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苏州市招商引资的所有政策

有关苏州市招商引资的所有政策,第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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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我市招商引资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意见

为更加积极有效利用外资,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工业化进程,促进服务业实现跨越式发展,构筑苏州更高经济发展平台,根据国家和省相继出台的有关推进新型工业化和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农、林、牧、渔业

1.动、植物优良种子、种苗的繁育、推广、营销和产业化生产

2.名优农产品的种植和养殖

3.农产品精深加工

4.现代农业设施栽培

5.农业生态环境建设、保护和观光农业

对新引进的符合以上要求的企业和项目,除享受开发区优惠的税收政策外,在供地上优先考虑,并在赢利后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给予一定补贴。

二、制造业

(一)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

1.软件产品开发和生产,计算机辅助设计、辅助测试、辅助制造、辅助工程系统及其他计算机应用系统制造

2.集成电路的设计、封装、测试,线宽0.35微米及以下大规模集成电路的制造

3.大中型电子计算机、便携式微型计算机、高档服务器制造,大容量光、磁盘驱动器及其部件开发与制造

4.移动通信系统手机、基站、交换设备、数字集群系统设备制造,移动通信专用芯片的产业化,手机设计和应用软件开发,卫星通信系统设备制造,卫星导航定位接收设备及关键部件制造

5.光通信连接、交换与传输设备

6.新型平板显示技术及上下游产品研发和制造,数字电视机、数字摄录机、数字放声设备制造,数字音视频编解码设备、数字广播电视演播室设备,数字有线电视系统设备,数字音频广播接收发射设备制造

7.半导体发光材料、特种光纤及光电子器件研发与制造,光纤预制棒制造和新型电子元器件的生产

(二)现代生物技术与医药制造业

1.生物技术与产品的制造

2.新型化学合成药、半合成药的制造

3.新型制剂技术和产品的制造

4.新型药用佐剂的开发和产业化

5.医用生物材料及制品生产

(三)装备制造业

1.三轴以上联动数控机床、数控系统及伺服装置制造

2.精密加工设备制造

3.数字化、智能化测量与自动控制设备制造

4.现代交通运输配套设备制造

5.现代物流装备制造

6.新型环保设备及资源综合利用装备制造

7.水生生态系统的环境保护技术、设备制造

8.数字化医用器械与制药设备制造

9.专用设备及生产加工成套设备制造

10.精密模具的开发、设计、制造

(四)新材料

1.有色金属复合材料、新型合金材料生产

2.无机非金属材料及制品生产

3.其他非金属材料生产

4.新型复合材料生产

(五)汽车制造业

1.燃料电池、燃气和太阳能等新能源汽车研制

2.汽车发动机研制

3.汽车电子装置制造

4.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

5.汽车轻量化关键材料技术

对新引进的符合以上要求的企业和项目,除享受开发区优惠的税收政策外,在供地上优先考虑,并在赢利后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给予一定补贴。

三、服务业

(一)现代物流业

1.对新引进物流园区的重点第三方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

2.对物流园区内新引进的分拨、配送、采购、仓储类物流企业和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的多式联运企业,在一定年限内给予一定补贴。

3.对物流园区内新引进的物流重点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在限额内给予一定补贴。

以上新引进项目必须符合我市物流规划的布局要求。

4.对从事物流技术和咨询服务、物流信息服务企业,按规定减免所得税。

5.对物流、研发、工业设计等生产服务业项目用地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

6.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行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期满后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

(二)旅游业

1.对新引进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重点旅游项目,给予一定补贴。

2.对新引进的国际、国内知名的大型专业旅游公司,一定年限内给予一定补贴。

3.对新引进的按照规划要求从事旅游资源开发和整合的企业给予一定补贴。

(三)商贸服务业

1.对新引进的符合我市商业网点布局规划要求的大型商业零售企业,一定年限内给予一定补贴。

2.对新引进的符合我市商业发展规划并达到一定门店数量的商业连锁企业,给予一定补贴;对符合社区建设要求且门店达到一定数量的社区便利连锁经营企业(专营店),给予一定奖励。

3.对新办的符合我市市场建设规划要求的专业要素市场,一定年限内给予一定补贴。

4.对新引进的国际知名品牌总经销(代理)商,一定年限内给予一定补贴。

(四)会展业

1.对新引进的大型专业会展公司、会展服务公司并从事会展服务业务的企业,一定年限内给予一定补贴。

2.对连续两次以上在我市举办具有国际影响力、全国影响力或地区影响力和规模的品牌展会的会展公司,给予一定补贴。

3.对在我市举办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大型会议或文化节庆活动的承办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五)文化传媒业

