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商经知》重整程序疑难解答

2021法考《商经知》重整程序疑难解答,第1张

2021法考《商经知》重整程序疑难解答

以下内容为大家在学习《商经知》重整程序中疑问比较多的问题,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大家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 问题:执行重整计划中所受让的债务,有承诺,如果合理,合法。但后来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之前的还款还有效。请问这种情形能不能变相的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答案】根据《破产法》第81条的规定: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二)债权分类;(三)债权调整方案;(四)债权受偿方案;(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重整计算既然已经执行,则已经经过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改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则为该组通过,且需要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算才能通过。由此,重整计算通过的要求是非常高的,这种情况下的还款行为可以视为经过债权人同意的,因此,不存在损害其债权。

2. 问题:受理破产重整后借的款是破产债权吗?

【答案】是共益债务,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都属于共益债务。

3. 问题:重整期间可以由管理人管理 重整计划只能由债务人执行吗?

【答案】是的,破产法对重整计划的执行没有例外规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而在执行期间,管理人负责对债务人执行进行监督。

4. 问题: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财产保全是解除,重整期间 财产保全是暂停行使吗?

【答案】重整期间财产保全也是解除,暂停行使的是对债务人特定财产的担保权。破产法第七十五条【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5. 问题:谁可以申请破产重整 谁可以申请破产和解?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原文地址:https://54852.com/bake/5379968.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2-12-10
下一篇2022-12-10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