治工作中,定会更好地搞好政治工作,实现其任务和职能。

(四)做好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基层政治工作

政治工作是我军的生命线,在我军的建设和发展中,政治工作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基层部队的政治工作则是整个政治工作最基本、最具体体现,部队基层政治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部队的战斗力生成,对确保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基层政治工作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当前,基层政治工作主要依据《军队基层建没纲要》,那么在贯彻这一法规开展基层政治工作的过程中,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就显而易见,法律服务工作要做好《纲要》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基层官兵树立《纲要》就是法规的意识,从而增强贯彻落实纲要的自觉性。因此,法律服务工作应面向基层开展工作,帮助基层搞好依法管理、依法施训、依法理财、依法搞好教育和法律宣传、依法维权等。所以,法律服务工作在加强基层全面建设,加强基层政治工作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四、结束语

总之,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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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习和工作的日常里,许多人都写过论文吧,借助论文可以达到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目的。一篇什么样的论文才能称为优秀论文呢?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关于理想的议论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关于理想的议论文1

人们犹如一只蝴蝶,在茫茫的人生路上,常会因世界的庞大而迷失了方向,正是一个心中的意念,一向领导着我们,它就是理想,是我们人生的一个坚实的目标。正是这个人生的目标,他措使着我们奋发向进,最终攀上人生的峰。

每个人都拥有着自己的理想,而理想是完美的,理想既又是伟大的,许多人抛弃了理想,可理想却从未抛弃过任何人。我坚信,有理想的人就是一个“大写的人”。

我的理想是当一名律师,每当我在电视上看到那衣着端庄的律师们,在法庭上振振有词地为他们的当事人洗清冤屈时,心中的那颗敬佩之心不由自然地燃烧了起来。我多么期望,在不久的将来,能像他们那样在法庭上替我的当事人洗清冤屈。

成为一名出色的律师,是我的崇高的理想,正是这个崇高的理想一向在我的人生路上提醒着我,当我累了时,它会提醒我“你不是要成为一名出色的律师吗?”当我读书厌烦时,它会提醒我“你不是要成为一名出色的律师吗?”就这样,当我松懈时,它会提醒着我。无时无刻,这理想的意念跟随着我一步一步地踏上人生路。

也许你会问我:“你为什么要当一名律师呢?”那么我会告诉你:“我想当律师不仅仅仅是为了我在学业、事业有所成绩,而是为了能帮忙受冤屈人们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我此刻正在为了这个崇高的理想努力奋斗、筹划着。因为我明白,一味的光凭想象是不会有什么好人生的。所以,我务必付出于实际行动,使那理想一步一步地靠近我,直到征服它。在生活中,我务必从一些藐小的事情中领悟出一些做人的道理在学习上,我务必努力地从书上得取丰富知识。

在生活中,不管遇到什么困难,我们都就应冷静对待,头脑清醒地处理,具体事情具体分析,有耐心以及信心地处理周边的事物。在学习上,我们应虚心纳谦,抱以不耻下问的学习精神努力向进,为自己的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记得一篇文章的《理想》开头:理想是石,敲出星星之火理想是火,点燃熄灭的灯理想是灯,照亮夜行的路理想是路,引你走到黎明。理想就是这样,它是我们人生道路的警示灯,在无私的理想面前,我们务必努力克服它,做为生活的强者。

朋友们!你们心中的理想,为了它,我们努力奋斗吧!让我们持之以恒得成功,最终攀上人生的峰。

关于理想的议论文2

去往理想的路上

《在山的那边是什么》一文中说,在山的那边是海,理想的海。

小时候,老师说,理想的海是用坚定的信念,点点滴滴的汗水,渊博的学识凝成的海。

海在山的那边,带着父母的嘱咐,朋友的鼓励,在老师的引导下我踏上了这条寻梦之路。如今的我已越过了无数座大大小小的山,走过了无数条坎坷崎岖的路,度过了无数个风雨交加的不眠之夜。尽管艰辛,可我依然走在去理想的路上。

崎岖的路,笨重的包袱,已经使我有些力不从心,坚定的步伐在渐渐变得沉重,可我还在坚持着,拖着疲惫的身体艰难地向着理想的方向行走。不知何时竞走进了雾里,眼里的一切事物都被蒙上了一层白纱,看看前方的小路,蜿蜒地伸向远方,像是没有尽头。我下意识地加快了脚步,想走出这重重叠叠的白雾。

