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S定位器离线了怎么办?

GPS定位器离线了怎么办?,第1张

都说现在的空气质量差,所以人们也不敢轻易的出门。殊不知就算是在家中,我们每天也要遭受着各种污染的问题,更不用说是家中有吸烟的成员,每天的二手烟污染也是从不间断。
所以在家也是很有必要添置一台空气净化器,对于家中的成员也是非常的有帮助。而对于第一次选购空气净化器的朋友来说,选择哪个牌子的空气净化器比较好呢?
1、冰尊(BENSHION)空气净化器

2019年冰尊(BENSHION)被中央电视台CCTV推荐上榜,我们要相信品牌的力量!。
冰尊空气净化器优势:技术强、资格老、效果好。21世纪的今天,冰尊空气净化器、冰尊净水器、冰尊果蔬清洗机、冰尊扫地机器人、冰尊吸尘器和冰尊美容仪已全面推向市场,是行业的标杆。
冰尊空气净化器BS-P8除菌率高达9999%,释放1000万/cm3负离子,甲醛CADR高达554m3/H,颗粒物CADR高达900m3/H,颗粒物CCM高达P4级,甲醛CCM高达F4级。冰尊空气净化器的性能参数就是这么的可怕!


2、小米空气净化器

小米空气净化器的推出,对于整个空气净化器市场的格局是一种改变,899元的亲民价格,以及小米强大的品牌效应,奠定了小米庞大的用户群体。虽然小米的空气净化器一经推出,引起了很多外观、技术、设计方面的争议,但是小米的产品跟很多终端的消费者还是带来了实惠。小米的产品对整个低端空气净化器的电商格局,是一种洗牌。对实体,以及3C卖场等销售渠道没有什么冲击,反倒带动了消费者的消费意识。希望小米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能发挥出国际大公司的影响力和责任,推出真正属于中国制造的产品。


3、艾吉森空气净化器
艾吉森空气净化器是空气净化器行业高端品牌领导者,被誉为“空气净化器之父”,其拥有的第五代ATP-HEPA抗菌肽技术,领先行业三十年。目前中国市场上销售的40%的空气净化器产品,都是由艾吉森代工。艾吉森一直专业、专注空气净化器行业,艾吉森进入中国市场的时间虽然很短,但以技术为起点,以质量为核心的发展思路,注定的艾吉森的高速发展。艾吉森所制造的每一台空气净化器产品都严格经过36道检测工序,产品的质量与做工一直的行业模仿的典范。


4、格力空气净化器
格力空气净化器是格力在智能家居布局中的一颗重要棋子,格力一直强调核心技术,由于空气净化器行业对于做空调的格力还是有一定的技术屏障,所以格力目前的空气净化器产品在技术上还有待进步。目前第四代无纺喷熔材质HEPA滤网,在格力的空气净化器产品中广为应用。跟艾吉森第五代的ATP-HEPA抗菌肽材质的滤网相比较,无论是透过性、还是过滤效果都还有一定的差距。


5、亚都空气净化器

亚都是国内最早专业从事空气净化器的生产制造商,拥有一定的政府背景,被评选过高新科技企业,由于亚都具有一定的政府资源,所以前期的市场开拓别没有太大的问题,在很多建材、KO、3C卖场都能见到亚都的身影,但是亚都别没有发挥其优势,紧跟市场步伐。加快新产品的开发力度和品牌影响力,相信只要亚都认真的以消费者为根基,市场份额也不会有太大的下滑。


6、奥得奥空气净化器
奥得奥其实进入空气净化器市场已经有一些年头,奥得奥空气净化器最开始推出市场的时候,曾经因为独特的外观及工艺,赢得了部分客户的关注。但是由于空气净化器产品在更新速度上,及技术升级上周期较长。奥得奥错过了高速发展的机会,不过固守江山其实并不是什么坏事,毕竟市场份额一直在维持着。


