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君主集权专制是中国古代政治统治的基本形式。君主握有包括官吏在内的一切臣民的生杀予夺大权,各级政府、大小官员都只是王权的组成部分。而且文官队伍层层节制,上级官员主宰着下级官员的升降任免,自上而下的授权与控权体系使权力指向单一、人身依附严重,导致官员形成了亦主亦奴的双重人格,对上曲意逢迎、对下作威作福,由此滋生出种种弊端。
2、腐败现象严重。
产生腐败的根本原因是在于公共权力制约机制的缺失。所以,可以说,腐败是一切专制体制不可救药的固疾。在中国古代君主集权专制体制之下,尽管有诸多法令和专职监督机关,但由于监督机构的权利与政府其他部门的权利同出一源,且监察体制单一,其作用和效力极其有限,所以官员腐败的现象比较严重。
3、缺乏行政管理的知识和技能
在中国古代分散的小农经济状态下,政府官员的职责十分简单。各级官员最基本的职能为兴教化、倡礼仪、维持治安和催粮征税。关于行政技术的问题则更多地倚重于幕僚和胥吏,且中国古代基层社会由地方乡绅自治,极少需要国家行政权力干预,因而官员不可能也不需要具备整合、调控、管理社会的行政知识和技能。
4、官本位。
官本位是古代官制文化的核心。官员不仅拥有权力,还拥有财富、声誉和各种特权;做官首先是一种身份等级,其次才是一种职业。从观念形态来看,“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是传统文化基本的价值取向,而“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的古训亦可引申为“唯有做官高”。这主要是因为做官有种种好处。首先,在古代社会分层体系中,元代人分十等,官居第一,即“官”代表较高的社会地位。其次,升官与发财始终紧紧联系在一起。官职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官员除了有正常的俸禄之外,还有占田荫客、不纳赋税、不服劳役、年节赏赐、陋规津贴等各种好处。再次,法律还赋予了官员种种特权。王公贵族即使犯罪,亦有“八议”或“官当”制度,即可免于或从轻处罚。中国古代文官制度历史悠久、体系严密。特别是实行了1300多年的科举制度,作为考选官员的形式在技术上已臻于完善,其体现的“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精神深为当时欧洲各国所仰慕,并对西方近代文官制度的创立产生了巨大的影响。1983年,美国卡特总统时期的人事总署署长艾伦·坎贝尔在中国演讲时说:“当我被邀请来中国讲授文官制度时,我感到非常惊讶。因为在西方所有的政治学教课书中,当谈到文官制度时,都把文官制度的创始者归于中国”。令人遗憾的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条件,中国传统文官制度并没有在近代的社会转型中获得新生,而是随着大清王朝一道覆灭。在欧美国家的侵袭下,中国仿照西方开始了建立近代文官制度的艰难探索。
刘吉是根正苗红的“正统十三年进士”,因潜质突出,被选为庶吉士,入翰林院学习三年。他以优异成绩完成学业后,被留在翰林院任编修并充任经筵官,专职为明英宗讲经读史。他参与编修明代官修地理总志《寰宇通志》,书成后晋升为掌修国史的从六品翰林院修撰,继而以博学多才“侍讲读于东宫”,为皇太子朱见深讲读经史。
朱见深变身明宪宗后,刘吉凭借真才实学,一步一个台阶稳定进步,在明宪宗时期,他最终官至少保兼太子太傅高位。
但是,官位与品德并非齐头并进。刘吉在步步高升过程中,最受人诟病的是一个“孝”字。
明宪宗即位时,适逢刘吉因母丧居家丁忧。明宪宗为尽快完成政绩工程《英宗实录》的纂修工作,决定对他采取“夺情(官员丧期未满,应诏除去丧服出任官职)”措施,诏令刘吉参与此书编纂。刘吉上疏以丁忧守制为由恳请辞官。明宪宗“不允”,令他马上投入工作并官升一级。刘吉被迫应诏,从此步步登高。尝到尽孝不如尽忠的甜头后,刘吉开始拨弄起小算盘。
1482年,刘吉又因父亲辞世回家丁忧。数月后,又接到明宪宗“起复(守制期未满即应召任职)”诏令。刘吉内心欣喜若狂,表面却假模假式悲伤万分,再三上疏推辞,表示一定要将守孝进行到底。同时,他削尖脑袋与明宪宗的保姆兼嫔妃万贵妃的弟弟万喜搭上线,请他通过万贵妃帮他多在明宪宗耳畔吹枕边风。
明宪宗在万贵妃姐弟劝谏下,断然拒绝刘吉居家守丧的不顾大局的私人请求,令他即刻入朝为官。刘吉奸计得售,回朝参与纂修《文华大训》一书后,进入明廷中央最高行政中心——内阁。