然而,白雾却越来越浓,加快的步伐越来越沉重,越来越慢。心越来越浮躁不安。豆大的汗珠从额头上滚落下来,沉重的包袱压得我几乎喘不过气来,呼吸变得急促粗重,手在簌簌发抖。疲惫、无助、恐惧,正在慢慢地占领我的心。在那一刻,坚定的信念开始动摇。

阳光渗透层层白雾,勉强照亮了天空和大地。朦胧中我看到周围草木繁盛,花开遍地,鸟鸣枝头,千万只蝴蝶伴着鸟语,绕着花香翩翩起舞,如走进了仙境般。这>景色使我疲惫的身躯暂时停歇下来,增添了活力,恐惧的心,因此多了些许宽慰。

我已无数次地问自己,前途茫然,我还要继续前行吗?我一直给不出一个明确的答案,我的心在挣扎,这挣扎让我更加痛苦。

这时,天使来到我的面前对我说:“将来是未知的,谁也预测不了,我们只要做好现在的点点滴滴,就是在为理想搭桥铺路,为将来作准备。”

他的话让我醒悟,坚定了我的信念,大大吐了一口气,感觉舒服多了。我又迈着坚定的步伐,向着理想的方向前进。雾退了,明媚的阳光洒满了大地,照亮了我脚下的路。蔚蓝的天空使我仿佛看到了海,云儿洁白得像是一只只天蚕刚吐出来的蚕丝,正被织女慢慢织成一匹匹锦缎。

我有一个梦想

厌恶了这个世界的喧嚣,厌恶了这个世界的灯红酒绿,厌恶了这个世界的车水马龙??太多太多的厌恶让我对这个花花世界感到疲倦。

————题记

我有一个梦想:与大禹一同治水,还百姓家园。三过家门而不入,牺牲小我,完成大我。 我有一个梦想:与项羽“力拔山兮气盖世”,冲出垓下之围,重返江东。率江东子弟才俊,卷土重来。

我有一个梦想:追随李广,共抗匈奴,不叫胡马度阴山,捍卫祖国。

我有一个梦想:与曹孟德对酒当歌,青梅煮酒论英雄。同孔明一起为刘备效力,匡扶汉室。

我有一个梦想:与秦琼击杀宇文智及,同罗成大破杨林的北斗长蛇阵。再邀天下豪杰共同推翻杨广暴政,救百姓于水火。纵然战死疆场,我也心甘情愿。 我有一个梦想:与岳飞“壮志饥餐胡虏肉,笑谈渴饮匈奴血,收拾旧山河”。

我有一个梦想:与戚继光“一年三百六十日,都是横戈马上行”,共抗倭寇,保我家园。

美人自刎乌江岸

战火曾烧赤壁山

将军空老玉门关

伤心秦汉

生民涂炭

真英雄心向百姓 血洒长空

关于理想的议论文3

连连几夜的小雨,下出了在老家儿时的韵味。记不得那时具体的时间,唯一可以追忆的,便是这连连的小雨。虽然说东北的天气一般都是以晴朗为主。但是每年稻谷丰收以后,国庆节前后都会出现这样的景象。似乎再寓意一年的忙碌,终于可以休息下了。

那应该是初中的时代,每天翻阅鲁迅先生和中国其他一些大文豪的'作品。每每心与文字契机的时候,也不免情绪激动亢进。随之几位同学躲在丰收后的草垛里,拿出偷来的白酒,一顿狂饮。酒过几巡。某某站起高朗《离骚》,某某接声徐志摩的诗集。大家俨然已经喝多之时,但不忘互称笔名,那时候叫大名是一件让人感觉很俗套的事情。所以几乎都是孟康兄,仁许兄这样称呼。我也有一个笔名,当时自觉还是比较有些特色的,曰:常云。

那时如果说起理想,多半是立志当一名作家。幻想思想在文笔间流露,思绪在文字间飞舞。抨击丑恶的现代现象,歌颂美德,赞颂祖国。总之,一定认为唯有文字才是自己的生命。只有写出好的文章才算是有为青年。由于比较刻苦,后来在学校里写出过几篇让大家较好的文章,算是做为理想奋斗过程的奖励吧。