1.对新引进的新闻出版类企业,一定年限内给予一定补贴。

2.对新引进的从事广播影视制作的企业,一定年限内给予一定补贴。

3.对新引进的大型专业广告公司,一定年限内给予一定补贴。

4.对新引进的原创设计工作室,对其新购买或新租赁办公用房在一定年限内给予一定补贴。

5.对新引进的动漫制作公司,一定年限内给予一定补贴。

6.对新引进的文化传媒类企业在引进后制作出的有影响力的相关作品给予一定奖励。

7.允许各类人才以商标、品牌、技术、科研成果、个人声誉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

(六)信息服务与软件业

1.对电子信息产业基地新引进的从事信息技术产业化投资的企业,一定年限内给予一定补贴。

2.对新引进的从事网络运营服务、网络增值服务和软件开发服务企业,给予一定年限补贴。

3.对新引进的自主开发网络游戏软件产品的企业,给予一定年限补贴。

(七)商务服务业

1.对新引进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一定年限内给予一定补贴。

2.对新引进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对其在本市范围内新购买或新租赁办公用房在一定年限内给予一定补贴。

3.对新引进的大型融资租赁、经营租赁的企业,一定年限内给予一定补贴。

4.对新引进的提供符合我市需求的相关专业技术培训的培训机构,一定年限内给予一定补贴。

5.鼓励重点商务楼进行资源整合,一定年限内给予楼宇业主补贴,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规定数额。

(八)金融保险业

1.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补贴。

2.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对其在本市范围内自建、新购买或新租赁办公用房在一定年限内给予一定补贴。

3.对新引进的国际、国内知名的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投资于服务业的风险投资公司(基金)等机构在本市范围内自建、新购买或新租赁办公用房在一定年限内给予一定补贴。

(九)研发机构

1.对新引进的在我市范围内设立,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形成生产能力,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的科研开发机构,除享受国家关于技术服务的政策外,另按其注册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

2.对新引进的国内外著名研发机构在本市范围内自建、新购买或新租赁办公用房在一定年限内给予一定补贴。

(十)总部经济

1.对新引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采购中心、营销中心在一定年限内给予一定补贴。

2.对新引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采购中心、营销中心在本市范围内自建、新购买或新租赁办公用房在一定年限内给予一定补贴。

(十一)人才引进

1.对服务业引进的优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对其在苏州安家落户给予费用资助。

2.对新引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副总以上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对新引进的涉及现代物流、信息技术、软件开发、会展、旅游、金融、房地产、商贸等紧缺专业的高层人才分别按实际在苏工作时间一定年限内给予补贴。

3.对服务业引进的硕士以上留学回国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项目来我市实施转化或从事高新技术研发的科研人员,给予一定创业资金资助。留学人员回国参加工作的,与出国前的工龄可不间断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留学人员回国创办外商投资生产服务业企业,实行2年内免征所得税,免征期满后再减半征收3年。

4.对现代服务业领域引进的优秀、紧缺人才,按其对地方财政所作贡献给予补贴,并可优先向国家、省推荐申报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破格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5.为以上人才提供居住、子女就学等便利条件,并安排相应的专项住房基金和专项教育基金。

6.鼓励服务业高层次人才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对服务业引进的优秀、紧缺高层次人才的再教育提供部分经费资助。

(十二)市场准入

1.各类资本均可进入国家没有特殊规定的服务业领域进行投资。

2.凡是鼓励外商资本进入的服务领域,其他类型投资者均可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各种方式进入。

3.在实施优惠政策的投资领域,其优惠政策对所有投资主体同样适用。

(十三)其他

1.开发区配套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内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享受开发区工业企业相关的税费优惠。

2.对承接国际服务业外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行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期满后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3.对新引进并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

4.对研发、设计、创意等科技服务企业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四、附则

1.本政策的实施,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担。

2.符合政策要求的外资内资企业和项目,均可享受本政策。

3.关于服务业用地、用水、用气、用电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参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执行(苏发〔2005〕17号)。

4.新引进的企业和项目如符合已实施的优惠政策要求的,可继续享受原优惠政策。符合市服务业引导资金等专项资金扶持对象的要求,可由市服务业引导资金等专项资金提供补贴、贴息或奖励。

