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放”的方面
国家部委层面,囿于法制、观念、利益和能力,担心改革进程出现问题要承担责任,不积极回应“群众和地方点菜”,必须做出格局上的调整。一是企业、项目和个人的审批事项可否不到部委再审批,现在不少事项是省一级政府打包统一上报来批,把关效果一般,应该通过其他方式加强规划管理和科学论证;二是技术检验类许可,比如电梯,可否认证后不再审批许可,而是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和标准化评估来实现管理;三是资质资格类,该动一些打着生命安全、生产安全旗号许可事项了,不少加强监管的机构,还在使用老办法设许可门槛,有些实践证明效果一般,比如医师证,保健品和药品专业人员资格证等,可否取消许可,改用其他评价方式和事中事后监管方式予以管理。
大家经常抱怨不同部门难以协同下放某一事项,实际上部门也有苦衷,毕竟同一事项的管理责任和管理内容不同,对下级部门的承接能力也是考验,但改革不应停留在某一事项审批要不要、放不放,而应研究整个行政职权体系的合理分工问题,在进一步改革中考虑相关监管职能和机构的整合问题。地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再出发再攻坚,要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以清理部门规章和省级人大条例、省级政府规章为重点,切断掌控行政权力者以此寻租、与民争利的灰黑路径。在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同时,还要同步清理具有审批特性的其他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二)“管”的方面
政府管的改革在体制、机制、法制、能力和文化等诸多方面都有寻求突破的空间。一是要构建科学的监管职责体系,完善综合监管,推进市县两级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减少多头执法和重复检查,消除监管盲点,在机构未进行大的调整前,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制定部门监管责任清单,明确监管主体,细化职责分工,建立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监管机制,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二是政府部门内部应探索审批监管服务分开,解决内部职能边界,构建决策执行监督相对分离相互制约权力运行机制,比如有些地方在推进“两集中两到位”改革时对部门内设机构进行调整,归集行政审批权,明确内部对外监管处室;三是进一步探索中央和地方监管职能和责任划分问题,要构建新型监管体系,不能回避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和财权划分问题,不研究这个问题,监管永远难以制度化落地。比如环评、能评等一些中介服务事项,可否让地方承担更大责任;四是商事制度改革实现了“先照后证”,很多前置审批变为后置审批,但没“证”企业还是运行不了,还要进一步清理后置审批事项,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必要的后置办证事项。为企业发展创造条件。五是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的监管制度,信息归集共享机制真正建立起来、顺畅运转,事中事后监管的许多问题都会迎刃而解。六是强化信用监管。搭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扎实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尽快健全相关制度,将企业信用信息纳入信贷审批、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工作的审批程序,整合监管资源和执法力量,推行协同监管和综合执法,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创新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真正做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七是丰富智能监管。积极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创新和加强市场监管,鼓励开发综合监管系统,使用智能化执法终端,实现监管和执法办案的全程信息化,提高市场监管效能。整合抽查抽检、网络市场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加强监管风险监测研判,做到早发现、早预警。八是创新日常监管。普遍推广“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确保监管执法的科学性、公正性。此外,地方政府必须要求所有基于办事人申请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一律进驻政务服务大厅,规范审批流程,强化窗口主导,推进政务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全程电子监察,让政府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三)“服”的方面
首先是创新服务理念。建议研究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和公民个人全生命周期服务两个问题。提高服务“双创”的效率,为企业开办、成长和推出提供“一条龙”服务。现在政府的相关改革集中在商事制度改革和投资建设项目报批环节,这两个环节是企业入口改革和企业投资环节问题,也就是企业发展的第一步,如何服务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和转型升级,特别是困难时期的金融和政策方面支持尤为重要,金融机构对国有和民营企业区别对待,造成很多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和许多金融领域不正常现象。此外还应研究出台企业退出机制政策制度,不仅包括问题很多的僵尸企业,还有活力不足的新办企业。另一方面,要研究与民众关系密切的就是人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问题。据调查,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需要办理400多个证件,多数证件只用一次,证件清理任务繁重,应该成为改革重点,增强民众的改革获得感。再就是民生服务问题,要区分公共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等概念和范畴,对于那些不该政府管的应该换种改革思路,采用市场机制机制解决。要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多渠道提升公共服务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要依托“互联网+政务服务”,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方便、更快捷。其次是优化服务方式。政务服务中心是解决政府与公众“最后一公里”或者说“最后一米”的问题,“放管服”改革必须打通这一道关,要把政务服务中心作为推进改革的抓手,加快构建统一的“一站式”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一个部门一个窗口对外、一级政府‘一站式’服务”的要求。通过转变传统管理方式,优化和再造业务流程,全面梳理涉及群众办事的政务服务事项,逐项梳理基本流程和办事依据,简化无谓证明和烦琐手续,推进政务服务的协同化、便捷化和智能化,切实解决传统管理环节多、材料多、往返多等现实问题,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的网上综合受理和全程协同办理,涉及政务服务事项的证件数据、相关证明信息等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互认共享,切实做到“证件联用、信息联通、服务联动”,力促“群众跑腿”向“数据跑路”转变、“条块分割”向“整体联动”转变、“群众来回跑”向“部门协同办”转变。