明宪宗即位后期,日益“失德”,骄奢荒政。而以不学无术的万安为首辅的内阁成员中,刘吉阴险刻毒,刘珝夸夸其谈,个个明哲保身,对皇帝的种种失德行为熟视无睹,放任国库空虚、官爵滥赐。上行下效,六部尚书亦步亦趋,饱食终日,被时人讥讽为“纸糊三阁老(万安、刘珝、刘吉),泥塑六尚书(尹旻、殷谦、周洪谟、张鹏、张蓥、刘昭)。”
明宪宗难得召见朝臣,一日突然心血来潮,召来“纸糊三阁老”询问时政大计。三阁老毫无思想准备,“俱不能置对”,面面相觑后,扑通跪地一起“叩头呼万岁”。明宪宗苦笑一声,摆手让他们退下。消息传出后,三阁老又被时人戏称为“万岁相公”。
刘吉为巩固地位,与万安设计以卑劣手段陷害刘珝,逼其退出官场后,拉帮结派、结党营私,组成利益集团。
刘吉善于玩弄权术,擅长看风使舵,是“纸糊三阁老”中最善于伪装的老埂黄鳝。在长达十八年的内阁生涯期间,他使尽浑身解数,“百媚科道(明时的纪检监察部门由给事中与都察院十三道监察御史组成,总称科道)以免d劾。”但是,只要干事,总会犯错。因此,他再小心谨慎,也难免遭遇各部门d劾。奇怪的是,刘吉“任凭风浪起,稳坐钓鱼台”,每次被d劾的罪状,都莫名其妙变成他功劳簿上的功绩,成为他晋升和倍受帝王宠信的资本。有人因其越遭d劾越高升,暗中赠他“刘棉花”的外号。
明孝宗即位,万安、尹直、刘吉这新三阁老被称为小人,遭到庶吉士邹智与御史姜洪的联名d劾。万安和尹直被罢免,刘吉却因祸得福,不仅毫发未损,反而被任命为内阁首辅,成为明孝宗最宠信的重臣。
刘吉与徐溥和刘健组成新内阁后,因“见孝宗仁明”,是个有作为的好皇帝,且徐溥和刘健都是德才兼优的重臣,于是暂时藏起狐狸尾巴,一本正经处理政务。他老奸巨猾,唯恐遭责,从不直抒己见。每次会议,他都先请徐溥和刘健提出建议,待仔细掂量确定建议合理后,才签名上报。于是,新内阁勤政高效的美名传遍朝野,刘吉也俨然以一贯正确自居。
为避免科道官这些棉花匠反复来d,刘吉有意拉拢示好纪监部门。他多次建议朝廷给予各级科道官超常待遇,尤其应该对有才干的各级科道官不拘等级授予重要职位。不料,科道官们是“老虎拉磨----不吃这一套”,该升迁升迁,该d劾d劾。左庶子张升d劾刘吉纳贿、纵子等十大罪状,御史曹璘以“近日星陨地震,金木二星昼现,雷击禁门,皇陵雨雹,南京内园灾”为由,奏请“罢斥大学士刘吉等,以消天变。”御史欧阳旦、南京给事中方向、御史陈嵩等“相继劾吉。”
刘吉恼羞成怒,先指使心腹言官反诬张升诋毁大臣,将其外贬。继而新老旧账一起算,“数兴大狱”,将d劾过他的邹智和方向抓捕囚禁,远贬外地。他把姜洪贬官后,又与宦官里应外合,将南御史姜绾等人逐出朝廷。这场大清洗使得台署空闲,d劾者不寒而栗,朝廷内外官员见到他,唯有低眉顺目,没有人敢正视他。
刘吉对“刘棉花”这个外号恨之入骨,一直派人暗中追查始作俑者。
一天,他的爪牙兴冲冲告诉他,目标已经锁定一批屡试不第的老举人范围内。刘吉暗忖,自己多次担任主考官,某个老举人多次名落孙山挟私泄愤也在情理之中。由于无法锁定具体目标,刘吉便公报私仇,向明孝宗建议:为节约国家财力物力,请朝廷昭示天下所有参加礼部会试的举人,“三试不中者不许会试!”诏令宣布时正值会试,全国举人云集京师,闻讯掀起轩然大波。礼部为平息事态,上疏恳求考生完成本次会试。明孝宗表示同意,宣布本次会试后再实施三次不中即取消资格的规定。这条规定直到刘吉被迫退休后,才被废除。
明代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甚早,中国古代的封建国家为监督政府官员,为国家利益和皇帝利益而服务,维护既有的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一项专门的“准司法”性质的国家监督制度。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和法制(当然,这里是指封建法制)的统一,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在古代,司法从属于行政,因此,在古代,司法和行政是同义词)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是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及监察官员的主要职责。
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佥都御史。下设13道监察御史,共110人,负责具体监察工作。监察御史虽为都御史下属,但直接受命于皇帝,有独立进行纠举d劾之权。明代还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担任总督和巡抚的官员,其权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从事”之权。都察院除执行监察权外,还握有对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战时,御史监军,随同出征。
