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供水水源地必须依法建立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和一切有碍水源水质的行为。
2、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依据有关标准,对饮用水源水质定期监测和评价,建立水源水质资料库。
3、当供水水质出现异常和污染物质超过有关标准时,要加强水质监测频率。并应及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
4、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应依据本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对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到达用户的供水水质符合要求。
5、水厂、输配水设施和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应根据本标准对供水水质的要求和水质检验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建立相应的生产、水质检验和管理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要求。
6、当城市供水水源水质或供水设施发生重大污染事件时,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或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当发生不明原因的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供水企业除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外,应立即报告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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