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理的工作方法
1.监理依据:“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2.监理权限“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3.监理方式:“监理工程师应当,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承担监理责任。”
4.监理工作措施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1)监理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监理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暂时停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的,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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