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专设六科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强皇帝对六部的控制。礼、户、吏、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事中1人,左右都给事中各1人,给事中若干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须交给事中审查,若有不妥,即行驳回;皇帝交给六部的任务也由给事中监督按期完成。六科给事中与各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科道官虽然官秩不高,但权力很大,活动范围极广。因此,对科道官的选用十分严格。同时还规定,对监官犯罪的处分比一般官吏要重,“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明史·职官志》)。
网络配图
在传统中国的政治制度系统中,要有效执行政治权力,就必须具有一定的政治地位或享有较高的政治权力来监督政治权力的执行者,为了保证监察机关工作的有效性,赋予监察官员位高权重的监察地位,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又一显著特点。这样一个特点使古代监察处于极为有利的位置,使监察的运作可以不必依附于行政,有效发挥了对于行政的监察。
明朝的监察制度,大体上包括了御史制度、言谏制度、地方监察制度、法律制度等,这些制度大都由前代沿袭而来,到明代逐步完善。
明代统治者总结了历史上历代治理国家的经验,尤其是吸取了元朝灭亡的教训,对于官吏的监督与纠察、强化“天子耳目”的作用有着深刻的认识,从而使明代的监察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演变和进步。具体说,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御史制度上的创新。
明初曾一度效仿元制设御史台、掌监察,之下亦效元制设殿中司和察院,成为国家三大府中尤为重要的一个部门和体系。洪武十五年朱元璋撤销御使台,正式创设督察院,两年后又对其内部机构设置进行了调整,从而完成了台、察合一的制度创新。
建文帝明世祖等后继者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都察院是专门负责维持封建国家机关以及官吏纲纪的部门,“职责纠劾百官,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成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总揽全国监察事务。它是正二品衙门,其主要工作人员是各种御史。主官左、右都御史各一人(正三品),其下有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正四品),左、右1111都御史各两人(正五品),以地区划分的十三道御史若干人(正七品)。他们按地区和业务分工,负责对全国各方面的监察工作,权力甚大,无所不监。
因此在人选和任用上,明朝极其慎重,要求也非常严格。督察院的御史是最直接维护朝廷封建统治利益的人物,所以他们的职级虽然较低,但权力很大,这强化了中央对百官的监察权力,旨在使各衙门不能独断、加强皇权,促成了明王朝高度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之制度的建立。
其二,言谏制度上的发展。
1367年,朱元璋承袭宋元旧制设给事中,洪武六年始分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六科给事中初设,至洪武二十四年以后逐渐定型,这成为明代监察制度的一个重要发展。假如说,督察院的御史着重监察全国官吏和一般机关,那么六科则是对六部的业务进行对口监察,二者不相统属,可互相d劾。每科各设都给事中一人(正七品),左右给事中各一人(从七品),给事中四至十人不等,其职责是“常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因为六部是全国最高的行政管理部门,所以六科一对它们的监察作为主要职责,对封建地主政权来说是有其必要性的。六科给事中的威权与御史相近,但其专门化的业务监察,要求工作尚在进行当中便发现并纠正其可能的危害,消灭可能造成的损失。