7、美的空气净化器
美的一直是中国家电行业的一张明信片,美的所生产的家电种类产品超过1200多种,生产的家庭日用产品渗透到大家生活的方方面面。美的空气净化器作为美的的智能家电一块,也是美的主要发展的一款产品。美的目前主要停留在研发阶段,前期投入市场的产品主要依靠自身现有的渠道消化,但是相信以美的的实力,做出好的产品不是什么问题。


8、飞利浦空气净化器

飞利浦空气净化器目前在整个中国市场的布局,主要以卖场为主。飞利浦是最早进入中国市场的进口品牌,中国的强大的市场购买能力,也为飞利浦带来了丰厚的利润,由于空气净化器市场品牌的增多,飞利浦产品样式的老化,更新速度较慢,所以飞利浦的份额也在逐年下滑。


9、万利达空气净化器
万利达的DVD在中国可谓是风靡一时,万利达作为空气净化器行业是一个转型品牌,可算是可圈可点。作为名族品牌,万利达的初衷是以做好产品为基点,认真把控好品质,以高性价比去竞争市场。所以万利达在中国新进的品牌中,属于勤奋务实型企业。


10、远大空气净化器

远大在新风领域的霸主地位在整个中国是无人能够撼动的,由于中国一直提出技术出口,技术创新,技术品牌。所以远大一直也承担着中国梦的一部分。很多大型的公共单位及场所都有作为远大的试验点,远大家用产品主要是依托远大新风的产品,但实际的小型家用产品,目前远大还处于品牌培养阶段。


空气净化器小知识科普:室内哪些地方是摆放空气净化器的最佳位置
空气净化器可在室内任何位置摆放。无论置于墙边、角落等狭窄空间均不影响净化性能的发挥和洁净空气的循环。
建议关闭门窗
避免杂物置于空气净化器出风口附近。
避免空气净化器接近暖风机或空调出风口。

