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士专家谈 - 时空大数据:地理信息产业融合发展必由之路

院士专家谈 - 时空大数据:地理信息产业融合发展必由之路,第1张

作 者 :中国工程院院士 王家耀

地理信息产业是以现代测绘和地理信息系统、遥感、卫星导航定位等技术为基础,以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核心,从事地理信息获取、处理、应用的高技术服务业。自20世纪60年代地理信息系统提出以来,其应用逐渐拓展到多个行业,从产生、成长到壮大,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取得了可喜成绩。

当前,我国的经济和 社会 发展已经进入新的 历史 阶段, 社会 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以5G、云计算、大数据、边缘计算、物联网等为代表的新技术快速发展,人工智能技术也因深层神经网络的成功而获得了巨大进步;随着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和自然资源管理体系的建立,地理信息产业已融入自然资源管理体系中。面对新的 社会 需求、新的技术进步和新的管理体系要求,亟待根据国家大政方针、 社会 生产需要、技术发展趋势、产业发展规律,做好地理信息产业的工程技术、商业模式、产品类型的转型升级与融合创新,进一步提高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质量和水平。

地理信息产业融合发展的驱动力——人工智能

信息化的发展遵循从数字化到网络化再到智能化的规律,地理信息产业的发展亦如此,智能化是地理信息产业融合发展的高级阶段。

“互联网 ”改变了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思维方式。“互联网 ”的本质是跨界融合。“基础地理信息 ”和“通用时空大数据平台 ”的本质也是跨界融合。“ ”是核心,提出跨界融合的解决方案是关键。只有这样,才能更充分地发挥基础地理信息和通用时空大数据平台的“基础”和“通用”作用,实现地理信息产业到时空大数据产业的转型升级。

云计算具有的信息资源管理、处理和应用的“全面d性”,可以支撑“地理信息产业”到“时空大数据产业”的转型。时空大数据产业化需要超强计算能力的支持。云计算作为一种新的计算模式,通过“池化”和“云化”把数千台甚至上万台机器都放在一个“池子”里面,这是“资源d性”;并在“资源d性”即基础设施即服务(IaaS)之上增加了一层“应用d性”,包括平台即服务(PaaS)和软件即服务(SaaS),以满足时空大数据的“应用d性”需求。云计算支撑时空大数据处理的分布式、协作(同)化和智能化;通过任务分解,解决分布式问题;通过工作流重构,解决并行问题;通过算法调度,解决协作(同)化问题。

时空大数据产业

——属于第四产业的范畴

时空大数据,指基于统一时空基准活动或存在于时间和空间与位置直接或间接相关联的大数据。据此,时空大数据由时空框架数据和时空变化数据两大类数据组成。

时空框架数据指基于统一时空基准的卫星导航定位数据(含连续运行参考站 CORS数据)、遥感影像数据、地图数据、地名数据等。时空变化数据包括 社会 经济人文数据、位置轨迹数据、与位置相关联的空间媒体数据、社交网络数据、搜索引擎数据、视频观测数据、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等。时空变化数据聚合(关联)在时空框架数据上,就构成了时空大数据。时空大数据具有位置、属性、时间、尺度、分辨率、多样性、异构性、多维性、价值隐含性、快速性等特性。时空大数据产业,指以天空地海传感器网络为基础,以时空信息“获取(传感网) 处理(生产) 应用(服务)”为产业链,以人工智能等新兴信息技术为支撑,以数据密集型计算为特征的知识密集型信息产业,属于从第三产业中分离出来的第四产业的范畴。同地理信息产业相比较,时空大数据产业内涵要宽泛得多,规模要大得多,类型更具多维性和多样性,知识更密集,速度更快,产品更加多样化和个性化,其应用领域更加广阔,具有良好的产业发展前景。

