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教育、应急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采用互联网、物联网和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安全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第六条 鼓励电梯使用单位联合或者单独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电梯制造、经营、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新闻媒体等应当开展电梯使用安全知识普及、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家庭和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对未成年人加强电梯使用安全教育。第八条 电梯行业协会应当按照章程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发布电梯维护保养等合同示范文本,收集、发布电梯主要零部件、维护保养工时参考价格等行业信息,组织开展电梯使用安全培训、咨询等活动。
鼓励和支持电梯行业协会参与相关标准制定、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第二章 生产和经营第九条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禁止将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零部件用于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第十条 在电梯投入使用前,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为电梯使用单位提供安全使用电梯培训服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定期公布电梯主要零部件的参考价格。
电梯制造单位不得设置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技术障碍。第十一条 电梯存在制造、安装质量问题的,电梯经营单位应当协助电梯使用单位与制造单位协商解决。第十二条 设置电梯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工程设计、通信装置、供电电源以及安全设施应当符合建设工程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满足救援、消防、无障碍通行等需要。
电梯选型、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车站、轨道交通站、行人过街设施、机场、客运码头等公众聚集场所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选用符合标准的公共交通型电梯。
本市建设项目电梯设计和选型配置的管理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设置电梯的,应当将电梯故障率和电梯制造单位、经营单位的售后服务、信用状况等纳入采购或者招标评定内容。第十三条 本市支持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鼓励有关单位、个人为具备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供便利。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旧住宅区改造中统筹安排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事项,为其筹集资金提供必要支持。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理相关手续。
加装电梯建设工程和加装完成后的电梯使用管理应当符合安全管理要求。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四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受托单位不得转委托或者变相转委托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
原电梯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或者不再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改造、修理,必要时组织专家对改造、修理方案进行论证。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为改造、修理方案论证提供专家名录。
甘肃博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是2017-03-20在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万新南路高新什字16号(安宁科技产业孵化园综合楼5层509室)。
甘肃博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620105MA74E6U4X9,企业法人惠桉一,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甘肃博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电梯、扶梯及相关配件的研发、设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会务会展服务;电梯检验检测设备的研发、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内部员工业务培训(不含学历教育及资质、资格培训);企业管理咨询;国内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计算机软件的开发、销售、技术服务;电梯、立体车库、锅炉、空调、安防设备、电力设备、消防器材、机电设备、自动化系统、仪器仪表、五金交电、电子产品(不含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监控设备、物联网设备的销售、安装、技术咨询;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能源管理;自营和代理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公司经营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招投标代理服务;产品质量检测咨询;知识产权、工程资质代办服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的编制;物联网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梯检测(以上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甘肃博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外投资1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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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和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进行电梯检验、检测工作,并对其检验、检测的结果和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第五条 市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预防事故发生。第六条 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电梯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咨询等服务,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促进行业有序竞争。第七条 推动发展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运用保险机制创新电梯安全管理方式。鼓励保险机构提供电梯安全相关保险产品服务。
支持相关单位开展电梯物联网、大数据、安全节能等新技术的研发与应用,促进电梯生产、使用水平的提高。第八条 学校、社会团体、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维护保养等单位,应当开展法律法规和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公益性宣传活动。第二章 生产和经营第九条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对电梯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电梯。第十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提供并单向开放新安装电梯标准安全信号接口,方便利用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对电梯进行故障检测分析、应急救援。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投入使用的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逐步开放标准安全信号接口。第十一条 电梯发生故障或者存在可能影响安全使用等异常情况的,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提供备品备件和必要的技术帮助,协助排除隐患。第十二条 从事电梯经营、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本市销售境外制造电梯的,应当明确在国内注册的代理商,并由其代理商先行承担相应的质量及相关的安全性能连带责任。
(二)从事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告知手续,并到所在地检验机构申请安全监督检验;承担改造、重大维修工程的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改造、重大维修工程质量合格文件。
(三)电梯的改造、维护保养单位不得将其承揽的改造、维护保养业务进行转包或者分包。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选购、安装、交付电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选购有相应资质企业生产、具有产品合格证书的电梯,其选型、配置及备用电源的配备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住宅电梯的选配还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