再次是加强对各地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在调研中地方一直呼吁国务院设立中央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根据多年调研和沟通汇报,笔者认为,现在可以在国务院信息公开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加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办公室牌子,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办公室主要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政务服务改革创新和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对中央政府各部门设立服务大厅、窗口进驻、事项办理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并对全国政务服务中心和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深化“放管服”改革是一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深刻变革,是构建现代政府治理体系的重要抓手,各级政府要树立大局意识,相忍为国、让利于民,以政府减权限权,激发市场社会新活力,创造新供给,释放新需求,培育新动能,打造高效透明低成本的政务服务体系,要以“啃硬骨头”和“自我革命”的精神,以“三严三实”狠抓落实的作风,敢于涉险滩,敢于过深水区,不断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要坚持问题导向,推出更加务实有效的举措,真抓实干,狠抓落地,将“放管服”改革做深、做透、做到位,不断推向深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监督管理以及住宅电梯多元共治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电梯管理坚持安全第一、为民服务、依法监管、多元共治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电梯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电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的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电梯使用和维护保养过程中的问题。第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提高电梯服务、管理水平,推进电梯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安全追溯体系。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电梯机房、井道等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统筹协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对电梯配置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指导承担电梯使用管理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基础电信营运企业加强电梯轿厢内移动通信信号覆盖。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应急、保险监管等部门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电梯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鼓励新闻媒体、学校、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开展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第七条 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投保电梯责任保险。第八条 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电梯安全宣传等活动。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电梯违法行为。第二章 生产和经营第十条 建筑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标准的要求,设计电梯的数量、参数,设置井道和轿厢移动通信设施装设空间,保证电梯选型、配置、通信装置与建筑结构、使用要求相适应,并综合考虑安全、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等功能需求。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电梯选型和配置的地方标准。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电梯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要求选型配置和购置电梯,为电梯轿厢通信网络建设预留所需管孔、设施装设空间。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安装电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和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供电系统未设置双回路供电的,应当配置备用电源或者安装电梯应急平层装置。
新建住宅安装电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和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安装电梯视频运行监控系统,视频信息至少保存30日,视频信息内容的使用和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电梯生产单位不得通过设置密码等技术屏障影响电梯正常运行和维护保养。第十四条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对电梯作业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并进行考核,保证电梯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电梯安全知识和作业技能。第十五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保证所制造电梯的配件供应,对其制造的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并为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提供以下技术指导和服务:
(一)指导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二)提供应急的电梯零部件及相应技术支持;
(三)提供电梯管理、应急处置等知识技能培训。第十六条 电梯及其零部件的质量、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要求。电梯整机质量保证期从交付使用之日起不得低于2年,在质量保证期内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提供免费维护保养,对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免费修理。出现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召回;电梯制造单位未实施召回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召回。
电梯出厂时,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提供以下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电梯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一)设计文件(含电气原理图或者液压系统图);
(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三)安装、使用及维护保养说明;
(四)电梯部件明细表;
(五)应急处置技术指导文件;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技术资料和文件。
有关监控摄像头的安装问题并无专门部门负责,暂时还没有国家相关的法律政策约束。只有一些有关的行业规定对是否安装监控摄像头的问题做了申明。
例如2006年颁布实施的第458号国务院令《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其中第十五条规定: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除此之外,还没有哪部法律明确规定哪些场合应该安装摄像头,但是我们一般常见的地方,如银行都有摄像头,网吧和有些小区里也装有摄像头。但是因为安装摄像头和人们隐私权存在一定的冲突,所以在很多场合该不该安装还是有争议的,比如在公众场合。
扩展资料:
《GB50395-200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501规定:
摄像机的安装部位主要集中于建筑物内的人流、车流和物流的主要通道和活动区,在区域边界的通行门区域,重要物资
或现金、物品、票据等的接待交割区,重要物资设备等存放区及其附近,重要工作区,建筑物的外周界区,以及其他认为需要安装的部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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