时空大数据产业化的核心

——时空大数据平台

时空大数据平台是时空大数据产业化的核心。

它是指把各种分散的和分割的大数据即时空框架数据和时空变化数据汇聚到一个特定的平台上,并使之发生持续的聚合效应。这种聚合效应就是通过数据多维融合和关联分析与数据挖掘,揭示事物的本质规律,对事物做出更加快捷、更加全面、更加精准和更加有效的研判和预测。从这个意义上讲,时空大数据平台是大数据的核心价值,是大数据发展的高级形态,是大数据时代的解决方案。从产业化的角度讲,通用时空大数据平台是指将时空框架数据汇聚在一个特定平台上,利用这个平台生产军民两用的基础测绘地理信息产品。

所谓“通用时空大数据平台+”模式,即以通用时空大数据平台作为框架,聚合民用、军用的时空变化数据,分别构成时空大数据平台。“通用时空大数据平台+民用”模式,即将地方政府各部门各行业的政务、自然资源、规划、交通、水利、管网、人口、经济、人文、 社会 、医疗、教育、电力、公安等数据汇聚在通用时空大数据平台上,使之成为新型智慧城市的“智脑”,通过持续的聚合效应,生成各类(种)民用深加工知识产品,为政府综合决策、各部门各行业和 社会 公众提供智能化服务。

时空大数据产业化是通过时空大数据平台产业化实现的。因为时空大数据产业化是一个新问题,应该走一条从基础研究起步的产业化创新之路。这条创新之路首先要研究和建立以数据科学为核心的时空大数据理论体系。目前,“数据科学”的边界还不清晰,时空大数据理论研究薄弱,更未形成时空大数据的理论体系,而这是时空大数据产业化的基础。因此,这条创新之路要研究和建立以“数据隐含价值 计算发现价值 应用实现价值”为核心,以“数据获取(传感器网) 处理(生产) 应用(服务)”为产业链的时空大数据产业化技术体系。走在这条创新之路上的人,更要研究和设计包括软件产品、硬件产品、软硬件集成产品、各类(种)应用平台产品和数字产品在内的时空大数据产品体系。

总之,在当前全球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数字技术为核心驱动力量,以现代信息网络为重要载体,通过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数字经济能够不断提高经济 社会 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以加速重构经济发展与 社会 治理模式。地理信息产业作为处理位置数据的核心产业,可以积极推动其基于“通用时空大数据平台+”模式深度融入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字化治理与数据价值化领域,积极融入自然资源管理工作整体布局,主动引领以地理信息为基础的新型智慧城市、实景三维中国、新型基础测绘建设,推进地理信息产业向全产业链发展,扩大地理信息产品供给面,加大地理信息消费级产品研发,鼓励新应用、培育新市场,让地理信息产品通过生态建设、智慧管理、数字经济服务国家战略建设并惠及全 社会 ,从而促使地理信息产业向时空大数据产业的融合发展与转型升级。

是。公安改革是一盘棋。从北国边疆到南海之滨,全国公安机关广大公安民警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坚守岗位,将公安改革成效转化为推动公安工作的强大动力。其中,还有深化人民警察管理制度改革创新、深化警务体制改革创新、深化基层基础工作改革创新等一系列措施。此外,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新技术新手段也将与公安工作充分融合,不断提升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和水平。

易车讯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新建居住社区严格按照城市停车规划和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设停车位。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加快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结合老旧小区、老旧厂区、老旧街区、老旧楼宇等改造,积极扩建新建停车设施,地方各级财政可合理安排资金予以统筹支持。支持停车装备制造企业强化自主创新,加强机械式停车装备等研发,打造自主品牌。鼓励电子不停车快捷收费系统在停车设施应用。统筹推进路内停车和停车设施收费电子化建设,并按一定比例配建新能源小汽车、公交车等充电设施。加快应用大数据、物联网、第五代移动通信(5G)、“互联网+”等新技术新模式,开发移动终端智能化停车服务应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办函〔202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21年5月7日