步入了社会之后,作家的理想由赚钱才是王道代替。之前认为的文艺青年,有为青年的形象似乎是前世,也似乎是上个世纪的事。取而代之的则是,空闲时这零零散散的文字。在这些文字中,稍微懂得文学作品的人,都不难的看出其文体不明确,主题散乱,文笔庸俗。如果被儿时的那些文友看到,足以写出一箩筐的批文。然后用力的摔在地上,再用脚踏上几踏。是啊,思想空洞,思绪繁杂,被社会的染缸弄出个五颜六色的小丑。又怎么能写出令大家叫绝的文章呢?

如果说理想就这样的放弃了,未免也太对不起自己儿时的梦,还有那一杯杯的白酒和感慨煽情的热泪。起码在现在空暇之时,还可以拿起手中的笔,写出自己的憧憬。生疏是在所难免的,在生硬的文字中,文体不明确,主题散乱,文笔庸俗,但值得安慰一下的是,至少可以写出真实的东西。也许这就是理想和真实的内在联系吧,也是一名丧失理想而为生活奔波的俗人写照。

隐埋了理想的我,似乎已经与它别离了一个世纪。庶民咖啡替代了当时的烈酒。瘦小的身影代替了凌云壮志,忙碌生活取代了年少的梦。一个或许可以达到,或许达不到,或许达到了又觉得并非自己所爱的梦。偶尔会听到身边的人谈起理想,我不觉会暗笑道,年轻人,别这样!随之一阵疑惑晕染眉头。理想,它是什么?

听过一首关于理想主题的歌曲,它里面有这样一句歌词:理想喜欢插着翅膀。——是呀。理想是总是插着翅膀的,它不会飞的很高,只是一直在你的前面。当你追求到累的时候,停下来回头看看,原来自己走过的路正是理想。

关于理想的议论文4

宇宙如此浩瀚,人生如此短暂。人之于深广的宇宙,不过是“寄蜉蝣于天地,渺沧海之一粟。”

地球如此拥挤,社会如此庞杂。多少人在人潮汹涌的世界上白白挤了一生,却从来不知何去何从。

究竟什么才能使我们不再渺小,超越庸庸碌碌的人群,找到自己的价值?答案简短而铿锵:理想。

理想,曾经是一个多么崇高的字眼:爷爷那个时代的理想是为了中华的崛起而奋斗,妈妈那个时代的理想是为了解放世界上“三分之二的受苦人”而geming。但是今天,在这个物质文明飞速发展、一切都在急速膨胀的时代,我们的理想却好像突然缩水、失重了。学生天天背着沉重的书包、低头穿梭在学校、家的两点一线之间;眼前晃动的是白花花的试卷和红灿灿的分数,目光所及,只有一张一米见方的课桌。在最该做梦的年龄,我们却在想着最现实的问题--“该买哪本参考书?该报哪个辅导班?……”许多人会说:“我现在吃苦,为的是将来过舒适、安乐的生活。”可是且慢,爱因斯坦回击道:“我从来不把安逸和快乐看做是生活的目的——我叫它猪栏的理想。”

可见,要想做一个真正的人,就要树立自己真正的理想。古人云“志当存高远”,此话不假:正如喷泉的高度不会超过它的源头,一个人的成就也决不会超过他的理想。理想就像夜空中的明星一样,也许我们永远不能触摸到它,但是我们却能借着它的清辉在漆黑的大海里航行,而不迷失方向。

在理想这颗明星的辉映下,古今中外多少人造就了惊天动地的事业。正是有了鸿鹄之志,陈涉才在大泽乡一声怒吼、揭竿而起,发起了中国历第一次农民起义;正是有了对真理的无限热爱,陆兰秀才不惜牺牲生命,痛斥*,成为反对“*”的第一人;正是有了对真善美的不懈追求,巴金老人才叱咤文坛近一个世纪,坚持讲真话、把心交给读者;正是有了挑战生命极限的勇气,阿姆斯特朗才凭借惊人的毅力战胜了癌症病魔,从一个被医生宣判死刑的重病患者重新成为世界一流的自行车手,连续五次夺得环法自行车赛的总冠军。

一个个事例不断向我们昭示——理想,是一种狂放不羁、富有浪漫激情的力量,是暗夜中的明灯、是迷雾中的太阳。那么朋友,快从琐碎的现实中抬起头来、敞开胸怀吧,当心中充满理想并为之奋斗时,你会发现,一个人的生命竟可以这样波澜壮阔、意味深长!