自从1981年人类首次发现艾滋病以来,科学家们一直在试图解开艾滋病起源之谜。但到目前为止,艾滋病的真正来源依然笼罩在重重迷雾之中。虽然众说纷纭,其中不乏合理的猜测和有科学根据的推论,但还没有哪一种观点能够得到科学家们的公认。
人类对艾滋病起源的探索并不只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好奇心,其中还有更深层次的社会、科学以及道德方面的原因。揭开艾滋病起源之谜将会为那些早期的艾滋病受害者洗脱不白之冤,因为他们被认为是传播艾滋病的罪魁祸首而受到了歧视。深入了解艾滋病的起源以及它的传播过程,可以使人类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它对于人类早日发现治愈艾滋病的药物、研制有效的预防疫苗、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艾滋病的流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于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的来源有很多种说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类,这就是所谓的自然说、医源说和人为说。
自然说认为,hiv是自然演变而产生的,因偶然的机会感染了人类。其中比较流行的观点是hiv来源于非洲的黑猩猩。
医源说认为,人类在生产小儿麻痹疫苗时,使用了被hiv或类似hiv病毒污染的黑猩猩器官组织,人在疫苗接种时被感染。
人为说的观点不够统一。有人认为hiv是基因工程带来的灾难,还有人认为hiv是生物武器或某些人企图进行种族灭绝、建立“世界新秩序”的产物。
从目前的研究成果来看,前两种说法有一些根据但尚存争论,后一种说法则缺乏直接的证据。
非洲黑猩猩是罪魁祸首吗
长期以来,科学家们一直怀疑非洲黑猩猩与hiv有某种联系,但是他们并没有找到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结论。1999年2月,美国亚拉巴马大学的一个研究小组声称,他们找到了黑猩猩传播hiv的证据。
在此之前,这个小组曾对一只偶然得到的黑猩猩的器官组织进行了研究分析,结果他们在这只黑猩猩的组织中发现了siv。siv与hiv同属灵长类免疫缺陷病毒,科学家们认为siv是hiv的祖先。
这只帮助科学家解开谜团的黑猩猩名叫玛里琳,它来自于一个美国空军基地的灵长类动物中心。玛里琳1984年因产后并发症死亡,当时26岁。它的器官组织被一个实验室作为标本冷冻保存,并用于科学研究。多年以后,这个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在清理冷冻室时把玛里琳的剩余器官组织送给了亚拉巴马大学的研究小组。随后研究人员利用各种最先进的技术对组织标本进行了基因分析,其中的许多检测项目在玛里琳死亡的时候还没有条件进行。分析结果使研究人员大喜过望,他们在玛里琳体内发现的病毒基因与hiv的基因十分类似。
在亚拉巴马大学的研究小组公布自己的发现之后,法国巴斯德研究所的科研人员也宣布发现了被siv感染的黑猩猩。这些黑猩猩与玛里琳一样,属于黑猩猩的同一亚种,生活在喀麦隆、赤道几内亚、刚果和中非共和国。这些地区被认为是艾滋病的发源地。
在发现了hiv的来源之后,人们要问的另外一个问题是:siv是如何从黑猩猩传播给人类的?
对此,亚拉巴马大学的研究人员认为,非洲的一些国家有捕猎黑猩猩而后食用的习惯,人类是因为吃黑猩猩的肉而被感染的。但是有些人不同意这一推断,他们的观点引出了我们要讨论的下一个问题。
艾滋病的传播是由于医源性感染吗
1999年,美国新闻记者爱德华·胡珀出版了一本名为《河流》的书籍。在这本书中,爱德华·胡珀向人们披露了40多年以前艾滋病是如何通过接种小儿麻痹疫苗开始在人类中传播的。
20世纪50年代末期,位于美国费城的威斯塔研究所曾经使用黑猩猩的肾脏生产了几批小儿麻痹疫苗。在1957年到1961年之间,这些疫苗被用于预防接种。据估计,大约有100多万非洲人接受了接种。爱德华·胡珀断言,艾滋病就是从此开始在人类中传播的。
但是,爱德华·胡珀的断言遭到了一些科学家的驳斥。两位曾在威斯塔研究所从事过非洲疫苗试验的科学家否认他们在生产疫苗的过程中使用过黑猩猩的器官组织。
2000年2月威斯塔研究所宣布,他们找到了当年生产的疫苗样本。接着,该研究所请英国、法国、德国的同行对样本进行了分析。结果,没有发现任何黑猩猩或是hiv的踪迹。在随后进行的第二次分析中,研究人员在样本中发现了短尾猴的肾脏细胞。但是短尾猴并不能被siv或hiv感染。
hiv究竟在何时开始感染人类
目前,科学家手中掌握的被hiv感染的人类早期标本一共有三个。们是1959年收集的一位生活在刚果民主共和国的成年男性的血浆,1969年收集的在美国圣路易斯死亡的一位非洲后裔的人体组织标本,1976年收集的一位死亡的挪威海员的人体组织标本。
1998年,美国著名华裔科学家何大一领导的阿伦·戴蒙德艾滋病研究中心对1959年采集的血浆标本进行了研究分析。他们的研究结果表明,在一位生活在非洲班突部落的男性体内所发现的hiv是目前在全世界传播的hiv亚型的祖先。从它的进化程度来推断,hiv感染人类的时间应当是在1959年以前不太长的一段时间内。大约是在20世纪40年代或者是50年代初期。何大一的研究不但对追踪hiv的来源有重要意义,而且使人类对hiv的进化过程有了更清楚的了解。这为今后成功地开发预防艾滋病的疫苗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000年1月,美国洛斯阿拉莫斯国家实验室的贝特·科勃博士在一次学术会议上发表了自己的研究成果。他认为第一例hiv感染大约发生在1930年,地点是西部非洲。
小常识
●艾滋病病毒侵入人体后破坏人体的免疫功能,使人体发生多种难以治愈的感染和肿瘤,最终导致死亡。
●艾滋病病毒对外界环境的抵抗力较弱,离开人体后,常温下只可生存数小时至数天。高温、干燥以及常用消毒药品都可以杀灭这种病毒。
●感染艾滋病病毒4~8周后才能从患者血液中检测出艾滋病病毒抗体,但在能测出抗体之前其已具有传染性。

