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参加资格复审人员从达到笔试成绩合格线的报考者中,根据笔试总成绩由高到低按照面试开考比例(招录名额2名及以下职位3:1;招录名额3名及以上职位2:1)确定。经资格复审不合格或自愿放弃的,取消其面试资格,由报考同一职位且笔试成绩在合格分数线以上的报考者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笔试成绩合格线内人数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按实有人数确定进入资格复审人员。
(二)公安机关法医、监狱机关狱医职位不进行面试,按照招录名额以1:1比例确定进入资格复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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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加资格复审人员从达到笔试成绩合格线的报考者中,根据笔试总成绩由高到低按照面试开考比例(招录名额2名及以下职位3:1;招录名额3名及以上职位2:1)确定。经资格复审不合格或自愿放弃的,取消其面试资格,由报考同一职位且笔试成绩在合格分数线以上的报考者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笔试成绩合格线内人数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按实有人数确定进入资格复审人员。
(二)公安机关法医、监狱机关狱医职位不进行面试,按照招录名额以1:1比例确定进入资格复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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