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是2010年经国务院批准,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公布的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
公安民警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1.公安民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使用武器:
(1)判明现场情况;
(2)表明警察身份,出q示警;情况紧急时,可以在出q的同时表明身份;
(3)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
(4)命令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或者鸣q警告;
(5)犯罪行为人在公安民警口头警告或者鸣q警告后继续实施暴力行为的,可以对其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6)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犯罪,服从公安民警命令,或者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应当立即停止射击,并持q戒备;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