美国次贷危机最早显现迹象是在2007年2月,当时汇丰控股最先发出警告,称由于大批低收入房贷客户无力偿还贷款,公司为其在美国的房屋按揭业务增加18亿美元的坏账拨备。需要指出的是,当时市场上很少有人注意到问题的严重性,但实际上这是一个已经孕育了很久的危机。早在2000年,美国经济学家、前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委员爱德华?葛兰里奇就已经向当时的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指出了快速增长的居民次级住房抵押贷款可能造成的风险,希望美国有关监管当局能够“加强这方面的监督和管理”;在2002年,他再次拉响警报,认为“一些次级房屋贷款机构没有任何监管,它们的贷款行为最终会危及美国人实现拥有住房和积累财富的两个美国梦想”;到2004年5月,他更是明确地指出,“快速增长的次级房屋抵押贷款已经引发贷款违约的增加,房屋赎回的增多以及不规范的贷款行为的涌现”;在他2007年9月逝世不久前发表的文章里,葛兰里奇揭示出美国的金融监管存在着严重的空白和失控问题,“次级房贷市场就像是狂野的美国西部,超过一半以上的这类贷款由没有任何联邦监管的独立房贷机构所发放”。
今天我们再次重温葛兰里奇的文章时感到非常遗憾,葛兰里奇的警告并没有得到美国主要货币和监管当局高层的重视。究其原因,有很多因素,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葛兰里奇的绝大多数同事过度相信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相信任何从事放贷的金融机构都有能力控制它们的风险。正如格林斯潘在他2007年的新书《动荡年代》(The Age of Turbulence)里所阐述的那样,“政府干预往往会带来问题,而不能成为解决问题的手段”,“只有在市场自我纠正机制威胁了太多无辜的旁观者的那些危机时期里,监管才是必要的”,他们认为监管往往或者总是会妨碍市场的发展和创新。
但是,在2008年10月23日美国众议院召集的听证会上,执掌美联储达18年之久的格林斯潘坦承,缺乏监管的自由市场存在缺陷,眼下的金融危机证明,他针对自由市场经济体系的想法和做法存在缺陷,这一点让他“震惊”。在次贷危机进一步恶化为金融危机之后,格林斯潘这位自由市场主义的信徒呼吁应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这与其之前的态度发生了180度的大转变。
次贷危机下金融监管的六宗罪
次贷危机所暴露出的金融监管问题,一方面体现在对金融衍生产品设计及交易的监管不足,另一方面也体现在对相关金融机构,如房贷机构、投资银行、银行表外投资实体、评级机构、对冲基金的监管存在漏洞。
金融衍生产品监管——监管存在真空地带
次贷危机被称为“21世纪第一个复杂金融衍生市场危机”。就连美国证监会(SEC)主席克里斯托弗?考克斯也认为,“大量的没有被监管的类似CDS 的衍生品为此次金融危机的头号恶棍”。
2000年,在美国金融行业更加有力的公关活动推动下,美国国会通过了《商品期货现代化法案》,解除了对包括被视为华尔街金融创新“毒丸”的信用违约互换(CDS)在内的金融衍生品的法律监管,自此,金融衍生品的风险监控重任则全部落到了华尔街投行等金融机构内部治理的肩上。然而,目前的危机证明,单纯依靠金融机构自身对衍生产品风险进行控制是远远不够的。金融衍生产品监管制度和交易规则的缺陷,助长了衍生产品的过度投机,并最终引爆了危机。
首先,政府在金融衍生产品的设计与构造方面几乎不加干涉,政府隐含地假定衍生品交易双方均能准确理解衍生产品的构造与风险,因此双方的交易纯属市场行为,没有干预的必要。在监管纵容下,金融衍生产品创新逐步偏离了基本经济学原理:一是信用衍生产品的基础产品违背了银行信贷“可偿还性”原则,没有注重借款人的第一还款现金流,而是寄托于抵押物持续升值的前提上;二是衍生产品结构过于复杂,使基础产品的风险在层层设计中变得更加隐蔽,违背了“让客户充分了解金融风险”的原则;三是监管当局对衍生产品的杠杆率没有限制,致使风险过度放大,超出了市场参与者可承受的范围。
第二,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方式分为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大量的CDO、CDS(信用违约掉期)主要通过场外交易(OTC)的方式进行。一般来说,场内交易会受到交易所的监管,但由于场外交易的衍生产品具有非标准性和不透明性,基本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如债券之王比尔?格罗斯(Bill Gross)所说,“金融衍生商品是个新的‘影子银行体系’,是企业与机构间的私人合约,是在正常的央行流动法则之外创造金钱,它不是真正的货币,跟美元相比衍生商品只是写有承诺的纸,甚至只是一个电子符号,它存在于正常的商业管道之外,缺乏有效监管”。
