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二次供水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检察机关对城市二次供水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第二章 建设和运行管理第六条 城市二次供水的新建和改造应当统筹考虑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区域集中调蓄调压布局,确保管网压力平稳均衡,合理布置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促进节能降耗。第七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正常压力不能满足用户用水需要的,应当配套设置二次供水设施。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八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新建和改造,其规划设计方案、施工验收规程、安全保障措施等,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因地制宜建立以政府和城市供水单位为主、社会资本融入等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机制,推动城市二次供水及其配套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并需要接入已有城市二次供水泵站的,按照建筑面积和实际用水量合理确定城市二次供水泵站改扩建工程量。第十一条 鼓励新建和改造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由城市供水单位实施统建统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城市供水单位建设和改造城市二次供水设施。
新建和改造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组织验收时,应当通知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单位参加。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二条 既有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城市二次供水工程相关技术和卫生要求的,应当予以改建。
市、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改建方案,城市二次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相关规定及改建方案实施改建。第十三条 城市二次供水工程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二次供水设施卫生标准、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当独立设置、封闭管理,不得与消防、非饮用水等设施混用;
(二)应当设置防倒流污染、饮用水消毒等安全供水设施;
(三)储水设施符合内壁光洁、不渗漏、加盖加锁、防冻保暖、防潮防涝等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四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新建和改造应当采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第十五条 推进将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城市供水单位管理,实行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一体化,实施专业化运行维护。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未移交城市供水单位管理的,由原城市二次供水运行管理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第十六条 城市二次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将既有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城市供水单位运行维护管理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技术规程对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认定。符合移交条件的,签订移交合同,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予以接收并负责维护管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进行改造。改造合格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予以接收并负责维护管理。第十七条 住建部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举报问题。第十八条 城市二次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 *** 作、卫生管理、治安保卫、优质服务等有关法规、标准规范和安全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加强日常管理,提供优质服务;
(二)避开用水高峰期蓄水;
(三)对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实施封闭式管理;
(四)落实人防技防措施,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按规定定期对水池(箱)等各类储水设备进行清洗消毒;
(六)建立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档案和卫生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故障处理、清洗消毒、检验检测、更新改造等逐一记录归档备案;
(七)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应当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及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八)及时修复、更新锈蚀、损坏、老化的二次供水设施及部件;
