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绝对权利义务和相对权利义务(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
1、绝对权利和义务(“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是相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典型如物权。
对世权,又称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
对世权的主要特点在于,权利人可向任何人主张权利,权利人不须借助义务人的积极行为就可实现其权利。对世权的主体一般不必通过义务人的作为就可实现自己的权利。
2、相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典型如债权。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的主体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人的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
重点: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中需要掌握绝对权利和义务是针对不特定的人,相对权利和义务时针对特定的人。
考情: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在考试中主要会结合物权和债权的被人结合考查,需要同学在做题的时候仔细分析题目中的当事人关系和当事人权利属于哪一类,从而选出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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