第三,由于金融衍生产品属于表外业务,不需要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显示,银行对相关信息的披露相对有限,监管当局无法得到关于金融机构经营及投资金融衍生产品的充分而准确的信息,一旦出现问题,短期内无法确知问题的严重程度,导致难以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四,由于缺乏一个统一的金融衍生产品清算系统,交易缺乏透明度,政府事实上并不清楚市场上各种衍生产品的交易规模与头寸分布,因此一旦危机爆发后,政府在很长时间内甚至不能准确估计危机的严重程度以及波及范围。
房贷机构监管——监管缺失导致次贷发放的失控
20012005年,美国房市在长达5年的时间里保持繁荣。另外,由于资产证券化技术的发展,住房按揭贷款的“发放—销售”模式使风险得以轻易转移,这些因素均刺激了抵押贷款机构超常规发展的欲望。特别是2005年下半年开始,美国众多贷款机构纷纷降低住房按揭贷款的准入标准,放松了资信审查,向大量收入较低、信用记录较差的人发放了“次级按揭贷款,甚至接受了缺乏充分资信证明文件或具有高债务—收入比的借款申请。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放贷标准的降低基本上都发生在联邦银行监管规定的范围之外。此外,信息披露的不充分,使房贷机构得以在脱离消费者监督的条件下大量发放高价贷款。尽管相关监管部门一再要求改善次贷的信息披露,但收效甚微。
还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是,发放房屋按揭贷款的不仅仅是商业银行,还包括许多独立的住房贷款公司或经纪商。根据2007年的统计数据,美国市场全部房贷中约60%和高价房贷中约45%经住房贷款经纪商发放,这些经纪商根本不在联邦银行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内。
在上述背景下,美国金融监管当局并没有及时对次级贷款的发放标准提供有效指引,也没有及时将独立放贷机构纳入监管体系内。笔者认为,原因无非是两方面:一是过于相信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认为市场能够通过自行调节解决风险;二是认为次级贷款占美国全部房贷的比例较低,不会引起较大的系统性风险。
在金融机构出于竞争压力及利益驱动,放松资信审查、降低贷款标准的情况下,监管当局应及时对有可能危及金融系统的上述行为进行规范和引导,才能防患于未然。而在次贷危机爆发之前,无论是美联储还是美国财政部,都没有对这一高风险的贷款发出任何警示,这表明美国金融监管部门对次贷监管的确存在疏忽。
投资银行监管——对流动性和资本金缺乏约束
随着金融危机的蔓延,人们开始将此次危机的诱因集中到美国监管者对华尔街大行过度宽容及监管缺失的制度层面上。在独立投行模式下,美国证监会是投行的唯一监管机构,其对投行的监管也只限于与证券交易相关的活动,相关的审慎性监管和投资风险监管一直存有漏洞,因此一度成就了次贷危机之前美国投资银行高杠杆、高盈利、自由扩张的发展模式。
美国曾在1929年大危机后一度加强了投资银行监管。为了防止危机的再度爆发,美国相继出台了多项重要法律,其中对投资银行业务影响最大的是1933年美国颁布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Glass Steagall Act of 1933)。这一法律规定商业银行(从事吸取和贷款业务)和投资银行(承销和发行证券)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使真正意义上的投资银行出现了。但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分业与混业一直是美国政策与立法中争论的主要问题之一。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一体化的发展,分业型的金融体制无法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分业管理限制了美国投资银行的发展。因此,要求混业经营的呼声越来越高。