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自然资源部

城市停车设施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保障,也是现代城市发展的重要支撑。近年来,我国城市停车设施规模持续扩大,停车秩序不断改善,产业化发展逐步深入,但仍存在供给能力短缺、治理水平不高、市场化进程滞后等问题。为加快补齐城市停车供给短板,改善交通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略

(二)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分类施策。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区分基本停车需求和出行停车需求,统筹布局城市停车设施。加强重点区域停车设施建设管理,优化停车设施供给结构。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加强顶层设计和政策引导,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坚持“谁投资、谁受益”原则,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投资运营城市停车设施的动力。

——建管并重、集约发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扩大城市停车设施有效供给。盘活存量资源,提高管理水平,推进开放共享,充分发挥停车设施效能。

——改革创新、支撑保障。健全管理体制机制,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停车治理。强化资金、土地等要素支撑,推进现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提高城市停车设施智能化水平。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国大中小城市基本建成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系统,社会资本广泛参与,信息技术与停车产业深度融合,停车资源高效利用,城市停车规范有序,依法治理、社会共治局面基本形成,居住社区、医院、学校、交通枢纽等重点区域停车需求基本得到满足。到2035年,布局合理、供给充足、智能高效、便捷可及的城市停车系统全面建成,为现代城市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推进停车设施规划建设

(四)加强规划引导。做好城市停车普查,摸清停车资源底数,建立城市停车设施供给能力评价制度。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区分不同城市及其不同区域的功能要求,按照差异化供给策略和集约紧凑发展模式,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利用,科学编制城市停车规划。(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五)有效保障基本停车需求。新建居住社区严格按照城市停车规划和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设停车位。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加快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结合老旧小区、老旧厂区、老旧街区、老旧楼宇等改造,积极扩建新建停车设施,地方各级财政可合理安排资金予以统筹支持。支持城市通过内部挖潜增效、片区综合治理和停车资源共享等方式,提出居民停车综合解决方案。充分发挥基层政府和街道、社区作用,完善业主委员会协调机制,兼顾业主和相关方利益,创新停车设施共建共管共享模式。加大公交场站配建力度,保障公交车辆停放,逐步消除公交车夜间占道停车。(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公安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应急部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六)合理满足出行停车需求。在学校、医院、办公楼、商业区、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结合公共交通发展情况和周边区域交通条件,区分不同时长停车需要,综合采取资源共享、价格调节、临时停车等措施,合理确定停车设施规模。适当控制公共交通发达区域停车设施建设规模。(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七)加强停车换乘衔接。加强出行停车与公共交通有效衔接,鼓励大中城市轨道交通外围站点建设“停车+换乘”(P+R)停车设施,支持公路客运站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建设换乘停车设施,优化形成以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出行结构。(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三、加快停车设施提质增效

(八)提升装备技术水平。支持停车装备制造企业强化自主创新,加强机械式停车装备等研发,打造自主品牌。鼓励电子不停车快捷收费系统在停车设施应用。统筹推进路内停车和停车设施收费电子化建设,并按一定比例配建新能源小汽车、公交车等充电设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优化停车信息管理。鼓励多元主体合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完善和更新停车数据信息,最大限度开放停车数据,促进停车信息共享。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停车信息管理平台与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深度融合。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等依法依规为公众提供停车信息引导等服务。(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十)推广智能化停车服务。加快应用大数据、物联网、第五代移动通信(5G)、“互联网+”等新技术新模式,开发移动终端智能化停车服务应用,实现信息查询、车位预约、电子支付等服务功能集成,推动停车资源共享和供需快速匹配。鼓励停车服务企业依托信用信息提供收费优惠、车位预约、通行后付费等便利服务。(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十一)鼓励停车资源共享。充分挖掘既有资源潜力,提高停车设施利用效率。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加强安全管理的前提下,率先向社会开放停车设施。鼓励商业设施、写字楼、旅游景区、体育场馆等停车设施在空闲时段向社会开放。鼓励居住社区在保障安全和满足基本停车需求的前提下,错时向社会开放停车设施。鼓励城镇老旧小区居民夜间充分利用周边道路或周边单位的闲置车位停放车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探索通过网络化智能化手段实现车位共享、提高使用效率。(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四、强化资金用地等政策保障