(九)凡患有可能影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人员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城市二次供水相关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可以看《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2009年版)》以下内容
3.5 管道布置和敷设
3.5.1
小区的室外给水管网,宜布置成环状网,或与城镇给水管连接成环状网。环状给水管网与城镇给水管的连接管不宜少于两条。
3.5.2
小区的室外给水管道应沿区内道路敷设,宜平行于建筑物敷设在人行道、慢车道或草地下;管道外壁距建筑物外墙的净距不宜小于1m,且不得影响建筑物的基础。
小区的室外给水管道与其他地下管线及乔木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3.5.2A
室外给水管道与污水管道交叉时,给水管道应敷设在上面,且接口不应重叠;当给水管道敷设在下面时,应设置钢套管,钢套管的两端应采用防水材料封闭。
3.5.3
室外给水管道的覆土深度,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车辆荷载、管道材质及管道交叉等因素确定。管顶最小覆土深度不得小于土壤冰冻线以下015m,行车道下的管线覆土深度不宜小于070m。
3.5.4
室外给水管道上的阀门,宜设置阀门井或阀门套筒。
3.5.5
敷设在室外综合管廊(沟)内的给水管道,宜在热水、热力管道下方,冷冻管和排水管的上方。给水管道与各种管道之间的净距,应满足安装 *** 作的需要,且不宜小于03m。
室内冷、热水管上、下平行敷设时,冷水管应在热水管下方。卫生器具的冷水连接管,应在热水连接管的右侧。
生活给水管道不宜与输送易燃、可燃或有害的液体或气体的管道同管廊(沟)敷设。
3.5.6
室内生活给水管道宜布置成枝状管网,单向供水。
3.5.7
室内给水管道不应穿越变配电房、电梯机房、通信机房、大中型计算机房、计算机网络中心、音像库房等遇水会损坏设备和引发事故的房间,并应避免在生产设备、配电柜上方通过。
室内给水管道的布置,不得妨碍生产 *** 作、交通运输和建筑物的使用。
3.5
8 室内给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3.5.9
埋地敷设的给水管道应避免布置在可能受重物压坏处。管道不得穿越生产设备基础,在特殊情况下必须穿越时,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3.5.10
给水管道不得敷设在烟道、风道、电梯井内、排水沟内。给水管道不宜穿越橱窗、壁柜。给水管道不得穿过大便槽和小便槽,且立管离大、小便槽端部不得小于05m。
3.5.11
给水管道不宜穿越伸缩缝、沉降缝、变形缝。如必须穿越时,应设置补偿管道伸缩和剪切变形的装置。
3 5.12
塑料给水管道在室内宜暗设。明设时立管应布置在不易受撞击处,如不能避免时,应在管外加保护措施。
3 5.13
塑料给水管道不得布置在灶台上边缘;明设的塑料给水立管距灶台边缘不得小于04m,距燃气热水器边缘不宜小于02m。达不到此要求时,应有保护措施。
塑料给水管道不得与水加热器或热水炉直接连接,应有不小于04m的金属管段过渡。
3.5.14
室内给水管道上的各种阀门,宜装设在便于检修和便于 *** 作的位置。
3.5.15
建筑物内埋地敷设的生活给水管与排水管之间的最小净距,平行埋设时不宜小于050m;交叉埋设时不应小于015m,且给水管应在排水管的上面。
3.5.16
给水管道的伸缩补偿装置,应按直线长度、管材的线胀系数、环境温度和管内水温的变化、管道节点的允许位移量等因素经计算确定。应利用管道自身的折角补偿温度变形。
3.5.17
当给水管道结露会影响环境,引起装饰、物品等受损害时,给水管道应做防结露保冷层,防结露保冷层的计算和构造,可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保冷技术通则》GB/T11790执行。
3.5.18
给水管道暗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得直接敷设在建筑物结构层内;
2
干管和立管应敷设在吊顶、管井、管窿内,支管宜敷设在楼(地)面的垫层内或沿墙敷设在管槽内;
3
敷设在垫层或墙体管槽内的给水支管的外径不宜大于25mm;
4
敷设在垫层或墙体管槽内的给水管管材宜采用塑料、金属与塑料复合管材或耐腐蚀的金属管材;
5
敷设在垫层或墙体管槽内的管材,不得有卡套式或卡环式接口,柔性管材宜采用分水器向各卫生器具配水,中途不得有连接配件,两端接口应明露。
3.5.19
管道井的尺寸,应根据管道数量、管径大小、排列方式、维修条件,结合建筑平面和结构形式等合理确定。需进人维修管道的管井,其维修人员的工作通道净宽度不宜小于06m。管道井应每层设外开检修门。
管道井的井壁和检修门的耐火极限和管道井的竖向防火隔断应符合消防规范的规定。
3.5.20
给水管道应避免穿越人防地下室,必须穿越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的要求设置防护阀门等措施。
3.5.21
需要泄空的给水管道,其横管宜设有0002~0005的坡度坡向泄水装置。
3.5.22 给水管道穿越下列部位或接管时,应设置防水套管:
1
穿越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的外墙处;
2 穿越屋面处;
注:有可靠的防水措施时,可不设套管。
3
穿越钢筋混凝土水池(箱)的壁板或底板连接管道时。
3.5.23 明设的给水立管穿越楼板时,应采取防水措施。
3.5.24
在室外明设的给水管道,应避免受阳光直接照射,塑料给水管还应有有效保护措施;在结冻地区应做保温层,保温层的外壳应密封防渗。
3.5.25
敷设在有可能结冻的房间、地下室及管井、管沟等处的给水管道应有防冻措施。城乡供水一体化国外研究现状综合管网管理、智能化技术应用。
1、综合管网管理:国外一些地区将城乡供水管网进行整合,形成统一的综合管网,提高供水效率和管理能力。
2、智能化技术应用:国外一些城市采用智能化技术管理供水系统,如物联网、云计算等,提高了供水系统的可靠性、自动化程度和信息化水平。
给水管道按位置可分为上行下给、下行上给、中分式。
1、上行下给:
上行下给式指的是给水横干管位于配水管网的上部,通过立管向下给水的方式。
2、下行上给:
下行上给式给水方式是水平干管敷设在地下室顶板下、专用的地沟内或者在底层直接埋地敷设,即水平干管自下向上供水的给水方式,是室内给水管道的重要布置形式。
3、中分式:
水平干管敷设在建筑物底层的顶棚下或中层的走廊内,管路系统向上、向下分配供水。一般适用于直接给水系统。
室内给水管道布置要求
1、管道布置不得穿越设备基础,应力求长度最短,但不能妨碍生产 *** 作。
2、室内给水管道一般采用枝状布置,单向供水。
3、当室内供水不允许中断时,可从室内管网不同侧没两条或两条以上引入管,在室内连成环状或贯通枝状双向供水。
4、当夏季自来水温度较低(如采用地下水)而露点温度较高时,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防结露措施,因为给水管可能结露。
5、给水管道不宜穿过伸缩缝、沉降缝,若必须穿越,应有适当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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