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逐渐放宽了投资银行的业务限制,并于1999年11月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限制投机和分业经营的禁令全部被解除。也就是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由于投资银行不受传统银行资本充足率等方面的约束,它们开始通过金融创新广泛使用高杠杆,投资行为越来越短期化,甚至为赚取高额利润不惜违背职业 *** 守。而上述高杠杆化且具有短期行为特点的业务扩张几乎是游离于联邦政府的监管之外的。
从2003年以来,高盛、美林等投行的杠杆率都从十几倍跃升到30倍左右,而商业银行的杠杆率仍只有十几倍。在经济繁荣年代,高杠杆为投行带来丰厚利润。但高杠杆使得投资银行对流动性和维持自身高级别评级的要求很高。一旦市场环境恶化或自身财务状况不佳,被评级公司降低评级,导致融资成本上升,继而出现流动性问题等连锁反应,就容易陷入困境。由于美国对投行的资本金、流动性等均缺乏严格的监管标准,导致风险与资本并不匹配。另外,作为独立法人的投资银行不是美联储的成员,出现问题时也不能得到美联储的救助,只有在商业银行收购投资银行后,美联储才能通过救助商业银行间接救助投资银行。
经过次贷危机的冲击,美国投资银行业进入重新洗牌的阶段。美国五大投行中的三家(贝尔斯登、雷曼和美林)已经垮台,高盛、摩根斯坦利两家硕果仅存的投资银行也于2008年9月申请改组为银行控股公司,这意味着它们从此纳入传统银行的监管体系,美国独立投行高杠杆、高盈利、自由扩张时代宣告终结。
银行“表外投资实体”监管——亏损时重新并表引致信心危机
金融机构常常为特定的融资、并购等交易活动设立特殊目的实体(SPE,即Special Purpose Entities)。在融资活动中,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注册成立一个与发起人隔离的特殊目的实体。这种实体不需要大额的资本金,一般由其母体注入高等级的债券作为资产,在此基础上通过评级、增信等手段,获得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的资格。这样的实体以不同的名称出现,其依据的法律和遵循的监管准则和会计准则也有所差别。
SPE在2001年安然、世通等企业会计丑闻中已经声名狼藉,但在这次金融机构危机中以新的变形体——银行表外投资实体的形式卷土重来。银行表外投资实体是一种由银行发起设立并提供全部或部分债务担保的证券套利安排,主要形式包括专为发行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BCP)而设立的管道公司(conduit)、结构性投资工具(SIV, Structured Investment Vehicles)等。
2001年安然公司破产事件发生前,SPE在发生损失时,其损失不须并入其母公司。安然事件促使美国监管当局从公司治理、信息披露以及会计合并准则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监管规则,以加强对SPE的监管。特别是在2003年对相关会计准则做出修改,要求在SPE发生损失时,对其拥有控制权并需承担最终损失的金融机构应将此合并入资产负债表中。
但是,表外投资实体信息不透明的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观,对表外实体尤其是银行表外投资实体的有效监管不足的状况依然在延续。
次贷危机爆发以来,表外投资实体的业务模式给设立机构带来的巨大风险逐渐暴露。以SIV为例,银行通过发行短期票据和中期债券,将所得收益投资于如抵押贷款证券等高回报资产,所发行票据与结构性证券之间的差额即银行所得利润。由于旗下的SIV大规模投资于次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次贷危机的爆发给大多数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均造成巨额损失。例如,管理着全球规模最大SIV资产、约占全球SIV总资产四分之一的花旗集团,由于次贷危机以来SIV资产大幅缩水近40%,被迫于2007年12月将旗下7个结构性投资实体并入资产负债表中。另外,汇丰控股、法国兴业银行(2312,048,212%)、西德意志州银行也因旗下SIV的巨额亏损已经将各自的SIV并入资产负债表内。SIV成立之初独立于银行之外,不属于银行本身的业务,但造成损失后,银行按照相关会计原则将其纳入自己的资产负债表,从而造成了银行的巨额亏损和投资者信心危机。