(二)电梯的安装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保证其安装的电梯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三)向使用单位移交完整的技术档案、齐全的质量证书,并提供有关安全使用的警示说明或者警示标志。第三章 使 用第十四条 电梯应当由使用单位进行使用登记,未经使用登记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由所有权人自行管理的,使用单位为电梯所有权人。
(二)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使用单位为接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三)新安装电梯未移交的,使用单位为项目建设单位。
(四)多方共有产权的电梯,由所有权人通过书面协议明确使用单位。
(五)所有权人出租含有电梯的场所,应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为电梯使用单位,否则电梯使用单位为电梯所有权人。
无法明确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其所有权人确定使用单位或者指定物业服务企业作为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从电梯设计、制造、安装、使用、销售、检验、型式试验、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本期列出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1、《特种设备安全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4、《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 Z0004-2007
5、《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 Z0005-2007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TZ6001-2013
7、《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及其第一号修改单 GB 7588-2003
8、《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16899-2011
9、《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25194-2010
10、《电梯技术条件》GB T10058-2009
11、《电梯实验方法》GB T10059-2009
12、《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 T10060-2009
13、《电梯主要部件报废技术条件》GB T31821-2015
14、《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维修规范》GB T18775-2009
15、《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 T7007-2016
16、《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物联网的技术规范》GB T24476-2017
17、《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 T33942-2017
18、《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及其第1、2号修改单 TSG T7001-2009
1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及其第1、2号修改单TSG T7005-2009
20、《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及其第1、2号修改单 TSG T7006-2009
21、《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
22、《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
永升电梯科技(山东)有限公司是2013-07-25在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山东省潍坊市潍城经济开发区工业四街1192号雅龙8号楼11号。
永升电梯科技(山东)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707020757724353,企业法人鞠火芳,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永升电梯科技(山东)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电梯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安装、改造、维修:电梯;电梯检验、检测;智能设备研发、安装、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销售;计算机软件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不包含信息技术培训);物联网技术研发、技术转让;钢结构工程、建筑配套工程、水电暖安装工程、防水工程施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电梯、电梯配件、制冷设备、五金机电、钢材、建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山东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924373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1000万 和 1000-5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257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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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梯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第四条 电梯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民服务、多元共治的原则。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协调机制,督促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将电梯质量安全工作情况纳入本级政府质量和安全责任考核体系,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电梯应急救援纳入本级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建立电梯应急救援公共服务平台,统一协调指挥电梯应急救援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房产、应急、公安、教育、卫生健康、文旅广电、交通、商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应当履行电梯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责任制度,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第八条 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应当由业主大会讨论决定。第九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新闻媒体,应当普及电梯使用安全知识,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加强电梯使用安全教育,培养未成年人安全乘用电梯的习惯。第十条 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第二章 生产和经营第十一条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鼓励电梯生产单位在电梯安全保护方面开展科技创新,提高电梯的主动安全性能。
禁止将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电梯零部件用于电梯生产。第十二条 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安装电梯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以下安全保护措施:
(一)设置双电源、双回路供电系统或者备用电源;
(二)具备断电就近自动平层开门功能。第十三条 新安装载人电梯的,应当安装具备运行参数采集、信息网络传输、自动报警、实时通话等功能的物联网电梯系统,按照规定配备统一接口,并对市或者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放。
鼓励在用电梯安装物联网电梯系统。第十四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前,将施工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情况,书面告知区或者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施工时,检查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工程是否符合电梯安全使用要求,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如实记录施工过程,并在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监督检验报告、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电梯使用单位,电梯在交付使用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电梯被他人使用;
(四)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过程,经电梯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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