(十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规范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推动共同投资运营停车设施。对停车需求大、收益较好的中心城区、交通枢纽等区域的停车设施,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投资为主开发运营。有条件的城市片区可通过项目打包、统一招标、规范补贴等方式鼓励进行规模化开发。对停车需求较小区域的停车设施,可通过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政府适当让渡项目收益权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允许利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支持具有一定收益的停车设施项目建设。积极拓展配套服务功能,在不减少车位的前提下,可允许停车设施配建一定比例的洗车点、便利店等便民设施,提升项目综合收益能力。(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十三)创新金融支持方式。开展城市停车设施建设试点,对有规划、有目标、有进度、有政策、有治理措施的城市,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在完善偿债措施等前提下,支持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发行用于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专项债券。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探索提供基于停车设施产权和使用权的抵押融资、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鼓励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鼓励采取“债贷组合”等方式,构建多元化、可持续的城市停车设施融资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完善停车设施用地政策。加强独立新建停车设施用地保障,充分利用城市边角空闲土地、中心城区功能搬迁腾出土地、城市公共设施新改建预留土地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增建停车设施,鼓励其他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土地增建停车设施。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设施,挖掘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以及公交场站、垃圾站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潜力,布局建设停车设施,鼓励建设多功能综合体。各地区结合具体实际,抓紧出台土地分层开发实施细则,落实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政策,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停车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停车设施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五、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十五)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深化“放管服”改革,培育公平开放的停车市场环境,消除市场壁垒和障碍,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全面参与设施建设、装备研发、产品供应、设施维保、运营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降低停车设施建设运营主体、投资规模等准入标准,允许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申请投资运营公共停车设施,原则上不对车位数量作下限要求。细化停车设施设备分类及审批管理办法,对小型停车设施项目和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停车设施项目实行备案制。(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十六)加强建设运营监管。加强停车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和验收管理,做好各类机械式停车设施设备养护维护和监测,确保安全运行。推动停车服务市场化改革,培育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停车服务企业,提升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强对停车设施及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十七)完善停车收费政策。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收费机制,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政府定价主要限定在具有公益性特征和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设施。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区分不同区域、位置、时段、车型和占用时长等,科学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停车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开。(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十八)完善标准规范体系。加强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停车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标准规范,构建多层次标准规范体系。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或修编居住建筑和不同类型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公交场站配建地方标准,根据不同项目使用性质和停车需求,合理确定配建指标,并根据城市交通发展变化适时评估调整。(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各城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停车管理法治保障

(十九)健全停车管理法规体系。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结合城市交通管理实际,抓紧清理不符合停车设施建设管理要求的规章制度,推动编制或修订地方性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法规,为依法治理城市停车问题提供法治保障。出台停车设施不动产登记细则,明确不同类型停车设施的产权归属,做好不动产登记。(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公安部、司法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应急部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

(二十)依法规范停车秩序。建立健全执法联动机制,充分利用科技手段,依法查处违法停车行为,维护良好停车秩序。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设置消防通道并实行标识化管理,严格依法查处堵塞消防通道等停车行为,确保生命通道畅通。新改建公共停车设施建成营业后,基本停车需求得到有效满足的,视情减少或逐步取消周边路内停车位。(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应急部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

七、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一)强化组织实施。各城市人民政府作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有力有序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抓紧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办法,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评价,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城市推动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应急部等有关部门要指导和协调督促各地区完善相关政策、落实各项任务,确保目标如期实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二十二)做好宣传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城市停车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解读,引导公众建立积极参与、共建共享、有偿使用等观念,及时向社会公布停车普查结果、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及建设规划。总结推广各地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作用,加大宣传交流力度,共同推动城市交通条件持续改善和宜居水平不断提升。(来源:国务院办公厅、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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