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那得看是哪的消防栓了。
所有大路边这些地方的消防栓,也就是市政部门埋的消防栓,都归供水部门维修。
如果是小区里的,就应该找物业。
简单说来就是:谁装的找谁。
但是需要注意一点,所有消防栓,都要接受消防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如果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建议可以网上查找一下消防栓管理规定,网上有的东西我就不多废话了。
成片开发或单位投资建设供水管网,按照规划要求同时建设公共消火栓的,其建设资金由开发或投资单位承担,其维护费用由管理单位承担。第六条 建设公共消火栓间距不得超过120米,道路宽度超过60米的,应在道路两侧设置消火栓。第七条 建设公共消火栓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公共消火栓距路边不得超过2米,距房屋外墙不得小于5米。第八条 建设公共消火栓应当喷涂醒目的荧光标志,在易碰撞地段设置防碰撞护栏。第九条 公共消火栓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10日内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公共消火栓,确需拆除、迁移的,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十一条 公共消火栓周围10米内严禁堆物。禁止私自开启公共消火栓。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公共消火栓的义务。发现消火栓被埋压、损坏、圈占等问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公共消火栓定期巡回检查制度,建立巡回检查记录。每年应对公共消火栓进行两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或者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公共消火栓建设竣工后未经验收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拆除、迁移公共消火栓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四)不按规定维护保养公共消火栓造成损坏的。
公安消防机构或者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处罚时,不得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1998年以123号政府令发布的《济南市消防栓安全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消防栓是由消防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和管理,任何企业或私人不得故意损坏和拆除消防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其中,“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消防供水的装置,是扑救的防止火灾蔓延扩大的重要供水装置。
第二十九条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扩展资料:
案例:
居民楼半数消防栓被圈占 房产部门近期将强拆
居民楼的消防栓本来是应对火灾等突发事件,一些居民却将它圈占了起来。“云南路小区居民楼上不少居民私自在公共区域安装了防盗门,将消防栓圈占到了里面,楼道里面还堆放了不少杂物,万一发生了火灾,隐患可就大了。”昨天上午,市民张先生拨打早报热线82888000反映。
居民楼半数消防栓被圈占
昨天上午,记者来到云南路小区2号楼内,看到楼道内堆放了不少废纸壳、废木头等杂物,甚至有人直接在楼道内养起了宠物。记者看到,一些居民在楼道内的公共区域安装了防盗门,将楼道内的公共区域圈占起来。
而这些防盗门也将公共区域的消防栓圈在里面。“消防栓本来是用来应对火灾等突发事件的,可是这样被圈占起来,灭火的时候肯定会耽误事。”张先生说。
随后,记者将此事反映给了市南区房产管理处,几分钟后,房产管理处执法科李科长赶到小区居民楼下。“云南路小区这边的房子在设计的时候可能就存在一些问题,有些地方的消防栓外有个消防门,不少居民把消防门占为私有圈占起来,另一些居民就感到不公平,则自己安装了个防盗门圈占起来。”
李科长介绍说,今年年初他们便了解了私自圈占消防栓的情况,还下了相关的整改通知书,但只有几户自觉拆除了防盗门。“这个小区每栋居民楼上都有10多户居民私自安装防盗门,把消防栓圈占为私有。”李科长介绍说。
房产部门近期将强制拆除
随后,记者来到了小区物业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我们并不是第一个接手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前一个物业公司在这的时候,就出现了业主私自在公共区域加装防盗门的情况。我们接手后也在做相关的工作,不过效果却不是很明显。”
据了解,《青岛市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城市房屋再装修,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符合放火、防水、保温、隔音、卫生等建筑功能的要求,不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和建筑外观,不影响毗连房屋的正常使用,不妨碍相邻关系。”
“根据《青岛市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暂行规定》内容,我们已经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如果不整改我们近期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李科长介绍说。
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网-居民楼半数消防栓被圈占 房产部门近期将强拆
小区消火栓被物管上锁是违法行为。法律分析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且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行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而造成严重后果。所谓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了我国《消防条例》、《消防条例实施细则》、《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等。经消防监督管理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如行为人只是违反了消防管理法规,但没有接到过消防监督机构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则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也不构成本罪。消防监督机构,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的专门负责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机构。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严重后果是由于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引起的。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没有因果联系,则不构成本罪。严重后果,通常是指造成了人身伤亡、死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后果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巨大损失。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和有关规定,所谓重大伤亡事故,一般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所谓严重后果,既包括重大人身伤亡,也包括重大的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一般掌握在五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虽不足上述规定的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失的,也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对于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处罚,不止处罚款,严重的会追究刑事责任,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希望火灾事故发生,但就其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而言,则却是明知故犯的。行为人明知是违反了消防管理法规,但却未想到会因此立即产生严重后果,或者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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