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智能仓库。物联网一个很好的应用。它能准确的提供仓库管理各个环节数据的真实性,对于生产企业,可以根据这个数据合理的把控库存量,调整生产量。物联网中利用SNHGES系统的库位管理功能,可以准确提供货物库存位置,这就大大提高了仓库管理的效率。
2、智能物流。运用条形码、传感器、射频识别技术、全球定位等先进的物联网通信技术,实现物流业运输、仓储、配送、装卸等各个环节的智能化。不仅货物运输更加的自动化,而且作出的全面分析还能及时的处理问题对物流过程作出调整,优化了管理。大大提高了物流行业的服务水平,还节约了成本。
3、智能医疗。利用物联网技术,实现患者和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医疗设备的互动,实现医疗智能化。物联网医疗设备中的传感器与移动设备可以对患者的生理状态进行捕捉,把生命指数记录到电子健康文件中,不仅自己可以查看,也方便了医生的查阅,实现远程的医疗看病。很好的解决当前的医疗资源分布不均,看病难的问题。
4、智能家庭。物联网的出现让我们的日常生活更加的便捷。不远的将来一台手机,就可以 *** 作家里大多数的电器,查看它们的运行状态。寒冷的冬天,我们可以提前打开家里的空调,回到家就暖暖的。物联网还能准确的定位家庭成员的位置,你再也不用担心孩子跑的找不见人,省心省力。
5、智能农业。物联网在农业中的应用就更加的广泛。监测温湿度,监视土壤酸碱度,查看家禽的状态。在这些数据的支持下,农户就可以合理进行科学评估,安排施肥,灌溉。监测到的天气情况比如降水,风力等又为我们抗灾、减灾提供了依据。提高了产量,降低了减产风险。
6、智能交通。物联网将整个交通设备连在一起。主要是用图像识别为核心技术。可以准确的收集到交通车流量信息,通过信号灯等设备进行流量的控制,这个技术的运用,会让堵车成为历史。管理人员利用这个技术能将道路、车辆的情况掌握的一清二楚,驾驶违章无处可逃,交通事故也能及时的得到处理。人们的出行得到了很大的方便。
7、智能电力。电力工程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对电网的安全检测是一项必修科目。以南方电网与中国移动通过M2M技术进行的合作为例,因为物联网的运用,使得自动化计量系统开始启动,使得故障评价处理时间得到一倍的缩减。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改善城市灯光环境,促进能源节约,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域内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第三条 城市照明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以人为本、经济适用、安全节能、美化环境的原则。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是指在城市道路、住宅区、城中村、广场、公园、绿道、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
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包括城市道路照明和其他功能照明;景观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配电室、配电箱、变压器、灯杆、灯具、管线、工作井、监控系统、节能系统等设备和附属设施。第五条 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城市照明工作,并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城市照明工作。
区城市照明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辖区管理范围内的城市照明工作。
规划国土、交通运输、建筑工务、住房建设、财政、科技、公安等单位和供电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照明工作。第六条 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经费,应当按规定纳入城市建设资金计划。
政府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维护。第七条 本市鼓励在城市照明建设、运营维护中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进城市照明管理的信息化和智能化。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市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交通运输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批前,市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第九条 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交通安全要求,遵循节能低碳、适时、适地和适度的原则,按照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不同时段的城市照明建设管理提出要求。第十条 下列区域应当设置功能照明设施:
(一)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行人过街设施、绿道;
(二)住宅区、城中村、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公共停车场;
(三)其他无功能照明设施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公共场所。第十一条 下列重点区域,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一)城市重要地标及节点;
(二)城市主要景观廊道;
(三)城市重要交通门户;
(四)其他需要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区域。第十二条 城市照明设施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建设:
与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由主体工程的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增设城市照明设施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建设。
除前款规定外,主管部门认为确需增设城市照明设施的,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第十三条 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定资质。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城市照明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城市照明设施的灯光不得直射居住建筑物窗户。城市照明设施与居住建筑窗户距离较近的,应当采取遮光措施。
本市鼓励建筑物实施内透照明。第十五条 与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功能照明设施和重点区域的景观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市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部门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明确实行“三同时”的景观照明区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 景观照明设施实行“三同时”的建设项目,土地批准文件或者土地出让合同应当明确景观照明设施“三同时”的规划要求。
景观照明设施实行“三同时”的建设项目,规划国土部门在对主体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时,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一并对景观照明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载明相关内容。第十七条 实行“三同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按经批准的设计方案、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一并验收城市照明设施;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交付使用。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政府投资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根据职责分工通知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部门参加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办理移交接管手续;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办理移交接管手续。
社会投资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需要移交主管部门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移交申请,经同级政府同意并通过验收后办理移交接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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