评级机构监管——利益冲突规制有限,评级方法不够透明
早在美国安然事件及世通公司倒闭案发生时,评级机构就曾因为相关的评级失责问题受到各方的关注和质疑,美国各界也以上述事件为契机开始重新审视信用评级业之运作及监管体制。在此背景下,美国国会于2006年9月通过了《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案》。该法案的实施规则虽然填补了美国信用评级业监管体制的空白,但仍未解决诸多根本性问题。
首先,法案对信用评级业利益冲突的监管非常有限,评级机构对结构性融资产品构建的直接参与基本不受法案限制。2006年《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案》及其实施规则明令禁止的利益冲突情形只有四种:(1)若评级机构最近财政年度内10%以上的评级收入来自某一发行人,则该评级机构不得参与对其的评级;(2)若评级机构或其评级分析师、评级审核人员直接拥有某一发行人的证券或所有者权益,则该评级机构不得参与对其的评级;(3)评级机构不得参与对与其有关联的发行人的评级;(4)若评级机构的评级分析师、评级审核人员担任某一发行人的董事或管理人员,则该评级机构不得参与对其的评级。
此外,监管部门无权对信用评级模型及方法的科学、合理性进行实质审查,评级的准确性得不到保障。目前评级机构仅仅是简要介绍评级的方法,无论是作为监管部门的美国证监会,还是机构投资者和普通公众,都难以深入了解评级的数据来源和核心的评级方法。这使得市场和监管当局对评级机构的约束作用减弱,评级机构容易出现道德风险。
更重要的是,即使评级失真,投资者受到误导,评级机构通常也无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其评级只代表评级机构自身对次贷产品信用风险的“看法”,而非投资建议。例如,在美国涉及公司债务评级的法律案件中,法官一般会裁定评级结果属于“观点”,就像报纸的社论一样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First Amendment)的保护。也许只有当法官不再把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视为言论自由范畴内的“观点”,评级机构的现有业务模式才可能被打破,其评级结果的可信度才会得以真正的提高。
对冲基金监管——各国监管理念存在分歧,监管环境总体宽松
目前欧美等主要工业国家对对冲基金的监管比较宽松。首先,各国在是否加强对对冲基金的监管方面还存在分歧,体现为直接监管和间接监管的理念冲突。以德、法为代表的一些欧洲大陆国家坚持前一种监管理念,强调监管的法律强制性、广泛的适用性和市场规则的外部性,而美、英等国则主张后一种监管理念,认为应更多地强调监管的非强制性,市场参与个体的差异性和市场规则的自发性。
自2005年以来,德国对对冲基金提出了强烈质疑,将这个问题上升到政治高度,主张实施政府主导的强制性监管,增强对冲基金的透明度。但德国的主张遭到了美英等国的强烈反对,只好转向“自愿地”建立行业行为规范,起草了《对冲基金行为规范》,目前也仅处于积极寻求相应支持的阶段。
美、英等国认为政府指定的行为规范有可能会扼杀市场自发的金融创新并进一步阻碍市场效率的提高,因此反对在目前的监管框架下对对冲基金提出进一步的监管要求,主张尊重对冲基金的天然特性,由市场自发地进行调节。尽管美联储一向坚持审慎监管原则,但由于衍生品市场属于一个发展迅猛的新兴领域,很多配套的监管制度和法律体系尚未健全。保尔森认为,金融市场监管越少越好。伯南克亦表示,金融监管机构不应为信贷衍生品和对冲基金制定特别规则。
其次,对冲基金事实上在美国和英国享有较为宽松的法律及监管环境。美国实行高度自由的市场经济体制,其监管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以市场为指导,认为市场自律是对冲基金监管的主要方式,不主张对冲基金进行登记注册,从而使对冲基金在信息披露、投资策略等方面享有较大的自由度。根据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案》及其修正案,对冲基金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投资公司的监管范围之外,免于注册登记。投资对冲基金的机构和个人的最低资本限额分别为2500万美元和500万美元,投资者人数限定在500人以内。尽管先后发生了长期资本管理公司和“不凋花”(Amaranth)等大型对冲基金倒闭的事件,但美国仍倾向于维持目前的监管现状。如2007年2月,美国总统金融市场工作小组发布了《私募基金管理指引》,肯定了目前的监管体制,认为足以防止对冲基金及其他形式的私人资本威胁金融系统的稳定。