关于理想的议论文5

于多数人眼中,“理想”二字,大约总要与“科学家”“军人”一类公认无私神圣的职业联系起来,志向稍显低微的,即对“理想”绝口不提,似乎生怕自己平凡的未来玷污了这两个字,被别人耻笑了去。

但,“理想”所承载的意义,真的那样严肃,崇高而圣洁吗?

其实不然。

非要简单粗暴解释来,理想,也不过是你所喜好且向往的生活状态罢了,哪来那样多可望不可及的目标与责任。只因自小起,这一词即被身边的人涂抹上太多“高大上”的色彩,以致使我们下意识心生畏惧。

诚然,为崇高的目标奋斗是可贵的,但谁又能说,我所向往的平凡生活便不幸福,便活不出属于自己的精彩呢?

犹记得那个总是“二十三名”的女孩儿,在众多胸怀大志的孩子中,她的理想是过分渺小了,做一个幼儿园老师,带领孩子们唱歌、跳舞、做游戏,可她较之那些“尖子”,却过着最快乐最美好的生活。她懂事、体贴、宽容。在所谓“平凡理想”下生长的她和那些只会学习而不知“他人”为何物的“天才”,究竟孰强孰弱,答案不言而喻。

是以理想无谓高尚或卑贱,最重要的一点,仅仅是,你喜欢,能不受旁人影响地喜欢且不懈追寻。

千年之前的孟浩然,“红颜弃轩冕,白首卧松云”,放弃荣华富贵长居山中,为何?他喜欢,所以他追寻。试想可有人劝阻他?自是有的。他若动摇了,日日耽于朝堂上的勾心斗角,大概,便也没有那样“风流天下闻”了吧。

自古以来,这类人屡见不鲜,五柳先生的隐逸,即是又一个生动的例子。由他们所追求的平凡生活可以看出无论高在云端抑或低入尘埃,若不喜不求,即便身处高位也只得一片凄寒,若欢喜追寻,身无长物也可挥手自兹去。理想的崇高与否,并不代表生活的幸福程度,我们旁人所观种种,于他们而言,只不过如鱼饮水,冷暖自知。

由此,不要再将“谈理想”视为大忌,追求的任何东西,都可以称之为理想。一朵花也好,一片叶也好,小店老板或是主席总理都好,囊括于“理想”一词当中,并无高下之分,旁人笑你讽你羡你敬你,只作过眼云烟,要紧的不过是,你在真正为之奋斗。

关于理想的议论文6

人生没有理想,就会在生活中迷失方向。理想是人生导航的灯塔,少了它,我们的生活会是一片迷茫。

xx年级的时候,老师在课堂上表扬我写的一篇作文。那次受表扬之后,我乐得合不拢嘴。同时,想当作家这个崇高的理想便在我心中萌发了。当时,我很单纯的以为:写好作文并能受到老师的表扬,就能当作家了!可是,渐渐地学习才发现自己是幼稚的。虽然我不否定当时那么仓促地树立的理想是错误的,但至少现在我更多地认识到:一名优秀的作家,其实并不需要太多的称赞,而是能使人读了他的文章后,那些犯错的人们可以惊醒,那些空虚的人们能够感到充实,那些无聊的人们可以找到乐趣。

如我将来能成为作家,我将会写出生活的一点一滴,让人们都发现生活的乐趣。我深知,要成为一名作家并不容易。我喜欢写作文,特别是观察文!但始终不能驾驭文字,一篇作文总是要改好几遍,要改到好为止。但我从不沮丧,因为我坚信:我下次会写的更好!将来,我还要用自己手中的笔写出自己精彩的一生。

克雷洛夫曾说过一句话:“现实是此岸,理想是彼岸,中间隔着湍急的河流,行动则是架在河上的桥梁,为了实现理想,单说是不行的,要紧的是做。”所以,我必须学会观察生活,好好学习,打好基础。

虽然我知道,这个当作家的理想未必会实现,但至少我努力过,当作家的理想会为我指引航向。理想,你是使我前进的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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