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诉》知识点:原告与被告的地位

法考《民诉》知识点:原告与被告的地位,第1张

法考《民诉》知识点:原告与被告的地位

民事诉讼当事人,是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行驶民事裁判权的人。

(一)非因自己的行为

1. 分支机构的行为:法人非已发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2. 职务行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诉讼的,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3. 主体的承担

(1)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因企业法人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企业法人分立的,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

(3)企业法人已发清算并注销前,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企业法人为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4. 法人名称被冒用和借用

因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而产生的诉讼,出街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原文地址:https://54852.com/bake/5380038.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2-12-10
下一篇2022-12-10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