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郴州职业技术学院地址:郴州市王仙岭郴州大道9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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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职业技术学院概况■湖南省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
■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一把手工程”优秀单位
■湖南省“文明高等学校”
毕业深造:按照教育厅有关规定,我院毕业生可通过“专升本”升入与我院签订了对口升学协议的本科院校继续全日制本科学习;也可在学校通过成人教育(函授、自考、网络教育)拿到本科文凭。
2、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入校后可申请4400元/年的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
4、在校生毕业生入伍、退役入学的学生可分别享受国家规定的学费补偿、学费减免优惠政策;
6、校企联合培养的学生享受企业额外提供不同额度学杂费、生活费补助;
师资力量:学校实行“名师领衔、专家治教,企业技能大师主训”,师资实力雄厚。有专职教授、副教授和高级工程师等110人,兼职教授、现场专家、技能大师等100余人。学校拥有一批国家级和省级教学名师、青年骨干教师及学术带头人,双师素质教师占专业课教师的比例达到80%。
1、品学兼优的学生可获得8000元/年的国家奖学金、5000元/年的励志奖学金;
郴州职业技术学院部分专业:序号专业名称所属类别1现代物流管理财经商贸2数字媒体应用技术其他3大数据与财务管理财经商贸4数控技术装备制造5大数据与会计财经商贸6建筑工程技术土木建筑7市场营销财经商贸8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新闻传播9新能源汽车技术装备制造10机电一体化技术装备制造11计算机应用技术电子与信息12工业机器人技术装备制造13工程造价土木建筑14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旅游15软件技术电子与信息16物联网应用技术电子与信息17模具设计与制造装备制造18旅游管理旅游19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土木建筑20电子商务财经商贸郴州职业技术学院周边环境学院位于“全国优秀旅游城市”和享有“中国女排腾
飞基地”、“有色金属之乡”等美誉的湖南“南大门”――
郴州市城区。107国道、京广铁路、武广高速铁路客运专
线、京珠高速公路等纵贯市区,交通便捷,距长沙和广州
仅1小时高铁车程。
学院座落于王仙岭西麓、市中心城区高等教育中心。
风景秀丽、花草成荫,为青年学子提供了更加优良的学习
环境。
对中专/技校/职校报考还有疑问,您可以点击2023年电大中专招生咨询(原广播电视大学):>郴州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继续实施“阳光工程”,对考生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指导和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郴州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校代码:12847(国标) 4373(湖南)
第五条 学校地址:郴州市王仙岭郴州大道909号 邮编:4230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国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毕业颁证: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毕业z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以党委书记为顾问、院长为组长、其他院领导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等事宜。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机构,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具体负责普通高职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处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市招生工作小组。各招生工作小组分别负责相关地区的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处进行招生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 招生原则及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及各省(市、区)制定的招生政策和规定,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执行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不录取高考体检不合格的考生。
第十六条 外语考试语种不限。
第十七条 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不设分数级差,按抛档分数排序录取。
第十八条 专业志愿无分数级差,按专业志愿优先方式依次录取,第一志愿满额按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此类推。
第十九条 考生高考成绩外的照顾加(降)分,作录取依据。
第二十条 按志愿投档后,本省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处进行有效沟通,并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专业、学费收费标准见下表
院系名称
专业
专业代码
学制
学费(元/年)
招生科类
建筑工程学院
建筑工程技术
540301
3年
4600
不限科类
建筑装饰工程技术
540102
3年
4600
不限科类
工程造价
630302
3年
4600
不限科类
财政经济学院
会计
630302
3年
3500
不限科类
财务管理
630301
3年
3500
不限科类
现代装备制造学院
工业机器人技术
560309
3年
4600
不限科类
机电一体化技术
560301
3年
5060
不限科类
模具设计与制造
560113
3年
4600
不限科类
数控技术
560103
3年
4600
不限科类
信息工程学院
计算机应用技术
610201
3年
4600
不限科类
软件与信息服务
610206
3年
4600
不限科类
数字媒体应用技术
610210
3年
4600
不限科类
物联网应用技术
610119
3年
4600
不限科类
汽车 工程系
汽车运用与维修技术
600209
3年
4600
不限科类
新能源汽车技术
560707
3年
4600
不限科类
旅游与公共服务管理系
酒店管理
640105
3年
4600
不限科类
旅游管理
640101
3年
4600
不限科类
工商 管理系
市场营销
630701
3年
3500
不限科类
物流管理
630903
3年
3500
不限科类
电子商务
620405
3年
3500
不限科类
注:此收费标准2016年经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批准(湘发改价费2016668号),如有变动以省、市物价部门当年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六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二十二条 招生录取工作纪律监督与申诉部门:学校纪检监察室;监督电话::0735-2353313;
第二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
联系电话:0735-2351060 2353329 2353210 2350731 2322084(传真)
学校招生网址:>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区农贸市场管理,维护农贸市场秩序,提升农贸市场服务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区农贸市场(以下简称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经营规范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建设区内依法设立有固定交易场所和相应配套设施,以食用农产品现货经营为主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共交易场所。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为场内经营者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从事农贸市场经营和管理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贸市场行政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建设要求,指导、监督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市容和环境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农贸市场管理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相关工作。
农贸市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鼓励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依法成立、加入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合理配置、方便居民的原则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实施新城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当将农贸市场作为公共服务设施一并规划、建设。第七条 规划定点的农贸市场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依法向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申请;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后应当向社会公布改变用途方案草案以及农贸市场重新规划用地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制定农贸市场建设要求和验收规范,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农贸市场建设要求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大中小型农贸市场总面积、不同功能区域和相关设施,以及检测、净菜、消防、道路、停车场、卸货区、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收集、污水处理、水电等设备设施;
(二)经营活禽业务的,设立与其他经营区域分离的独立经营区域,达到动物防疫条件的设施,活禽存栏、宰杀、销售区相对分离,设置废弃物处理、消毒、通风、排水等设施;
(三)设立相对独立的鲜活水产、冰鲜水产、泡菜等食品经营区域,设置相关设施,防止污水、蓄水外溢或者积水;
(四)设立相对独立的熟食制品经营区域,设置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有关规定以及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农贸市场建设要求和验收规范。
新建农贸市场的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外商投资者以多种形式投资建设农贸市场。第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不符合建设要求和验收规范的农贸市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督促市场开办者实施提质改造,提质改造后经验收合格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助。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贸市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政策扶持:
(一)建设与旅游、休闲、购物等行业相融合的现代化消费服务平台的;
(二)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实现智能支付、交易溯源、计量监管、价格监测等智慧经营和管理的;
(三)建设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等设施,全面使用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和可重复使用菜篮子、布袋子的;
(四)采用冷链、净菜上市、畜禽产品冷鲜上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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