最后,客观上存在相当的监管难度。从注册地来看,全球大约有55%的对冲基金选择开曼群岛、英属维京群岛以及百慕大等地作为注册地,此类离岸基金管理了全球约2/3的对冲基金资产。在美国注册的对冲基金数量占全球的34%,管理的资产占24%;在欧洲注册的对冲基金数量占全球的9%,管理的资产占11%;剩余的对冲基金大多在亚洲注册。
“吃美国一堑,长中国一智”
美国次贷危机无疑为中国金融风险的防范与监管提供了反面的经验教训,尤其是引起人们对中国住房按揭贷款市场潜在风险的高度关注。中国会不会重蹈美国次贷危机之覆辙?“吃美国一堑,长中国一智”,美国次贷危机对完善我国金融风险的防范与监管具有重要启示。
美国金融监管模式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采用规则导向监管,即政府部门制定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强制要求被监管对象执行。美国财长保尔森(Hank Paulson)于2007 年1月在乔治华盛顿大学演讲时提出,“我们也应该研究在美国采用更多原则导向监管的现实可能性和好处的问题”;美联储主席本。伯南克于2007 年5 月发表演讲指出,“监管最好的选择就是用持续的、原则导向和以风险为本的监管方法来应对金融创新。”
美国金融专栏作家吉姆?索罗维基曾以美式足球和英式足球的不同来比喻规则导向监管与原则导向监管的不同:“美式足球(橄榄球)和大部分其它的美国体育运动项目一样,制定了详细的比赛规则,它们有细致入微的比赛规则手册,严格规定了运动员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甚至限制了他们在场上应处的位置);而英式足球是一种更纯粹的以原则导向的体育项目,与众多的美国体育项目相比较,英式足球规则更少,并且赋予裁判员至高的权限,裁判员能够打断比赛进程甚至能影响比赛结果。”
美国的监管规则很多,因为美国金融市场的参与者们更偏好“边界明确的规则”。这种规则体系要求明确说明什么是准许的,什么是不准的。监管者也喜欢明确的规则,因为这样的规则容易执行。结果是市场有越来越多的规则。但是,市场变化如此之快,以至于任何规则都会出现漏洞和例外。另一方面,如果规则太多,各个规则之间就可能出现矛盾,可以说,繁杂的规则也能创造套利的机会。实际情况正是由于这些规则自身愈来愈复杂,最终不能够被人们充分理解,市场开始发展出用以避税或者逃避规则约束的产品和服务。应对快速变化情形的最好办法,就是要有一套清晰的指导原则。
调整监管理念,加强外部监管、功能监管和事前监管
次贷危机是一场系统性风险引发的危机,所受损失的大小基本由参与程度决定,其深层次原因主要是多项因素导致系统性风险不断叠加,但一直没有得到监管及货币当局的足够重视。次贷危机的爆发表明,以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为主、外部监管为辅的风险管理和监管理念无法克服市场固有的缺陷,一方面是由于机构追逐利润的动机可能使机构做出非理性的行为;另一方面,由于金融机构只对机构自身负责,而不对市场整体风险负责,因此其自身扩张行为就易埋下产生系统性风险的隐患。要识别和降低系统性风险,就必须从市场整体发展的角度,加强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通过反周期的监管要求和宏观政策,消除顺周期的风险叠加因素。
另外,现代金融体系的监管应该更多地强化功能监管和统一监管。监管者要能够审慎地评估金融产品,洞悉其对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针对这些变化,监管体系有必要从过去强调针对机构进行监管的模式向功能监管模式过渡,即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同类型的业务进行统一监管和统一标准的监管,以减少监管的盲区,提高监管的效率。
最后,要变“事后补救”为“事前监管”。虽然美国在次贷危机爆发后开始反思并计划变革金融监管体制,但损失已经发生,并造成了严重影响。最好的办法是加强事前监督,对创新产品进行深入研究,评估金融产品对经济可能带来的风险,将风险消灭在萌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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