当然,明朝对其人选也是要求很严格的,按规定,一般是“在各衙门办事进士及历俸二年以上行人、博士并推官、知县三年考满到部者”。同时明朝也很关注给事中的考核,七品小官,其升降都要由皇帝来定度。可见,明朝大量设置台谏官,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皇权以防止权臣跋扈,另一方面则为了加强中央与地方的联系,以便于对内外百官行使皇帝的权力。
其三,地方监察制度的完善。
明代地方行政层级工分三级,监察机构也与此相对应。朱元璋称帝前就在全国13个行政区内分设按察司,并在其下设41个按察分四。按察司为地方最高监察机构,相对于都监察院又称“外台”,虽隶属于中央的督察院,但其行事有一定的自主权。洪武二十四年敕“懿文太子巡抚陕西”,始创巡抚之制。宣宗时期派遣巡抚“巡行天下,安抚军民”,已成定制。这些巡视地方的监察官员若兼领其他专项事务,则称总督提督等。到明中期前后,因某种需要,这些特殊的官名已发展为固定官职,如宪宗五年(1469年)始设两广总督;宣宗宣德年间在关中、江南等地专摄巡抚,都成定制。这样,总督巡抚监察专项事务的制度得以完善。主要由按察司督抚及监察御史出巡地方(巡按御史)等互不统属但相辅相成,形成纵横交错、组织严密的地方监察体系。
其四,法律制度上的贡献。
从朱元璋开始,明朝历代统治者制定并完善了监察法规,为一部正式的监察法规的出台奠定了基础。公元1439年正式颁布了《宪纲条例》,对监督官的地位、职权、选用、监督对象及行使权力的方式和监察纪律作了详细的规定,成为明代有深远影响的监察法规,并为弘治时《大明会典》的出台打下了坚定的基础。“重典吏下”、“明刑弼教”的法律制度成为明代监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上是明朝监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再加上“考满、考察相辅而行”的考核制度,厂卫秘密监察的特务制度等,共同构成了明暗结合的监察网。这样,督察院、十三道监察御史、六科各司其职,又互相纠察,再加上监察法规的辅佐,使明朝的监察制度十分严密。
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在中央,仍设都察院。早在入关之前,皇太极即下诏“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骄肆慢上、贪酷不清、无礼妄行者,许都察院直言无隐”。“倘知情蒙弊,以误国论”(《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各级官吏均置于都察院监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为主事官,他与六部尚书、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员共同参与朝廷大议。都察院下设15道监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专司纠察之事。雍正年间,专察六部的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和各道监察御史共同负责对京内外官吏的监察和d劾。唐代的台、谏并列,明代的科、道分设,清代的科、道则在组织上完全统一。监察权的集中,是清代监察制度的一大特点。
清代,一方面允许监察官风闻言事,直言不讳;另一方面为了防止监察官权力过大,规定御史对百官d劾要经皇帝裁决。到宣统年间,新内阁成立,都察院被撤销。
作用与特点中国封建社会历代的监察制度,对加强政府对官吏的监督,清□除害,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它成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强化皇权、巩固封建统治的重要手段。但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监察制度是皇权的附属品,它能否发挥正常作用,与皇帝的明昏有密切关系。同时,由于封建政权和封建官吏的阶级本性所决定,监官本身因贪赃枉法而获罪者也不乏其人。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