5.享受本政策的企业经营期,参照执行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有关经营期的规定。

无锡洼地园区有税收优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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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近年来集成电路产业的国家政策,中发智造发现,国家政策对集成电路的扶持,主要体现在税收优惠层面。而税收优惠政策,尤以“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为两大核心优惠政策。

一、核心政策概述

根据2012年的政策规定,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25%。

所谓“两免三减半”政策,即“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即按12.5%征收)”,优惠期五年;而“五免五减半”政策,即“前五年免征所得税,后五年减半征收”,优惠期长达十年。

可以享受这些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大致有两类:一类是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另一类是集成电路设计或软件企业。

两类企业想要申请、享受这些优惠政策,一方面要符合一系列企业认定条件,另一方面这些满足认定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还需进一步符合相应的适用情形。

二、政策脉络

国家对集成电路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由一系列集电产业方面的国家政策延续、细化而来。如果只想了解享受优惠政策应满足的认定条件和需要进一步符合的适用情形,可以直接跳过本章节。

1.国发〔2000〕18号

2000年6月,国务院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该政策从投融资政策、税收政策、产业技术政、出口政策、收入分配政策、人才吸引与培养政策、采购政策、软件企业认定制度、知识产权保护、行业组织和行业管理等十大方面,着重对软件行业提出若干优惠与支持政策。

在税收政策中,首次提出: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适用软件产业有关政策。现在看来,这条政策可谓集成电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发端。

该政策同时强调,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享受本政策。因此,这份政策也奠定了对境内集成电路企业一视同仁的基础。

2.国发〔2011〕4号

2011年1月,国务院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11〕4号),从财税政策、投融资政策、研究开发政策、进出口政策、人才政策、知识产权政策、市场政策、政策落实八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政策的支持力度与扶持导向。

该政策最大的亮点在于,其财税政一方面明确了“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与具体适用情形;另一方面提出了又一项全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条款——“五免五减半”,极大鼓励了不同规模、不同技术层次的集成电路企业。

3.财税〔2012〕27号

2012年8月,国家财政部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财税〔2012〕27号),明确了税收优惠政策的两类适用主体:一是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二是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与软件企业,并进一步明确了两类适用主体应满足的认定条件。

4.财税〔2016〕49号

2016年5月,国家财政部、发改委、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9号),并结合行政审批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补充、优化了两类适用主体的认定条件。

5.财税〔2018〕27号

2018年,国家财政部、财税总局印发《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对2018年1月1日之后的优惠政策适用情形进行了补充与调整,使得集成电路产业的扶持政策有了与时俱进的属性。

6.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

2019年,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 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明确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继续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认定条件

如前所述,适用“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主体有两类,一类是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另一类是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而适用“五免五减半”有优惠政策的主体,只有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2012年印发的政策对两类企业均形成了一系列认定条件。而2016年5月政策发布之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与设计企业,应满足的认定条件需以本次政策为准: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政策所称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政策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6)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服务器或工作站等);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四、“两免三减半”适用情形

根据中发智造对政策文件的整理,符合认定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的适用情形如下:

1.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

我国境内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 ,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2017年12月31日前投资设立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至期满为止。

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0.13微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 生产企业或项目,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至期满为止。与之前的“0.8微米”对比,条件更为严苛。

五、“五免五减半”适用情形

“五免五减半”政策的适用情形,相较之下更为严格,毕竟政策优惠力度更大。中发智造梳理,“五免五减半”政策主要适用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第一,2017年12月31日前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五免五减半”政策,至期满为止。

值得注意的是,经营期不满15年的该类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同样也有税收优惠,即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享受“五免五减半”政策,期满为止。由这两条适用情形可见,随着技术的发展,政策对新设集成电路企业的要求也逐渐变高,不断激励企业变得更强。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另一项优惠

相比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还有一项税收优惠政策:

1.政策优惠

2000年,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由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适用软件产业有关政策。

此后的集成电路税收优惠政策,均延续了本次政策的精神,即——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认定条件

2012年印发的政策对该类企业形成了一系列认定条件。而2016年5月政策发布之后,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时,应满足的认定条件需以本次政策为准。

中发智造梳理,“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享受该项优惠政策时,除了要符合前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应满足的条件(见第三章第二节),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年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2)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七、总  结

总结来讲,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的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有的可减按15%税率征收,有的可享受“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有的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有的可减按10%税率征收。

此外,国发〔2011〕4号政策还明确强调:为完善集成电路产业链,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关键专用材料企业以及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相关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因此,各地方政府、各产业园区、各相关企业应根据自身业务与发展规划,密切关注各类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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